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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合谋掩饰行为:智能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耦合

2022-04-20邱国栋

中国流通经济 2022年3期
关键词:合谋区块供应链

任 博,邱国栋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

一、引言

现有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在创造劳动岗位、推动技术革新、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有效抵押担保、金融授信机制、社会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的解决有赖于金融创新[1],而技术进步能够改变供应链金融所嵌入的整个商业生态系统的形态[2]。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19世纪中期,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以存货质押形式开展信贷业务,经过近200年的创新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代供应链金融发展形态。2001年,深圳发展银行率先在我国试行存货融资业务;2005年,深圳发展银行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达成融资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助推了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进程。供应链金融本质上是一个以金融机构为核心,围绕核心企业对供应链上相关中小企业进行授信的过程。该过程涉及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有优势地位与良好信用的核心企业以及提供货物质押监管服务的支持性企业,该系统能否平稳运行,其关键在于各利益方在共识机制下所进行的约束博弈的效果。不可否认,供应链金融创新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其风险来源也非常复杂[3]。随着这类融资模式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推广与实行,供应链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和风险也日益凸显。陈志新等[4]认为,供应链网络治理是供应链金融深化发展的基础;莫尔(More D)等[5]认为,供应链伙伴之间缺乏共同愿景是供应链发展所面临的最关键挑战;宋华[6]认为,供应链金融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建构系统性机制。供应链金融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现金循环和资本运营协作来降低供应链中的财务风险[7],由此本研究认为,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基于供应链金融既有体系所建立并遵循的帕累托最优共同愿景对促进供应链金融生态建设和良性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现有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文献主要在供应链金融模式、风险识别、风险度量与控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随着各类供应链金融欺诈事件频发,供应链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因各参与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和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供应链金融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关学者引入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对供应链金融进行了深入研究。邱(Qiu G F)等[8]从风险类型、风险行为、风险损失三个方面分析了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供应链金融信息风险,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与对策。张路[9]剖析了传统供应链金融存在的信息化程度不足、数据质量低下、信用背书延展度低等痛点问题,对区块链技术与供应链金融模式融合进行了研究。龚强等[10]构建和分析了数字供应链金融框架,为供应链金融后续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思路。姚(Yao F G)等[11]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当前供应链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研究。尽管相关研究为供应链金融的健全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普遍忽视了企业间合谋掩饰行为对供应链金融或者数字供应链金融的作用和影响。由于区块链伪链无法确保上链的原生数据真实可靠[12],供应链金融亟需从传统的人际信任走向数字信任[13],可通过现代金融科技赋能有效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14]。因此,本研究区别于既往研究,严格按照机制设计理论(Mechanism Design Theory)基本思想与框架逻辑,以问题为导向,在系统分析供应链金融中合谋掩饰行为类别及其动因基础上,研究智能区块链与传统供应链金融耦合问题,构建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以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中的合谋掩饰问题。本研究分析框架参见图1。

图1 本研究分析框架

二、问题的提出:供应链金融中的合谋掩饰行为

(一)合谋掩饰行为的定义

近年来,金融欺诈案件频发,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部门、科研院所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对相关案件发生的始末、原因及预防措施进行了广泛探讨,合谋欺诈风险成为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的焦点和重点。广义的合谋掩饰行为通常被理解为合谋者共同策划的设法遮瞒真实意图的行为活动。供应链金融中的合谋掩饰行为属于经济合谋问题。所谓经济合谋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为取得共同的经济利益或对抗共同的竞争对手,不顾现行制度规定或利用现行制度模糊和空白地带,相互采取的私下结盟行为[15],具有主观性、隐蔽性等特点,广泛存在于各类组织之内与组织之间,是组成集合的部分子集之间共同谋划的非道德行为。

(二)合谋掩饰行为的分类

有关合谋问题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于卡特尔等问题,用以解释产业组织间的合谋行为[16]。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合谋掩饰问题的研究范围逐步扩大,如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17]、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企业之间[18]、企业与媒体之间[19]等。为进一步判别供应链金融中的合谋掩饰行为,本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进行分析,具体参见表1。

