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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的障碍及对策

2022-03-15张一伟

时代金融 2022年2期
关键词:校园贷借贷信用

张一伟

近年来,校园贷市场野蛮生长、乱象丛生,频频曝出负面消息,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强烈关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暂停了网贷机构校园贷业务,并鼓励银行参与校园贷也是近年以来监管一直计划落实的方向。

随着相关监管规定的落地, 越来越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校园金融市场。相比于此前市场上多数不良校园贷直指其高利贷性质,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对于治理校园贷乱象、保障在校学生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目前,监管机构多次出台政策鼓励银行推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校园信贷产品,但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的实际情况还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面,第三方互联网借贷平台具有申请门槛更低,使用便捷,契合大学生消费场景与消费习惯等;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多层次信用信息共享,银行业传统的征信模式对于征信空白的大学生群体很难发挥作用。大学生普遍欠缺还款能力, 信用意识不强, 金融认知缺乏。银行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进行规范催收, 是银行校园贷产品能够稳健发展的后续考验。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高校在校大学生人数达到3285.3万人,且高校招生人数逐年递增。在校大学生消费金额突破5257亿元,消费增长率平均每年增长接近5%,这使得大学生金融成为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围绕大学生群体的各类金融借贷服务也成为各类金融公司的热门业务。在“校园贷”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部分贷款机构利用大学生消费约束力不强、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对在校生进行诱导式营销,使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甚至造成一些轰动社会的恶行借贷事件。有鉴于此,2015年至今,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8个规范性文件,通过禁止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加强大学生消费观引导教育等方式对校园贷问题进行规范治理。

校园贷是应大学生群体客观需求而生的,“一刀切”地“堵死”不如“疏堵结合”,关键在于如何加强其监管,规范其运营。2017年至今,银保监会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多项文件,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并要求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相信银行的参与有助于构建良好的校园金融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但我们也应意识到,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尚存在一些固有的局限,要使其积极作用有效发挥,就必须先拔丁抽楔,排除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二、银行主导的校园信用借贷产品的发展现状

(一)银行发行校园信用卡业务发展现状

在各类网贷产品推出之前,校园信用卡是我国银行专门面向在校大学生提供的最主要的校园借贷工具。早在2004年9月,广发银行发行了国内第一张大学生信用卡,并由此带动各大银行跟进效仿,大学生信用卡在大学校园兴起,但由于風险控制不力,出现大量客户还款逾期,欠款难以催讨的问题。对此,2009年7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规定“对于18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学生群体,须有第二还款人提供书面担保且能证明其收入来源,才能发放信用卡。”这一规定几乎将大学生群体排除于信用卡业务之外,导致校园信用卡迅速“降温”,而正规校园金融业务的空白也成为各类非法校园贷恶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出台鼓励银行开展正规、阳光的信贷服务,引导校园贷走“正门”的相关政策出台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等15家银行再度推出了校园信用卡业务,但此前存在的学生信用状况难以把握、业务风险难以控制的问题仍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如何给在校学生确定第二还款来源成为校园信用卡业务开展的障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及其相关业务的竞争也为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校园信用卡重返校园后的发展情况远不及当年那般火热。

(二)银行主导的校园网贷产品发展现状

互联网借贷平台是当下大学生最主要的贷款渠道,正规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有着较为严格的信用认证体系,通常通过身份证和学籍认证双重标准认证贷款人真实身份。自2015年开始,阿里巴巴、京东、美团、新浪等多家互联网企业相继开展网络消费信贷业务,如蚂蚁借呗、京东金条、美团借钱、微博借钱等。这些平台可以面向在校大学生提供信贷业务,依据用户在其平台上的消费记录测算其信用情况与还款能力,并据此提供不同额度的借贷服务,具有程序正规、方便快捷特点,年化利率在15%左右。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各大银行也依托网银、手机银行等平台,围绕大学生消费需求相继推出校园信贷产品,如中国银行推出“中银E贷·校园贷”、招商银行推出的“大学生闪电贷”、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金蜜蜂校园快贷”等。相较于各类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的信贷业务,银行提供的校园信贷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在保持期限灵活、使用方便等特点的同时,利率更低,年化利率在5%-6.2%之间。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银行提供的校园贷产品利率更低,学生还款压力较小,消费者权益保护到位,但其贷款仅限于对极少部分地区和高校学生开放,发放规模较小,被大学生了解及使用的程度远不及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的信贷产品。

三、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的障碍分析

(一)互联网借贷平台信贷产品更契合大学生的消费场景与消费习惯

在移动支付、网络消费蓬勃发展的今天,我国移动支付覆盖率已经达到极高水平,而青年群体无疑是其中的主力军,大学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移动支付的普及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大学生在消费时对货币的直观感受,同时也弱化了大学生更难对冲动消费、透支消费等行为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网购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重合,线上消费、移动支付与消费借贷之间的高度联系为各类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打造开展互联网借贷业务,构建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天然的便利。相关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贷款业务给予客户更加优质的网络消费体验,同时又可以通过运营网购平台和开展移动支付业务促进贷款业务的发展。对于在互联网高度活跃的大学生而言,淘宝、京东、美团等在其消费结构中占有较大比重,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更是其最主要的移动支付工具,使用各类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借贷产品对于大学生而言更加便利,与其消费场景与消费习惯更加契合。

