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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风险防控及项目退出机制相关探索

2022-03-18李煌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环球市场 2022年11期
关键词:招商引资评估政府

李煌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一、造成招商引资风险的成因及后果简析

(一)不良投资行为导致招商引资风险

实际上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进行利益博弈的一个过程,最终是为了实现地方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双赢。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政府主要是负责通过项目的引进来推动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企业的投资行为则是要实现本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2]。以目前国内的招商引资体系建立看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通常需要在调查投资主体实力的前提下,针对企业上报的商业计划书进行全方位的审核,最后交由当地的相关部门针对企业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的具体发展要求以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判断。但目前我国政府建立的招商投资体系过程中,因为缺乏专业的评估体系,部分企业很有可能会做出各种不良的投资行为,从而导致政府所引进的招商项目完全不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要求,甚至出现不良项目占用土地资源等诸多问题。

(二)内外环境影响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益

从企业的内部环境看来,招商引资风险出现的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内部环境不够完善,从而导致企业的投资行为失败。如果企业的法人制度体系不够健全,或者经营管理工作水平不高,在正式进行投资之前尚未进行全方位的可行性论证,对于目标投资区域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没有形成全方位地了解,很有可能在企业进行投资之后出现项目经营困难或者是投资的行为失误[3]。

从外部环境的发展看来,国际经济形势以及国家宏观调控都会对招商引资项目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带来风险事件。对于那些外贸依存度相对较高的地区,一旦国际经济形势出现波动,地方企业的发展必然会遭受猛烈的冲击,直接影响到在各个地区的投资行为。

二、政府招商引资风险的防控策略

(一)投资方审慎选择

第一,投资企业的发展能力方面。这一方面的指标具体包括了企业的领导理念、员工意识、规章制度、经营状况和企业文化等。第二,投资企业发展的财务实力。相关部门和专业评估机构需要针对投资企业最近三年来的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偿还债务能力、现金流量、信用评级等方面进行深刻分析。第三,公司的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了公司制定的发展目标、产品市场前景以及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

(二)项目评价体系的建立

第一,外部资金投资的收益率指标。这一指标对外来企业的投资意愿将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并且当地招商引资工资发展状态也可以凭借这一指标进行科学的衡量及评估。第二,招商引资项目对于地方财政作出的贡献。这个因素是国内政府部门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落地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我国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有所加大的时代背景下,招商引资工作的落实能够有效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第三,招商引资项目在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需要针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拉动本地产业发展、吸收的劳动力数量、对本地公共事业发展的推动等方面所产生的综合影响进行分析。第四,招商引资项目对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具体需要对招商引资项目对当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产生的冲击和破坏进行全方位的发掘和分析。

(三)专业招商引资队伍的建设

政府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作为一项专业性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在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等方面的要求都十分明显,并不是任意的组织和个人都能够负责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和落地。为了进一步防范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事件,相关部门需要持续针对招商引资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将承办招标机制、委托代理机制、中介人奖励机制、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激励机制引入到招商引资项目工作中,确保招商投资工作能够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需求。同时地方政府也需要高度关注招商引资机构和工作队伍的建设,我国各地方政府在落实招商引资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和工作队伍,在合理分配专业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同时,从社会范围内吸纳在国际金融贸易、涉外法律和外语等知识方面具备明显优势的专业人员。

(四)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

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不但需要对最终项目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并且需要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规律、法则形成全面的认知,通常而言,中介咨询机构和企业能够成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政府则需要在招商引资工作过程中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从我国招商引资工作的长期发展以及风险规避看来,政府需要将自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逐渐淡化,通过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为招商引资工作落实提供良好的投资、创业工作环境氛围。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整合各种招商引进资源,并建立起协调、有序、规范化的市场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确保招商引资工作能够完全结合商业规律和市场规则,逐渐成为一种包括职能部门在内的,并提供对应指导的企业、市场及社会行为。

三、着力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引进项目制度和管理机制,有效提高招商引资风险的管理能力,有力降低招商引资风险

(一)规范项目的引进程序

以目前我国政府招商引资的体系建设看来,国家、省级、市级逐渐下放项目的审批权限,这就意味着基层政府需要在项目引进的过程中负有更大的责任,要求在防范各种招商引资风险事件的过程中,推动项目引进程序的规范化发展,有效地避免一言堂的项目引进现象。地方各级政府在关注项目引进的过程中,需要始终遵循其权限范围进行审批工作,对于国家要求限制发展的产业需要谨慎审批,并按照权限逐级向上级部门进行报批,对于禁止引入的项目则坚决不进行审批,有效地杜绝招商引资过程中越级审批现象的发生。地方政府同样需要针对项目引进的工作程序持续进行完善,需要完整地履行项目的洽谈、评估、投资协议签订以及立项审批这个完整的程序[4]。政府在与目标企业完成项目洽谈工作之后,需要当地招商部门在经过完善的项目分析之后出具详细的项目引进意见,并由当地的土地、规划、环保等多个部门进行联审联签,从多个层面形成有关项目引进的专业意见,在联审小组都不具备异议的情况下,项目可以进入接下来的评估程序,在经过评估之后的项目,企业、地方政府需要在遵照法定程序签订合作协议之后,落实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最终引进先前讨论的项目。