表1 供应链金融中合谋掩饰行为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在企业财务及经营决策过程中,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基于相关案件,在法律表现上,供应链金融按利益联结划分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具体判别标准为企业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因此,本研究所涉及的合谋掩饰行为主要指金融机构以外的参与主体在寻求资本支持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关联性合谋掩饰行为与非关联性合谋掩饰行为。

1.关联性合谋掩饰行为

关联性合谋掩饰行为指存在于具有法律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排他行为,即统一控制行为。尽管关联企业在世界各国的称谓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如通过控制所属企业的生产、销售、财务活动而建立的商业信托(托拉斯),通过某种合同手段或某家企业控制其他企业多数股权而形成的“母—子—孙”企业形态的相关利益共同体(康采恩)等,但各类关联企业的从属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普遍面临一个共同问题,即部分或全部缺失经济自主性,进而丧失了经营决策自主权,使之在控制公司多种形式的授意过程中,作为关联企业的布局环节存在,为增进整体经营指标服务。因此,关联企业在参与供应链融资的过程中,为实现特定期望目标,常常会通过虚构授信资料、质押担保等“便捷性”手段构建所谓的无缝融资路径,打造供应链融资对接“闭环”,以实现循环运作并放大增强所获取资本的杠杆作用。

2.非关联性合谋掩饰行为

非关联性合谋掩饰行为指存在于不具有法律从属关系的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排他行为。与关联企业相比,具有合作条件的非关联企业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受共同利益驱动,各独立法人单位同样会彼此联结。比如,在商品价格确立、商品质量标准制定、销售市场划分等方面达成约定协议的协定同盟(卡特尔),通过签订共销产品和共采原料协定而形成的垄断组织(辛迪加)等。在供应链金融中,按照参与主体职责划分,非关联企业合谋掩饰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包含支持性企业的战略协同行为(如非法律从属关系层面或社会从属关系层面的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联结欺诈行为);二是包含支持性企业的监管俘虏行为(如非法律从属关系层面或社会从属关系层面的中小企业与支持性企业之间,核心企业与支持性企业之间或者中小企业、核心企业、支持性企业三者之间的联结欺诈行为)。

(1)战略协同行为。战略协同行为主要通过各企业彼此掌握资源的互补性重配实现,即各参与节点全面进行产供销、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统一协作,进而获取并建立阶段性或长期性市场竞争优势。尽管这种行为在推动企业间研发合作、生产销售、成本控制、风险抵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逆法理性的非道德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发展秩序,使得本应建立在信用体系之上的产业支持性融资变为少数群体背离诚信原则骗取资金支持的便捷通道,既占用社会整体资金资源,又抑制资本在市场中创造价值的正向杠杆作用,致使供应链金融初始功能产生根本性异化。

(2)监管俘虏行为。支持性企业作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中介,应当公正、合理、客观地代表并满足各参与主体利益诉求,严格履行货物仓储物流和质押监管基本义务,发挥黏结双方权责利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部分货物监管单位在与受监管企业长期接触的过程中,会被受监管企业通过多样化的手段或方法俘虏,主动或被动参与欺诈性融资活动以获取额外利好。被俘虏的支持性企业在监管实施过程中会积极围绕受监管企业主观利益开展活动,如利用质押、解押流程漏洞或不按既定规程严格管理,使借贷双方在借贷博弈过程中产生公平偏差位势,切实损害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利益。

(三)合谋掩饰行为防控痛点

1.整体业务具有复杂性

供应链将初级生产、经济再生产及生产性服务业紧密串联为一体[20],导致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数量众多(包括资金提供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物流仓储等第三方支持性企业等)。尽管供应链金融具有比较严格的机制设计逻辑,但其作为一种跨越性金融服务模式,包含并形成了由各类产业组织、多种科学技术、多样特点人群等复杂要素构成的业务辐射框架,所涉及业务类型的复杂程度难以估量,对管理者跨越性意识、跨越性思维等运作能力提出了高而系统的要求。因此,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更加即时、透明、真实的信息交互机制的支持。在现阶段,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需要在供应链金融运行过程中承担主导责任,从整体上对机制内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进行规划和协调,但受自身专业能力及信息掌握与触及范围限制,无法准确了解相关主体的信用及其评估过程,常常会在贷款方(特别是合谋后的贷款方)申请资料真实性、货物价值真实性、货物实际流向把控等方面面临棘手问题。总而言之,由于供应链金融更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其风险控制更加复杂[21]。

