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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价值旨归

2022-03-18刘占祥左红娟

关键词:人权依法治国法治

刘占祥,左红娟

(西南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其确立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价值和中心地位(1)付子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中国司法》,2021年第11期。。2021年12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2)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http://www.gov.cn/xinwen/2021-12/07/content_5659109.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曲折和坎坷中总结经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秉持依法治国的优良传统,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更加巩固与加强、价值内容更具有立体和层次感。毫无疑问,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旋律和价值根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唯有深刻体现人民性,坚持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才能确保中国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3)贺洪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及其理论价值》,《探索》,2021年第6期。。总体来看,应在马克思主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科学理论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和根本立场。围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价值底线,恪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人权保障法治化水平的价值评判标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

一、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价值缘起

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执行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属性,也是贯通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基本价值定位和逻辑主线。处在新时代和新发展阶段的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要厚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内涵,有着特殊的理论基础、历史程和现实境遇。三者之间互相融贯,共同阐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依法治国价值理念。

(一)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地位思想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共同构成了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揭示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及规律,突出了“物质性”;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论断揭示了人民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突出了“主体性”。“物质性”和“主体性”共同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正确打开方式。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最大限度地实现和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其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核心内容,回应了人民主体性的价值地位,揭示了社会发展规律。“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页。所以,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就要抓住人本身这一根本的行动载体,全方位凸显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以人为本”的法律观还是“以神为本”的法律观是区别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从“现实的人”的“实际活动”出发,揭示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真谛。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包括丰富的内容:“人是法律的主体,是法律的基础前提和基本内容。人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和发展动力。”(5)胡玉鸿:《以人为本的法律内涵》,《求是学刊》,2009年第6期。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观揭示了法律的真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深厚的价值根基。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观的与时俱进,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依法治国。

(二)历史进程: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传承

历史的厚重只有用现实来回应,历史的凝练唯有用现实来提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都是巨大的财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所走的每一步和取得的每一个成就,都在于坚持善于守牢这些财富。只有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能站得更高,走得更远更稳。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性就是最大的本质和财富,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最大本质也必然体现人民性。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始终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置于首选项和必选项。中国法治建设的每一步都浸润着人民的热血与热情,都离不开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观思想的宏伟指导。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毛泽东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建设的理论内核,邓小平奠定了“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江泽民胡锦涛丰富和发展了“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建设价值观念,习近平开创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依法治国价值观念的新境界。“以人民为中心”是一条逻辑主线,贯穿着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为全面依法治国价值体系建设规定了方向,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

(三)现实境遇:时代和人民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开启了新征程,全面步入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但“我们依然处在马克思主义所指明的历史时代”(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66页。,这个历史时代仍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抓住社会发展的“主体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的,“以人民为中心并非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要只挂嘴上或止步于思想,而是要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实实在在体现以人民为中心”(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213页。。只有真正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理解和认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理论实质,才能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贯穿全面依法治国的始终,做到知行合一。

全面依法治国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时代诉求为导航器。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新时代人民对幸福生活的价值诉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8)喻文德:《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意蕴》,《湖湘论坛》,2021年第3期。。人民的幸福生活体现在物质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等具体的日常行为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都是检视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侧面。因此,不管是人民所追求的幸福生活,还是人民所关注的重大问题,都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

二、价值底线:“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人民”是中央顶层设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高频词,激励着人们万众一心搞好中国的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从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凸显了人民地位,人民的利益越来越被关注,人民的权益也越来越被重视。这阐明了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贯穿到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和“一切依靠人民”的价值底线。

(一)“一切为了人民”: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内容

“一切为了人民”深刻诠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内容,也充分彰显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主旋律。“一切为了人民”不是响亮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地为民谋利益。“一切为了人民”就是人民群众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受益主体,是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把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愿望和人民的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一切为了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力和根本,没有动力驱使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潭死水。

首先,要解决好人民最关心的事情。人民最关心的事情是依法治国的着力点,追求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前提就是首先解决好人民最关心的事情。马克思认为人的需要包含三个层次:生存需要(吃穿住)、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吃穿住的生存需要就是人民最关心的事情,也就是医疗、住房、教育、环境、养老、就业、安全等。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确保“人民最关心的事情”的需要得到满足。

其次,人民的愿望是动力。人民的愿望是要求和期待,要积极回应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刚刚颁布不久的《民法典》,不但是一部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法典,而且是一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另外,如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基因编辑、无人机、自动驾驶等高科技创新的保护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要加快这些新兴领域的立法工作。同时,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促使了人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的权利需求和权利渴望也不断提升(9)黄晓锋:《马克思未来社会理论及其对新时代坚定“道路自信”的意义》,《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社会变革所带来的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导向和价值底线。