(二)互联网借贷平台贷款门槛更低更便捷

以“蚂蚁借呗”为例,其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价并确定其借款额度的背后是阿里巴巴庞大的用户消费数据的支持,而相较于各类互联网借贷平台,银行显然没有此方面的优势,难以对大学生的信用状况与还款能力进行准确判断。作为征信“白户”的大学生给银行开展校园贷业务带来极大的障碍,大学生缺少消费约束力、低还款能力特点会给银行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增加坏账的可能性,增长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须对大学生的信用情况与还款能力进行谨慎判断,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核程序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虽然申请程序并不复杂,以“中银E贷”为例,仅需要填写详细的住址信息并填写一名亲属作为联系人,但比起其他几乎仅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就可贷款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显然后者操作更为便捷。此外,银行对于校园贷申请的审核也更为严格,可能不被通过,基于大学生追求独立以及将“校园贷”行为作为个人隐私的心理特点,“填写联系人信息”的步骤也较易引起大学生的心理抵触,而促使其选择其他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贷款。

(三)银行缺少参与校园贷治理的动力

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的障碍除了体现在以上客观方面,还体现在银行自身缺少参与校园贷治理的动力。在银行的风控模型下,主要是根据借款人的征信状况、收入情况和担保人资质进行贷款审批,而这与大学生征信空白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特点相矛盾。校园贷市场“小额分散”的特点下,传统银行的工作模式很难平衡校园贷的成本与收益,这种问题在难以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情况下更为严重。传统银行信贷模式应用于校园贷市场显然受到较大的局限,这与银行趋利避害、追求最大利润的原则相矛盾。

四、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的合理对策

从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的角度来看,银行向大学生提供的正规信用借贷产品利率合理,大学生还款压力更小,且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机制更加完善,目前阻碍银行校园信用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缺少有效的信贷风险防控机制。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大学生信贷风控体系。

(一)加强大学生金融风险知识宣传

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了广泛影响,许多在校大学生跟随社会大潮参与到炒股、购买基金、贷款等金融活动中。但由于缺少社会经验与独立生活经验,大学生普遍辨识能力较弱,自我约束不强,在好奇心旺盛的同时缺少对金融活动中风险责任的正确认识,在消费水平不断提升而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更容易受到各类理财、信贷产品营销的引导,也因此成为此类金融产品营销及非法校园贷、套路贷诈骗的主要目标。

银行校园信用借贷产品相对而言,在安全性上具有较强的优势。同时,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支柱,应当承担发挥普惠金融示范作用、促进校园贷市场的健康发展的重大责任。由此来看,不论是从银行校园信用借贷产品的优势宣传出发,还是从银行本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出发,都应着力加强大学生金融风险知识宣传,提升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与反诈骗能力。银行与高校在此方面具有目标追求的一致性,可以高校合作开展相关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即可以实现银行的社会价值,发挥银行的示范引领作用,也拓展了银行校园信用借贷产品的宣传渠道。

(二)创新大学生信用评价机制

银行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需要依赖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而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采取央行征信为主,市场化持牌机构为辅的框架,目前我国市场化持牌机构只有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两家,距离形成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在形成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实现各机构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之前,对于征信空白的大学生而言,传统的征信模式很难发挥作用,因此需要针对于大学生创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专门的信用评价机制。

美国校园贷市场相关经验表明,成绩优秀的学生通常很少出现违约行为,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期提供贷款可以鼓励和帮助这些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并取得成果。因此,可以将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学习成绩情况等因素纳入大学生信用评价指标,可根据學生的在校表现情况设置不同的借款利率与借款额度。当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有一些学者在分享国外经验时忽略了校园贷在国内外语境下的不同内涵,应当注意的是,“校园贷”在我国的语境下主要针对消费贷款,通常不指代助学贷款。我国拥有完善成熟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贷款,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学生毕业工作后进行清偿。对于大学生消费贷款而言,一方面,我们要提供安全、正规的贷款渠道,另一方面,应当引导大学生建立健康的消费观念与消费习惯,消费借贷可以作为大学生在必要时的一种资金周转措施,但对其应当采取刻制而非鼓励的态度。

(三)完善大学生贷款第二还款来源保障机制

根据银保监会2021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时需要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是指借款人的工资、经营收入和其他稳定投资理财收益等第一还款来源以外的其他可保证正常还款的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大学生通常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和个人资产,主要依靠家庭给予经济保障。因此银行向大学生发放消费信用贷款时,必须落实其第二还款来源,以起到分担风险,增强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性的作用。实践中,在申请银行校园信用借贷服务时,通常要求大学生在申请贷款时填写自己的家庭成员作为联系人,而大学生之所以选择申请消费贷款,往往是因为某些原因不希望或不便于向家庭寻求资助,也就是说,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的场景在很大程度上与银行的这种第二还款来源机制相矛盾,这也是大学生更倾向于选择第三方平台进行消费借贷的原因。

有学者提出可以将融资性信保引入银行校园信用借贷业务,作为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融资性信保是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具体可以包括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融资性信保以贷款履约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只要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按约履行偿还义务,保险人就要现行赔付债权人损失。对于大学生而言,融资性信保可以起到增信作用;对于银行而言,融资性信保提供了可靠的安全保障;对于保险公司自身,这是一条进入校园贷市场的可行路径,并可据此平衡银、客、保三方利益,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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