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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关于离婚自由的争论

2022-03-14

运城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旧式男子子女

伊 纪 民

(安徽大学 历史学院,合肥 230039)

1922年《妇女杂志》发行离婚问题专号,以讨论离婚是否自由为旨归,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激烈的社会热议。正如《妇女杂志》编辑所说:“本号中的文字包括各种意见,我们不敢希望立即有解决的方法,不过想作为公平的讨论,使一般人注意罢了。”[1]关于离婚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主要围绕离婚原因和离婚法律等方面展开的。近年来,以期刊为视角分析民国离婚自由的研究,展现出可喜成果。其中,1922年《妇女杂志》关于离婚自由的争论屡被提及,比如赵秀丽将参与争论的知识分子分为主张离婚的激进派、反对离婚的保守派和折中派,并对他们的观点作出诠释。但是,赵秀丽仅看到这是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的一场博弈,并未对争论的内在理路作出探析。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妇女杂志》离婚专号中相关文本,对这场争论中涉及的离婚难的原因、离婚问题中新旧思想的冲突、离婚的救济法和离婚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便深入了解20世纪20年代初期国人在离婚问题上的主张,增加对民国离婚史的了解,并对正确认识和解决当下的离婚问题提供参考。

一、争论中新旧思想的碰撞

在1922年《妇女杂志》引发的离婚争论中,最突出的焦点是新旧思想的交锋,有支持离婚自由的,有反对离婚自由的。其争论焦点主要有三个:传统贞操观与新性道德观,离婚与家庭、子女问题,男女离婚权问题。

(一)传统贞操观与新性道德观

封建社会极为重视女子的贞操。在清代,政府颁布了一套完整的贞节表彰制度。“据江苏甘泉县(今扬州市)资料,该县自光绪七年(1881)至宣统三年(1911)的31年间,共旌表孝节烈妇女900余人……湖南桃源县清初至同治时,共旌表节孝妇女621名。光绪十六年(1860)奉旨旌表139名。十七、十八年采访得旌表者74名。”[2]405可见,直到清末,民间对贞节观念还是非常看重。紫瑚在《妇女杂志》上刊载的文章中指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和娶失节妇便是失节的话,正和从前所谓有人娶被休妇人也是犯奸淫的话一样,还极有力的支配我国现在的社会。”[3]一些不赞成离婚自由的守旧派认为,离婚自由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是违反了千年来对妇女贞操道德的要求。男子离婚可以再娶,女子离婚却要保持贞节。“他们的根本观念……肯定人性是坏的,如果婚姻说是可以自由解散,则道德必定要堕落,风化必定败坏,男女必定纷乱。”[4]对此,主张离婚自由者反驳道,“主张这种道德的,才是不道德,因为他们不但把女子看作非人,还把男女关系看作只是单纯道德性的关系”[5],并且认为这是一种自私的行为。离婚是离婚,贞节是贞节,两者是不应该混为一谈的。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贞节?李季诚认为:“因真正的自由恋爱而结合成为夫妇的男女,在恋爱的心理未断或已断而未将婚姻正式解除之时,不再与第三男女因恋爱而发生性的行为。”[6]可以说,他们提倡新的性道德,是要求破除旧有传统的贞节观念。简言之,贞节并非要求妇女从一而终。