再次,要充分保障人民权利。一方面,确保维护人民权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全民守法,都必须把充分保障人民权利贯穿其中。立反映人民意愿的法、立保障人民各项权利之法。另一方面,依法保障公民享有最广泛的权利。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全面规定,成为其他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上位法。作为人民权利保障宣言书的《民法典》的颁布,更是为人民权利的保障带来了“更上一层楼”的契机。首先,确保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人格权、公民的财产权、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护。同时加强了对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这是对社会良好氛围的引领和规范,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最后,不断增强人民的福祉及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不仅是物质利益的满足,也是对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改善的期待,是公平意识、自由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保障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就是要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建设与完善,做好依法防控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这次学习的主题就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用了五个“关系”来强调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其中一个关系就是“关系人民生活幸福”。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人民幸福生活,既为权利人利益保护提供法律上的支撑,也为高科技成果由人民共享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二)“一切依靠人民”:人本主义理念的具体践行

“一切依靠人民”回答了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诠释了人民主体的磅礴力量,揭示了对人民主体力量的依赖。“一切依靠人民”昭示着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意识和智慧力量,确保依法治国的贯彻执行凝聚民智民心民力。

首先,要始终坚持权力行使的主体是人民,让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行使手中的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积极理性地参与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10)李涛:《“变”与“定”: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演进理路及新时代界分》,《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要始终确保人民对权力的监督地位,通过人民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利,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实现权力真正为民所用、为民所系。

其次,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需要人民所掌握、遵守和运用。法律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形式法治,而在于如何使形式法治转化为实质法治。“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1)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39页。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离不开全民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的多元实践。

再次,法治的权威需要人民来维护。法治权威强调政府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至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贯穿于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逐步构筑法治权威的过程。从历史辩证法角度看,法治权威具有相对性,追逐法治权威的行动一直在路上。法治权威的构建与维护离不开人民对法律制度的认知、人民对法治精神的认可和人民对法治的信仰。

最后,法治的治理成效需要人民来评判。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是衡量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成效的基本标准。习近平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1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第90页。坚持接受人民的评判,勇于接受人民的评判,将人民的评判作为动力和指引,落实人民对法治信仰的认同是法治建设工作的立足点。

三、价值行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决定论,也不是形而上的抽象思维,而是需要辩证地看待,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统一行动。充分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之中。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的程度和深度直接相关。从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讲,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是把人民的权利和福祉放在第一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没有终点,必须一直在路上(13)尹杰钦,滕茜茜,聂川:《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依据、维度及特点》,《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保驾护航,就难以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才能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方向,实现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二)党的领导统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架构

加强党的领导是为了更好地为依法治国提供政治保障。全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法理型政党的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推进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把党的领导全面地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同时,坚持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要从宏观整体和大政方针上给予指导,确保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建设的正确方向,彰显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民本属性。

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理念有机结合。从党自身角度看,要通过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其法治能力,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领导。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看,真正做到党领导人民进行有效立法,立法的过程要反映人民意志、利益和愿望。党的领导还要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公信,保证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坚持党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进行。

四、价值厘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核心要义

保障人权的法治化水平是衡量国家强大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坚持秉承人民在人权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将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让人权保障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当中。

(一)人权与法治的逻辑关系

人权是指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作为人应享有的人身自由以及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等基本权利。法律通过设定各种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调整和保障人民的主体权益和基本人权的实现。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法律是为人而存在。人权和法治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14)汪习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价值》,《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人权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灵魂,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与各国宪法的重要内容。而法治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离开法治,人权保障就是空中楼阁。实现人权与法治的紧密结合是各国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要坚持不断实现人权与法治的互动和融合。

(二)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状况、文化状况和现实状况的差异,所保障的人权种类和内容会有所侧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加,人权的种类和内容也越来越宽泛。时代在发展,人权发展也与时俱进。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发的贺信上明确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他指明了人权的价值主体,揭示了人权发展的本质,反映了尊重人权的根本指向。

人民是人权事业建设的主体力量和依靠力量(15)韩克芳:《改革开放四十年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成就、经验及展望》,《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11期。。中国共产党从人民的现实生活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人权的普遍原则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逐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和根本立场就是坚持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把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深刻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不断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大力加强法治人权保障,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最高价值目标,近年来人民的幸福生活指数明显提升,中国的人权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6)韩大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人权》,2022年第2期。。

