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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集体经济增收:农村“再集体化”的可行性及其实践走向

2022-03-14缪听雨佟坤达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集体化集体经济集体

缪听雨,佟坤达

(1.中共台州市委党校,浙江 台州 318000;2.浙江省委党校,浙江 杭州 310000)

一、农村何以再言集体化?

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是事关国家发展的首要战略问题,多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均围绕该问题展开,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关于乡村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战略规划,许多政策相继付诸实践,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的基础上,我国不少农村已实现“旧貌换新颜”。与此相对立的,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却长期止步不前。以浙江省T市为调研背景,在对该市集体经济薄弱村的调研中发现不少村集体收入与农民收入不相匹配。在集体收入颇丰的村庄与集体收入薄弱村的对比下,前者村民生活质量更高,他们实现了个体收入与集体收入双丰收,这些村庄的生活、惠民等基础设施配备相对齐全,人民生活更具幸福感,整个村庄更具凝聚力和向心力;后者虽然实现了个体收入的快速增长,但从村庄整体来看,存在不同程度的组织涣散,村民以个体发展为中心,缺乏必要的集体主义意识和凝聚力。从目前来看,无论是集体收入薄弱村,抑或是非薄弱村,集体经济都是制约乡村振兴的薄弱环节。近年来,学者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研究成果已颇为丰富,他们或是以提高村民收入、重视产权改革、助推农业经济增长与发展集体经济组织为研究主旨,或是聚焦于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研究范式,鲜有以实现集体经济增收为研究视域。增收是发展的基本目的,而再集体化是实现增收的一种有效方式;实现农村生产方式转变,再集体化理应成为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增收的主攻方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乡村发展基本遵循“个体化—集体化—个体化”的发展脉络。再集体化不是对过去集体经济的简单复归,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对集体经济的认识与实践在今天显然并不适用。出于生产力落后的基本国情,我们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超越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济打破了以往以集体为核心的组织模式,迅速提高了个体收入,解决了我国数千年来没有解决的温饱问题,并走向小康社会;与此同时,农村40多年的发展一定意义上是集体内“共生”,换言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集体内“共生”的实现形式。此外,历史逻辑上,我国农村无论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都并非只有一种发展模式,即使在20世纪集体化程度最高的年代,也存在一定量的个体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乡村改革也未完全抛弃集体化,只是其规模与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新时代我国农村基本面貌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过去集体下的个体化变革显然难以满足“共富”的目标。因此,以乡村振兴为新的发展契机,实行“双轨发展”,实现集体收入与个体收入同步增长势在必行。

二、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再集体化的可行性追问

在个体化改革中同步增加集体成分,壮大集体经济,是实现集体经济增收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提高我国公有制经济总量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农村空心化程度日益加深,人口流失严重且结构不合理,青年人才回流难、人才短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乡村发展方向、布局规划、产业政策科学制定等问题,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已迫在眉睫。此外,受20世纪历史影响的束缚,部分村干部及村民对集体化与集体经济依然存有一定的误解。这些问题是目前我国大部分乡村发展面临的普遍问题,是过去政策、发展模式和工作方式的遗留问题。与此同时,个体化和集体化是农村发展的两种基本方式,过去的发展方式已经难以有效破解当下农村发展的瓶颈。因此,乡村振兴需要再集体化。

(一)人口流失与结构失调为农村再集体化提供了可能性

无论是城市,抑或是乡村,人口数量与质量都是制约集体发展的影响因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以及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流动方向却较为单一,中西部流往东部,乡村流往城市。人口流动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呈现加速状态,人口越是流向城市,农村空心化程度就越深。

1.人口流失与农村再集体化趋势的耦合。费孝通先生在《乡土重建》一书中提出要恢复中国乡土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实现由乡土复原到乡土复员的转变,在保证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下,实现农村人口劳动力的复归和回流,如此集体经济才有落地生根的土壤和蓬勃发展的动力。但是,人对土地的依赖和敬畏正逐渐消失并转向对城市现代生活的向往,逆城市化进程尚未到来,农村人口非农业化就业和农村无序扩展现象丛生,农村自身形成的有机循环体亦在不断瓦解。“落叶归根”象征着人与乡土联系的最高表现,如今愈发难以实现。