(二)离婚与家庭、子女问题

离婚不仅是男女之间的事,更关乎家庭问题。中国传统社会素来注重家庭,重视家族,离婚势必让家庭破裂,让家族蒙上羞耻。有论者谓:“社会(人类的组织)是家庭组成的,若家庭时常的破裂,社会必紊乱;若家庭都破裂,则社会虽依然社会,恐怕已变了性。现代社会的制度,固然不好,恐怕变性的社会还要坏到十分。”[7]不仅如此,他们还用离婚带来的子女问题支持他们的论点:离婚自由不仅会使离婚率上升,社会动荡不安,而且对于下一代的子女也是有害的,因为离婚之后,子女的教育成为问题。“对于儿童,可说是没有再比父母更好的,生理卫生学家,还验得以动物乳代人乳,总没有人乳的好,乳母的乳,总没有生母有的好。历来为儿童设立各种教养所,总不能有大成效。”[8]而且子女成人之后,其感情道德也不会好,由此强调离婚自由的危害性。另一方面,主张离婚自由者认为,离婚自由对于社会,对于家庭,对于子女都是有益处的。他们认为,“离婚是改良结婚的条件,是救济不良家庭的应急术。建设理想家庭的急先锋,更说不到什么危及社会的秩序安宁”[9]。“对于子女,自然须负责,但若事实上决不能继续夫妻关系时,何必因此再勉强同栖于室。否则为子女者反从这无爱情的父母间感受许多恶影响呵,所以为子女的训育起见,无爱情的夫妇,特别该分居,换句话说,更该离婚。”[10]离婚是离婚,子女是子女,不能因为子女而选择不离婚,这是轻视自己人格的表现。“若恋爱已失,徒为子女之故,而使婚姻的关系,年复一年的继续存在,与卖淫有什么分别?并且情义已绝的夫妇,勉强同居,家庭之间,呈暴戾乖违之象。这种现象,必无形之间恶化子女的气质,而影响与他们未来的命运。”[8]加之离婚之后,父母并不是不再养育子女,双方以各自的责任继续抚养子女。在观察社会的离婚案件后,有论者得出结论说“如果夫妇的不和直到了情愿离婚的时候,则子女们与其住在这样不和的两亲底下,反不如随父亲或母亲的人,更为幸福了”[11],所以子女不应该成为离婚自由的阻碍。可见,主张离婚者把离婚当作改造家庭、改造社会的武器以及接受当时新思想、新作风的重要途径。

(三)男女的离婚权问题

古代男尊女卑的社会中,离婚权为男子所特有,七出之条,便是男子行使离婚权的依据。“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12]2只要妇女有其中一条,男子便可以提出离婚。男子可以自由处置妻子,“而且在事实上,更像‘蒸梨’‘叱狗’之类,也都可以出妻,并不拘什么七出。在这个时候,所谓离婚的权利,完全由男子把持”[3]。有论者认为这是不平等的,“这种荒谬极的离婚法,根据在:(1)男尊女卑思想(2)男女道德标准的不一致(3)贞操观念”[13]。主张离婚自由者指出,两性是处在平等的地位,离婚权利应当同等赋予女性。他们遣责离婚权的不平等,分析不平等的背后原因,呼吁赋予女子离婚之权。

二、新旧思想交融中的自由离婚

1922年《妇女杂志》关于自由离婚的争论,在具体的离婚实践中也引起回响。

(一)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成为当时男女双方离婚的新方式。《申报》的公共公廨讯案汇录栏目时有关于离婚诉讼的案件。诸如,“妇人陈秀英,延许理律师,诉其夫陈祥生虐待请求离婚案。结果着两造互商和解,倘和解不成立,再行续审”。又如,“赵孝林与其妻赵岑玉珍互控离婚案,结果展期四礼拜再讯”[14]。观察这些离婚诉讼,多为女子因不堪虐待而提出,最后他们在法律的调和或判决之下,双方解除婚姻或继续维持。在法律保护下,离婚不再是传统的单(男)方权利。而在实际诉讼中,却遭遇不少问题。不仅是因为法律条例的限制,还有对诉讼离婚的判决上也有相当程度的限制。在新旧思想交融中的社会,法律条例和诉讼判决中也体现着新旧思想的碰撞。

1. 北京政府时期离婚法律条例及问题

民国的《民律草案》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于1926年修订颁行。但是对于离婚的案件,“法庭也就只好一面相度情势,采用那自由心证主义,一面引用那没有颁布的民律草案,来敷衍塞责;但求宣读了这本判词,就算他的义务尽了”[15]。在这场争论发生时,《民律法案》尚未完成修订,但其涉及离婚的法例仍一直为庭审所援引。此外,在实际的离婚裁判中,大理院还有明确规定(见表1、表2)。

