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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法律论题学进路

2022-05-30刘阳

学理论·下 2022年11期
关键词:问题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阳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法律论题学的方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提供了理论支撑。法律论题学的论证思维、论证模式可以将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观有机统一于司法裁判之中,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促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在融入路径上,要以问题思维为导向确定案件类型与争议焦点,并视12个价值观为具体的论题目录,通过价值提纯的方法揀选适合的价值依据,在满足价值定序的要求后,结合法教义学完成最终的裁判工作。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法律论题学;问题导向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11-0094-03

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提道“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司法审判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既要自觉地贯彻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要塑造和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法律论题学作为一种以问题为导向、不严格追求法律体系化推理的论证模式似乎可以为此提供一个新的切入点,因而本文拟借助法律论题学的方法,为司法裁判释法说理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理论上的可行路径。

一、论题学与法律论题学

(一)论题学

就论题学的起源来看,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是论题学的首创者,在其《工具论》中的《论题篇》开篇就提出:“本篇意在寻求一种方法,借此方法,关于我们面对的任何话题,我们就能从有名望的意见进行推理,而且我们自己在提出论证时,也能避免说出矛盾之辞。”[2]他区分了四种推理,即证明、辨式演绎、争辩推理和谬误推理,①而论题学与辩式演绎最为接近,是从有名望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有名望的意见包括三种:受到所有人的认可;大部分人的认可;最有名望的显要人士的认可。令人费解的是,在此著作中亚里士多德并未对什么是论题给出明确定义,也未提供可以直接索引的论题目录。此后将论题学引入法学范畴的是西塞罗,他在逃亡西西里途中凭借记忆写成了一本如何在法律领域寻找论据的著作,即《地方论》(也称《论题术》),西塞罗在《地方论》第2章6段指出:“每一认真的论述理论都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寻找,二是判断”[3]。而他主要讨论的是第一部分,即寻找确定事物本质的前提,“一旦指出并知晓了其位置,发现其中隐藏的东西就很容易。相应地,当我们深入探讨一个论据时,我们必须知晓其地方,事实上,它们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能引申出论据的地方。”根据这一点,他将“地方”定义为:“论据的渊薮。”其实关于什么是论题在西方也一直处于争论状态。舒国滢教授对论题的界定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简明的认识,“所谓‘论题就是辩证式论辩双方(回答者和提问者)就某个辩证的命题或辩证的问题进行论证(立论或反驳)所寻求的论点(观点)、事例或数据之所在地或储存的位置。”[4]

(二)法律论题学

1.以问题为思维导向。菲韦格认为:“法学应当被看作是一种恒久的问题争论,也就是说,它的总体结构由问题来确定,人们反复地寻找观点来作为问题的解答,如果上面的说法是切合实际的,那么法学的概念和命题必然以特殊的方式与问题联系在一起。这一点在具有法律内容的命题上相对容易看得出来。”[5]因此,从法律论题学的角度看,法学势必以问题的解决为崇高使命,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思维方式决定了不以既有的形式推理为唯一的解决方案,也就是不只在预先确立的体系中寻找问题的答案,如果说体系性的法学解决方法是从固定的体系A中寻找答案,那么法律论题学的解决方法就可能从体系B、体系C中选取依据,只要有助于化解纠纷就有充分的理由被引用到法学体系当中,它是为每一个问题量身打造的解决方案,避免在应对疑难案件时发生进退维谷的情况。

2.“一阶论题学”与“二阶论题学”相结合。菲韦格采用“一阶论题学”与“二阶论题学”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案件可能适用的论题目录,“一阶论题学”是法官秉承开放包容的态度,针对案件争议,全方位思考可能适用的解决方案,且每个方案都有被平等采用的机会,这一阶段的论题选择因极其富有开放性和直觉性,不能都作为案件的审判依据,为此需要“二阶论题学”来筛选合适的论题,它是对“一阶论题学”所形成的论题进行汇编整理,通过论辩双方的据理力争,以及司法系统的审核认定,逐步打磨出可以信赖的论辩基点,而后将案件事实与该基点相互关联、相互印证。

