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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的村庄空间重构:现实困境与破解路径

2022-06-05曹煜玲游斌张军涛

当代经济管理 2022年5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曹煜玲 游斌 张军涛

[摘要] 在新发展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空间重构,促进农村发展空间优化、基础设施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在村庄空间重构过程中面临着资源利用效率、生态文化保护、农民参与程度、资金筹措渠道、主体统筹协调5个方面的现实困境。为实现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应基于精明收缩理念编制村级国土空间规划,走集约化和内涵式村庄空间重构之路;着力推进以宅基地制度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村庄空间重构资金保障体系,完善多元主体利益协调机制。

[关键词]乡村振兴;村庄空间重构;土地制度改革;精明收缩

[中图分类号]  F3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22)05-0051-07

一、引言

村莊作为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集中反映着乡村人口与土地及其他资源之间的关系。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由于农村人口非农化转移带来的房屋闲置以及新建住房选址不断向村庄外围蔓延的问题,致使村庄的人口规模和空间形态也随之发生剧烈变化。村庄日益严重的“外扩内空”进一步增加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和使用成本,导致其供给不断衰减,其中基础教育资源尤为明显。根据20个县“农民工在县城购房原因调查”数据,98%是为了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22%是为了享受更好的医疗资源,60%是为了享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县城已经成为农民就业安家和获取公共服务的重要选择[1]。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短缺正在成为许多地区村庄加速空心化的重要“推力”,乡村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乡村发展、协调城乡关系、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基本策略[2-3]。新发展阶段的乡村振兴应立足于村庄的地域空间,通过村庄空间重构协调人口与土地及其他资源之间的关系,推动村庄发展空间优化、基础设施改善、生态文明建设,进而修复和完善村庄的产业发展、服务供给、生态保育和文化传承功能。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村庄空间重构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空心村的形成机理[4]、旧村庄改造潜力评价[5]、旧村庄改造的实践特征[6]、农村居民点整治模式[7-8]等,而从乡村振兴视角分析村庄空间重构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路径的系统性研究相对较少。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首先要迈过村庄空间重构这道坎,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为村庄空间重构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思路。有鉴于此,本文基于乡村振兴和村庄空间重构的内在本质,阐释乡村振兴与村庄空间重构的关系,重点审视村庄空间重构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破解现实困境的路径,以期为我国新发展阶段村庄空间重构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一定的启示和有益参考。

二、乡村振兴与村庄空间重构的内在本质及其相互关系

(一)乡村振兴与村庄空间重构的内在本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最大的发展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发展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9]。为化解这种不平衡和不充分,基于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的乡村振兴战略;202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一个各有侧重但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完整阐述了乡村振兴战略对经济、生态、文化全方位充分发展的要求,其中生态宜居是基础,乡风文明是关键,产业兴旺是根本,治理有效是保障,生活富裕是目标[10]。乡村振兴战略以提升乡村地域系统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为目标,以激活乡村人口、土地、产业等要素活力和内生动力为抓手,是对乡村生产、生态、生活空间和乡村文明与乡村治理的最高要求[11-1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疏通城乡资源流通渠道,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平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城乡范围重构和优化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格局。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作为乡村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村庄不仅表现为具有物质空间特征的建筑聚落,是直观的可感知的空间与场所,其物质形式包括建筑、道路、树木等;同时也作为一个有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的整体,表现为附于其上的与之对应的经济和社会组织。目前,一些村庄被视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的重要对象,一般分为以下3类: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业区、物流园区等产业园区占据的“园中村”;不再适宜生活居住、村民须逐步迁出或整体搬出形成的“空心村”[14]。但是,除了上述3种类型村庄之外,还有数量庞大的一般性的村庄。作为以族群或祖辈为衍生单元自发形成的聚居点,普遍存在的人居环境恶化、规划管控不足、资源浪费、基础设施短缺等问题阻碍了农业竞争力和农民生活质量提升。在2021年12月25—26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要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为重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