2.主体行为具有隐蔽性

对非道德企业而言,其取得金融机构高额授信的前提是自身资质状况匹配程度较高,它们通常认为,自身不可获得的先天资质能够通过非合规方式加以修饰,进而获得所谓的优秀后天资质。在某些时候,这一修饰过程无法依靠自身能力达成,需要对其他相关企业许下承诺,以达成合谋协议并形成利益共同体。合谋掩饰行为具有非全局性、隐蔽性等特点,导致针对此类行为的事前调查、事中监督、事后取证工作极其困难。合谋掩饰行为的非全局性是合谋掩饰行为隐蔽性滋生的温床。这种隐蔽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修饰掩盖主观真实意图的多样化手段上。比如,无实质性交易活动、刻意捏造交易关系的贸易虚构行为;利用金融领域或社会层面机制漏洞、凭借既有业务或资产开展多方融资的一女多嫁行为;虚构质押担保条件、骗取巨额贷款的自保自融行为;串通仓储企业虚开或多开仓单、从不同资金方骗贷的重复虚假仓单行为;利用利率(汇率)波动及货票分离套取利差、汇差及税收利益的三套行为;将基于既有业务和资产所获得的资金投放到其他领域牟利的移花接木行为等[22]。

3.自我价值实现具有驱动性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良性循环发展,我国多次针对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问题提出相关支持、风险防范与监管意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在现实中,供应链金融欺诈案件涉案金额十分巨大,而我国对“数额特别巨大”的金融诈骗案件的量刑标准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然而,在法规监管环境逐步改善的情况下,供应链金融诈骗事件却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根据前景理论观点,人们在实际决策过程中通常会迷恋诸如保险、赌博等具有事件达成概率低、事件达成后前景值高等特点的小概率事件。对部分资质不合要求的非道德资金需求企业而言,即便是在严格的供应链金融监督指导和量刑处罚下,其欺诈融资成功后的“效益”也远远高于其利用自有资金或欺诈融资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合谋欺诈作为当前供应链金融实际运行过程中重要的风险因素,成为相关非道德企业在主观“小概率超权”下考量非法前景值并实现自我价值的冒险选择。

4.运行机制具有局限性

目前,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基于存货质押的业务模式、基于应收账款的业务模式、基于预付账款的业务模式[23]。金融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将既有存货、应收账款、未来货权等流动资金占用形式作为质押品与拟贷款客户资信状况进行挂钩评价,而拟贷款客户被授信额度与其自身资信状况密切相关。该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具有不同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其中,金融机构主要为需求企业提供资金保障与支持;核心企业主要依靠自身规模实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承诺;中小企业通过货权质押及应收账款转让等方式向金融机构寻求资金支持;支持性企业在为核心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同时,为金融机构提供货物质押监管服务。金融机构主要围绕链上核心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授信管理,并根据中小企业动产分类为之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将原来面向单体客户的风险分散到链中多个关联体。尽管这种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把控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整体性风险,却无法有效防控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间的合谋掩饰行为,即便在具有共识机制的区块链环境中,依然难以解决合谋掩饰后上链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换言之,合谋掩饰意味着供应链金融系统内存在合谋意识空缺主体单位,而现行机制和监管手段无法完全识别合谋掩饰下的虚假共识。

(四)分析总结与解决思路

综上分析,供应链金融中合谋掩饰行为防控的痛点主要在于,整体业务具有复杂性,主体行为具有隐蔽性,自我价值实现具有驱动性。合谋掩饰行为充分凸显了单边或多边信用缺失下的博弈过程,即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及质押监管企业间进行主观恶意互动,虚构金融机构授信基本条件,并在套取高额授信后拒绝履行约定义务。尽管我国为促进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在不断地优化法规监管环境,使得合谋掩饰行为的顺利达成成为小概率事件,但融资企业仍然会在贷前、贷中亦或贷后自行比较所获取的授信额度、质押品未来价值、质押品交易盈余及主观营收期望等,并在这种比较中产生偏离授信额度约定使用计划的情况,而这个偏离的过程即是非利他情况下局部效用畸形增进的过程。由此可以明确,供应链金融中的合谋掩饰行为是系统内特定群体以追求局部私利为目的,进行主观联结并逾越既有制度设计框架,以达成自我实现,且同时会损害第三方或者多方利益关联者的风险逐利行为。

