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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生态治理实践研究

2022-04-19张金臻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9期
关键词:生态治理现实困境优化路径

张金臻

摘 要: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推动乡村发展的着力点,乡村生态治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布局方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战略目标,只有着重把握乡村生态治理这个重点任务,改善乡村生产生活环境,构筑乡村生态治理的机制体系,才能实现乡村的高质量发展。分析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生态治理的两重维度,探讨乡村生态治理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生态治理;两重制度;现实困境;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09-0020-03

一、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生态治理的两重维度

乡村生态环境作为乡村振兴的前提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是发展乡村产业、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乡村生态治理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乡村振兴的实际成效。因此,乡村振兴战略下加强乡村生态治理有其重要的理论逻辑和价值逻辑。

(一)理论维度

1.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阐释了人与自然间互相联系、相互统一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1]首先,他指出自然先于人类社会存在,人需要从自然中获取自身需要的物质而生存和发展;其次,人可以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实践改造并利用自然从而为自身提供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最后,人类社会与自然能够在相互作用过程中成为自然化的人类社会和人化的自然界。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马克思抨击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破坏了人与自然间的平衡关系,资本主义的逐利性使资本家不断扩展生产规模从而破坏平衡的自然生态的行为。他认为,当人类持续单向获取自然资源而过度破坏生态平衡会使人与自然陷入恶性循环。只有通过变革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在尊重自然和善待自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的论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2]在继承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辩证统一关系的同时,更加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性。他推翻“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经济、后保护生态”的旧思维,提出“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新理念,强调要将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有机联系在一起,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3]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总书记阐述了人类社会通过精密工具的使用使自然资源,诸如水、风、植物等自然力转化为水能、风能、植物能等诸多物质能量,自然资源作为自然界的生产力通过其所構成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像劳动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生态环境保护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因此,破坏生态环境会阻碍生产力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则会推动生产力发展,而唯有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自然环境才能不断发展生产力。

(二)价值维度

1.推动乡村振兴的现实要求。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5年行动,计划到2025年,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由此可见,乡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关注的重点,乡村振兴的最终指向是实现乡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统一,即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良好的乡村是实现乡村战略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加强乡村生态治理,转变乡村生产生活方式,是实现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的核心内容。

2.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后,为大力提升乡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发展速度,我国采取了工业化的发展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众多乡村地区经济落后的局面。而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作为人民美好生活的客观条件,是解决社会矛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外部条件。在前期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乡村发展的障碍,因此,着力解决好乡村生态问题是回应人民期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生态治理的现实困境

“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环境冲突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乡村治理面临的一大难题。”[4]因此,只有抓住乡村生态治理过程的主要问题,深刻分析其面临的生态矛盾才能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主体困境

1.农民环境意识淡薄。与城镇经济发展相比,乡村依旧处于落后水平,这就引起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受现实条件的限制,乡村地区的农民普遍受教育水平低,对于生态环境方面的认知相对浅薄,对于治理保护的概念理解相对滞后,无法全面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自身利益之间的密切关联性。另一方面,农民未意识到生态建设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长期效益,只关注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获得的收入,为追求即时获得的短期经济效益,存在过度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包装回收不合理的现象,造成了乡村土地的污染以及水源的污染。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用化肥施用量5 251万吨,每公顷土地约为316千克,施用总量相较于前十年有所降低,但土地平均的化肥施用量仍是国际标准化肥施用安全上限的1.4倍。2019年我国农药使用量139.17万吨,相较于前十年农药使用量有所降低,但其中使用后的包装被随意丢之土地中则又使得2%~5%农药流入土地造成土地污染。除了施用化肥农药造成的生产污染,乡村内部生活污水以及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与生活、灌溉用水等不分离也直接影响了水质安全。

2.企业责任意识缺失。乡村企业作为乡村生态治理的重要力量在生态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示范作用。但事实上企业以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的发展战略使他们在生产的过程中忽略生态环境的管理与保护。一方面,大部分乡村企业的规模较小,没有成熟的技术和丰厚的资本,在资金支持不足的情况下,针对自身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污染没有能力及时解决。另一方面,由于乡村生态管控力度不够,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获得更高的利润将污染物随意排放,环保指标和环保质量难以达到国家标准进而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

3.政府管理意识缺位。政府作为乡村生态治理的主导力量在生态治理中发挥着引领作用。而当前部分基层政府生态治理与经济发展的观念错位致使生态治理问题依旧突出。一方面,政府错误的政绩观强调以GDP发展为中心,以牺牲生态环境的方式盲目片面地完成地方经济发展目标,严重忽视乡村客观的生态环境,单一完成经济指标而透支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乡村生态治理涵盖多个部门,但各基层部门间权责划分不明,共治理念不明确,沟通渠道不畅使得乡村生态治理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二)制度困境