3.法律论题学论证的展开。首先,依据案件类型划分诉讼双方理性论辩的场域,如合同纠纷或婚姻纠纷,以便控辩双方及司法机关可以在相互理解、充分沟通的环境中就案件所引用的论题进行阐释论述。其次,论题目录的确定要经过“一阶论题学”与“二阶论题学”相结合的筛选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确保案件的审理依据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与理解,同时论题目录的确定要有合理时限,既保证当事人拥有准备论点论据的充分时间,也不至于延宕司法案件的审理期限。最后,在完成前几个步骤后,将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应到拣选出的论题,完成最终的审判工作。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律论题学方法融入司法裁判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融入司法裁判的可行性

1.法律论题学的思维模式可以接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道德层面的价值追求,与成文法系国家的司法审判天生具有拒斥性,成文法系国家以法制适用的明确性为目的,如果混杂具有道德性质的规范标准会影响甚至破坏已构建的法律体系大厦,但法律论题学的思维模式从前提上缓和了这种冲突,减轻了法官审理断案时严格追求事实与法律规范的严格对应,化解了法律与道德在传统意义上的界限。

2.法律论题学的论证模式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提供形式逻辑。法律论题学的方法是对可能引用的论题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论辩,因此是“论题”更是“辩题”,这种“辩题”由诉讼主体凭借朴素的法感提出单向度、非确定性的命题,而后通过层层论辩,不断贴合案件事实,不断接近争议焦点,最终形成效力最强、最具普遍说服力的观点、原则和规范等确定性的命题。这一过程注定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过严密的理性论辩后才能获得。

(二)融入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1.促进国家、社会与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观有机统一于司法审判之中。法律论题学的介入可以就当前个案找准可以援引或适用的具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在遇到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依据时,规范法官论证过程,帮助法官在尊重事实与规范的基础上充分阐述自由裁量权。这样不仅可以最为公正妥当的定分止争,也能使案件当事人心悦诚服地信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所发挥的影响与意義,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权威形象,促进国家、社会与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观有机统一于司法审判之中。

2.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性。释法说理是我国司法裁判的重要环节,这不仅呈现了怎样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涵射于具体案件的过程,更是帮助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判案中环环相扣的推理逻辑。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普遍存在着形式上的适用,而没有对其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为此,法律论题学的方法可以合理阐释法律价值理念,提升法律实施效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避免出现生搬硬套的情况。

3.促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形成,为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法律永远不可能像数学一样精确,不能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细致入微的方案,诚如考夫曼所言,精确的法律认识,根本不曾有过而且将来也不会有,它永远只是一种乌托邦[6]。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可避免地具有时滞性的特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正是缓和了法律的此种特性,增强了司法机关在应对疑难案件时的灵活度,而法律论题学的方法可以在更加深入地探究法律内涵的基础上,打通法律与道德屏障,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更好地阐释法律规范的目的与精神,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三、初步构想

(一)以问题为导向明确案件类型与争议焦点

问题意识是法律论题学论证的核心动力。在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后,使得案件类型与争议焦点逐渐浮出水面,在这时,就可以围绕争点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阐述说明,从而达到解决案件争议的目的。具体言之,第一,在司法判案中首先需辨别的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抑或是行政案件,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抑或是再审案件,案件的不同类型与不同阶段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例如,在民事纠纷中适用简易程序就可以简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如果是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或疑难案件,就必须对所运用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第二,在确定案件类型后应对其产生的纠纷争议进一步梳理与提炼,例如在民事案件中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抑或是人身关系纠纷。此后在大的纠纷类别中筛选出具体的、核心的争点,针对该争点尽可能地检索可以涵射到案件事实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提前判定可能适用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某些具体价值观。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可理性论辩的论题目录