乡村人口与土地及其他资源之间的关系是主导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建设的本质因素,积极稳妥地进行村庄空间重构,调节和优化自然生态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之间的关系,是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经之路和紧迫任务,也蕴藏着巨大潜能。村庄空间重构通过完善村庄的空间架构、集约利用土地、提升村庄运行效率,不仅能够优化农民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而且能够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为乡村发展增添活力。然而,当前所进行的村庄空间重构大多基于城市更新框架,倾向于将村庄视为城镇化的潜在空间,通过大规模拆迁和新建对村庄的物质空间形态实施改造,从而满足城镇发展空间拓展的需求。

(二)乡村振兴与村庄空间重构的关系阐释

作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基础平台,村庄空间重构通过乡村发展空间优化、基础设施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将有助于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乡村振兴视域下的村庄空间重构将更加突出和强调生态文明内涵、乡土文化保护、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自主决策,基于乡村发展现状和条件权衡以农民为代表的不同利益群体的现实诉求,通过以改造建设为核心的综合性措施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和文化水平整体提升(如图1所示)。

村庄空间重构以实现人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为目标,合理集聚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创造宜居的生态环境。加强乡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转变传统的无序和外延式的村庄扩张模式,强调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以盘活内部存量资源为基础促进村庄结构与功能优化;发挥公共财政的带动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明显改善村庄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发展乡村生态经济,将环境保护、人与环境良性互动、兼顾当代人需求与后代人利益视为村庄空间重构的前提条件,提高乡村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水平,建设宜居宜业的新农村。

重新认识和理解乡土文化的价值,在村庄空间重构过程中应尊重乡村的特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乡土社会价值和情感记忆,充实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在保护乡村自然生态和田园风光的同时,对反映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传统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最大程度地保留和恢复原有的村庄风貌;重视乡村文化建设,将乡土文化融入村庄空间重构过程,挖掘村庄的特色文化资源及其文化基因,促进农耕文明和现代文明有机结合,修复传统的以血缘、姻亲、宗族、地缘等交织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重建农民对乡土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通过村庄空间重构形成以现代农业为主,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乡村产业体系,激发乡村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一方面,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奠定产业发展基础,构建和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乡村产业更好地参与经济大市场的产业分工,提升对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合理流转土地,推动乡村集体土地从“资源”到“资产”再到“资本”的转化,使之成为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融资的“资本”,资源能够在更大的市场空间自由流动、自由组合,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农民和集体就能获得更多的收益[15]。

突出农民在村庄空间重构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乡村民主自治、法治和德治相融合的治理体系,强化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自治,创新科学决策过程中多元主体参与机制。村庄空间重构的本质在于重塑基于集体资产所形成的既有利益格局,因此必须转变地方政府对乡村事务大包大揽、自操自办的管理方式,将重心置于制度设计和规划编制;乡村空间重构过程始终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乡村基层自治组织实现“制度由群众决策,操作让群众实施”;适应乡村发展及其治理创新的大趋势,以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抓手,采用激励与培训相结合的模式在村庄空间重构过程中强化乡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使之成为农民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最直接、最重要的组织依托。

三、乡村振兴视域下村庄空间重构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资源利用效率低,内部结构和功能建设滞后

乡村土地制度落后于现实发展需求,阻碍城乡要素流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增加了农民进城与退出乡村的摩擦成本,不利于农民向城镇转移。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乡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城镇国有经营型建设用地虽然同属用益物权,但是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存在显著差异,除了因乡村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外,乡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不能直接入市交易。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权能不对等导致入市范围受限、收益偏低,无法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土地市场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不仅制约了乡村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而且影响了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城镇化发展成果。另一方面,乡村的宅基地一直以来实行无偿和无限期使用制度,承担着部分社会保障功能,由于根深蒂固的“宅基地是私人财产和祖业”观念和落叶归根情结,以及宅基地潜在价值的逐步显现,农民只要满足分户条件一般都会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宅基地的扩张;加之当前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不健全,宅基地被禁止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存量宅基地无法有效盘活利用只能陷入“不退不卖”的闲置僵局,无形中助长了农民多占、超占宅基地的不良风气,致使许多村庄形成了“外部新房散点化,内部旧房空心化”现象。