受现有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局限性影响,目前尚无法在具体措施上针对合谋掩饰行为动因进行有效控制,即现行机制无法确保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合谋意识空缺主体单位及时、准确、高效地识别和判定供应链金融系统中局部或关联范围内的合谋掩饰行为,使得合谋掩饰行为成为困扰金融机构正常开展金融授信业务、阻碍我国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痛点。因此,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不能单纯依靠简单的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而是需要构建以主观欺诈动因分析为基础的科技创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以此促进供应链金融系统内局部效用增进向全局效用增进转变回归。

三、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为克服供应链金融中的合谋掩饰行为,实现供应链金融系统内局部效用增进向全局效用增进的转变回归,本研究根据机制设计理论(Mechanism Design Theory),在构建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之前,先行明确其所需要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以确保各参与主体能够在这样的机制下按照既定契约开展行动。

(一)激励相容约束目标

1.满足个人最优博弈理性需求

在供应链金融博弈过程中,核心企业及相关银行对风险的偏好既会影响它们自身的决策,也会极大地影响其他参与者的最优决策[24]。受此影响,融资者在考量自我最优决策方案的过程中,在框架效应作用下,在不同的逻辑线条上,对相同的问题会产生不同的决策判断,存在非道德风险逐利心理下的主观逻辑偏差与极端决策行为。以合谋掩饰为出发点的融资行为不仅会侵害金融机构的核心利益,而且会阻碍供应链金融整体的生态建设,最终损害确实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以高新技术作为各节点决策逻辑修正要素,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满足融、企、监各方彼此间的最优博弈理性需求,是有效推动供应链金融稳健运行发展的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合谋掩饰行为作为社会道德风险,各参与方所掌握的信息并非完全对称,因此单纯的人际信任不再是各方认可的以金融机构为主要资金来源单位,以核心企业、中小企业所在供应链体系为整体授信主体,进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博弈的基础。而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等新兴技术在数据价值整合、分析、识别方面的突出优势,最大程度识别和控制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主观意识下的合谋欺诈风险,突破金融机构在不动产领域提供授信服务的束缚和限制,拓展并提高其在动产领域服务的空间和可能性,进而平衡和推动供应链金融生态建设,才是各方对供应链金融全局资源公平配置的理性诉求。

2.寻求整体帕累托最优状态

帕累托最优状态是帕累托改进的极限理想状态,即针对特定人群和可配置资源,在资源从一种配置状态到另一种配置状态变化的过程中,能够使得人群中至少一人变得更好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既得利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审视供应链金融的合谋掩饰行为,该行为明显违背帕累托最优的经济性定义,即在合谋欺诈行为下,资金、信用、抵押品等作为一种可配置资源,会在供应链金融供需两端交互配置过程中,使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主体核心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本研究借鉴并引申了帕累托最优概念的管理学属性,即在构建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求机制的设定和运行具有帕累托改进意识且能主动寻优至帕累托最优状态。需要促使金融机构在所掌握的资本转移至中小企业后,既能在供应链系统内发挥资本对活性流动的激发作用,又能保证中小企业所掌握的抵押品、信用在金融机构内的良性兑现。

假定供应链金融市场中有两种主要要素,分别为资金和信用,初始时期金融机构所掌握的核心要素为资金,中小企业所掌握的核心要素为信用。根据图2,从a 点到e 点,中小企业的效用不变,但金融机构的效用减少;从a点到b点,中小企业的效用增加,但金融机构的效用减少。这种状况很好地反映了目前供应链金融合谋欺诈所造成的影响。在融企双方所有无差异曲线的切点(如a点、b 点、c 点等)上,都能实现融企双方在资金、信用等要素上的最优分配,达到本研究界定的供应链金融帕累托最优状态。

