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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协同治理:内涵、特征及实践路径

2022-04-20徐琳袁光

当代经济管理 2022年2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网络信息

徐琳 袁光

[摘要] 网络信息作为网络社会的核心要素,其合法性、合理性关乎着网络空间正常运转和有效发展。目前,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的违法、违规信息,网络信息治理存在治理对象难以辨别,治理主体、方式、机制协同治理效力低下的治理困境,迫切需求提高协同治理效力,诉求实现多要素有效协同的网络信息治理。因此,文章以协同治理理论为理论支撑,基于当前协同治理现状,提出“主体-方法-运行机制”三维式协同的网络信息协同治理模式,重点关注多元主体协同、多样治理方法协同以及协同运行保障机制,进而提高网络信息治理效力,提升网络信息质量,维护和保障网络空间正常运行和有序发展。

[关键词]协同治理;网络信息;主体协同;方法协同;运行机制协同

[中图分类号] D63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461(2022)02-0021-07

一、引言

网络信息作为网络社会的核心要素,其合法性、合理性关乎着网络空间正常运转和有效发展。目前,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的违法、违规信息。这些信息正从源头上威胁着网络信息正常有序地制作、发布、传播和创新,降低着网络信息认可度和信任度,侵害着网络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着网络企业经济效益,冲击着网络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国家安全。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1]。此后,在国家顶层设计的合法性支持下,网络信息治理不再是传统的一元式治理,而是趋向于多主体协同治理。

但就目前治理现状来看,协同治理效果并不显著,表现为一种机械式和简单叠加式协同,存在着明显的协同困境。这种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是治理主体间协同存在能力不足和关系纠纷的困境。网络信息治理虽然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但是各个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和治理职能模糊不清,也存在着网络公共治理能力和网络信息服务能力欠佳的窘境,更由于多主体间职能、权力、责任以及利益关系的纠葛使得主体间协同效力大打折扣。二是网络治理方法存在着自身缺憾和运用比例不科学的困境。目前,网络信息治理虽然涉及了网络法治、网络德育和网络技术治理等治理方法,但是以上治理方法本身存在改进的空间,尚不完善。同时,治理方法的运用主要是网络法律等强制性和外在规制性的方法,较少真正运用网络德治等影响内在心理的治理方法,网络法律与网络德育等方法也尚未真正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更好地发挥治理功能。三是运行机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协同治理的有效运作,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做支撑,如利益协同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有序参与机制等,其对于确保多元主体治理职能的充分发挥以及促进治理方法工具效应的切实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当前的网络信息协同治理只是一种表面的、片面的、机械的协同,而非各个主体、各个要素、各个子系统真正协同,难以发挥协同共治的真正效力。

因此,本文基于“主体-方法-运行机制”的治理模式,提出“主体-方法-运行机制”三维式协同的网络信息治理模式。在对该模式进行概念界定和特征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网络信息协同治理应当注重多主体协同、多方法协同和运行保障机制建设,以破除机械式协同和简单叠加式协同治理桎梏,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的网络信息,提高网络信息治理效力,提高优质网络信息加权和比重,维护网络社会正常秩序,维护网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为建设网络强国推波助澜。

二、网络信息协同治理的内涵

“协同治理”由“协同”和“治理”两个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词汇合成而成。其中,“协同”出现于在20世纪70年代,由德国物理学家哈肯(Haken)教授提出并以此成立协同学学科。他主要提倡某一系统之中所内含的各个要素或者是更大范围内不同子系统之间自我协调与配合。换言之,“协同有助于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和有序化,能从质和量两方面放大系统的功效,创造演绎出局部所没有的新功能,实现力量增值”[2]。“治理”(Governance)一词出自于古希腊语,其原意类似于“统治”一词,主要是指控制、指导和命令。后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治理”与“统治”分歧不断增大,其核心观点变为多主体参与,平等、互动、协商和博弈,科学、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将“协同”与“治理”相结合,便形成了公共事务处理新范式的协同治理。具言之,协同治理是“为了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项目与财产,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连同非政府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制定非正式的、目标一致的、审慎的共同决策过程”[3]。因此,通过协同治理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往往是积极的,它至少应该能够产生更好的组织效能并降低成本,其能够创造条件保证社会秩序和集體行动[4],是公共事务治理的新趋向[5],尤为适用于巨复杂、高风险的治理领域。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线上线下两个社会不断融合,互联互通的边界性、时空性不断模糊,网络社会日益复杂,是一个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风险性的社会。同时,网络信息因其种类多样、数量规模超大等特征而难以进行有效治理。据此,传统的一元式治理难以适用巨复杂的网络社会,更加难以应对网络信息治理,进而需要更新治理模式,诉求能够适用于复杂系统的治理范式。而协同治理理论作为公共事务治理新趋向,适用于网络信息治理,即多要素协同治理网络信息。

