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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融合发展论析

2022-05-29刘藩江美燕

江淮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合发展道德

刘藩 江美燕

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道德与法律在国家治理场域中具有重要的社会规范作用,但是也具有自身的脆弱性。德法共治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不仅勾勒了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发展状态,而且反映了道德与法律融合发展的条件成熟。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语境下道德与法律融合发展的有机统一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综合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实际能力。

關键词:道德;法律;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2)02-0085-006

道德与法律是现阶段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素。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得益彰。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1]道德和法律皆具社会治理的基础功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梳理和阐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显著优势的制度基础,并作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时代。为推动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实践,有必要澄清国家治理方式的多维展现,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统一到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体系中,避免人为割裂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融合前提:道德与法律的规范性与脆弱性

对人的社会行为加以规范,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手段。道德和法律一经形成就具有约束力,对人的行为作出权利与义务规定,这正是道德和法律能够成为人类行为基本规范的价值所在。然而,道德与法律也具有自身的脆弱性。

(一)道德与法律的规范性

规范性是道德和法律的基本社会属性。规范一般是指社会成员应当遵守的、被普遍认可或者由多数成员合意制定的行为准则。对道德规范性的证明,一般主要从道德能力、道德功能和道德实践三个角度寻找依据。[2]道德总是以道德能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引导并约束着人们的社会行为。道德能力是主体对社会规则的认知能力、遵循社会规范的自制能力和实施道德规范的行为能力的统一。[3]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道德是一定条件下经济社会的实践产物,虽有比较强的稳定性,但也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当道德能力内化为个体的行动准则时,道德的社会功能由此生发出来。道德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为:道德具有行为导向功能,引导人们自觉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道德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运用信念、舆论、惯习等缓和社会矛盾;道德具有教育之用,培育风清气正、理性和平、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道德具有评价意义,衡量是非曲直、扬善惩恶;道德具有调节功能,维持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动态平衡。道德功能只有付诸道德实践,才具有现实价值。道德实践是对道德规则的执行过程,它要求把对道德的信仰转化为实际执行力,以彰显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目的合理性,而非价值合理性。道德实践是复杂的行为选择过程,它包含个体对保障自身利益和增进社会福祉的双向考量。因此,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实践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支持动力。

对法律规范性的证明,则更多地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与适用效果三个方面加以考量。制定主体的性质是法律规范性的基本保障。法律带有明显的阶级性,制定或者认可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并不覆盖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它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具有标准依据,但是法律适用效果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律在社会功能领域体现的规范性具有“独立于内容的理由”[4],也即法律的规范性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性权威而形成对个体的约束。按照作用对象,可以将法律的规范作用概括为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强制等。[5]

(二)道德的脆弱性

道德的社会规范性是道德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基本属性。然而,道德缺乏强制力保障实施,更多的是个体在道德认知、道德自律的基础上作出的道德实践。因此,作为国家治理方式,道德具有一定程度的脆弱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道德依靠力量的流变性。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某种社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价者所处的社会条件和个体意识。尤其是在传统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中,道德依靠的力量愈发具有不确定性、主观任意性。传统道德要素包含了很多地方性知识、风俗习惯、集体观念等价值评价的内容。在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价值思维的冲击下,个体在行为实施前必须作出缜密的价值判断和选择。相比于法律而言,道德实践充满了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

2.道德评价标准的多元性。规则是相对的,没有绝对适用的规则。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发展条件下的道德评价标准也是相对的,甚至表现出很强的差异性。恩格斯指出:“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6]所以,一定的道德在产生之时就烙有时代的、民族的和阶级的铁印,并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相关联。因此,道德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功利性,体现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关系,而这也决定了具体的道德不具有普遍性。

3.道德实践动能的式微。道德直接依赖个体的主体判断和意识自觉,加之多元社会价值的客观存在,决定了道德本身的不确定性。在社会转型条件下,这种不确定性又反映了社会道德建设存在的不足,也即重言教轻实践、重内容传承轻制度建设。特别是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双重推动,传统社会人际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在熟人社会用于调节社会关系的抽象化的道德体系难以适应逐渐陌生化的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运用不当则可能引起民众的道德焦虑和道德失范行为,需要一套新的道德传承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实现个体间关系的重构,降低道德应对复杂环境变化的脆弱性。[7]D64F13E5-7232-4C9F-A66E-D810950F6812

(三)法律的脆弱性

相比于道德,法律的脆弱性更多被学界关注,彰显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认识法律的脆弱性,能够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误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步。法律脆弱性是法律在创制、执行和适用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足和漏洞。

