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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下放改革试点政策是否促进了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移?
——基于合成控制法的分析

2022-03-24张俊艳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专利技术三权科研院所

张俊艳,雷 玲,高 文

(1.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072;2.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天津 300011)

科技成果产权改革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关键政策措施,是破解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题的着力点。科技成果产权是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转化权等权利的集合[1]。其中,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以下简称“‘三权’”)的配置是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的核心。2014 年9 月,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在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遴选了20家中央级事业单位启动试点,试水“三权”下放,深度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该试点的关键包括两部分:一是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审批权下放至事业单位;二是将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该试点政策直接作用到科技成果产权的分割,直指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痛点,标志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里程碑式创新,为我国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职务发明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2]。

1 文献综述

作为我国科技资源的集聚地,科研院所是技术成果的重要产出单位,然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效率低的问题突出[3]。对于高校与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而言,科技成果产权配置是影响技术转移绩效的关键因素[4]。事业单位产权配置对技术转移转化的影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权下放至事业单位的产权配置改革促进了专利技术转移。在美国《拜杜法案》颁布30 周年之际,Grimaldi 等[5]评估了美国、欧洲和亚洲明确政府资助专利的权属政策改革效果,指出高校持有专利显著促进了专利技术的许可。究其原因,“高校优先拥有处置权、发明人劣后拥有处置权”的设计激发了美国高校法人主体作用,在发明人、院系、技术转移办公室(TTO)和高校之间进行收益分配,促使四方形成了激励兼容的利益关系[6]。这种产权配置促使高校专利技术许可集中在了更有效的行业[7],有效提高了技术转移效率和效果。考虑中国情境,一些学者认为“三权”下放将破解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困境,将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8],以及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9]。具体而言,下放使用权有助于破除自主使用科技成果的障碍,下放处置权有助于促进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行为,下放收益权有助于激励技术创新[2]。另一种观点认为产权配置改革对技术转移的作用有限。So 等[10]指出发展中国家与美国的研究系统和经济水平存在不同,美国《拜杜法案》类似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不能简单地与《拜杜法案》的实施效果一一对应;同样,我国学者骆严等[11]认为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存在以放权为基础的私权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为代表的公权制度的冲突,不同于美国“拜杜规则”的适用情况;进一步地,张军荣等[12]利用1991—2011 年我国高校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数进行回归发现,排除研发投入因素后,将专利产权赋予高校的中国“拜杜规则”未能够促进高校专利产出;聂常虹等[13]选择中国科学院“三权”下放改革试点的某一科研院所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发现其在成果转化实践中存在备案审批等相关权限未完全下放、转化收益分配基准有待明确等问题,这些产权配置障碍弱化了改革政策的效果,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市场化。

综上所述,科技成果产权的科学配置是推动事业单位技术转移的核心问题,但政策效果存在争议,需结合制度情景予以具体分析[4]。关于专利技术转移,现有研究主要以高校为研究对象,针对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转移研究相对较少[14]。而对于产权配置改革政策的实施效果,集中于《拜杜法案》等国外政策的研究,针对我国“三权”下放等产权配置政策的研究较少。从研究方法上看,我国政策改革效果的相关研究多为成功经验模式概括,缺少基于事实数据的政策效果评价和动态追踪视角的研究[15]。关于“三权”下放效果,学术界尚未形成共识,且以定性研究为主,尚未发现针对科研院所“三权”下放改革效果的定量研究。值得一提的是,高校在成果转化方面与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有所不同,前者是教育驱动型,注重理论知识创新;后者是政府驱动型,强调满足国家需求,更贴近产业化和商业化[11]。因此,有必要结合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实证评估“三权”下放的改革效果。

“三权”下放改革是我国科技制度创新中的一次政策试点,而合成控制法是适用于改革试点的政策评估方法,可展示改革后各时期的政策效果,丰富产权配置政策对我国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活动的定量研究。鉴于专利是科研院所创新成果产出的重要形式,专利许可和转让等出售形式是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的重要途径,故采用合成控制法评估“三权”下放改革对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移绩效的政策效果。

2 研究设计

科研院所“三权”下放改革政策试点可视为准自然实验,改革效果可通过常用的双重差分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DID)予以定量估计。然而DID 前提条件较为严格,难以避免对照组选择性偏差等问题。合成控制法(synthetic control method,SCM)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DID 的缺陷:一方面,SCM 通过非参数估计扩展了DID;另一方面,SCM运用数据驱动的程序估算对照组的最佳权重[16],避免对照组选择的主观性[17]。一般而言,对于实施干预较少的实验,采用SCM 比DID 更为合适,考虑到实施“三权”下放改革的科研院所仅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微电子所”)、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以及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上海药物所”)5 家,本研究选取SCM 作为主要研究方法。