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人与土地紧密相连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人与土地开始大量分离,以至于40多年来,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青年逐渐走出农村,导致农村暴露出人力资源流失加快、老龄化愈发严重、留守儿童教育难以及耕地撂荒、房屋空置、基础设施闲置或废弃等问题。人口流失下的多重现实问题与乡村振兴的要求相距甚远,再集体化作为一种对乡村目前发展现状及其发展方式的回应,呼之欲出。

2.人口结构和人才回流难呼吁再集体化出场。“落叶归根”的中国农村传统一定程度上为农村发展蓄养人才,在农村中有着重要的教化和社会舆论作用。在农村空心化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流失的人口中年轻人和杰出人才占很大比重。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农村社会知识结构体系和城市外来的新知识文化体系之间存在巨大落差。随着政策与资源逐渐向城市倾斜,城市工业化进程为农民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尽管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未曾抛弃农村,但是农村对人才的吸引力日渐式微。乡村振兴战略号召有为青年回乡建设美丽乡村,但在内推与外拉的双重作用下,大多数青年未选择回乡,使得今天农村留守现状与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日趋遥远。应该说现实问题的复杂性与发展方式的局限性催生了再集体化。

(二)产业转型与兴旺迫切需要新型集体化组织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20字总方针,其中将产业兴旺置于首位,为新时代繁荣农村经济指明了方向。产业是实现农村个体和集体增收的主要因素。40多年来,我国大多数农村依然保持“产能低、效益差、规模小、分布散”的产业布局,农村集体企业为数不多且市场价值不高。在集体经济薄弱村,其集体产业及收入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农村产业相对滞后是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也难以适应现代化产业发展需求,再集体化与新兴集体化组织已迫在眉睫。

1.人力资源短缺制约产业兴旺。一方面,我国农村人口流失与结构失调已经成为影响产业兴旺的重要原因。在实地走访中得知,当地大多数年轻人已经走出乡村,他们常年在城市发展,回村次数有限,且不关心集体发展状况;中年人口数量也较多,但囿于知识结构问题,他们很难参与新兴产业。因此,农村产业发展本身缺乏新生血液。就集体经济而言,国家鼓励个人创业和大学生自主创业,他们很难选择农业相关领域,更难以集体形式参与创业。另一方面,调研还显示许多村庄现有产业较为单一,资金少、规模小、制度不健全是普遍状况。此类村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采取小作坊加工的生产模式,难以有效繁荣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

2.乡镇企业改制影响了集体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经历了“初创、兴起、快速发展、转轨改制和新面貌等发展阶段”[1]。人口资源禀赋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优势所在,但在20世纪一段特殊时期内,我国农村出现了大量人口闲置现象。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工业受其规模影响,所能容纳的劳动力范围有限,大量剩余的劳动力不仅是资源浪费,更会影响社会秩序稳定。此外,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资金、资源有限,自谋发展成为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大量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变为乡镇企业。从性质上来看,乡镇企业的经营权、核算等下放到乡镇一级,但依然保留了大量的集体成分;从功能上来看,乡镇企业承担着经济发展的重担。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构建与运转,相当部分乡镇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缺乏市场经济必要的灵活性,因此,绝大多数乡镇企业都经历了改制,注入民营资本,企业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企业已经完全转变为民营企业,部分企业实行新型“公私合营”,仍然保留一定量的集体成分。整体来看,乡镇企业改制有助于企业步入现代化轨道,但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集体经济成分,影响了集体经济增收。

3.产业发展受“行政压力”影响大。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众多,其中乡村产业发展的“行政压力”最为严重。所谓 “行政压力”主要是指产业类型与行政要求不相符合,其影响层层递进。主要表现为:一是乡村引进的产业难以得到上级认可。农村发展离不开产业,其中不乏许多切实可行的产业。调研中一位村干部介绍:“很多产业我们都申请过,说山上养牛,镇上不承认,村里统一养牛也不会承认,这些产业经济收入少,周期长,对领导没有多大帮助。”二是产业不在考核范围之列。另一位村干部介绍: “我们的很多工作都要以上级考核为主,一些产业不在上级部门考核范围之内,你做了没人说你好,做得不好反而要承担责任,所以不如不做,你说我不作为也行,这是普遍的心理情况。”