1.法律创设的脆弱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的发展性之间的冲突。作为上层建筑,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社会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其依赖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处于快速变革之中。这就意味着,相比社会发展速度,立法进程是滞后的,特别是面对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复杂的、新兴的社会事物,法律规范往往陷入无能之境,也即没有哪种法律体系能够实现对现实生活的完全性概括。二是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与语言的模糊性之间存在矛盾。[8]立法者秉承法律明确性的原则设计法律文本,以使社会大众能够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指导和规划自身行为。但是语言本身的模糊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了法律创设困难,导致很多概括性、抽象性的法律条款在实际运用中存在漏洞。

2.法律执行中的脆弱性。法律执行是法律实施的生命,法律执行囿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存在种种困境:其一,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与社会关系的灵活性之间存在矛盾。不同的执法者对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会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很多特殊的、个别化场景运用中,需要执法者具有相当的从业能力和经验。其二,法律规范的执行需要建立在相应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文化基础上[9],如果所处具体情境不具备法律执行的必要条件,法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同时,法律执行需要良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环境的配合。

3.法律适用中的脆弱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法律适用的领域是有限的,如果不加以区分,对本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进行强制干预,就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如果执法者不恰当运用法律条文干预私人生活领域,势必会干扰个人正当权利的合法实现。此外,在司法案件处理和社会纠纷解决的实践活动中,一些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涉、司法审判中法官的法律解释等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导致法律适用中出现许多有争议,甚至不公正的现象。

道德和法律作为两种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社会规范并不是万能的。有效的社会规范体系必然是多种社会规范之间的有机融合和协调发展。用道德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客观需要;用法律保障道德规范的实践,则是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发展态势,道德和法律在国家治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融合發展。

二、融合基础: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中道德与法律的亲和性

当下,从国家到乡村层面正在构建一张系统性的国家治理体系基本“网络”[10],既包括依靠政权保障实施的法律,也包括不断延承下来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村规民约、族规家训等道德伦理。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方式,具有内在的亲和性,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实践中也生发融合发展的基础条件。

(一)社会主义法治是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统一体

当下中国正经历剧烈的社会转型,亟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文明的传承与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11],创造性地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此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结合不断变化发展的世情党情以及国情社情,锚定法治和德治融合发展方向,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德与法律共同构成社会规范的核心内容,很多法律规范是从道德规范的价值体系中演变而来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坚实的道德指向,法治内在要求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的统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既注重法律的道德基础,又彰显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中国传统历来高度重视“服民以道德,渐民以教化”,主张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道德教化或曰以德治理是形塑社会认同和达成社会共识的有效方式。步入现代社会,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最佳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要祛除德治,反而要求从德治的优秀思想库中寻找素养,特别是面对更加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以及科学技术引致的伦理难题,都要求借助制度化手段保障社会道德规范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亲和性

借助马克斯·韦伯“亲和性”概念来阐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能够帮助我们认识道德与法律融合发展的基础。

1.道德与法律构成社会规范的“一体两面”。从形式上看,道德主要依靠内在的自我约束,而法律则主要是外在的强制约束。治国理政不仅要法律等硬性手段,倘若缺乏“仁政”和“德治”,再完美的法令也难以贯彻执行,即“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里的“法”,包括法律以及各类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12]法律并非万能,那些依靠国家法律等强制力不能或者不应干预的领地,就要靠道德伦理促使人们履行义务和社会责任,从而降低社会运行和社会控制的成本。

2.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互补性。道德是有别于成文法规或“显性制度”的“隐性制度”[13] ,在国家治理中与法律交互影响,引导并规范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和法律权威共同构成维持国家稳定和发展秩序的社会规则体系。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经济关系处于社会关系的核心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决定了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运行中的基本保障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是一种没有道德规范和制度约束的绝对自由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道德建设与市场经济良性互动的基础上的,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也是道德经济,需要德治支持。所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D64F13E5-7232-4C9F-A66E-D810950F6812

3.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统一性。作为治理方式的道德和法律具备社会规范的一般性特点,也即道德和法律的作用是确切的而不是描述的。社会规范作用的发挥,一是源自规则的强制性,一是源自行动者的道德义务感、责任感以及违反规则所产生的愧疚感和心理负担。在当代中国,一方面我们要正视法律和道德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另一方面也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必然是对立的。道德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而一个讲道德的社会有助于法律规范的有效实践。这就决定了道德和法律的内在统一性,使得二者融合发展具备基本前提。