法律论题学作为一种寻找前提论点的“个别化思考”,强调发现可以援引的“论题库”,从方法论意义上讲,该“论题库”的寻找存在或然性的特征,虽然扩充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但也随之带来了效率低下、无规律可循,最终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后果。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由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构成的价值体系,它是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看法,是处理各种价值问题时所持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态度,它在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7]。因此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完整的价值体系作为司法裁判论证说理部分的论题目录,从该论题目录中的12个具体的价值观出发,为案件争点寻找最具说服力的论点论据。也即是说,从法律论题学的视角来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目录已然形成,可以作为我国司法审判中援引道德准则的论题范围,任何拟在裁判文书中适用的风俗习惯与伦理道德都必须符合上述核心价值观中的价值要求,不能突破已有的价值目录,这框定了法官对争议问题进行道德评价的范围,进而起到以案释法、以案释理的社会效果。

(三)对论题目录进行价值提纯

上述已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们提供了理性论辩的价值目录,但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12个价值理念过于抽象,在司法审判中难以直接适用,所以必须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菲韦格“一阶论题学”与“二阶论题学”相结合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化解思路,顺着这种思路,我们可以对已有的价值目录进行多次数的提炼,而不必严格按照“一阶”与“二阶”两分式的推演过程,笔者称这种过程为“价值提纯”,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始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尽可能地检索出可以适用的价值准则,而后对已形成的价值准则域进行多次的细化和凝练,目的是为了获得能够使案件当事人及司法系统都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极为重要,因为其决定了案件的审判依据,左右着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

(四)价值冲突与价值位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由多种价值观组合而成的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参考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诉辩理由,这意味着不同的诉讼主体都可以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自己的诉求,而这一举措也极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价值冲突的情形,笔者认为面对价值冲突,司法机关可以遵从以下两个原则推进审判工作,第一个原则是,国家先于社会、社会先于个人的价值位序。第二个原则是,在每一层面的价值观中,其效力按照已有的位序依次向后排列,由强至弱。第一个原则要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具体言之,当发生价值冲突时,首先考虑的是哪一层面的价值冲突,如果涉及不同的价值层面,则按照第一原则来处理,如果是同一层面的价值冲突,则按照第二原则来解决。例如,当个人层面的价值与国家层面的价值相冲突时,应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而当同一层面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考虑位序在先的价值。当然,一般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完整的价值体系不能轻易割裂开来,应统筹兼顾于司法审判之中,只有在出现多种价值不可调和而又必须完成审判任务时,参照以上两个原则。

(五)结合法教义学完成最终裁判

法教义学是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也是司法判案的重要理论来源,就其特定立场和方法而言,指的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8]具有逻辑性、封闭性、体系性的特点,与此不同,法律论题学追求的是个案正义,遵照着情景化的思维模式,具有开放性、批判性、全面性的特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6条的规定,司法裁判首先应该依照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推理论证,如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依据的,参照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起到一种价值引领、价值关照的作用,重在对裁判依据进行说理与润色。与既有的法律体系合力协同,共同应对疑难杂症,促使人民群众真切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结语

法律论题学作为一种从论题学当中衍生而来的法律方法,具有突破既有法律体系,区别传统法律方法,追求个案正义的特點,这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奠定了学理基础,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具体路径的建构上,以问题为导向确定案件类型与争议焦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作为论题目录,对案件争点进行价值提纯,最后在妥善应对价值冲突,完成价值定序后结合法教义学完成裁判工作。

参考文献:

[1]彭中礼,王亮.司法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研究[J].时代法学,2019,17(4):16.

[2]亚里士多德.工具论[M].张留华,冯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3]西塞罗,徐国栋,阿·贝特鲁奇,纪慰民.地方论[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Z1):1-25.

[4]舒国滢.论题学:从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J].研究生法学,2011(6):37.

[5]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论法学的基础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阿图尔·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杨业华,符俊.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界定分析[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2(2):7.

[8]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J].中外法学,2015,2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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