图2 基于埃奇沃斯盒状图的供应链金融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激励相容约束环境

1.环境配置目标:建立多级耦合关系

在物理学上,耦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高敏雪等[25]认为,耦合是表征具有相互联系的两个现象之间动态关系的概念,能够反映两种现象之间关系演化的过程,代表两个对象之间密切契合或逐渐趋于一致。基于以上定义,本研究认为,标准的耦合应该在参与对象、关系构成、效应产出等方面具备可描述性。其中,在参与对象方面,要求至少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节点、现象、事物、事务、体系或形式;在关系构成方面,要求两种或多种节点、现象、事物、事务、体系或形式能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在效应产出方面,要求两种或多种节点、现象、事物、事务、体系或形式能够在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过程中形成增力。本研究主要涉及三级耦合关系,分别为供应链与金融之间的一级耦合(形成供应链金融)、区块链与智能技术之间的二级耦合(形成智能区块链)、智能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之间的三级耦合(形成新型供应链金融)。新型供应链金融耦合过程参见表2。

表2 新型供应链金融耦合过程

2.环境配置关键:区块链与智能技术

区块链系统通常包含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应用层六大层级结构。共识机制要求各参与节点相互竞争并具有独立的利益诉求,否则这些节点就会存在合谋欺诈的可能性。因此,合谋掩饰下的虚假共识管理需要更加完善的信任网络的支持,即要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各节点不完全遵守已经设定的协议规则时,准确判断各节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为安全可靠的数据管理、存储和传输提供了一个出色的平台[26],而平台化将带来颠覆性的金融革命[27],区块链与智能技术耦合而成的智能区块链能提高供应链金融前置端口的风险识别能力,是金融革命的具体表现。

从具体功能看,智能区块链是传统区块链与计算机视觉、机器学习、专家系统等前沿技术充分结合的智能数据库,能为供应链金融系统提供一种不可篡改的强而有力的真实机制和信任机制,可保证基于智能区块链的终端设备具备感知行为与思维活动的真假辨别能力,即能够根据受试者肢体动作、面部表情、声音、眼部动作、大脑反应时间等特征的变化来验证区块链各节点上传信息的真伪。其识别结果可以作为数据层的封装信息,通过网络层传播到区块链各节点,通过共识层算法进行多方验证,验证结果将决定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以合约层为约束的未来授信评价,可作为各节点参与各类智能区块链应用场景或可供其他节点决策参考的凭证和依据。

3.环境配置效应产出:智能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耦合

智能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的耦合效应体现在掌握资金资源的金融机构、拥有信用资源的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发挥中介作用的支持性企业在智能区块链环境下参与供应链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具体来看,各参与方作为独立节点向系统上传审核材料,这些材料信息作为智能区块链中不可篡改的基础数据,借助点对点的网络系统被分布式地封装于数据库,移动终端作为区块链治理机制的补强措施,根据各节点参与者上传的材料信息进行远程回访,智能识别各节点之间潜在的虚假共识行为,最后通过所设立的激励措施督促各节点履行合约,通过合作共赢增强各方参与供应链金融活动的获得感。智能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耦合模型参见图3。

图3 智能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耦合模型

四、基于激励相容约束条件的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构建

(一)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构建

智能技术塑造智能社会,智能社会孕育智能组织,智能组织要求并响应智能模式,而智能机制是智能模式的客观反映。传统供应链金融存在信息透明度低、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使得区块链成为目前众多学者重塑供应链金融运行模式的最佳基础技术之一。然而,共识机制作为区块链众多特性中的一个,无法同时满足安全、效率、公平等多方面的要求,并不能成为金融业务开展期间绝对可信的机制。数据可信性是解决供应链金融合谋欺诈问题的关键,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技术恰恰弥补了区块链技术在识别虚假数据方面的短板,而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数据库,能够为人工智能学习训练提供海量数据。由此,新型供应链金融基于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在满足个人最优博弈理性需求、寻求整体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基础上,以高新科技作为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技术环境配置的核心要素,通过供应链与金融、智能技术与区块链、智能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三级耦合关系建立彼此影响、相互作用的耦合效应体,拓展供应链、金融以及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深度和服务的广度。其中,作为新型供应链金融的结构性组成部分,传统供应链金融在供应链为金融业务开展分散既有风险、金融业务为供应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联合互动效应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确保金融业务稳健开展的技术环境配套,智能技术与区块链技术协同作用,为鉴别各节点初始上传数据提供刚性支撑。数据经识别验证后被及时记录、存储并回传至供应链金融各节点,为各节点创建可信的数字决策支持环境。节点上传→初始数据→数据验证→可信数据→节点决策,智能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的耦合效应始终贯穿系统内全部流程,覆盖系统内全部节点,能够实现以耦合增力破解合谋欺诈难题的理论构建目标。基于激励相容约束条件的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参见图4。

