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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2022-05-16冯庆福王静

锦绣·中旬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助推农村经济

冯庆福 王静

摘要:农业乃民生之根本,在新型农业发展过程中,加大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力度,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和重要作用,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农业粗放化发展,是助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新型农业 经营主體 助推 农村经济

目前,国家越来越重视新型农业的发展,不管在政策,还是资金方面,提供了全方位的发展机遇和平台。新型农业如无土栽培技术、精准农业、智能化农业、观光农业等,都使用了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农业生产和种植,用科技来发展农业,已经成为新型农业发展方向。那么,研究新型农业的主要力量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2020年,农业农村部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中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这是乡村产业兴旺的迫切需要,也是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的迫切需要。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家出台的文件中,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视为四大类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专业大户是指专业程度高、规模集中化高的从事单一农产品生产的农户,其生产效率高于一般散户。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体的集约化、专业化的经营单位,可集初级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一体,具有法人性质。农民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质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更高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龙头企业是一个地方或区域发展比较好的企业,其可以带动周边农户和特色农产品的发展,主要生产高端农产品、差异化农产品、品牌化农产品,其效率在三种经营主体中是最高的。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都在积极出台各种政策,调动社会方面力量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效显著。但是短板也依旧突出,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面临的困境

2.1农村基础设施设备落后制约经营主体发展

目前,部分农业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设备相对较弱,传统设备和老旧设备存在使用过度现象,抵御风抗的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农作物生产需求,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和施展空间,后期经营主体需要高成本进行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也不利于生产规模的扩大。

2.2土地流转等用地政策落实不够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土地是必要因素之一。但是在培育过程中,一些农户对于土地流转存在着不配合现象,认为不值得或不愿意或不敢流转。用地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新型经营主体无法获取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流转的土地缺乏很好的集中整合,增加了管理难度。

2.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有待提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懂技术、善于经营和管理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且相应的主体管理机制不规范。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和发展都需要有人引导和带动,农村工作的艰苦和低待遇又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助力农村经济发展。

2.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动用社会各界力量,直接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的网络体系。如信息服务、政策服务、法律服务等。它是农业生产到达高度发达阶段的特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供给效率和普及程度相对较低,在一线地区力量薄弱,不能满足新型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需求,主要服务内容是生产技术、农产品流通等,比较关键的农业保险、信息指导和资金融通借贷等服务相对较弱,社会服务组织职能不明确,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尚未形成体系,服务意识淡薄。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该财政上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多部门的涉农资金,从农用机械,农产品存储、晾晒场地、农机库棚、农存公路,农机购置等各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淘汰落后耗能大的设备,改善农业用地设施,升级改造农村网络建设,在水电方面可以适当进行精准补贴或优惠减免等,在农村建设财务指标预算中给予倾斜和支持。

3.2推动土地用地政策稳定落实

当前情况下,对土地的承包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纠正某些违法行为,实事求是,稳定承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服务系统,保证土地有法可依有序可循的流转使用。同时积极主动落实农业用地政策,优化农村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土地存量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用地需求。

3.3全面培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和水平

统筹指导确定内容详细的经营主体培训计划,借助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定规范抓考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广泛培训,培养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支持各种高等教育机构和培训主体等社会组织,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创业、经营管理、电子商务等各方面的学习培训与指导,并大力发展农民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优化经营主体的知识结构,增强其专业技能。

3.4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融合发展

鼓励农村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联合合作与发展,引导各类服务主体尽量围绕类似产业或产品进行资金、要素、技术等各方面的横向扩展和竖向延伸。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新提升工程,如针对小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的托管服务,同时组织数据库建设,形成托管数据运行管理系统;进行生产服务组织示范中心进行推广试用,推动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规范良性发展。

3.5强化组织保障促进长效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还需要加强各级部门的统筹指挥和领导,统一思想和认识,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经营主体的发展,切实做好培育的细节和关键工作。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用新兴媒体的碎片化力量进行氛围营造,树立可典型案例进行学习,建立科学考核评估机制,确保经营主体的规范化长效化培育发展。

4结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任重道远,目前国家培育效果显著,但是也有很多不足,下一步需要相关部门强化组织管理,实现市场化运作与适度规模经营,做好农产品的品牌建设,让中国有更多的爱农敬农,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

参考文献

[1] 徐其好, 张金桂.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推进 “三产”深度融合[J]. 云南农业, 2018(5):40-43.

基金项目:2021年山东省青少年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大学生学术课题“新型农业带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调查研究 ”(21BSH390)的阶段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冯庆福,男,汉族,籍贯:山东滨州,市场营销专业。

王静(1986-),女,汉族,学历: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为本文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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