在协同治理理论指导下,网络信息协同治理便是以网络信息为治理对象,以协同治理理论为支撑,主要是指为了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相关利益主体在达成协同共识基础上,运用网络法治、网络德育以及网络技术等治理方法,依赖于利益协调、资源共享、有序参与等协同运行保障机制,对网络空间存在违法、违规网络信息进行共同治理的行为活动与过程。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治理范围主要在于对违法性和违规性信息进行治理。网络信息便是在网络空间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或网络传播媒介等渠道所展示和体现,以网络文字、图片、图表、视频、音频、直播、游戏、动漫、短视频、漫画等为表现形式,能够被网络空间各类行为主体所感知、获取和运用的信息、数据或内容。但是,在网络空间,并非所有网络信息都需要进行治理,而是要将关注重心放在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带来威胁和损害的网络信息。因此,根据有关研究和实践,将需治理的网络信息分为违法性信息以及违规性信息。其中,违法性网络信息是指网络信息生产者、使用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制作、发布和传播的网络信息违反了有关网络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产生了威胁和危害,且对这类行为主体的处理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违规性网络信息主要是指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有一定社会负面影响力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这类网络信息需要网络信息生产者以及使用者、网络信息平台、网络行业组织、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主体自觉抵制、防范。

第二,注重多主体协同治理。协同治理核心构成便是治理主体多元化。在复杂系统内,要发挥系统整合性功能,需要将各个要素、子系统进行整合来实现整体功能之和超过各要素原有之和。在网络信息治理领域,网络信息的制作、发布、传播、消费、下载、浏览等一系列过程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新闻人、网络大V、网络意见领袖、网络用户、政府、网络社会组织等,这些参与者便是网络信息系统内子要素。因此,网络信息治理需要各个要素和子系统共同参与,以发挥整合协同之和大于各个要素简单叠加之和。

第三,强调治理方式多样性和协同性。互联网是以多种网络信息技术为底层架构连接而成。网络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带来了信息大爆炸,信息的量与质都呈现了巨大改变,这便意味着对于治理不能停留在以网络法律和网络执法等刚性治理为主,否则治理低效状态将一直持续。因此,网络信息协同治理要综合使用多种治理方法,不仅要运用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等外在规制的网络法律和网络行政执法,也需要运用具有内在唤醒和净化效力的网络德育与网络自律方式,同时,还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技术优势和算法优势发挥网络技术的技术治理优势以及治理方法协同效力。

第四,需要协同机制保障其正常运行。机制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和运动原理及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6]。在治理理论中,往往视治理本身为机制。“治理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指导并限制一个团体集体行动的程序和机制”[7],“包括政府机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机制”[8]。就网络信息协同治理机制而言,是指网络社会成员基于治理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生态环境的需要,在尊重网络社会运行规律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非政府主体参与协同治理和网络信息服务,所构建的正式、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和程序方法。协同机制重要作用在于通过利益调节、资源共享等机制跨越组织边界,进行治理资源和技术的优质整合与配置;使用互利、有序的互动方式参与协同治理;通过监督问责机制及时纠正多元治理主体的行为偏差和目标离心偏向,以保证其在正常軌道实现网络信息协同治理。因此,协同机制是为网络信息协同治理地有效构建与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三、网络信息协同治理的特征