1.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涉及的方面比较多,而针对乡村生态保护的立法并不全面,至于具体防治措施和监管内容还有待完善。除少数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外,缺乏专门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文,对于如何进行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也缺少明确规定,且许多条文过于笼统,对乡村污染治理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因此,乡村生态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漏洞就使相关企业和个人乘虚而入,蓄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频有发生。

2.在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方面未安排专门的环保管理工作人员。由于专业性技术人员的缺乏,其环境执法的力度及管理水平比较低下,同时受“熟人社会”的影响,公务人员执法过程易被干扰从而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效率与公平。

3.对于生态环境管理的效果缺乏完备的管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考核制度,相关政府实施的治理措施浮于表面,只为应对上级部门的检查。

(三)技术困境

在生产上,乡村以农业和养殖业发展为重点,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多项技术困境使乡村生态治理的发展受到限制。例如农民缺乏科学性地使用农药化肥使乡村土地受到污染,大量有害物质流入土地导致土地的可持续耕作能力退化,生产活动给自然资源带来的压力导致水土流失的速度大于治理恢复速度,集约化的养殖程度越来越高,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断增加而无法有效处理等。

在生活上,乡村污水处理技术缺乏标准化的流程,已有的技术不能适用多样化的区域,乡村垃圾不能完全分类处理而最终采用填埋式致使其超出土地承载力等都成为乡村生态治理的屏障。除此之外,政府对乡村生态治理技术资金投入有限,而社会资本助力乡村生态治理又缺乏政策条文的支持,使得乡村生态治理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无法满足当前生态治理的需求。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生态治理的优化路径

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生态治理还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因此在乡村发展过程中逐一克服面临的挑战与困境,进一步提升乡村生态治理的效率与水平,更高效打造乡村生态治理的品质规范。

(一)组织支撑:多元主体协同共治

作为乡村建设的动力之源,生态环境的第一着力点在于农民。要着力培养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定期组织环保知识讲堂,对农民进行生态环境知识的培训,让农民学有所教,认识和了解自然规律,纠正其单纯追求经济目标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养成尊重环境、爱护环境的习惯,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

企业作为乡村生态治理的主要参与者要主动承担责任,在生产前端,树立建设生态型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绿色经营方式,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内部要保证资源的合理循环利用,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在生产末端,严格遵循国家“三废”排放标准,及时提升自身产业技术装备和相关清洁工具,对产生的污染物及时分解处理。

政府要强化“主导者”角色。一方面,要纠正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执政理念,树立生态环境发展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政绩观,为多元主体的生态共治搭建服务平台。另一方面,严格划分职权,对于生态治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分工,落实一岗一责制度,“要一切工作以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村生态治理提供优质服务。”[5]避免出现因职权划归不明而导致的难以归责现象的情况。

(二)制度保障:构建生态治理法制体系

从立法角度出发,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照现有的环境法律条例完善创新地方生态保护制度,根据乡村资源使用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订立规范的乡村生态文明条例,补齐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空白,将乡村生态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一分类细化,通过约束农民、地方企業在生态保护上的行为,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独立的乡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立法层面做到有法可依,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从执法角度出发,要强化基层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对基层管理人员也要定期进行法律培训,树立其知法守法执法的法律意识,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检查处理力度,同时及时吸纳生态管理的相关人才,充实专业化治理队伍,在执法层面做到执法必严。

从监督角度出发,政府一方面要做好对农民和企业生态行为的监督,针对水资源利用、农药和化肥施用量等建立评价和目标责任体系,建立奖惩激励制度,对于生态达标积极进行治理的企业以政策优惠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于生态保护作出积极贡献的农民进行适当物质奖励。另一方面要做好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将生态治理的效能列入对各级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增加生态治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以科学的评价体系调动基层政府开展生态治理的积极性。

(三)技术引领:科学研究创新与运用

1.地方政府要引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普及先进生态治理技术和农业生产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种田和养殖,合理使用有机肥料等环保生产物资,保证生产过程的绿色。通过科技的创新研发,将5G技术手段应用到乡村垃圾及废水处理与综合回收利用领域,推广实施可持续循环利用的新型技术,不断促进乡村生活资源的循环化、绿色化与生态化。同时构建生态治理的大数据平台,建立乡村生态治理的多项数据库,实现先进技术和治理方案的信息共享。

2.在现有技术无法满足生态治理的现实要求时,政府要加大资金的投入与保障力度,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乡村生态治理工作,大力扶持、引导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产业的相关投资,安排相关的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同时加强与相关科研院校的技术合作,开展生态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工作,为农业生产生活提供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998.

[2]  习近平.把建设美丽中国化成人民自觉行动[N].人民日报,2015-04-04(001).

[3]  习近平.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N].人民日报,2021-04-23(002).

[4]  张晓冬,石径溪.乡村振兴战略视野下我国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2019,(8):24-26.

[5]  刘镇玮,林美卿,苏百义.乡村振兴之生态振兴:内生逻辑、关键环节与实践向度[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3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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