表1 裁判离婚之原因

表2 不得作为离婚原因者

这些条文的确有可取之处,保障了女性的提请离婚之权;确保了其中一方离婚后因离婚而陷于困苦境地时能获取抚养费;只要两者同意,双方可以达成离婚协议。在判决中,不同意随意离婚的行为,而且重视女方的利益。对于男性而言,这些条文,限制了从前可以随意离婚的行为,而且丈夫或其家人对其妻子有虐待或者重大侮辱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离婚的条件。若是丈夫诬告妻子犯奸或卖妻为娼都可以被判决离婚。这类条款体现出对男性行为的抑制和对女性的保护。但是,这些法律条文也体现出对女子离婚权的抑制。女子如果因为被强娶而提出结婚,强娶不能成为离婚原因。只有男子强娶了别人的妻子时才可以离婚。那么,之前被强娶的女子就难以实现离婚。其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提起离婚之诉”规定,妻子和人通奸,丈夫便可以提起诉讼;而丈夫因奸非罪被判处刑,妻子才可以提起诉讼。对此,夏梅女士怒道:“中国男女间处处存着一种片面的不平等的观念,就离婚问题而论,什么道德、法律,也都是片面的,以男子为中心的……请看那第二项妻与人通奸者和第三项夫因奸非罪被处刑者比较一下,便不平等极了!和那刑律里,男子奸处女或寡妇是不为罪的,不是荒谬之极么?”[16]徐思达也认为这是不可的,“我国离婚法,向认妻与人通奸者,夫可提起离婚之诉,而夫与人通奸,则非因奸非罪被处刑者,不能成为离婚原因,男女之间,殊欠平允”[12]7。再有,法律忽视了蓄妾的问题。法例中只是规定重婚者才可以提起诉讼,蓄妾不能成为离婚原因。按照法例规定,“婚姻须呈报于户籍吏登记后,发生效力”[17]350。婚姻既然要经过登记后才被承认,那么不登记不就是默认两人在法律上是不构成婚姻的?这不就是允许男子纳妾?此外,在监护权问题上,男女双方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草案规定,孩子的监护权在夫手上,除非是已经有契约规定。综观以上种种法例,虽有进步之处,但仍然存在很大缺陷。虽然没有绝对的禁止离婚,却有严格限制。在判决离婚时,也有相当的规定。实际上,对女性的抑制远大于对男性的抑制。瑟庐评价道:“虽然关于离婚的条文,还有很多可议的地方……这确不能不算是妇女地位上进的表象。然而这并不是编订民律的先生们,有意打破那家族制度,援助许多被压在十八层地狱的妇女,实在因为和文明各国的法律比较起来,似乎相差太远的缘故。”[18]

2. 离婚诉讼在现实中的困境

实际上,离婚诉讼中面临着种种问题。首先,司法部限制离婚,说“离婚一事,苟有具备一定条件者,固为法律所不禁。惟是若不稍寓限制,则与风俗前途,大有影响。此后各法院对于受理请求离婚之件,务须严加取缔,而对于双方手续非十分完备者,尤不宜照准离异”[18]。可见,司法部是严格对待离婚案件的,认为若是离婚增多必定会使社会风化败坏。其次,女子提起诉讼后,遭遇多方阻难。如浙江仙居县一名叫凤子的女人因不满意现行的婚姻,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在“一九一九那年十月,仙居县堂论以不合离婚条件判令完聚。不得已提起抗告,请仙居县转送复邮寄浙江高审厅催促诉讼进行”[19]。后来,在再审时直接被强制执行原判。在张任天先生(仙居县望族,也是当地知名的教育家)和当地一些教育界名士的相助下,知事终于判离。这些教育界名士,或出资,或力说离婚的合理性。对于凤子的离婚案件,他们的努力不可忽视。由凤子一案可以得出几个结论:“一、女子无代议士,我们女子想从法律里面,找寻我们的人格人权,是没有用的。二、女子无司法官,我们女子想用起诉抗告等手续,求救于司法机关,是没有用的。”[19]从凤子一案中可以知道,当时的离婚诉讼存在很多问题:在法庭上,知事甚至会不严格执行法律应有之程序判决案件;女子缺少话语权,男子的声音在实际上更为重要(凤子因为得到教育界先生的帮助,最后才被判离)。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离婚的另一种方式。1921年,对山西主动离婚者的调查显示,男子主动提出协议离婚的数量远多于女子,双方一起提出的数量所占比例更大。全年共有2129件离婚案件,协议离婚者占一半以上。协议离婚成为离婚的主要手段,甚至还有新青年把离婚刊登在报纸上,以告知亲朋好友。荆生便戏称,这是一角钱的离婚,“这离婚广告………是登在分类广告栏里的,每日大洋毛,一总登了一天,所以广告费是总共一角钱。像离婚这样重大(虽很平常)的事件,要使亲友周知,却只花一角钱,登一天分类广告就了事……”[20]民国时期的协议离婚并不少见,如陆小曼和王赓,杨之华和沈剑龙,蒋梦麟和孙玉书,这些协议离婚在报纸上常可以找到线索。