对网络信息协同治理的特征进行探析和研究是理解和践行协同治理的基础和前提。而对其特征的真正理解,必须结合协同治理理论和互联网治理特征,否则,会成为偏重于治理而忽视协同,亦或偏重于协同而忽视互联网治理。互联网治理是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等技术特征和运转方式的理解来进行的治理活动。协同治理则是根据协同学学科中的序参数、涨落和自组织等原理而进行的治理活动。根据二者的理念特征,网络信息协同治理是一种多中心治理,具有大数据思维、资源共享理念、自组织思维以及动态性治理等特征。这些特征是其他治理模式难以比拟的,更是协同治理的潜在优势。

(一)多中心治理:权威分散化和分布式系统

多中心治理是网络信息协同治理的核心构成和灵魂所在。协同学认为“子系统总是存在着自发的无规则的独立运动,同时又受到其他子系统对它的共同作用——存在子系统内之间关联而形成的协同运动”。因而,协同学中协同运动的发生在于多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协同治理中表征为多元化、多中心。在传统治理过程中,往往强调政府的单中心权威,而忽视甚至弱化其他治理主体。协同治理也需要主体权威,但是这个权威不再具有单一性和垄断性,在处理利益冲突与矛盾时,也不再是权力弱者屈服于权力强者。即是说,权威来源具有多元性,如技术资源、经济资源、信息资源等,都可以成为某一治理主体树立权威的方式与资本。这种权威分散化便意味着多中心治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在网络社会,因互联网技术的分布式,也强调多中心思维。在学理层面,“分布式系统”是一门计算机学科,即“通过利用软硬件组件协议传递消息,将分布于网络的计算单元逻辑整合并使其协调运行”[9]的一种计算机系统架构与系统运算方法。在互联网价值层面,“分布式系统”反映了互联网用户对效率提升与资源集聚和交互的聚焦,即通过算法集聚、整合、开放与共享相对零散的资源,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可见,分布式系统的去中心化,如同一只“无形之手”在影响着网络社会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这种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也潜移默化地渗透至网络社会公共治理领域。在网络信息协同治理中,协同治理理念的多中心治理思维在分布式系统的技术架构和应用发展中得到了加强和发展,且这种多中心思维是计算机系统所具备的,是节点与节点间点点相连的非线性思维在公共领域治理中表现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互性,如图1与图2所示:

因此,在网络信息协同治理中,需转变传统政府治理框架中管理与被管理、统治与被统治的不对等关系,强调各利益主体平等协商。在多中心治理思维要求之下,网络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特权阶层,也不存在权力弱者一味服从权力强者现象。同时,各主体可以按照自身利益取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这种参与并不是一开始就以利益牺牲为预期,而是为了平等地追求利益(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二)大数据思维:海量信息与非线性协同

大数据是以数据量大、数据类型繁多、流动速度快以及值密度低为特征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被认为是继实验科学、理论科学和计算科学之后的“第四范式”——“数据密集型科学”[10]。而大数据思维主要是指互联网通过大数据技术处理海量的数据,为千百万人提供亟须解决问题的能力[11],其不仅强调数据信息的数量之多,类型之广,更是注重利用计算机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多维解剖,试图最大限度地解剖和分析数据之间的内在互动和价值规律,以有效预测和窥探网络社会中网民的行为和未来发展。

协同学提出,有大量的系统存在于自然社会和人类社会,每个系统是开放的,可以分为很多子系统,而每个系统可以是其他系统的子系统,子系统又可以分解为不同的要素。这些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特征、功能、结构具有差异性。由此,系统与系统之间便构成了复杂的关系网络。基于此,在存在多种要素和多样系统的网络社会,需要通过大数据技术的数据收集、整理、规律分析和行为预判等技术方式尽可能地应对网络社会的复杂性、动态性以及各个子系统和要素之间的非线性互动。

