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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民主的法治保障

2022-04-08许身健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2年5期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

许身健

【摘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治国是中国式民主的核心要义。中国式民主的法治实践集中表现为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展望未来,应当确立以人民享有广泛权利、人民全面参与法治建设、国家治理高效、社会和谐稳定、权力运用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法治检验标准,推进中国式民主不断发展完善。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民主  以人民为中心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05.007

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时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正式将全过程民主纳入立法。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是对中国式民主道路的准确概括,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重大创新。应当强调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强调民主而且强调法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民主制度的效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法治若不以人民民主作为实质和灵魂,就难免蜕化为人治主义的强力工具。民主若不以依法治国作为实现形式,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则落实为法治,就只能停留于空中楼阁。民主与法治相分离,要么是演变成无序的群体动乱和无政府状态,要么是退回到僵化的权力专制。[2]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法治轨道上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中国式民主制度建设。

中国式民主的法治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深化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并大力推进,民主价值和理念进一步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中国式民主的核心要义。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治国是中国式民主的核心要义。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发展中国式民主的根本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坚持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式民主的有力保障。

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发展中国式民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式民主的优势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民主实践探索的产物。共产党人以争取民主为革命目标,早在国际共产主义诞生之初,《共产党宣言》就将争取民主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在早期的政权实践中不断创新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模式。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深入推进民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总的来说,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不断探索适合自身民主模式,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展中国式民主,既是历史必然又是现实需要。只有始终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工作的领导,才能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其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式民主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的制度,一切政策制定都要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为依据。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已经贯穿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深刻印迹,也是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力量之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髓在于“全”,更在于“人民”。人民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才能够建设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其三,坚持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式民主的有力保障。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并非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而是实实在在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的理念,有体系化的制度作为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性制度,通过一系列立法与制度设计,全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正确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运用法治的治理方式,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就现有法治体系而言,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具体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制度形式。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原创性的民主制度也应被立法确认。法治保障不仅包括对法定民主制度的实施,也包括适时将成熟的民主制度通过立法加以确认。[3]只有坚持法治,才能保障既有的民主成果;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保障中国式民主的不断发展。

中国式民主的时代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极具中国实践特色和话语品格的中国式民主理论,它是对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开创的人类民主政治新形态的凝练,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探索和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论的提出,彰显了中国式民主的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对于在全球民主建设领域引领国际话语权和构建人类民主政治话语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民主道路。世界范围内,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民主化的道路选择绝非唯一。纵观世界上成功的民主国家,其民主道路选择与民主制度实践莫不以本国实际情况为基础;凡忽视国情、照搬他国民主经验的民主输入国,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政治动荡。清末以降,中国就不断尝试着引进西方民主形式进行民主化改造,經历了长期艰难探索并多次失败。人口多、基础弱、底子薄的基本国情决定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不能直接照搬西方经验。直到十月革命胜利,中国人民开始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选择符合自身现代化发展规律的民主形态。经历了苏区时期、延安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后等多个历史阶段的民主建设实践,中国的人民民主逐渐发展成熟。人民民主是中国人民在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走出的一条独立自主、符合国情的民主道路。进入新时代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的成功使其足当根据国情发展民主的典范。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类民主事业发展探索了新路径。民主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但通往民主的道路却多种多样。人口数占世界人口近五分之一的中国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充分证明了中国式民主是具有一定优越性的民主模式。中国式民主的成功经验在于树立正确的民主观,并一以贯之地坚持、发展与创新民主制度。“一人一票”是民主的一种形式,但绝非实现民主的唯一形式。中国式民主的成功表明,真民主、好民主不是形式民主,而是人民实质性当家作主;民主不仅要求人民有选举、投票的权利,也有广泛且实质性参与的权利;民主不仅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也要能有效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使其切实享受发展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民主与集中、过程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实现了人民利益需求与维护人民利益的有机连接。[4]“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推进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西方形形色色资产阶级民主的显著特征。”[5]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推动了中国人民民主的发展与中华民族的复兴,也丰富了人类政治文明形态,为人类民主事业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