1923年《妇女杂志》第2期刊载了东南大学教授郑振壎《我的婚姻史》一文(署名旷夫),文中记载了郑振壎和他旧式妻子的婚姻史。他们两个是旧式婚制的结合。结婚之前,郑振壎要求女方要放足,要读书。实际上,女方并没有做到这些要求,而且父母也不同意。这使郑振壎不满意,但是也没有提出不结婚的要求。结婚后,郑振壎感到很痛苦,因为两个人没有共同话题,几年的婚烟生活并不如意。后来,郑振壎举家迁至北平。在北平的日子,郑夫人想要学习,但是郑振壎故意为难她,最后不得学习。长期的婚烟不美满,加之孩子早夭,郑振壎提出了离婚。这件协议离婚案件涉及的是一个新知识男性与一个旧式女子的离婚。在未结婚之前,受到新式教育的郑振壎,并没有反抗旧式婚烟,而是选择有条件的接受。在后续的婚姻生活中,郑夫人想要学习,却被丈夫故意为难而不得学,反被丈夫认为没有强烈学习之心。旧式女子主动提出学习已不是易事,但想不到竟会遭到丈夫的阻拦。

无论是怎样的协议离婚,都是因为对旧式婚烟不满。从郑振壎先生的婚姻中,可以窥探出当时的新青年言论和行为往往不相符,还没有巨大的勇气接受新式的婚烟。在实际的婚姻生活和离婚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东西太多了,家庭问题、父母观念都是不易撼动的因素。说要提倡妇女解放,但是男子反而成为拦路虎,女子在婚姻中的弱地位并没有改变。

三、离婚自由的救济法

离婚自由遭遇旧式婚律与传统习俗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离婚案件多发,旧式女子被无情的抛弃,因离婚而自杀的人数增多,自杀者不仅包括女性,还包括男性。对于男性来说,不少是因为受到多方阻碍而不得离婚,故而选择自杀以结束这无爱的生活。小岑在《离婚不自由的悲剧》中介绍王德绪案例,“殆全因感受不良婚姻之痛苦而处于厌世自焚”[21]。而对于女性来说,不少是因为离婚后无法自立或者没有脸面见人而选择自杀。这些社会悲剧,迫使国人不得不思考离婚自由这一主张是否正确。到底应不应该实行离婚自由,到底应该怎样实行婚姻自由,针对这些问题,1922年《妇女杂志》展开了一系列探讨。

(一)改造旧式女子

在实行离婚自由上,改造旧式女子是首要问题。当时的离婚大多发生在新式男子和旧式女子之间。对于已嫁的旧式女子来说,自由离婚与她们长期以来所接受的闺阁教育存在背离,突然离婚,会让她们无所适从,以致“女子因被离异而自杀的,也不止一二”[3]。再有,即使不自杀,她们被离异后甚至想要留在夫家当奴婢,苦苦哀求:“你也尽可不把我当作你的妻子看,只要你肯允许我不从你的家里出去,即使叫我做下,也都情愿的;否则我只有削发为尼。”[3]旧式女子之所以要恳求成为奴婢,因为她们被离异之后,生计成为首要问题。因此,要实行自由离婚,必须对旧式女子进行适当改造。