大数据思维所呈现的非线性和多样性分析与思考问题的特性,与网络信息非线性状态具有高度契合性。大数据思维讲究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海量数据进行整体性、全局性分析,而非简单、粗糙的线性理解,是一种全面、整体性、多层次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适用于网络信息治理的非线性环境。由此,网络信息协同治理需要依托大数据思维,对网络信息传播与影响、网络信息行为以及网络信息发展规律、趋势等进行数据分析和规律挖掘,从而为网络信息协同治理政策的制定、执行与评估提供科学依据,进行合理判断。

(三)资源共享理念:系统依赖性与互联网众筹

治理资源是治理活动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不同治理主体,拥有不同治理资源。而协同治理之所以被提倡且能够有效应对复杂治理环境,也是因为不同治理主体间的资源互补和资源共享。资源共享思维在协同学中的理论支撑主要来自于系统思维,各个子系统是相互独立,也是彼此依赖相互影响的。当子系统具有相对独立性之时,网络社会便是一种相对无序的运动状态;当子系统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协同,也能够根据规制采取行动时,网络社会便是有序状态。即是说,有序状态下的网络社会,是各个子系统通过信息、物质以及能量的相互交换和互相依赖,共同达成的一种状态。

从互联网治理来看,互联网的便捷性、开放性便于信息或数据资源发布、上传、共享和合理利用,即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众筹诞生于互联网2.0时代,是“大众通过公开的互联网平台,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支持个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并获得实物产品或其他形式回报”[12]。互联网众筹重点不在于“筹”,而在于连接,即通过连接产生互联网的群体聚焦效应,进而衍生出数据共享,伙伴关系共建以及资源共享,成为一种内含了民主参与、多元协商的社群资本聚集方式。因此,互联网众筹,不仅仅是一种互联网商业模式和融资方式,更是一种通过群体聚焦去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这也是互联网众筹被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

在协同学和互联网众筹的推动下,网络信息协同治理呈现出资源共享特征。如政府拥有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合法性优势、治理能力优势,网络服务提供商具备网络信息技术资源,网络行业组织拥有沟通优势和宣传资源等。这些资源唯有进行有效共享,才能够发挥资源整合性效力,实现不同治理主体间的真正协同。

(四)自组织思维:自组织原理与技术自主性

自组织思维源于协同学中的自组织原理,它强调从世界本身出发去探索世界。自组织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从静态角度看,自组织指的是系统在开放状态时因子系统之间的协同运用而出现的宏观层面的不同结构;从动态的角度看,自组织主要指系统状态的变化与改变,即从无序到有序状态,从一种有序状态转变为另一种有序状态,这种相变是通过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的自我组织,而不是因为外部指令或者从外部环境获得一些力量才转变的。因此,自组织思维是指没有外界特定指令就能自行组织、自行发展、自行演化、进而形成一个结构的系统过程[13],在系统内,自然或客觀事物不需要依赖于特定的外界力量和外界影响力就能自主地形成有组织、有秩序且具有系统化的一种思维范式。

作为信息技术产物的互联网,具有技术自主性,即依托于技术而生,也凭借技术而发展,更依赖技术而有序运转。互联网的技术自主性,也是网络空间自由主义来源的理据之一。在技术治理之下,网络信息治理便体现为互联网本身的自我治理和自我完善。除了自组织思维的自主化,其系统化也因互联网的技术性而被加强,这种系统化是由网络信息技术的架构所决定的,即网络信息技术本身就是一种自组织的架构。

因而,在网络信息协同治理中,不仅要遵循网络社会自身发展规律和发展模式,还要善于通过网络社会的自我运作方式来进行有效治理。具体而言,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治理优势,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网络信息治理中的算法推荐、算法拦截、关键词的词频词库等样本库,为网络信息的有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便利。同时,要将网络社会看做是一个由若干子系统和要素所组成的系统,充分发挥各个要素的治理职能,让网络社会的各个要素、各个子系统有序协同,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从而更有序地推动网络信息协同治理。