图4 基于激励相容约束条件的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

(二)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理分析

1.帕累托最优:供应链金融全局效用增进

从供应链金融局部效用增进到供应链金融全局效用增进是新型供应链金融克服合谋掩饰行为后额外获得的管理效用。从帕累托改进发展至帕累托最优的关键在于,资源在系统内的配置转移变化至少能使单个节点变好,且同时不损害其他节点的利益。这就要求与供应链金融耦合的智能技术中的激励措施发挥限制性作用。当然,通常所言的激励措施指能够鼓励系统内全部节点参与并维护数据记录工作的正向强化激励措施,但为了确保帕累托最优效应的输出与展现,本研究所指的激励层也包括在激励框架设计阶段嵌入的能够抑制各节点非利他行为的负向强化激励措施,包括供应链金融系统内部针对违约主体的非行政性惩罚以及系统外部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行政性处罚。全局效用增进的目的在于系统内各方的博弈过程存在合作剩余,因此以合作性博弈为目标的供应链金融各节点作为资本与实体通力合作的理性团体,希望各方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达成能够强力执行的约束条件,即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或金融机构所拥有资本与企业所拥有诚信的交换能使双方在合作情况下所获得的收益远高于双方在非合作情况下所获得的收益。换言之,为防止因放任不良现象而导致其他人效仿的犯罪性破窗效应的形成,以免对供应链金融整体生态造成非建设性影响,那些单方或者多方合谋背离拟定契约的行为应受到新型供应链金融所设定激励机制的强力惩罚。因此,基于帕累托最优原则构建的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能够降低非合作方在系统内制造冲突的概率。

2.智能区块链:数据赋能与虚假共识防控

合谋欺诈反映的是主观心理决定主观行为、主观行为体现主观心理的辩证关系。在本我的利益和欲望驱动下,现存状态自我比较欲望下的本我会产生强烈的心理负压,进而突破超我状态划定的外部约束防线。而将智能技术引入区块链是遵循决策者心理活动规律、实现数据赋能下虚假共识防控的补强保证,可为供应链金融安全发展创建更加强大的既定应用场景,提高数据分析与鉴别能力。尽管在区块链技术情境下,特别是区块链参与节点无限增多时,合谋掩饰行为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但这样的理性判断并不能构成忽视那些所谓微乎其微的非理性行为的理由。智能技术与区块链技术互补结合,能够融合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集中与区块链技术的数据分布特性,充分展示智能区块链在数据积累、数据隐私、数据安全、数据真实等方面的数据使用优势。在现阶段,无论是传统供应链金融亦或“区块链+供应链金融”都面临着甄别材料真实性的难题。从供应链金融机制设计的本质看,尽管已经对各节点可能的行为进行了先行判断并制定了防范措施,但单方或多方为自身或局部共同利益而主动编构材料、寻求虚假共识的行为依然会给金融从业人员准确辨别材料的真伪带来严峻挑战。智能区块链的“智”主要表现为能够清晰地认知供应链金融各节点在“供应链+金融”活动中的心理特点,智能区块链的“能”主要表现为能够根据各节点在“供应链+金融”活动中的心理特点进行科学实践。换言之,智能区块链可以很好地模拟人对数据的捕获和处理方式,并延伸拓展人在数据甄别方面的主体能力。

综上,要达到帕累托最优资源分配状态,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之间应采取合作共赢的博弈策略。智能区块链兼顾前沿新兴技术的学习性、智能性、分布性、加密性等优势特点,可以为各方参与者构建可信决策环境。具体而言,各节点将初始数据上传至智能区块链,智能区块链基于上传者面部表情、眼部动作等特征,通过智能捕捉、智能识别判断初始上传数据真伪,同时将判断结果回传至智能区块链各节点。与此同时,对金融机构而言,可通过智能区块链取得并分享各企业既往或现阶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为信贷风险研判提供参考,使金融联盟链成为区别于供应链金融内部非行政性监管及外部行政性监管的第三种监管方式,以此推动各节点围绕合作共赢开展融资活动;对供应链企业而言,智能区块链提供的真实数据能够帮助其准确把握其他企业的真实自然状况,防止因信息掌握不完备而承担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联盟融资欺诈带来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连带风险。