2.1 合成控制法

SCM 首次由Abadie 等[18]于2003 年提出,后被Abadie 等[19]发展应用于美国加州控烟提案的实施效果研究。目前,SCM 已被用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医药卫生学等学科领域,以评估特定事件或政策干预发生前后受影响单元与未受影响单元之间的效应差异。SCM 基本思想为:选择实施政策的单元作为实验组、其他未实施政策的单元作为对照组,根据对照组自身数据特征与相似性赋权,合成一个与实验组在政策干预前拟合良好的“反事实”对照组,再通过比较政策干预后实验组和合成控制组的差距,即获得政策净效应。

具体而言,假设观测到J+1 个科研院所T期的面板数据,且只有第1 个科研院所实施了“三权”下放改革,其余J个科研院所则作为对照组。第1 个科研院所在时间点T0受到干预,受到干预的时间t取值为(T0

2.2 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

本研究收集2009—2018 年中国科学院在国内东部地区的56 家科研院所面板数据进行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科学院统计年鉴》《中国科学院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三权”下放改革试点时间为2014 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考虑到政策实施的滞后性,以2014 年作为政策实施的时间分界点T0,即2009—2014 年为改革前,2015—2018年为改革后。选择参与试点的微电子所和上海药物所作为实验组,其余54 家科研院所作为对照组。

衡量专利技术转移绩效的常用指标有专利许可转让(出售)量、专利许可转让(出售)收入和衍生企业数量等,结合叶静怡等[20]、Kim 等[21]有关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实证研究的做法,选取专利出售合同数(psn)和专利出售当年实际收入(psi)代理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移绩效。

共选取了5 个预测变量。其中,R&D 成果应用及科技服务项目数(rdn)、项目当年投入人数(rdp)以及项目当年支出经费(rde)是科研院所科技活动的关键创新资源,有研究如王赵琛等[22]和范柏乃等[23]的研究表明,投入力度对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活动的规模和效能起重要作用;专利授权量(pg)是衡量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的重要指标[24],体现了科研院所专利技术的学术价值,直接影响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移的数量和金额;科研院所所在省份人均生产总值(gdppc)是经济发展水平表征变量[25],反映了地区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程度和竞争水平,从宏观层面间接影响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商业化、产业化的市场需求对接。主要变量的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表1 (续)

3 实证分析

3.1 描述性分析

图1 是实验组个体与54 家对照院所平均(以下简称“对照组平均”)的结果变量2009—2018 年时间变化趋势图。可知:(1)改革前,两个试点院所与对照组平均的psn 和psi 的时间变化趋势都不一致,不能直接使用DID,需合成与试点院所具有相同时间变化趋势的控制所;(2)试点期间上海药物所的psn 和psi 明显上升且远大于对照组平均,试点结束后呈波动变化;(3)受2013 年9 月微电子所等4家机构联合许可近1 500 件专利池的特殊事件影响,微电子所2013 年的psn 和2014 年的psi 出现奇异点,试点改革效果有待观察。

图1 psn 和psi 随时间变化趋势

3.2 SCM 结果分析

采用合成控制法后,试点院所与对应合成控制院所的对比结果如图2 至图5 所示。其中,实线代表试点院所psn 或psi 的实际变化趋势,虚线代表合成控制所相应时间变化趋势,两条垂直虚线之间的时间段代表试点期。结果显示:(1)对于微电子所,因存在奇异点,改革前与合成对照所的拟合效果较差,但从改革后psn 和psi 的时间变化趋势看,改革对微电子所的专利技术转移绩效存在一定正效应;(2)对于上海药物所,改革前与合成控制所psn 和psi 的时间变化趋势相对接近,说明合成控制所较好地拟合了上海药物所专利技术转移绩效的变化路径,且在改革后实线的psn 和psi 都位于虚线之上,说明改革的实施有效提升了上海药物所的专利技术转移绩效。

图2 微电子所及对应合成控制所的psn

图3 微电子所及对应合成控制所的psi

图4 上海药物所及对应合成控制所的psn

图5 上海药物所及其合成控制所的psi

参考苏治等[16]的研究,因微电子所找不到合适的合成控制对象,暂时不能确认“三权”下放改革对微电子所的影响,对其进行政策效应分析和安慰剂检验违背了SCM 思想,故后文重点展示上海药物所的相关实证分析结果。

