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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困境与探索路径解析

2022-04-13孟海侠胡晓东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2年12期
关键词:执法权乡镇政府政府部门

◎孟海侠 胡晓东

生态环境保护下的乡镇执法,是当前乡村振兴中生态宜居的重点内容,乡镇政府属于国家制度体系的基础层级,而乡镇执法是国家司法的基础形式,对于乡镇振兴战略的落实,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会产生直接影响。从当前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开展中不难看出,在其中存在很多困境,此类情况的出现,会对乡镇生态环境更好发展,以及乡镇更好建设而言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针对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有正确认识,结合实际情况,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推动乡镇地区的更好发展。

一、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必要性

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于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给予更多重视与关注。对于广大农村地区,国家不仅在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并将农村生态宜居总要求提出。在此背景下,国家针对乡村生态保护、乡村生态环境改善等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并出台相应法案。但从实际乡村地区发展中可以了解到,环境污染问题、生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更好解决。比如,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因为基础设施不完善,垃圾处理技术相对落后,导致垃圾在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后,被直接排放到生态环境中,这一问题的出现,会引发土壤污染问题与空气污染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使用化肥、农药等,同时畜禽排泄物,也同样会对土壤、环境产生直接影响(如图一)。在此背景下,国家颁发相应实施意见,在意见相关文件当中已经表明,要进一步推进基层执法改革工作的更好落实,这也将乡镇地区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凸显出来,分别是鼓励不同资源整合,确保乡镇地区的集中执法;推动权力下沉,实现乡镇单位的单独执法;加强建设工作的落实,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

实际上,乡镇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需要理论与经验之间的相互融合。通过对乡镇生态环境执法相关问题的研究,能够实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治理的完善,创建完善乡镇政府机构,创建新机制,从而推动乡镇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发展,这对于国家现代化治理水平的提升也能够起到良好促进作用。在具体工作落实中,可以下放和行使政府执法权权力边界,这样不仅能够实现对乡镇政府职能的明确,而且能够对乡镇执法权配置作出有效规范,推动高素质执法队伍建设。总之,针对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开展,需要国家、政府等相关部门能够给予更多重视与关注,结合实际情况将该项工作落实到出,创造良好乡镇生态环境,促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更多的幸福感。

图一:河流环境污染

图二:农村道路环境污染

二、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困境

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困境,体现在不同方面中,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与分析:

1.执法权力配置的基础保障是职能定位,当前我国乡镇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1)乡镇政府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职权法定属于行政权力规则性控制的重点内容。我国很多学者在乡镇生态环境建设研究工作中,将研究重点放在提高治理能力中,对乡镇政府职能配置造成忽视。尽管当前对于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但具体内容较为宽泛模糊,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这使得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确问题、不清晰问题被凸显出来。党在有关生态保护领域相关会议中已经指出,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但并没有对乡镇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资源保护领域中的具体职能作出明确。尽管无法将乡镇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但两者之间的冲突,能够体现出乡镇在需要承担现实责任,与暂无法律依据之间的矛盾问题。(2)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部门,在相关职责中存在同质化问题。在国家现有相关规定中指出,往往只有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才能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城乡建设事业领域、民族事业领域中,具备一定行政管理职能,而乡镇政府并不具备该智能。在如今社会发展中,乡镇政府部门往往面对的是社会、人民群众,属于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基础层级。而相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完成,因此,具体权责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

2.当前乡镇会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落实一部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但乡镇政府执法权没有获得法律依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法律对乡镇政府执法主体作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才具备行政处罚权。在实际工作落实中,乡镇政府部门往往会对执法权进行集中行使。执法权采用集中行使方式,其本质属于执法权转让。原权力部门能够实现对执法权的整合,并将其转移给一个职能部门,并统一行驶执法权。在相关实施意见中,赋予乡镇政府部门集中行使处罚权,但在处罚权行使过程中需要有相应前提保障,那就是行政机关本身属于合法授权执法机关部门。总之,对于乡镇政府执法依据相关问题,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3.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开展,会受到执法工作人员自身影响,如果执法人员对于自身工作重要性有正确认识,具备较强执法专业能力,那么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落实也会得到保障。但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可以发现,执法队伍中部分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法人员数量上,强镇扩权背景下,乡镇管理范围与职能需要进一步扩大,但实际上并没有一同进行扩展。致使原本数量执法人员,无法将当下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要求满足。与此同时,录考的公务员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科班出身,没有掌握更多有关环境保护领域知识,这使得问题的出现往往无法得到更好解决。老员工在很多情况下,针对乡镇治理有着属于自身的见解与经验,在具体执法中,以及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应用中实际效果不佳。