(二)形成项目评估机制

在招商引资的前期工作中,需要强化对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和评估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项目评估工作小组,分别将政府部门主管经济、科技、土地等方面的相关领导以及行业专家等共同纳入其中,用以有效针对引进项目实施评估,且需要在这一工作小组之下设立相应的办公室和招商部门用于负责招商引资之后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小组在针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的过程中,需要始终遵循是否符合当地政策要求,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是否能够保证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设立完善的项目评估工作指标,基本的指标可以包括产业的类型、投资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进步、环保指标等。招商引资部门需要针对引进项目的投资背景、市场竞争力、管理团队等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之后,提出完善的项目评估工作需求,交由项目联审部门进行联签之后将项目的评估资料进行提交,最后由领导工作小组召开集体的评估工作会议,形成最终的综合评估意见,以此来作为项目引进决策的重要依据。在项目经过综合评估合格之后,需要项目的投资企业和政府之间签订完善的投资协议。在投资协议签订之前,双方针对项目投资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多种内容在协议中给出明确的规定,并通过违约责任条款有效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约束,这也是为后期招商引资项目的监管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

(三)完善项目跟踪和责任追究体系

在项目协议签订完成并正式引进之后,当地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项目跟踪和责任追究制度。当地政府需要成立引进项目的建设督查机构,在项目建设运营中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督查工作,并且当地政府需要对项目领导人和责任领导明确给出规定,组建一个包括项目负责人、责任领导在内的层次化工作责任体系。招商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作为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引进、建设跟踪督察都是其主要的工作内容,责任领导需要由当地的政府部门领导担任,需要有效协调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在招商引资项目正式落地之后,当地政府需要以落地实际指标和投资协议规定指标之间的差距作为出发点,交由项目建设督查小组进行工作责任的追究工作,对于那些因为项目责任人或者是责任领导因责任履行不正确不全面而造成企业无法履约的情况,需要针对项目责任人、责任领导责任同时进行工作责任的追究。

四、引入项目退出机制,确保资源利用率

(一)项目后评估制度的持续完善

为了进一步控制招商引资风险事件的发生,地方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项目后评估制度。在企业和当地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之后,需要由当地政府成立的项目建设督查机构联合招商、国土、规划等多个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以及业务,分别针对投资企业的注册项目立项、开竣工、投产实践、用地控制指标等各方面的内容严格遵循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指标数据进行全方位的履约检查评估,并将得到的各部门评估结果汇总到项目建设督查机构,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项目履约评估结果,并将之作为投资项目扶持政策得以实现以及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条件。

(二)引进项目退出机制

在得到最终的综合项目履约评估结果之后,对于那些无法全面履行约定投资协议责任以及项目综合评估未能达到既定标准要求的企业,项目建设督查机构要对其进行督促整改工作,并对这个项目暂停政府所提供的各项扶持政策,如果项目在连续三年的时间里都能达到既定的合同综合履约效果的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将之纳入项目用地退出范围中,并且需要同一时间开始启动项目用地的退出机制。政府在和项目业主签订完善投资协议之后,如若业主方未能在30日的期限内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又或者没有完全按照协议内容进行独立法人公司的注册,也需要对其实施项目用地退出管理。在项目申报审批工作实施的过程中,如若项目业主借助虚假信息获得项目的相应的资格,并且由相关部门查证为实的,或者是在投资有效期内项目业主出于自愿终止协议,同样也需要纳入项目退出管理机制中。通常而言,对于那些投资强度、建设周期和容积率等指标达不到协议约定指标要求的已经在建设中的项目,可以要求企业签订对应的补充协议,进行期限化开发建设,而在到期之后仍旧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对于被列入项目退出范围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循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的实际要求将占用的地方资源强制收回,也可以进行项目置换

那些完全进入项目用地退出机制范围内的企业,政府在用地回收的方式中可以采取政府回购以及无偿收回的方式,其中的政府回购则是由政府部门委托专业的中介评估机构在全面评估投资企业资产的前提下,由政府直接投资收购。无偿收回则是政府在完全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以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依法无偿收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5]。对于那些存在着项目置换需求的项目,需要由当地的招商部门全面引入全新投资项目,并在项目的洽谈、签约、落实等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在招商部门的协调监督下,需要项目的用地方和置换项目方共同选择专业资质相对较高的评估机构,针对项目置换土地、房产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在全面签订置换协议之后,可以借助当地招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在交付相关税费之后,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针对土地、房产等方面的过户手续进行规范办理。

地方政府建立的项目用地退出机制能够针对长时间限制未开发土地或者经营不善而造成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过多占用发展资源等方面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审核之后收回其土地所有权,重新出让或者是安排全新的在建项目。这种方式能够进一步盘活各个地区的闲置发展资源,能够在增加土地储备的同时,保证土地资源处于一种合理开发利用的状态下,推动当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总结

招商引资作为政府推动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却有可能因为企业的不良投资行为以及政府外部监管不够完善等因素而产生不良项目占用土地等多种问题,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资源价值的全面发挥。为了有效防范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事件,我国政府需要从项目的引进、评估等多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管理程序,并针对不良企业投资行为实施项目用地退出机制,以便保障当地的土地资源价值能够全面发挥,推动当地经济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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