诸如此类的行政压力多而复杂,处理不当势必造成恶性循环,村集体产业发展及其生产形式应由村民召开村民大会决定,上级部门就部分问题进行必要的指导。“行政压力”大,考核指标缺乏灵活性,势必挫伤村干部及村民积极性,从而影响集体产业发展。落后的农村产业和生产组织形式与产业兴旺的总体要求不相匹配,引进人才与产业转型升级已刻不容缓;新型的农村集体产业必然要求新型的集体化组织,再集体化工作必须得到充分重视。

(三)消除历史误解亟须再集体化的实践论证

集体、集体经济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与生产力高度发展相匹配的生产关系。过去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曾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对集体经济缺乏科学论证,以至于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过早地运行高度集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已深入人心,人们享受到改革发展的红利后,对集体化的热情似乎已经冷却。调研显示,基层干部、乡村干部和村民对集体经济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误解。历史迷误的消除亟须再集体化及新型集体化组织出场,以实践证明集体经济的发展优势。

1.对集体组织缺乏正确的认识。笔者在走访中发现相当多的村干部与村民极力反对集体化,对走集体经济表示出极大的不满;他们从政治组织的角度,认为走集体经济就是重走过去吃大锅饭的老路。其中一位村干部表态:“搞集体化,我们坚决反对,现在发展得这么好,又要将大家的家产都没收回去,再吃大锅饭,不可能的事。”

他们的言语中表露出对集体化的极大不满,但更进一步的调研显示该村村干部都有自己的产业,家庭富裕,他们大多出于个体利益考虑,对村集体经济并不关心。

2.对集体经济及其发展方向模糊不清。对于大多数村庄而言,如何实现集体经济增收并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对建设性用地指标表现出极大的依赖性。他们认为集体收入薄弱的病症在于本村的建设性用地指标少,没有土地与厂方出租。实地调研显示集体收入与村民收入不相匹配,村民或经商或有独立产业,对于集体发展如何漠不关心,认为集体收入与自己生活无关。

漠视集体发展是村民对集体化或集体经济的主要态度。还有部分村民及村干部认为集体无所谓好差,但现在不适宜发展集体经济。此外,虽有部分村民持正面支持态度,对于发展方向却表示束手无策。调研显示,一方面支持者从正面对集体给予肯定;另一方面,他们则从具体工作中论述实践集体经济的难度,唱衰集体经济,其实质在于反对集体经济,缺乏对集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忽视了集体对个体的保障作用。因此,加快再集体化步伐,以实践证明集体经济优势,从根本上消除村民对集体、集体经济的历史误解。

三、新时代农村再集体化发展的三重逻辑构思

对集体经济的认识与反思绝非出于对历史的简单复归。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集体组织与集体经济从未缺席。但在质与量的双重标准上,“总体来说,经过了几十年的‘分’,农村集体经济日益边缘化,村社集体经营的范围日益缩小”[2]。新时代,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新的历史起点,在充分肯定个体化改革成就的基础上提出再集体化的逻辑构思,旨在破除历史误解,正视历史环境,端正发展方向,提高集体收入。

(一)理论引导,正确认识再集体化

方向问题是根本性问题,在对浙江省T市的调研中,笔者发现相当多的基层干部、村干部及村民对集体与集体经济存有一定的误解。归根结底在于他们对何为“再集体化”缺乏必要的理论认识,在“何为”“为何”与“如何”的逻辑关系中,首先需要取得“何为”的普遍性认识。

1.再集体化本质上是生产关系变革。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经典理论,再集体化本质上是生产关系变革,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它表现为所有制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集体经济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经济的否定,因此,在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的逻辑顺序上,集体经济应该出现在私有制经济之后,是一种更高级的所有制经济形态。

在历史坐标上,解放战争后期以来,我们实行土地改革,以达到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之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多次调整土地政策,最终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早地走上集体化道路,过分强调了“两个积极性”中的“集体组织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正视生产力落后的基本国情,改革超前革命的生产关系,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是集体下的个体化改革,换言之,这是发展具有个体因素的集体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个体生产积极性,对此,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实行包产到户的目的在于“为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3]。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以此实现了“集体共生”,解决了长久没有解决的温饱问题,但在新形势下,过去的个体化改革已经难以适应今天农村的基本状况。因此,再集体化呼之欲出,它是在个体化改革中培育集体因素,以增加集体成分与分量,并最终实现马克思所预设的集体所有制。