其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体现出对世界和平的追求与维护。毛泽东同志曾说:“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民主是多样的,而非各国千篇一律,应该相互尊重、求同存异,而不是对他国民主问题横加评判。中国式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国际交往中坚持国际关系民主化,大力弘扬民主精神,积极倡导尊重主权、平等协商、团结合作等正确理念,反对以民主人权为旗号破坏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早在六十多年前我国就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出了全球民主治理的正义呼声,在国际上树立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典范。近年来,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我国始终倡导多边主义,“一带一路”创造了一种新型全球化发展模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答案。在新冠肺炎疫情、极端气候、恐怖主义等全球挑战下,更需要推动全球化时代的民主治理,加强互联互通,追求互利共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式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对本国民主的完善,也是对国际关系民主的捍卫,弘扬了真正的民主精神。

中国式民主的法治实践

名非天造,必从其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并非仅停留于理论层面的纸面民主,其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法治实践形式。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发展民主政治的过程中,不断创设并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以法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彰显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鲜明特色。并不断将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体系与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统一起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价值的制度化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价值化的有机融合。[6]这些法治实践形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从阶级属性、人民民主属性、社会主义属性等维度对人民民主专政本质及其特点作出的深刻揭示。[7]就概念而言,民主与专政是一对辩证统一的概念范畴:一方面,“民主”体现了一切国家权力为人民所有,人民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另一方面,“专政”体现了国家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充分履行专政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主政治制度、危害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关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民主发展的阶级特性。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是保障人民广泛享有民主的政治前提。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权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制度渠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就法治角度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和发展中国式民主。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有效代表人民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根据《中国的民主》白皮书的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人大代表262万名,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代表总数的94.5%。人大代表的构成涵盖了各地区、各民族、各行业、各阶层。最基层的群众意见能够通过乡、县、市、省、全国五级人民代表大会逐级向上传达。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发展成熟。有目共睹的是,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汇聚北京共商国家发展大计,党和国家领导人当面倾听意见建议,各国家机关依法认真研究办理议案、建议。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能够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制度。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有效表达人民意志。世界民主政治实践表明,人民意志的表达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规则方能实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虽然不存在党争,但人大代表的个体意见往往较为分散,需要通过议事规则加以动员整合才能使人民意志得到更好的表达。为此,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面囊括了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专门事项调查,发言和表决,结果公布等议事程序问题。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正式通过,以更完善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为全过程民主护航。这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通过程序法治的方式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将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法治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议机关,人大机关位于国家权力体系的顶点。根据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均由人大任免;与国家发展、人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均应由人大审查批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一切重要决定事项必须要符合人民的意愿,公共决策机制必须要有人民的广泛参与。[8]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下实行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式民主本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所体现的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人民民主的共同愿景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发展和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政治协商一词反映了我国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基本关系,揭示了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基本实现方式。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基本组织形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就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和重要事务进行协商,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在政治协商会议上为国家发展建言献策,推动中国式民主的发展。协商合作是中国式协商民主成功的制度密码,积极吸收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是政治协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合作共事,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均占一定数量,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此外,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要自觉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保障各政治团体有序、高效表达意见,极大地推动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平等地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充分考虑了民族与地区差异的同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平等自由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统一与自治的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典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化的重要依托,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农村村级、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中国式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实行以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效防止了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效衔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筑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使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体现在国家事务层面、体现在经济和文化事业層面,也体现在社会事务层面,[9]使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链条更加完整。全过程人民民主包括了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社会民主、基层民主、公民民主等民主政治的全部要素,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充分展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中国式民主的法治标准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式民主的核心评价标准,也是中国式民主区别于西方形式民主的关键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髓在于这个“全”字,更在于“人民”二字,将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检验中国式民主的标准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继承与发展。在法治层面,可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总的标准分解为以下具体标准。

人民享有广泛权利。中国式民主的关键是人民主权,人民通过依法行使自身各项权利,始终保障当家作主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权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多项权利,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身权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始终以人民权利本位为中心构建中国式民主的坐标系。[10]中国人民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拥有着多重民主角色,享有各项切实广泛的权利。具体而言,中国人民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享有社会经济权与文化教育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11]在中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定型完善的基础上,中国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在党领导人民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战略成果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人民享有权利的内涵与外延正在进一步深化拓展,向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断迈进。