(三)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保障

1.加强供应链金融技术环境配套

虚假共识本质上是特定组织中的少数或多数人群基于错误主观认知,违背组织协定达成局部统一行为约定以实现局部效用极限增进的非利他行为。由于供应链金融在制度制定、运行与控制过程中尚未脱离人的艺术行为的作用和影响,会导致业务管理的科学规程被冒险主义精神支配,突破机制正常运行的多重防线。在现阶段,各行业领域普遍运用科技手段弥补社会信用缺失,规范人的主观行为。对以信用背书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而言,可信的技术环境作为人性本善的刚性支撑,更加直接地决定了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各类资源能否实现公平交换,交换过程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交换结果能否令人满意。供应链金融作为制造业大国的经济血脉、衔接供需两侧的重要抓手、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内生动力,其稳健发展需要与之配套的技术环境,而具有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技术及技术组合应用是构建技术环境的核心要素。当前,政府、研究机构、产业应分别立足顶层设计、中层研究、底层应用三个维度全面建设完善与供应链金融配套的技术环境。首先,政府要充分发挥高位推动作用,统筹规划技术创新制度,鼓励和推动高科技人才投身技术创新及创新应用研究工作;其次,研究机构要充分发挥科研联动作用,通过智力共享、人力共享、资源共享提升研究水平与能力;最后,关联产业在实践过程中应转变思想,引领创新,以问题为导向主动实施科技赋能发展战略。通过“高位推动—中位研发—低位践行”构建与技术环境配套的发展闭环,确保科技创新能够在当前及未来面临机遇与挑战时成为供应链金融有效规避不可预见风险、准确把握可持续发展方向、充分挖掘耦合效应潜在价值的必要条件。

2.强化信用资产属性及风险监管

信用的定义为,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予过渡,以交换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物品(如另外一笔钱)的所有权[28],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9]。信用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构建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彼此信任的关系,是一种能为个人、团体乃至国家创造可见经济效益的重要资产。在国家法治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强化信用资产属性及相关风险监管对建设供应链金融生态极为重要。与普通资产的形成一样,信用资产的形成也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在当事人(或组织)以往承诺履行后自然生成。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持有对象和控制对象,信用资产的价值体现在人的主观能动性中,即人对诚信道德的主观追求与践行意愿决定着信用资产的兑现效果。信用资产的兑现应包括正向价值、负向价值两个维度以及正向自我价值、负向自我价值、正向关联价值、负向关联价值四个方面。其中,正向价值指信用坚守者在开展市场活动或社会活动时所能获取的外在支持;负向价值指信用缺失者在开展市场活动或社会活动时所要面临的外在惩罚;自我价值指信用履行情况对自我(个人或组织)的影响;关联价值指信用履行情况对关联方(个人或组织)的影响,如对供应链企业其他合作方的影响。考虑到供应链金融参与者的构成特点,对于链上的信用坚守者,社会和市场除了要大力支持其自身发展外,还要积极投入资源支持其合作方(信用良好的合作方)发展;对于链上的信用缺失者,市场和社会除了要对其自身进行惩罚外,还要减少或取消对其合作方的支持。如此,方可改变金融机构授信过程中面向供应链企业的单向信用背书风险局面,以信用资产为引线,以参与者为监管聚焦点,以参与者所在全部供应链条为监管延伸方向,钩织以供应链企业之间信用资产互相交叉背书为担保的金融风险防控网。