再集体化是实现农村资源高效整合的组织形式,它具有过渡性。再集体化不是完全集体化,这一过程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前提,它的目标是实现集体经济增收。因此,我们所构建的再集体化更具政治经济学意义,它打破了传统政治组织形式,存在的价值在于实现其经济效益,实践形式大多表现为合作社等,这种经济组织并不具备政治功能,或者说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再集体化组织只具备经济功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然发展为集体化制度,在集体化全面建立起来的时代,其过渡使命完成之后,才可具备一定的政治组织功能。

2.再集体化概念的政治经济学界定。再集体化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集体化和集体经济,相对于前者而言,学术界对后者的研究更为丰富。程恩富教授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曾给集体经济以定义:农村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农村部分劳动者联合所有、共同受益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农村非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依靠,是实现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基本保证[4]。他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强调集体经济本质上依然属于公有制经济范畴,并鲜明指出农村集体经济对非集体经济的引导、规范与保障作用,是实现村民利益的基本保证。此外,大量学者从具体工作展开,从组织形式、制度设计、现实问题、路径探析等多个角度给予研究,研究成果对当下乡村振兴的许多工作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回顾农村集体经济史,可将其大致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两种类型”[5]。本文所涉及的再集体化显然属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夏柱智曾以农村地权变革为视角对再集体化有过诸多论述,部分学术文章虽然涉及再集体化一词,却将“再”与“集体化”分离,以集体化取代再集体化,缺乏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再集体化的概念进行学术界定。在学术界对集体经济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将“再集体化”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其规定为一种所有制形式的组织形式,对“再”的理解侧重于理论与历史的阐述,对“集体化”则更倾向于对具体工作的认识与探索。因此,笔者尝试给出一个符合政治经济学范畴的基本定义:再集体化是指在生产力发展一定的阶段下,村集体成员通过整合、利用集体内的生产要素,以扩大生产,实现村集体经济增收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阶段性与过渡性,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党建引领,加强党委组织建设

重视党建引领,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核心领导地位,是新时代农村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集体经济增收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农村存在组织工作涣散、不作为等现象,影响了组织形象,与乡村振兴的时代发展要求不符。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党委及基层组织的功能定位及相关工作。

1.培育与提高基层组织的学习力、判断力与组织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其中第五部分明确提出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文件指出要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其中市县乡主抓落实农村工作体制。应该说在许多工作中,乡镇与村级组织参与具体工作较多,尤其是村级党组织,既要根据上级组织完成相应工作,又要对村民负责,因此,培育与提高乡村基层组织的判断力和组织力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村干部业务能力有待提升。当前,部分村干部的学历、学识、基本业务能力素养和党性、道德水平与乡村振兴工作要求不相匹配,对村集体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偏差。因此,2021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开展县乡村三级党组织书记乡村振兴轮训,要求加快建设政治过硬、本领过硬和作风过硬的乡村干部队伍。其次,切实提高村干部判断力。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初级阶段常不被人们所重视和认可。就再集体化而言,集体经济因过去一段特殊的历史背景在今天不被人们所认可,这与村干部的判断力和工作能力有重大关联。村民在个体化改革中对集体事务已经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漠视,作为村干部理应提高自己对新事物的判断力,造就一种适合新事物发展的和谐氛围。最后,加强乡村两级组织力建设。基层群众对集体的漠视是不争的事实,乡村发展遵循着“共生—共建—共富”的逻辑走向,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要求人人参与建设,共建甚至贯穿于共同富裕过程始终,这要求基层党组织要加强组织力建设,提高基层社会凝聚力。

2.开展党员先锋模范教育,凝聚人心。党员是社会上具有先进阶级意识的群体。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主要在于发挥各级组织中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以党员作为模范,带动群众参与乡村振兴,在此过程中,可树立必要的工作榜样,给予必要的荣誉,以凝聚人心,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首先,树立扎根基层、服务村集体的榜样。近年来,榜样的力量已经深入人心,习近平在许多重要场合均提出树立榜样的重要性。乡村工作中,村级组织要以党员为突破口,积极谋划党员参与村集体工作,尤其是在资源利用上,甚至在牺牲个人利益时,党员需主动请缨。在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后,必然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其次,营造集体主义氛围。开展党员先锋模范教育,树立集体工作的榜样,“加大在优秀农村青年中发展党员力度”以营造良好的集体主义氛围,并将所有村民纳入集体工作体系中,形成全民参与集体工作的良好局面。再次,加强乡村人才振兴工作。习近平强调“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一切乡村发展的资源要素均离不开人的作用。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要加强“党对乡村人才工作的领导,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人才流失是乡村最大的病症之所在,因此,再集体化工作需要培养一支理论清醒、政治可靠、工作积极的乡村人才队伍。