1. 女子要经济独立和受教育

改造旧式女子,首先要让她们经济独立。经济独立,才能让她们离婚之后还能生活下去,不用为未来的生计问题而担忧。而且一旦拥有经济独立权,她们也就有了提出离婚的强大后盾。顾仲绮认为:“在女性方面,现在当即速谋经济的独立,为离婚的后盾,断不可单受丈夫的哀怜和规劝,自己低三下四的服从丈夫,以堕落自己的人格!”[22]同时应该开放职业的种类,以便妇女谋求经济独立。陈望道指出:“要自由离婚的实现,使一切因难不复存在的方法,仿佛不出(一)阐明两性道德,(二)经济独立两条路。”[23]在经济独立的同时,女子也应当接受教育。自晚清以来,女学逐渐兴起,但是还有不少已婚和未婚的女子没有接受过新式教育,因此不能理解新观念和新事物,不懂得离婚的真义所在。梦苇认为:“要教育普及之后,才可以实行离婚。”[24]缪金源则主张用闺阁平民教育来代替离婚。他们希望女子不能不明不白的被离婚,希望女子接受新式教育,能够了解离婚的意义是什么,以免受到更大的伤害。有了经济独立并接受教育新式之后,旧式女子对离婚会有一个重新认识。

2. 男子应帮助其旧式妻子进行改造

改造旧式女子,需要男子的帮助。男子的学识和财力往往要比女子优等,梦苇认为,“必须使男子对于他无爱情的妻子,尽力加以帮助,使她能够觉悟,否则只想离婚,绝不为她前途设法,不但将来的状况益加混乱而且也是人道之敌”[25]。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男子与他旧式的妻子离婚之后,男子应当给予财力的支持,使得女子不受生活的困境。《民律草案》规定,如果一方因离婚而陷于困境,另一方应该给予抚养费,直到一方困境解除或另嫁娶。除了抚养费,男子也要帮助女子求学。在1922年的一份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解除后,一切行动不受任何人之支配,自解除婚姻之日起,三四年内,口口口君供给口口君求学费口口元。一、口口君所入之学校,君当负选择之责……”[26]夫妻离婚之后,丈夫提供学费让妻子接受教育,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梦苇女士认为:“男子提议离婚,必须供给女子——指生活的确不能独立的女子——生活费。男子供给女子的生活费,自然是以她找着对手为止;但她不愿再嫁,亦须长期供给。”[24]九如认识到,现今离婚不是不可行,而是“惟当兹过渡时代,我国妇人之经济与地位都较其夫为劣等,妻离异其夫固属少见,然亦无甚危险之发生。若夫离其妻,则当稍顾人道矣。如生活及地位上均当与以相当之保障”[27]。男子此时的帮助,可以说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

(二)谨慎地结婚与离婚

传统婚姻很大程度上是不讲究恋爱与否的,只看重家庭,两者的结合更多出于家族利益的考量。因此,新青年会因无爱而离婚,而在离婚实施的过程中或离婚后自杀的人数也很多。再者,因为受到了自由恋爱和自由离婚思想的影响,青年的离婚举动往往是因为反感旧式婚姻所带来的。但是旧式婚姻中就没有爱情吗?旧式婚姻就一定要破除吗?另外,新青年往往不会考虑另一半的意愿就直接单方面提出离婚或逃婚,没有考虑对方的感受和处境,这是自私的行为。所以,避免自由离婚带来的悲剧必须改革婚制,订立新的结婚标准,反对盲目离婚。

1. 结婚的前提

怎样结婚才是好的呢?饶上达认为:“结婚的时候,不要弄成君主式、专制式、畸形或暂时的家庭,要造成民主式、共和、快乐而永久的家庭。”[8]传统婚姻的决定权不在即将结合的男女双方,而在双方父母手上。《民律草案》规定,结婚需要经过父母允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没有父母的允许,结婚不发生效力。所以,“首先要变革传统的婚姻,婚姻的主动权是在结合的男女双方手上,而不是被父母所把持的。其次,男女双方的结合,必须是要以恋爱为前提。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便是两性彼此恋爱”[28]。五四运动时期,自由恋爱的观念已经在青年知识分子中间广泛传播,“在新青年的眼中,爱情已经是婚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首要的要素”[29]349。若是没有爱情的结婚,是不道德的,而且是相当于犯罪。“维系夫妻间唯一的原素,是爱情。由爱情结成的婚姻,方为正当。否则,就和强奸无异,是极不道德的事情。”[30]在文明的、自由的社会里,婚姻必须是恋爱双方的结合。最后,除了恋爱之外,“结婚要有相当的经济,学问才可以”[28]。选择配偶的时候,应当慎重。没有大致相当的学问,大致相当的经济,或许结婚之后,两人的矛盾会不断增加,使得两人的爱情消磨掉。爱情、结婚主动权在男女双方,选择配偶要慎重,这些是结婚的前提。只有这样,婚姻才会美满,才不会使离婚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唯有在双方有大致相当的经济和学问基础时,离婚自由才变得可能。因爱而结,不爱而离,不因女性在经济与精神上的依附问题而难以决断。