(三)道德与法律融合发展的实践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发展是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属性与中国化实践相结合的必然结果。面对社会转型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发展条件,构建起与国家治理能力相适应的国家治理范式体系,是中国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语境下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发展条件成熟。

首先,融合发展符合现实需要。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的总体思路有了重大转变[14],更加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把党的领导和法治思维贯彻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在解决社会公平、贫富差距和权力腐败等深层次问题上强化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特别是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求构建以法治为核心、以德治为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国家治理的综合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国家治理方式的多元性和内在统一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基本经验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融合,而这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可见端倪。

其次,融合发展的路径明确。一是,坚持实践导向,在实践中保持动态平衡。要在实践中不断吸收国家治理的有益经验,也只有实践才能检验规则体系的适用性和协调性。也要正视我国法治和德治融合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落差,这需要执政者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二是,坚定制度自信,增强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中国的发展有着中国特殊的国情、社情和民情,解决好中国问题,必须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就要求我们摆脱西方法律话语体系的束缚,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积累、提炼和构建国家治理的范式体系,通过德法共治方式,把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的综合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际能力,以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三、融合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与道德建设互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乃至社会各界都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出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越性,以明德引领社会风尚,以社会主义制度之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和基本遵循,科学、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和根本性问题。[15]习近平法治思想有两个重要的思想渊源:一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多次强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16],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明特色。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剧烈转型期,国家治理面临各种挑战,既有传统社会落后法治观念的不利后果,也有市场经济时代相应的道德意识缺失、少数官僚主义者践踏法律的负面影响。[17]習近平法治思想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护航,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键就是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捍卫人民的美好生活权利,要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追求和价值依归。

(二)加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中,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凸显。新时代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成为社会转型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指向。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新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更为迫切。

第一,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将“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作为新时代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总体要求之一,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实施体系,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行为规范有序的基础。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18]则深刻揭示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特征。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推动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发展。[19]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只有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在自由竞争市场环境中,市场自律更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增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特别注重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健康发展的道德前提”[20]。诚信体系建设既要靠完善的制度规范,也要靠思想道德教育。从长远看,加强有关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是基础性工程,也是有效克服制度滞后性的根本选择。

(三)运用德法共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道德和法律是治国重器,同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1]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平稳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方式。法律不能僭越道德,道德不能取代法律,二者各具功能又互为补充,德法共治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D64F13E5-7232-4C9F-A66E-D810950F6812

第一,“德法共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伟大“建党精神”护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建设的政治基础和根本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21],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第二,“德法共治”应当坚持良法之治,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完善法治保障体系,把法律治理的权威和内容深刻融入为民服务的道德与权责意识中。第三,“德法共治”要求深刻转变执政方式。习近平指出:“领导干部既应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依靠力量,领导干部一方面要坚持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培养法治思维,紧握法律戒尺,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另一方面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践行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严把个人私德。

(四)发挥制度建设对法治与德治融合发展的促进作用

习近平指出:“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22]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融合发展的制度体系,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提供有效的制度根据,增进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能力和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制度体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保障。

一是协同推进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对国家内部治理而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点是制度化,也即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制度体制,使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当下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改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善用法律制度去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经济建设。仅仅依靠制度去治理国家仍显不足,这是因为过分强调制度治国,忽视个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会滋生机械化执行和因循守则的弊端。因此,也需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和个人生产发展的角度,增强个体和集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人翁意识。

二是助力基层制度实践创新。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法治和道德建设实践中的融合运用,有计划地实施智慧城市和数字农村建设工程。特别是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生态治理、营商环境建设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复杂政策领域,需要找准技术革新与基层智慧司法建设和公民道德宣传普及的契合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区和基层自治大数据系统,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倒逼基层法治和道德转型,推动基层治理结构扁平化改革。坚持强烈的问题意识,突破“路径依赖”,把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和突出的现实矛盾作为基层法治和道德建设的落脚点,统筹做好国家法治体系和道德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政策安排,敢于打破城乡融合发展、区域协同发展、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制度性壁垒,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贫富差距,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良好的基础。制度创新并非一蹴而就,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社会主义制度治国的体制创新要在不断探索中开拓和改革,既要扎稳脚跟,实事求是,又要敢于试错,修正方向,以科学精神推动制度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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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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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藩(1976—),北京人,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战略研究中心,澳门科技大学人文艺术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文化传播学;江美燕(1997—),女,安徽合肥人,澳门科技大学人文艺术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文化传播学。D64F13E5-7232-4C9F-A66E-D810950F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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