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统一而又契合现实发展的规划,村庄空间重构呈现零星化和无序化状态,虽然耗费了大量资金和人力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村庄内部结构与功能体系建设滞后问题。與农民生产和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设施分散或重复建设,导致空间重构后的村庄成为孤立的居民社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活动和公共卫生用地缺乏、垃圾处理设施和排污系统不健全,村庄空间重构反而给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不便。

(二)生态文化保护差,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弱

村庄空间重构容易被错误地理解为以城镇景观代替农村风光,简单套用城镇规划理论和方法,按照“城镇化”标准推进,导致“千村一面”的同质化现象严重。“美丽乡村”和“特色小镇”建设工程被简化为单纯的乡村环境整治,在村庄空间重构过程中具有显著乡村文化和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物和发展空间被“横成排、竖成行”的现代化建筑所代替,传统乡村社区无序解体。乡村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村庄空间重构过程中难以得到继承和保护,造成乡土特色消失和文脉断裂,乡村景观和功能正在加速丧失多样性。

忽视村庄区位、人口和产业等现实条件实施的村庄空间重构项目空有概念而缺乏特色和清晰的运营思路,成为低成本、批量式获取土地的重要途径,以村庄空间重构之名行房地产项目“圈地”之实。对于人口流失严重、缺乏特色产业支撑的村庄按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路径去拓展,短期内能够衍生出居住地产、商业地产和旅游地产,但是与村庄空间重构的初衷相背离,部分项目甚至成为增加土地储备的新途径,一旦失去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就会面临经济活力不足、难以为继的难题。

(三)农民参与度低,其主体地位难以彰显

当前,村庄空间重构仍然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或少数乡村精英的行为。少数项目农民能够参与并针对村庄空间重构的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反馈意见,但是农民的意见难以影响村庄空间重构的决策结果。相对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和乡村精英,农民是村庄空间重构决策和实施的最直接利益相关者,却始终在村庄空间重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村庄空间重构过程中农民参与度低主要有以下3个原因:一是农民缺乏参与的积极性。政府主导色彩浓厚,“自上而下”的运行机制缺乏对作为村庄空间重构主体的农民实际需求的真正关注,农民对村庄空间重构缺乏认同感,甚至认为只是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形象工程;同时,自身专业知识以及思想观念的局限也会使农民参与村庄空间重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二是农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平台和载体,乡村的集体行动能力全面衰落。个体化的农民基于自利逻辑无序、分散地表达利益诉求,而且农民的数量越多需求的差异性就越大,难以形成整体的压力效应,利益诉求无法进入地方政府决策中枢系统[16]。三是农民参与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村庄空间重构过程中对于农民参与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缺乏制度层面的规范,农民参与的法律地位难以从根本上确立和保障。

(四)资金筹措渠道窄,政府的涉农资金有待整合

村庄空间重构不仅涉及土地的重新布局和整治,而且需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庞大、成本高昂,资金保障是村庄空间重构的关键。由于这类村庄大多位于欠发达地区,乡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资金积累渠道和规模非常有限,尤其是随着小农户经营制度的实行和税费改革,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被进一步削弱[17],无论是农民个体还是集体组织都难以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推进村庄空间重构。由于村庄空间重构涉及范围广、改造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公益性特征,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参与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村庄空间重构的积极性较低。金融部门对村庄空间重构乃至“三农”项目的支持相对薄弱,涉农保险收益低、风险大,加之缺乏规模经济优势、合规的抵质押物和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无论是开发性金融还是商业银行都更倾向于大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村庄空间重构的投入意愿较低[18]。国家大型商业银行逐步减少乡村经营网点,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置门槛又太高,致使金融机构在乡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真空。

政府对乡村的扶持涵盖经济、文化、环境等不同维度,涉农资金分散难以形成部门合力。不同部门均有涉农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与村庄空间重构相关的工作,虽然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条件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不同部门的项目侧重点不尽相同。由于不同部门的扶持领域、扶持环节存在差异,造成涉农资金多头分配,难以发挥涉农资金的整体效益。

(五)主体统筹协调难,差异化的利益诉求难以兼顾

村庄空间重构所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决定了其必须由政府、农民集体、社会资本等若干主体相互作用、共同推进。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差异化的利益诉求,村庄空间重构成为多方利益主体相互博弈、寻求均衡以及各方都试图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如图2所示)。