(三)人权保障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

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充分实现和保障人权为价值标准,把人权保障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十八大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了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和文件,实现了法治和人权前所未有的结合与融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和重要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和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为其重要环节,并提出各项任务和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17年12月15日发表《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从“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夯实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加强党对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领导”“积极促进全球人权法治建设”等六个方面介绍了我国人权法治化保障取得的巨大成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也应当是全面保障人权的时代”(18)付子堂,朱林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在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中国以全新的面貌开启了人权保障法治化的新征程。

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都渗透着人权保障。在科学立法上,要不断促进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优化人权立法体制机制。基于《民法典》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通过完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立法,加强特定群体领域立法,为人权法治保障奠定坚实的前提和基础。在严格执法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权利利益。从政府角度出发,要明确行政权力的行使边界,约束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从人民角度出发,要依法保障人民的行政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通过政府和人民的双向发力,实现人权由应然到实然的转化,实现人权保障由文本到现实的践行。在公正司法上,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筑牢人权法治保障这一重要防线,确保检察权审判权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不管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要始终坚持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人权法治保障意识。构筑保障人权的社会基础,凝聚人权法治化的社会共识,激发人权保障法治化的内生动力。

五、价值目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体系的终极目标在于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对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在法治领域时代化的充分认识,是对全面依法治国与人的全面发展辩证关系的充分理解和把握。

(一)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的基础上,借助于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领域取得的成就,科学地提出了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学说理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学说理论为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人的解放”的核心内容,也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包含丰富的思想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离不开经济的高速发展、政治的高度民主、文化的繁荣昌盛,也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法治与人的全面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治是工具和手段,是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护航器、是确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道路桥;人的全面发展是依法治国的终极价值旨归,更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价值主题、价值目标和前进方向(19)李桂林:《法治价值观:以人的尊严为导向》,《法学》,2020年第4期。。诚然,新时代人的全面发展被赋予了崭新的内涵,更加需要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人的全面发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人的全面发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要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每个环节和层面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快速高质量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主体要素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人的全面发展主要包括:人的能力得到发展、人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到充分的发展等几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保障体系,其中人才保障属于首要因素,具有决定性意义。需要抓住“人”这个最广泛、最基础和最必要的主体,瞄准“人的全面发展”这个关键环节(20)王曼倩:《法治文化认同:人的革新与寻根》,《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将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首先是从思想理念上认清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其次在具体举措上加强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和法学专家队伍建设,同时不断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

(三)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

从终极价值意义上讲,人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本身。因此,任何一种制度设置都要秉承这一理念,既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又要观照到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也是将对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终极价值目标。以人为中心的法治建设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基本趋势,最大限度凝聚了社会共识,必然能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人的全面发展为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指明了方向。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有机统一,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归宿。人的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有机统一,人的现代化与社会的现代化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承载着推进现代化的历史使命,也承载着不断推进人的发展、人的现代化的时代重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决定了中国开展依法治国的价值定位、价值目标和价值行动。因此,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形成充分发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具体法治实践中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和价值归宿。

(四)人的全面发展依赖于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物质资料的生产。人的全面发展首先需要为人类的生产活动创造充足的物质资料,也即需要不断地发展生产力,更好地在法律的框架下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用法律形式固化已有的利益成果,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社会的稳定,最终促进物质资料的生产。同时,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自由平等。自由与平等是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价值追求。广泛地确认各种权利,有助于充分保护受侵害的各种权利,充分彰显民众的自由和平等。另外,社会的稳定和谐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创造人与政治生态的和谐共赢。

(五)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种场合多次强调,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并多次强调指出要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和价值目标所在。把人的全面发展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就要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能力的提升要从思想层面、制度层面、理论层面和人才队伍层面综合发力。其一,思想层面是先导。理念和观念层面的提升不能一蹴而就,全民法治素养和法治观念的提升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要通过全民普法教育、法治教育宣传等多种途径,以“润物细无声”方式达到法治教育的理想效果。第二,制度层面是依据。唯有完善的依法治国制度体系,确保法治建设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才能促进人民法治意识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具体来看,要构建一个制度体系网,通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等搭建依法治国的框架(21)刘强强,包国宪:《制度优势如何提升治理效能:我国政府绩效管理逻辑探析》,《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11期。。第三,理论层面是引领。法治理论源于法治实践,但最终目的和归宿也是为了指导法治实践。提升全民的法治能力,需要科学且严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引领。第四,人才队伍层面是支撑。依托法治人才队伍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厚植培养法治建设人才的土壤。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治国理政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依法治国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的双重统一。法治的价值属性和工具属性均对全面依法治国起着引导、规范和评价作用,也更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真谛。“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指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始终的主线。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从宏观理念上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从中观布局上构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格局,从微观上勾勒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逻辑主线。毫无疑问,深刻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意蕴,要时刻谨记“以人民为中心”这个价值底线,才能有效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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