(五)动态性思维:序参数原理与互联网不确定性

面对动态、复杂、多变的治理环境和治理客体,网络信息协同治理必须具备动态性思维。所谓动态性思维,是对静态思维和固定理念的一种否定,其重点在于治理结构的扁平化、治理政策的灵活性和治理过程的弹性,即随时随地根据治理对象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治理决策和治理行为。这种动态性治理思维,源自于协同学的序参数原理和网络社会的高度不确定性特征。

作为协同学核心概念之一的序参数,哈肯将其称之为无形之手[14]。“序参数是系统相变前后所发生的质的飞跃的最突出的标志,它是所有子系统对协同运动的贡献的总和,是子系统介入协同运动程度的集中体现。”[15]即是说,序参数因子系统而生,却又支配者着子系统的有序状态。具体至网络信息治理,网络社会中子系统、各要素都处于不断变化、运动之中,而通过不断运动、变化形成一种协同运动,具有动态性。

网络社会也是动态变化的,这是受互联网的高度不确定性所影响的。在前互联网时代,社会公共领域治理所面临的治理难题、治理对象和治理环境是具有相对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至少从面对数据和信息源数量来看,是较少的,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已知性。因此,治理决策和治理行为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精准分析和预测。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虽然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对网络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但是这些海量数据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和动态性,这种分析仅限在结构化数据,同时网络社会还存在大量、多样的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也难以进行有效分析和规律总结。因此,网络社会公共治理难以进行准确分析和有效预判,而需要根据治理对象和治理环境的实时变化发展进行实时动态治理。具体至网络信息协同治理领域,需要根据网络信息不同的发展阶段而采取不同治理对策,是一种动态的、不断变化的治理活动。

四、网络信息协同治理的实践路径

网络信息协同治理不仅涉及多元主体协同,还需多种治理方法、协同机制等其他要素的有效协同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效力,是一种“主体-方法-运行机制”三维式协同。因此,网络信息协同治理的有效实践,要围绕主体协同、方法协同以及运行机制协同,根据目前协同治理低效困境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主体协同:角色定位与关系理顺

网络信息协同治理最重要的特征便是治理主体多元化。只有坚持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和协同共进,网络信息协同治理才能有效推进和顺利实现,网络信息治理绩效和水平才能有效提升,良好网络生态环境才能顺利实现。围绕主体协同,应当重点关注网络信息治理相关的主体包括哪些,其承担什么样的治理功能?多元治理主体为了实现这些角色和功能,应该进行什么样的能力建设?多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存在权、责、利等关系纠结,如何进行主体间关系协调与理顺?

首先,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综合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表述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有关表述,网络信息协同治理主体主要涉及中国共产党、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社会组织以及网络公民。不同的治理主体在网络信息治理中承担不同的角色功能,这些角色功能的定位则主要是根据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以及其在网络信息制作、发布以及传播中的网络位置优势。具体来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网络信息协同治理中主要承担着“领导者”角色。在网络信息治理的所有过程和环节都必须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是毋庸置疑的。政府部门则主要承担“责任者”角色。这一角色定位在于政府部门是传统公共治理的权威性主体,具有其他主体所难以具备的治理合法性和治理能力优势。作为“责任者”,政府必须要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和协同治理能力,即提高责任能力、资源共享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培育治理能力。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的生产与传播的最直接接触者和责任者,在治理成本、治理技术方法、网络信息接触位置等方面具有其他主体难以比拟的优势,是网络信息治理“把关者”的不二选择。作为“把关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正确树立公共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必须更好地提高网络服务能力和网络信息把关技术。网络社会组织是网络信息协同治理的中坚力量,是不同社会背景、不同利益诉求汇聚而成的社会组织的形式,作为纽带和桥梁,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应当扮演着“协调者”的角色。具言之,要提高桥梁纽带效力的发挥,需要转变治理思维,提高自我建设能力,增强上下联动能力和协助能力。网络公民是网络社会中数量最多、规模最大、涉及范围最广的行为主体,在网络信息治理中扮演“重要参与者”角色,素质和参与能力是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关键性因素。