为了更直观观察改革对试点院所专利技术转移绩效的影响,计算上海药物所与其合成控制所专利技术转移绩效的差距。从图6 至图7 可知:(1)在2014—2015 年的试点期内,上海药物所与其合成控制所的psn 相差近20 项、增长幅度达67%,psi 相差近8 千万元、增长幅度达93%,表明改革在试点期间对试点院所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2)试点结束后,上海药物所与其合成控制所psn 和psi 的差距仍大于0,但改革效果在2016—2017 年呈下降趋势,2018 年则再次上升。究其原因,2016 年颁布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改革试点政策的效果,但总体上改革试点政策仍存在正效应。

图6 上海药物所及对应合成控制所的psn 差距

图7 上海药物所及对应合成控制所的psi 差距

上海药物所2015 年“三权”下放改革试点政策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原因:第一,新建药物创新研究院,整改传统的职能部门设置,简化成果转化审批流程,设计规范透明的成果转化程序,加快成果转化速度;第二,注重各方利益平衡,允许成果收益由发明人、团队和药物所按照5∶2∶3的比例进行分配,既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又反哺上海药物所以助力后续研发;第三,改革科技评价和人事管理制度,打破以发表论文为唯一标准的传统评价机制,将新药研发转化与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挂钩,激励科研人员贴近市场和产业。

3.3 稳健性检验

稳健性检验从以下四方面展开:

(1)进行安慰剂检验,即以上海药物所为对照所,依次将原对照组中的每家科研院所作为假想的试点院所,再使用SCM 估计安慰剂效应。图8 和图9 分别展示了55 家科研院所psn 和psi 的初始安慰剂效应,黑色实线代表上海药物所与其合成控制所的相应数值的差距,灰色虚线则代表非试点科研院所的相应差值。去掉MSPE 大于上海药物所的非试点院所后,得到图10 和图11,可知上海药物所psn和psi 的处理效应都是最大的,且分别在0.045 和0.023 水平上显著,表明改革试点政策显著提升了上海药物所的专利技术转移绩效。

图8 55 家科研院所psn 的安慰剂效应

图9 55 家科研院所psi 的安慰剂效应

图10 22 家科研院所psn 的安慰剂效应

图11 44 家科研院所psi 的安慰剂效应

(2)运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PSM-DID)方法,即选取2009—2015 年和2009—2018 年两个时间段进行PSM-DID 回归,进一步分析上海药物所“三权”下放改革试点政策效果。回归结果显示(见表2):在试点期内,上海药物所的psn 和psi的DID 统计量皆在0.01 水平上显著为正,且数值接近SCM 的处理效应;扩大时间段后,psi 的平均处理效应仍在0.01 水平上显著为正,psn 的平均处理效应为正但不显著。此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图4 和图5。因此,从另一种政策评估方法也证明了以上SCM 结果稳健。

表2 PSM-DID 回归结果

(3)增加相对值的结果变量apsn,即专利出售合同数与专利授权量的比值,以测量试点科研院所转化专利存量的占比。SCM 结果显示,上海药物所的apsn 在改革前的合成效果较好,改革后实际apsn基本大于合成控制所的apsn,表明替换后的结果变量仍支持已有结论。

(4)扩大对照组样本,即将54 家对照所扩展到全国范围内的81 家对照所。中国科学院共有104家科研院所,可获得数据的非试点科研院所共计81家。对照组样本扩展后,无论psn 还是psi,无论微电子所还是上海药物所,实证结果与54 家对照研究所实证结果类似,结果稳健。

4 结论与建议

本研究采用合成控制法评估“三权”下放改革对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影响,研究表明:(1)改革试点政策提升了科研院所专利技术转移绩效。改革对试点院所的专利出售数和专利出售收入具有正效应,且对专利出售收入的促进作用更大;(2)在试点期间,上海药物所与其合成控制所的专利出售数相差近20 项、增长幅度达67%,专利出售收入相差近8 000 万元、增长幅度达93%,表明改革在试点期间对试点院所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应政策建议:首先,深化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三权”下放改革,探索科技成果混合所有权改革,有条件地将使用、处置等产权下放给研究团队和个人,破除国有无形资产管理障碍,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技术创新和转移转化主体的权责利对等,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其次,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促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配套使用产权配置和产权激励等政策工具,建立重质量重转化的激励机制,将成果转化绩效作为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才遴选等方面的衡量标准,激发其创造高水平发明、提交高质量专利申请、助力高效益运用,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最后,明确界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公私界限,强化科研院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使命,建立专业化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办公室,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回报社会,并将成果转化所获收益进一步反哺基础研究和科学发现,实现技术转移转化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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