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数据生成者权之构建
2022-04-13刁胜先杨巧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
刁胜先 杨巧
摘要:
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数据资源成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生成的不具个人信息识别性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集合属于数据财产。当前,数据财产保护面临着立法空白、学理质疑、司法适用窘迫、行业自治不足等重重困境。数据财产权利化在各种质疑中,仍然存在不可否认或替代的正当性,比如,能够激励产业创新、符合公平价值、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转等。因此,在评析数据财产法律保护现有路径优劣的基础之上,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例,尝试构建一种新型财产权——数据生成者权,并对其权利的内涵性质、权能内容、权利限制、权利保护路径等作出探索,可为数据的法律保护提供一种学术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财产;保护路径;数据生成者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22)020040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要研究建立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数据已然成为数字经济的新型生产要素,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商业模式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产生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构成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核心主体,而数据财产是其血液,如果自己不能造血或没有持续输血,其经营将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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