其次,协同关系的有效建构是网络信息协同治理有效实现的基础。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多元主体单叠加或者粗略汇总式的参与并不必然产生协同效应,即如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在公共领域治理理念、组织架构、资源禀赋等方面都具有差异性,甚至存在些许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实现协同治理效力和整体合力,必须要着重考虑如何通过有效理顺主体间关系将各主体联系在一起,以弥补主体间的差异和裂缝,形成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协同关系。而理顺主体间关系,主要从职、责、权、利这四个层面着手。从职能关系来看,网络信息协同治理要求多主体参与,但是这并不意味政府要从网络社会公共治理領域中退身而出,不再承担网络社会公共治理职能,而是作为负责人要通过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合理有效地将非政府主体纳入网络信息治理,即通过治理职能的分担而呈现多主体的职能共担关系。在权力关系中,协同治理并非是政府弃权,也不是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均等享受治理权,而是政府赋予、授予非政府主体一定的公共事务治理权,从而达成一种国家公共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相互呼应。而责任关系主要来自于权力大小,即权责一致。其中,对于政府来说,职能共担和权力转移并不意味主体责任的让渡和转移,反而因为职能转移和权力分享还增加了多主体利益分配与责任协调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等方面的责任,即协同整个治理过程的整体性责任。最后,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既存在公共利益(这是协同得以产生的前提),也存在个体利益,二者之间需要相互调节,即理顺利益关系。这一关系的理顺原则便是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发展,进而实现网络社会利益最大化。

(二)方法协同:完善工具与科学搭配

没有治理方法,任何政策执行都是空中楼阁。治理方法是社会公共治理的手段和途径,是实现公共治理政策目标的基本保证,政策方法的正确选择和有效协同是新型事务治理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16]。在网络信息治理中,主要运用网络法治、网络德治、技术治理等方法。这些治理方法在网络信息治理中具有一定程度的适用性和功效性,但这些治理方法不够成熟且各个方法之间尚未真正协同,因此,要积极完善网络法治、网络德治和网络信息技术治理等治理方法,提高网络德治的运用比重,提升技术治理在治理方法体系中的协同效力,以期形成搭配恰当、比重得当的网络信息治理方法体系。

网络法治是指用具有强制或直接强制的法律或者执法等对行为主体进行外在规制和约束,从而达成治理目标。这种强制性方法在治理过程中的有效性和直接性越来越被治理主体所青睐和支持。网络法治主要包括网络法律和行政执法,其主要注重于对网络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传播者进行外在强制力的规约,是一种事后惩罚的外在约束。在网络信息治理中,网络法治的完善和成熟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即在遵循互联网发展规律基础上,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治理法律体系。同时,还需执法必严,网络执法是行政执法在网络社会的延伸和发展,在未来的网络信息治理中,针对网络执法所面临的执法能力不足、执法程序不当、执法机制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切实提高网络执法的治理效能。

网络德治作为一种内在驱动力,与网络法治的外在性约束力相互呼应。从本质上来看,网络社会中的所有行为、所有活动,归根结底都在于独立的、鲜活的、有主观能动性的网络个体。唯有网络社会的道德伦理共识、网络个体的网络道德伦理自律,才是真正决定网络生态环境稳健发展的内在性驱动力。社会秩序的好坏与秩序稳定离不开一种自身自发的秩序,这种秩序源自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建立在组织成员遵循整个群体的行动秩序所赖以为基础的某些行为规则之上,道德规则和习俗即是典型的自身自发产物[17]。这种自身自发的驱动和约束能够产生网络法治等外在约束所难以比拟的治理效力。当前,网络道德教育和网络自律在网络信息治理中已现初步模型,如“七条底线”的网络社会伦理道德共识。但是,网络德治方法还有待加强,应当在清楚认知并认同网络道德教育的功能或者功效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倡导网络德治教育,形成网络社会共识和网络个体意识,进而积极践行网络成员自律,以期通过内化方式达到治理效力。