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路径

1.加强乡镇政府职能配置。

为推动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能够得到更好落实,对于乡镇政府职能配置工作要给予更多重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职能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后续执法工作的落实打下良好基础。在加强乡镇政府职能配置中,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要对乡镇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定位进行理顺。在国家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才能在资源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工作中,拥有行政管理职能。而在环境治理中包含着很多琐碎工作,此类工作与人们日常生活之间有着较为密切联系,乡镇政府机动性较强,而且具有一定的配置优势与地域优势。在此背景下,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对政策内容作出相应调整,要适当赋予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能与资源保护职能。

(2)对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作出进一步明确。强化权力下沉,上级政府部门在委托乡镇政府部门落实相关环境保护工作时,需要对乡镇独特特色进行充分考虑与分析,并对行政权力适当下放。通过该种方式,乡镇政府工作积极性会在一定程度上被调动,与此同时,要对乡镇政府权责清单作出明确,在清单中需要对乡镇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工作范围与权限,这对于工作的有序进行而言能够起到良好推动作用。

2.完善执法法律依据。

执法法律依据的完善,能够实现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更好开展,在具体工作落实中,需要工作人员能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在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当中,需要对乡镇政府执法权进行科学合理划定。各地区省人大部门、政府部门,在确保未超过上位法权限过程中,针对乡镇执法权具体权限、要求、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流程等,要作出细致规定。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法律阶位冲突情况,那么要至少同位阶法律能够对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2)在《行政处罚法》当中,要将乡镇政府部门除行政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否则不允许行使行政处罚权条例删除。对于乡镇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通常情况下,会利用地方性规范文件对其进行弥补与完善,但此时的法律效力正当性需要进一步明确。从源头上对行政处罚权的限制进行放松,不仅能够推动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政府也能够顺利行驶自身执法权。要注意的是,对处罚权限的放松,并不是将权利全部下放给乡镇政府,而是要在合理、规定范围内,对乡镇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执法权力进行适当拓展。

3.提升乡镇政府执法能力。

上文说到执法人员自身专业能力与工作素养,会对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要将提升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要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工作能力。对于乡镇政府部门的人员流动问题,需要根据“减县补乡”工作要求,将县政府机构当中的专业工作人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调派到乡镇政府中。这样不仅能够实现对县政府工作人员的精简,而且基层政府的执法能力可以得到很大提升,并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工作水平。与此同时,定期做好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促使执法人员能够对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正确认识,掌握更多不同环境保护知识。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了解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只有通过考核后才能开展执法工作。对于在执法工作中表现较好工作人员,政府部门可以适当给予奖励,将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全面调动起来,从而在未来工作中投入更多精力,实现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更好落实。

(2)强化执法机构补贴。环境保护职能在下移过程中,会导致乡镇政府会面临人力、财力与物力压力。在此背景下,想要进一步提升乡镇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要对乡镇政府执法部门财政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针对机构要较大投入力度,这对于后续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落实能够起到良好推动作用。同时,深入基层开展环保执法以及宣传的活动,走入社区,走到村里,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宣传作用,给居民发放材料,也可以发放环保购物袋、环保围裙等等。

4.构建完善环境执法体制。

完善的环境执法体制,可以为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高质量落实打下良好基础,因此,要将创建完善环境执法体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该项工作的具体落实中,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要促使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具备一定相应执法资格。可以采用修订法律,或者由最高法院出具司法解释两种途径,这样能够部分授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行政主体资格,或者采用全面授权方式,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授权方式,都需要工作人员能够经过全面的调查研究与论证,确保能够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执法改革指导意见以及规章制度等满足,并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通过该种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执法层级,为执法力量的下沉打下良好基础,监管执法效能也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

(2)保证各地区制定自由裁量规范。各个地区要将新规范的更新与完善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在此基础上,创建动态评估机制,比如,在我国甘肃省、浙江省等地区,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创建辅助决策系统等给予更多重视,并对此方面内容进行全方位探索与创新。甘肃省能够在全省范围内,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落实。浙江省与江苏省、上海市等地区相互联合,创建呈三角区域统一落实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与此同时,对区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与尺度进行统一。除此之外,在衡水市、南京市等,创建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洗护发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利用该系统对人工裁量进行有效替代。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稽查制度进行完善,创建出常态化执法案卷审查制度,以及相应反馈机制。

(3)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开展中,不同之间的有效协助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住房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之间需要加强联动协调与沟通交流。产业协调部门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就要做好原材料选择把关工作、排放设备把关工作等,这对于污染端口控制前移能够起到良好推动作用,对无污染防治设置的不正常运行情况、无环保相关手续情况、超标排放企业等进行有效处理。对于合规企业要从根本上减少打扰,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突破法律规范执法问题出现。各级公安机关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创建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可以学习其他地区先进工作经验,可以成立专门环保警察队伍,促使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能够得到保障。

总之,对于环境执法体制的构建,需要有关部门能够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内容,结合具体情况,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促使不同部门能够对自身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有正确认识,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落实打下良好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乡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在推动乡镇地区更好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此期间,乡镇政府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自身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具备的行政权力要有正确认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与当地实际发展情况,落实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将乡镇地区的环境污染等问题更好解决,实现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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