2. 反对盲目自私的离婚

很多人赞同离婚自由,但是有些人认为这要建立在恋爱结合的婚姻基础上,不适用于当时处于过渡阶段的历史时代,因为他们看到离婚会让当时的社会发生诸多问题。首先,当时的青年,离婚太过于随便,太爱把爱情放在口中。顾仲绮说:“我是赞成离婚自由的人,但对于一般盲目的青年,因和他人有爱情的关系,便淡泊了自己的妻(或夫)的爱,于是吹毛求疵,无中生有,硬要搜寻一些错误出来,从而提出离婚问题,这种片面的离婚,我绝对不赞成的。”[26]缪金源亦说:“我赞成一切人离婚,不赞成青年男学生和智识缺乏的老婆离婚!”冷泪也认为不可轻易离婚,“现在一般误解自由恋爱的青年,开口说恋爱,闭口说恋爱。实则什么是恋爱?恐怕还闹不明白。他们这样的误解,就弄得要和他的妻离婚,离婚之后便和他所爱的结起婚来,他们既有了这样的误解,对于他自己所爱的一旦有了冲突,又和他离婚了。这样胡闹下去,有许多纯洁的女子就上了他们的当了”[31]。当时的离婚案件,大多发生在青年男学生和旧式妻子身上。男学生接受教育之后,发现爱情的意义,便向旧式妻子提出离婚。旧式的妻子是不情愿的,甚至有男学生会因为旧式妻子没有学识而提出离婚。陈德征说:“我觉得过渡时代,最容易把性欲误为大部原因的相爱,误为纯洁的恋爱。这种错认,是没法免除的。不过,与其犯这种误认,不若谨慎从事,已婚的慢一步离婚,当结婚的动机发生的时候,未婚的慢一步结合,当性欲促成结合的时候。”[32]所以,在青年并没有懂得什么是爱情的时候,不要随便离婚。旧式婚姻的结合也不是不能培养出感情的,男子或女子都不应该盲目离婚。固然可以因为无爱而离婚,但是在中国过渡时代,离婚应该慎重。

其次,当时的离婚大多数是单方面的离婚,这是自私的行为。结婚要两者同意,为什么离婚只需单方面同意就可以呢?当时一些青年,因为受了旧式婚姻的压制,想要离婚,便单方面提出解除婚姻,甚至逃婚,离开家庭。这是不管另一方的感受,完全是自私的举动。也有人反对说:“不必双方同意,是要一方面提议,马上就可以实行;不必问那方面愿意不愿意。因为不能以一方面的不愿意,却使那方面丧失毕生的幸福。”[33]但是同时,若是单方面离婚,势必会使另一方受到伤害。刘心如认为:“单愿的离婚应当自由,但并不是在现在社会制度中所可能的。在现社会制度中,妇女主动的单愿离婚可以自由。”[34]受制于时代的限制,当时要普及单愿离婚是不可行的,离婚要得到双方的同意才可以实行。

结语

尽管五四时期青年的思想已得到相当程度的解放,但离实现离婚自由的目标还很远。就算到了现在,旧的贞操观,离婚后的家庭和子女问题,男女离婚权的不平等,离婚中的法律问题,这些因素都影响着离婚自由的实行。旧思想和老习惯不会轻易消失,在破除旧思想的道路上,必定会充满挫折。要想实现离婚自由,必须破除旧思想,接纳新思想,扫除旧的贞操观念,打破家族主义制度,赋予女子以离婚权,不要以家庭和子女为借口束缚两性的离合,这样才可能真正实现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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