网络信息技术是社会公共治理领域重要且有效的治理方法,尤其是在以信息技术为底层架构的网络社会。不仅如此,网络信息技术还是一种治理载体,不论是网络法治的运用还是网络德治的实施,都需要以信息技术为载体,脱离了技术,网络法治和网络德治的实施都将难以进行。从这一层面来说,网络信息技术是其他治理方法得以实现的凭借和载体。因此,在网络信息协同治理过程中,信息技术所建构而成的技术治理体系必将发挥关键性作用。但是,网络信息技术因具有中立性而存在风险,可能会产生社会危害。因此,网络信息技术是“双刃剑”,能不能发挥正面效力,关键在于怎么认识网络信息技术,如何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技术优势、效率优势以及成本优势进行网络信息协同治理。

最后,在网络信息协同治理过程中,在完善各個治理方法的基础上,必须对其进行科学搭配。即转变以往过于注重网络法律、网络执法等外在规制性治理方法,适当提高网络自律和网络德育等内在心理认同式治理方法的运用比重,即内外结合,刚柔并济。同时,提高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在网络信息治理中的运行比重,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技术便利性、低成本性和精准性优势。

(三)运行机制:机制保障与高效整合

在治理理论中,往往视治理本身为机制。“治理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指导并限制一个团体集体行动的程序和机制。”[18]网络信息协同机制是指网络社会成员在尊重网络社会运行规律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参与协同治理和信息公共服务的提供,所构建正式或者非正式化的参与渠道和参与程序、方法。协同运行机制是网络信息协同治理顺利运行的有效保障,主要包括利益协同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有序参与机制以及监督问责机制。具体而言,通过利益协同、资源共享等机制跨越组织边界,进行治理资源和技术优势的整合与配置。通过有序参与机制协助建立协调网络参与框架,促进多元网络主体以平等、互利、有序的互动方式参与协同治理。通过监督问责机制及时纠正多元治理主体的行为偏差和目标离心偏向,以保证其在正常的轨道上实现网络信息协同治理共同愿景。

多元协同运行机制也要有效整合和协同,才能够发挥出真正协同效力。整合是某个系统为实现系统目标将若干部分、要素联系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整体的、动态有序的行动过程[19]。单个协同运行机制的功能、效力和操作性层面都具有单一性和局限性,而通过有效整合,便能够产生“1+1>2”的溢出效应。如在利益协调过程中提倡有序参与能够加速、规范和合理地进行利益整合,在有序参与过程中发挥资源共享的物质保障便能够促进有序参与正常进行等。因此,面对多元化的协同运行机制,需要建立高效灵活的协同治理平台,从而将各个治理主体放在共同的网络系统内部而协调其参与步伐,增强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也能够有效整合和优化各个治理主体的资源和能力。同时,还要充分保障政府的主导性地位。在协同治理中,虽然强调治理权威的分散化以及治理主体地位的平等。但是,在目前中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治理现实来看,非政府主体治理能力尚未发育成熟,政府依旧要提供顶层设计以及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等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必须为协同治理有效运行提供稳定的政治、行政、法律和生态治理环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19ZDA009)。

作者简介:徐琳(1963—),女,湖北武汉人,博士,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当代中国政治研究;

袁光(1991—),女,湖南衡阳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当代中国政治研究。DOI: 10.13253/j.cnki.ddjjgl.2022.02.003网络信息协同治理:内涵、特征及实践路径徐琳,袁光(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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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otation,Attributes and Practice Path

Xu Lin,Yuan Gua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China)

Abstract:   Network information is the core element of the network society. Its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are related to the normal operation and effective development of cyberspace. At present, cyberspace is flooded with a large amount of illegal information. It is difficult  to identify the objects of network govern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entities, methods, and mechanisms is low.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and seek to achieve effective multielement and collaborative network information governance. Therefore, based on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theory, this paper proposes a threedimensional collaborative network information governance model of “subjectmethodoperating mechanism”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focusing on the coordination of multiple entities, the coordination of multiple governance methods, and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of collaborative operation. The effectiveness of network information governance and the quality of network information will be improved, which can maintain and guarantee the proper operation and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yberspace.

Key words: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network information; subject coordination; method coordination; operation mechanism coordination

(责任编辑: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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