(三)产业引进,确切实现项目效能

实现集体经济增收的基本条件是产业兴旺。目前,产业落后是大多数农村的普遍情况,部分乡村产业与本村特色不相符合,未能实现资源有效利用。此外,大多数产业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效益小,处于被淘汰的边缘。因此,为振兴集体经济,一是应因地制宜发展产业,突出自身特色;二是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探索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社发展模式。

1.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实现集体经济增收。正如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样,集体经济薄弱也并非乡村振兴的产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实现集体经济增收也是应有之义。产业兴旺是“二十字方针”的首要要求,也是振兴乡村集体经济,实现增收的主攻方向。

首先,因地制宜引进产业。产业引进是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产业引进需要因地制宜。产业引进的最优选择是实现产业与农村资源的有效结合,充分开发利用本村资源,提升产业效能。当前产业引进需要做好相应的配套设施工作,如人才生活配套服务、产业链配套,现代化产业的社会化生产程度更高,因而需要全局谋划。此外,产业引进也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往往是市场监督的薄弱点,因此要严把产业类型,严防污染产业。其次,制定正确的合作方式。目前,产业引进后的合作事宜缺乏目标导向,实现集体经济增收的普遍方式一是建设性用地资金补偿,二是合作分红。诸如此类方式必然导致企业盈利较大,而村集体所得分红有限,难以实现收入快速增长,也难以掌握产业核心要素,这只是维持了村集体经济来源,而没有扩大集体收入。因此,要明确产业引进的目的,积极开展村集体与企业合作,村委以集体名义与企业进行谈判,充分整合现有资源,争取利益最大化。

2.探索合作社经济模式,拓宽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再集体化是一种组织形式,其运行需要一定的载体。目前,经济合作社是实现乡村再集体化的一种有效途径。20世纪50年代,我国早已实践过经济合作社,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中的失误,最终未能实现其经济与政治功能。今天,再提合作社并非重走历史老路,它是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对生产力落后的国家而言,马克思与恩格斯也曾预设在以农民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国家中,可以有计划地建设农业生产合作社。依此可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集体化理应紧密联系。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应积极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模式。

首先,分类建立合作社。以史为鉴,我们曾建立农业合作社与手工业合作社。目前,部分地区已经由村集体与农民共建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合作社,手工业生产与销售合作社等。此外,建立和完善村集体基本经营制度和分配制度,所得利润在村集体与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实现集体收入与个体收入双丰收。其次,明确合作社功能定位。经济合作社以组织形式呈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有学者指出:“其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农村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以成员为创造主体和价值主体,担负着组织农民和发展农民的重任,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其不单单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政治和社会治理的功能。”[6]在实际工作中,三项功能同时发挥作用难度较大,经济组织的功能应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状况逐步呈现出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作社作为农村再集体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其本质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在以集体经济增收为目标的历史境遇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再集体化过程中应以经济功能为主,同时辅以社会治理功能,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与组织的完善,再逐步赋予其政治功能。

四、余论

邓小平鲜明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7]。再集体化是发展集体经济的实践形式,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历史性产物。在今天,全国诸多省市的乡村收入各不相同,部分村庄集体收入依然很薄弱,各省市依本地情况也制定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方针,其目的在于实现集体经济增收。从许多方面来看,实行集体经济增收与个体增收的“双轨制”发展与乡村振兴的要求亦不谋而合。

任何规律的揭示与运用都离不开人革命的能动性发挥,再集体化亦是如此,它符合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对再集体化的理论释义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实际工作,探索再集体化的组织形式和实践方式。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人们在实践中加以注意:一是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地区特色的集体经济组织;二是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不断及时完善集体组织。唯如此,才能实现集体经济增收的发展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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