3.转变参与主体角色与功能定位

人的理性选择彰显了人之本性[30],人性的复杂性决定了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来源的不确定性,无论是应收账款融资、未来货权融资抑或是融通仓融资,借助不同担保措施开展的融资业务都从侧面反映并固化了不同参与者在供应链金融系统中的角色与功能定位。资金提供方、资金使用方、质押监管方“三权分立”,既可在结构上塑造职能差异和职能约束,也可体现不同参与者在社会意识层面的道德差异——信用观。对非理性主义者而言,在某些外部诱因及内心本我欲望价值偏离驱动下,信用作为其唯一能够获取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的兑换形式,等价转化似乎并不符合其主观价值判断,遵循规则的未来信用折现值不抵违背约定的当前信用通胀值,由此产生了屡禁不止的一次性信用消耗、透支性信用消耗等不道德行为。在道德层面,流动资金的实际管控权属是界定契约是否有效的标准,也就是说,不法企业一旦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流动资金,就相对获得了以自我价值实现为目标、以自我价值最大化为标准的履约与否的主动权和选择权。角色扮演是了解异质行为习惯并实现自我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从单纯的外部资金提供者转变为兼有资金监管职能的内部财务管控者,而企业可以从传统的流动资金使用者转变为连接供需两端的专项营销者。一方面,两个主要参与主体角色的转变并不影响各自对商品生产流通的作用结果;另一方面,以营销意愿和能力开展资金监管授信的融资模式,以资金监管账户作为风险防控节点的资金流转模式,扩大了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监管机构在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创造范围。角色转变后的资金监管授信融资模式参见图5。

图5 角色转变后的资金监管授信融资模式

五、结论与展望

供应链金融在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助力经济结构转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上下游链条网络冗长复杂,关联企业贸易背景监测困难,其业务开展过程中积聚着难以估量的隐形风险。由于众多风险中的合谋掩饰行为具有非全局性、隐蔽性等特点,而现行监管手段无法对其加以准确识别,导致其成为当前阻碍我国供应链金融稳健发展的痛点。现有研究主要结合区块链技术中的共识机制建立供应链金融中的信任机制,以此实现对供应链各级企业信用的跨级背书,进而解决供应链金融应用场景中的互信问题。然而,区块链中的共识机制并不是所谓的可信机制,合谋掩饰下的共识机制并不能作为供应链金融应用场景中的问题解决逻辑。基于此,本研究根据当前供应链金融实践中的风险防控现状及屡见不鲜的合谋欺诈现象,细致总结、分析并提出了供应链金融中合谋掩饰行为的类型、动因及解决对策;根据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构建分析了新型供应链金融运行机制及运行机理,制定了保障措施。

(一)结论

首先,合谋掩饰在行为过程方面具有主观意识性,在行为结果方面具有获利排他性。其中,道德缺失下的风险逐利心理是驱动融资者实施合谋掩饰行为的根本原因,虚假共识下的运行机制局限是影响金融机构识别合谋掩饰行为的客观障碍。

其次,从法律层面看,合谋掩饰行为主要包括存在法律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间的统一控制行为以及不存在法律从属关系的非关联企业间的战略协同行为与监管俘虏行为。

最后,结合了人工智能、大数据、深度学习等前沿技术的智能区块链与传统供应链金融具备耦合性。耦合后的新型供应链金融克服合谋掩饰行为的机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帕累托最优视角建立的新型供应链金融可以在机制运行过程中降低非合作方在系统内制造冲突的概率,实现系统内局部效用极限增进到全局效用整体增进的正向转变;二是智能区块链可以充分结合智能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的优点,为决策者创造更加可信的决策环境。

(二)展望

第一,当前鲜有研究分析供应链金融中的合谋掩饰问题,但相关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供应链金融当前及未来实践与生态建设的痛点,广大学者和研究机构应针对此类问题开展更为深入具体的研究。

第二,本研究提出的智能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之间的耦合机制,可在机制运行设置层面对供应链金融系统内的合谋掩饰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但此外还需要更为完善的外部监管举措的匹配和支持。

第三,本研究所涉及的合谋掩饰行为主要指金融机构以外的参与方在寻求资本支持过程中所存在的关联性合谋掩饰行为与非关联性合谋掩饰行为,未来应进一步拓展合谋掩饰行为研究范畴,如涵盖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以及其他类型主体之间的合谋掩饰行为。

第四,本研究充分响应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及建设科技创新强国的要求,针对前沿技术与供应链金融发展所面临的痛点问题进行耦合性研究,对未来有关供应链金融领域或其他领域管理难题的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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