人民全面参与法治建设。中国式民主不仅体现在选举程序之中,而且全面融入到了人民平时的生产生活过程之中。为了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人民利益的真正实现,中国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和重要力量,始终活跃在中国式民主的政治生活过程中。一方面,依靠人民全面参与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使得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意愿不断增强。“公众参与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12]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参与意见建议征询,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参与社会普法宣传活动,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参与法律规范制定,参与道德规范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参与制定重大公共决策,参与协助行政执法,参与司法活动,参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全方位、全过程地融入国家法治建设。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代表人民利益的呼声得到充分表达,国家机构能够通过人民全面参与法治建设的过程掌握人民的主张与诉求,将其转化为党和国家政策。另一方面,新时代中国人民全面参与法治建设的途径与规则将会更加完善。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首次作出了系统部署,重点强调了公众参与法治社会的积极作用,未来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途径将更加丰富,实效将更加明显。

国家治理高效。中国式民主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具有互为促进的关系。一方面,中国式民主的全方位、高质量特点,决定了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高效率,提高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生产力不断提升突破,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国家社会治理目标发生转变,社会治理所面临公民权利意识与实践发展不匹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难以仅由政府权力管理进行解决的问题凸显出来。权利共治的核心是多元社会的主体地位,人民作为治理的核心主体,在治理理念上更加重视民主权利的实现,将维护多方主体在依法“共建共治”过程中意见达成一致,“共享”社会治理成果。从权力管制到权利共治的理念革新,中国式民主在法治逻辑上适应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升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力与水平。另一方面,在国家治理現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前提下,国家政治关系得到有效调节,充分地增强了党、国家、人民之间的向心力,有效促进了社会生产力解放和经济发展。在充足的经济基础与高效的国家治理能力保障下,人民拥有了更多投入参与中国民主建设发展的客观条件与主观动力,国家机构具备了更高效率传达人民建议与呼声的体制机制,这与中国民主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社会和谐稳定。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社会发展的方向包含着自由、平等、公正、文明、团结、和谐的内容。党历来重视民主、民生问题,从成立开始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民主与社会和谐都是人民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长期保持着工业化、现代化发展,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保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离不开中国人民民主为国家各方面发展建构的社会基层纠纷化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由于社会中各主体的不同立场,势必会产生利益纠纷矛盾。[13]所以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即是化解社会中存在的各式各样的矛盾纠纷,调节实现各个主体意志和利益的统一。社会基层纠纷化解机制,为中国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中国整体稳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新时代,中国社会开放自由,但始终保持了社会团结和谐、稳定有序。人民民主既是推进中国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也是保障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润滑剂。

权力运用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恰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只有在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的运行下才能避免被滥用。依据宪法,中国的公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必须接受来自人民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始终坚持以权力为人民谋利益、谋幸福。在现代国家中,对公权力的监督工作与人民主权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一般是由人民直接监察或委托机关代人民实施监察,其最高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主权,保障国家公权力始终处于依法运行的轨道内。[1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了依据,为推动落实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运用指明了重要方向。腐败作为人民民主的最大敌人,必须予以消灭。要重点落实党委监督,着力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不断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监督常态涵养优良政治生态,压缩权力腐败的空间,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体系。

结语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1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紧紧围绕“十一个坚持”,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的全方位法治保障。中国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将人民民主落实到了实践的各领域全过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不断发展,未来全过程人民民主应当确立以人民享有广泛权利、人民全面参与法治建设、国家治理高效、社会和谐稳定、权力运用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法治检验标准,推进中国式民主不断发展完善。

注释

[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7月2日,第2版。

[2]《封丽霞解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势》,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211231/987cbd102275420d8d65d66476428e18/c.html,2021年12月31日更新。

[3]林彦:《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

[4]蒯正明:《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人类政治文明的新贡献》,《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9期。

[5]《王晨出席第十五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 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奋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人民日报》,2022年2月23日,第4版。

[6]高民政:《大国民主发展之道——加强中国式民主操作机制建设的思考》,《理论与改革》,2020年第2期。

[7]王光森:《依宪治国背景下人民民主专政形态的创新性建构》,《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8]莫纪宏:《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法学》,2021年第6期。

[9]《詹成付: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4581697534245500&wfr=spider&for=pc,2020年1月2日更新。

[10]何家弘:《如何构建“中国式民主”的坐标系》,《理论视野》,2018年第9期。

[11]《人民日報和音: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海外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8704285847587135&wfr=spider&for=pc,2021年12月10日更新。

[12]方世荣、孙思雨:《论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及其引导》,《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

[13]范伟:《“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逻辑再造:从绝对性到相对性》,《政法论坛》,2021年第1期。

[14]靳海婷:《论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之关系、界限与衔接》,《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15]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求是》,2022年第4期。

责 编/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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