政府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区域发展空间、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一定的财政收入为目标。有些地方政府在推进村庄空间重构过程中倾向于“形象工程”或者具有显著GDP效应的项目,大多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得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为目标,主要集中于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缺乏对农民和集体真正利益诉求全面而深刻的把握,容易造成“重城镇轻农村、重数量轻质量、重建新轻拆旧”。农民和集体希望改变现有生产方式,改善生活环境,享受与市民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争取获得更高经济补偿。土地是农民生活的主要保障,农民和集体重点关注房屋和宅基地的补偿以及村庄空间重构后的安置与生活来源,对于村庄空间重构的长效收益难以全面考察,而对于失地成本的感受真实而清晰,难免产生过度自我保护意识。在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被漠视的情况下,村庄空间重构决策和实施过程不民主、不透明,进一步增加了农民集体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不满意情绪,并成为了漫天要价或抵触抗拒的理由。社会资本倾向于通过村庄空间重构获取高额利润或者至少获得平均收益。按照政府制定的政策确定其适当的开发强度,向政府申请提供产业、税收、法律制度保障等优惠政策,甚至要求政府对村庄空间重构予以补贴。同时,在村庄空间重构实施方案中尽可能降低成本,忽视农民与集体利益,减少承担失地农民将来的安置、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责任。

四、乡村振兴视域下村庄空间重构的实现路径

(一)基于精明收缩理念编制村级国土空间规划,走集约化和内涵式村庄空间重构之路

为破解城市难以避免的衰退问题,国外学者提出了精明收缩理论,在城市收缩、人口减少的同时关注城市潜在的发展动力,将仍具有活力的产业、组织和功能集中于规模缩小后的区域,保持该区域的良性运营,将被动的衰退转为主动收缩[19]。虽然城市和乡村的发展定位、发展路径存在差异,但是对于同处衰退阶段、空心化和人居环境破败的乡村而言精明收缩理论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方面,基于对乡村地域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的充分调查,加强村庄空间重构前的规划设计,将“以人为本、聚合活力”为主要思路的精明收缩理论应用于村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借助村庄空间重构优化村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将村庄无序的被动收缩转变为主动培育新的增长活力,寻求乡村发展的独特价值,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综合考虑新时代新阶段的发展需求、未来的规模以及居民点迁移的影响制定弹性的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将村庄视为平等发展的区域经济单元,摒弃简单的“迁村并点”,采用“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和搬迁撤并”等综合方式推进村庄空间重构,在合理减少衰退型村庄、促进村庄合理兼并、缩小人均村庄用地规模的基础上关注村莊发展的内在需求,追求村庄土地利用的节约集约、现有资源的集聚提升和功能结构的优化。实施集约高效的村庄土地资源利用策略,在盘活存量用地的基础上明确闲置土地的使用方向,严格审批和检查新建设项目。将功能分区理念贯穿于村庄空间重构过程,基于村庄的资源禀赋和发展战略合理进行空间功能分区,并有效衔接不同的功能分区。

另一方面,乡土地域文化景观是乡村有别于城镇的核心竞争力和独特价值所在。乡村振兴视域下的村庄空间重构不应再停留于单纯的物质空间改造,而应该面向包括物质、经济、文化、社会等在内的村庄的全方位再生,积极培养参与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妥善发掘、合理保留有价值的民风民俗及其他精神文化资源,避免“城市病”蔓延至乡村。促进传统的村落文化与城镇文化有机融合,有选择地保留当地传统农耕文化景观和生态环境,对具有历史风貌保护价值的古村落和诸多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予以继承和保留,保护具有符号意义的古迹、古树等物质文化遗产,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地方风土人情的村落文化内容和样式[20]。在修复、重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基础上培育村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符合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需求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新社区,这不仅符合城乡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创造出崭新的乡村景观,而且能够保护乡土风貌和韵味。

(二)推进以宅基地制度为核心的乡村土地制度改革

村庄空间重构的基础在于推进乡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乡村土地流转,拓宽融资渠道,使土地成为“活”的资源融入和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推进以宅基地管理制度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为代表的乡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乡村振兴过程中活化乡村土地资源利用、优化乡村空间布局、提升土地资源综合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带动乡村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策略[21]。

