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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变革

2022-05-30王楠棋

理财·市场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寿险投保

王楠棋

春节过后,山东的王先生家面临七八张保单续保,其中有长期险如重疾险、寿险,直接把钱存银行卡里,保险公司自动扣钱续保,也有短期险如一年期的意外险、医疗险面临到期手动续保。以往,这些事情他的保险经纪人都会提醒他并在系统上操作好,他只需要交下保费即可。但今年却不同了,保险经纪人告诉他,那些自己买的短期险保单,都是互联网保险产品,按照互联网保险新规,需要自己了解保险产品,阅读健康告知、保险协议等,然后自己填写投保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职业、地址、邮箱等信息。而之前投保的意外险产品下架后,还要进行投保更换产品,要不然保障就中断了。

对保险代理人小袁来说,互联网保险新规后,可售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大减少了,虽然有新的产品上线,但相比之前海量的性价比高的产品还是不足。尤其是新规后,代理人只能宣传互联网保险产品,不能直接对客户进行销售。

险企纷纷更新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2021年10月22日,银保监会印发了一份重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生效时间节点是2022年1月1日。

受新规影响,一大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集中下架。在2021年12月31日24时之前,所有目前正在以“互联网保险”(即投保人通过投保链接可自行完成投保的销售模式)为形态销售的保险产品,全部都要下架,无一例外。

据悉,11月底至12月底为下架高峰期,有五六十款互联网保险产品陆续下架,产品基本覆盖所有险种,以年金保险、普通终身寿险、增额终身寿险为主,承保公司多为百年人寿、信泰人寿、弘康人寿、横琴人寿、信美相互等互联网渠道保费占比较高的中小险企。

2022年1月1日至6日17时,有34家险企(寿险公司19家,产险公司15家)、74家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更新了互联网产品信息。按照新规,一些险企此前销售的产品已经下架。

新规前,所有产品皆可“互联网化”

互联网保险产品与我们从代理人那儿买的保险产品有什么区别呢?

在新规前,互联网保险产品与线下销售的保险产品并无本质区别,至少监管部门并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产品备案、精算定价、形态设计做单独的要求。说得直白一点,互联网保险产品就是保险公司把一款保险产品的费用成本结构进行重新拆分,把销售渠道从线下转到了線上而已。换而言之,新规前,所有保险产品皆可“互联网化”。

那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把保险产品“互联网化”呢?因为新规之前,互联网保险产品有两个优势。一是简化了保险产品的投保流程,代理人只要将投保链接推送给客户,客户在手机端进行简单的资料填写、问询告知,即可完成投保。二是很多互联网保险产品都可突破经营地域限制进行销售。

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除了保险公司的总部所在地,一家保险公司只有在某个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才能在当地开展保险业务。因此,分支机构比较少的中小型公司就只能够经营当地的一小摊业务。根据保监会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规)第七条,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可以跨区域经营。于是很多中小型公司开始发力网红互联网保险产品,抢占市场。

但如果所有保险产品都可以“互联网化”,就相当于在当前的监管制度上留下了漏洞,为此才有了新规的发布。

互联网新规做了哪些调整

相较旧规,新规都做了哪些调整?

一是以后的保险产品名称必须备案为“互联网”专属产品,才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

二是新规下,只有特定的几类保险产品才有资格备案为“互联网保险产品”,且非互联网保险产品将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产品明确排除在互联网人身险经营产品外。

新规下,可备案为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品类包括:(1)意外险;(2)健康险(除护理险);(3)定期寿险;(4)保险期间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5)保险期间10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险。

保险公司想要经营上述(1)(2)(3)类保障型业务,只需要满足一个比较简单的“基本要求”;但如果是想要同时经营上述(4)(5)类储蓄型业务,则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十分苛刻的“高阶要求”,包括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这一“高阶要求”,直接筛掉了市场上绝大多数的中小公司,令可以经营储蓄型互联网业务的公司仅剩20家左右。

因此,新规正式实施之后,大家在互联网上将无法买到由中小公司提供的储蓄型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供给量将大大减少。

三是只有互联网保险业务才可以在全国跨区域销售,非互联网业务将只能够在公司开设了机构的地区进行销售。

保险公司之所以愿意把保险产品“互联网化”,就是因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可以突破销售地域的限制,将产品卖到公司尚未开设分支机构的地区。这一发展模式,也成了过去几年中小保险公司借助互联网渠道进行“弯道超车”、扩大保费规模的法宝;不少保险中介机构、网销保险平台也借助中小公司低价、高性价比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成功获得了多轮融资,有的甚至凭此模式成功上市。在新规下,可以被开发和备案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种类将变得很有限,且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储蓄型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因此只能选择将主要业务模式从线上转为线下。而线下就意味着只能在已经开设了机构的地区开展业务,失去了全国展业的能力。

因此,新规正式实施之后,原来在线上销售的互联网产品一旦下架,如果这家保险公司在当地也没有开设机构,消费者将再也无法在这个地区买到该公司的产品(即相当于下架的产品“在当地永久停售”)。

四是有营销员介入的保险营销模式将不再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使用互联网保险产品。新规后,很多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只能向客户宣传互联网保险产品,不能直接对客户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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