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机制的进路选择
2022-06-07伍德志景子琛
学理论·下 2022年3期
伍德志 景子琛
摘 要:现阶段,衔接与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这两大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之一,备案审查制度正是进行衔接的重要途径。因此分析了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探寻了备案审查制度中的衔接点——合法性审查中可能存在的主体权能问题,从限制溢出效应、明确主体职责的思路入手,对联席会议制具体机制的构建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合法性审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3-0085-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还特别强调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1]。这一精神同样体现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三款指出:“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2]党内法规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又是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手段,但鉴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相对独立性,二者之间衔接联动机制的进路选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党内法规的“法”属性
正如“法律”这一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党内法规”的概念也存在多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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