在宅基地虚置的集体所有权和无限期的使用权基础上对原使用权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进行分割,由分离出的资格权承担社会保障功能,只承担财产功能的使用权就能够自由流转,形成“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格局。通过重点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的资格权和农民房屋的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的使用权。作为全国乡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之一的江西省余江区的改革实践表明,推进乡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仅能够在兼顾集体所有制和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前提下腾退超占、多占和闲置的建设用地,为村庄空间重构提供空间载体,还能够有效解决宅基地流转和抵押问题,显化宅基地的资产价值,增加农民和集体的财产收入。

2019年8月26日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明确界定乡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用乡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地入市、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或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3种途径。不仅有助于提高乡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工商业项目提供土地载体;还将激活乡村土地资产,释放乡村市场潜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促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审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能够搭建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平台,有利于加快乡村振兴发展进程。

(三)建立村庄空间重构资金保障体系,完善多元主体利益协调机制

按照“政府财政为引导,农民自筹为主体,社会资本为补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村庄空间重构资金,建立政府财政、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资金保障体系。一是政府的财政资金作为引导性资金优先保障公益性领域,侧重于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进一步完善村庄空间重构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民生工程或德政工程,加大鄉村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提升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整合各种支持农业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适时确定重点村和示范村,以点带面逐村开展村庄空间重构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综合采用土地增减挂钩收益、乡贤人士捐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等多种方式自行筹措资金,重点建立乡贤参与村庄空间重构的运行机制;乡贤文化是连接故乡、维系乡情、寄托乡愁的精神纽带,而村庄则是物质载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有志于服务家乡发展的精英群体都有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参与乡村治理和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关键在于适时建立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乡贤参与机制,搭建乡贤对接服务平台,鼓励和倡导乡贤参与村庄空间重构。三是竞争性领域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利用市场机制培育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和私人资本规范有序地参与村庄空间重构,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互联网金融融资、信托基金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

在明晰各主体差异化的利益诉求和角色定位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利益协调机制,其中的关键在于提高乡村的组织化程度。一方面,建立村庄空间重构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冲突协商平台,形成多主体联动、多利益协调、多部门协作的村庄空间重构新格局。强化政府部门在村庄空间重构中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利益协调和过程监管作用,重点发挥制度设计和规划编制的功能,根据村庄的居民构成和人文地脉特点进行分类指导与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基层组织自治制度建设,通过成立村民事务理事会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利益诉求的顺畅表达和协调是农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庄空间重构中利益实现的前提。村民事务理事会能够有效重建村民之间的联系,重新激活农民推动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内生动力,填补“微观”自治体系的空缺,解决以往村民委员会作为唯一的自治组织带来的自治困境。将与农民利益相关的事务交由农民自主解决,能够有效增强农民在村庄空间重构中的行动能力,提高村庄空间重构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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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Dilemma and Realization Path of Rural Space Reconstr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Vitalization

Cao  Yuling1,  You  Bin2,  Zhang  Juntao1

(1.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2. College of Marxism,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China)

Abstract:   In the new development stage, the reconstruction of rural space, the optimization of village development space, the improvement of infrastructur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re the inevitable choices to implement the Rural 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realiz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At present, the rural space reconstruction faces five difficulties: low efficiency of resource utilization, poor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culture, low level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narrow channels of fund raising, and difficulty in overall coordination of the main subjects. In order to realize rural vitalization and urbanrural integrated development, we should prepare rural land spatial plan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smart contraction, take the road of intensive and connotative transformation of old villages, promote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system with homestead system as the core, establish the fund guarantee system for old village transformation, and improve the interes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multiple subjects.

Key words:rural vitalization; rural space reconstruction; land system reform; smart contraction

收稿日期:2022-01-19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推进辽宁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对策研究》(L21AGL008)。

作者简介:曹煜玲(1975—),女,天津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可持续发展、公共管理;游斌(1989—),男,湖南娄底人,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城乡发展管理、区域经济;张军涛(1963—),男,河北石家庄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公共管理。

DOI: 10-13253/j.cnki.ddjjgl.2022-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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