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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编辑工作中的图片版权问题研究

2022-03-14王俊琴

传播与版权 2022年3期

王俊琴

[摘要]自中国第一例摄影作品侵权案至今的近30年里,出版社图片侵权案例时常发生,有的甚至影响出版社的声誉和发展。编辑作为图书出版源头的把关者,应努力提升自身在图片版权方面的编辑修养,规避图片侵权带来的出版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图片版权;图片侵权;编辑修养;出版风险

自1993年中国第一例摄影作品侵权案—摄影家李振盛诉作家冯骥才和江苏文艺出版社在《100个中国人的10年》中侵犯其4幅“文革”历史照片开始,图片版权意识在我国逐渐得到增强。出版社作为饱受作品版权影响的客体,本应自此更加重视他人图片版权的保护,但近30年里,国内出版社图片侵权案件仍时有发生,有的出版社甚至多年为图片版权纠纷所困扰。除去外部的客观原因,出版人尤其是编辑,作为图书出版源头的把关者,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自身在图片版权方面的编辑修养,规避出版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一、紧跟时代变化和行业发展,加深对图片与图片库的认识

通过与许多编辑同行的交流,笔者发现不少编辑对图片行业不太了解,或者对图片、图片库的认识还停留在21世纪初的图片行业发展阶段。编辑对图片及图片行业的认识不足,导致其在获取、使用图片时出现认识偏差和使用不当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紧跟时代变化和行业发展,更新并加深对图片及图片行业的认识,是编辑提升图片版权修养的前置必修课。

(一)图片行业的发展回顾

19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人发明了专色印刷技术。随后报刊开始使用复制照片来代替素描,并开始雇佣摄影师为其拍摄照片。这些受雇佣的摄影师所拍摄的作品,版权完全归属于受雇的报刊社。随着图片在媒体行业的广泛使用,图片库应运而生,根据现有研究,虽然无法确定世界上第一家图片库诞生于何时,但是创建于20世纪20年代初期并运营至今的美国Robertstock是有据可考的最早诞生的商业图片库之一。

1947年,著名的玛格南图片社(Magnum Photos)在法国成立,它率先改变了之前摄影师因受雇佣而导致其拍摄的图片版权完全归属于受雇单位的情况。摄影师可以独立享有所拍摄图片的版权,并通过出售图片版权或使用权的方式获利。20世纪中期,随着广告越来越多地使用摄影作品,市面出现专门服务于广告行业的图片库。

20世纪90年代,图片库进入数字版权交易时代。通过技术革新和资本运作,传统图片产业逐渐形成盖帝(Getty Images)和柯比斯(Corbis)两大垄断巨头。2011年微图库组织(MicrostockGroup)公布的一份市场调查显示,盖帝和柯比斯占据了全球传统图片市场约80%的市场份额[1]。

2005年前后,随着数码摄影器材的普及,大量由业余摄影爱好者拍摄的图片催生了微利图片库的诞

生[2]。传统图片库中的图片都是版税图片,用户购买时需要根据用户的适用范围进行复杂的计算,且价格昂贵;而微利图片库以创新的免税图片交易模式,极大地满足了对图片数量需求不大、品质要求不高、版权要求不严苛的潜在需求者。如今,被誉为“BIG4”的Shutterstock、Istockphoto、Dreamstime、Fotolia四家微利图片库占据了全球低端图片市场的大部分份额。

(二)图片分类及版权

1.编辑类图片与创意类图片

商业图片库总体来说提供两大类图片,一类是编辑类图片,另一类是创意类图片。编辑类图片(editorial photo,又称报道类图片),只供媒体宣传使用,不能作为商业用途。由于这类图片涉及复杂的肖像权、物权的竞合问题,使用者通常需要去获得这些图片的授权,而在现实中此类操作往往非常困难。创意类图片(creative photo,也称商业类图片),是当今图片市场的主力,图片的视觉含义完全由摄影师根据不同主题进行创作并掌控,可以是摆拍的照片,也可以是合成的图片,且一般不存在肖像权、物权的竞合问题。

2.版税图片与免税图片

习惯上,我们将版权管理(Royalty—Managed)模式下的图片称为版税图片。图片的版权管理模式是指有特定使用范围的版权模式。用户在该模式下取得的图片,其使用授权受次数、时间、空间和用途等条件限制,授权价格也因用户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地域和用途)、使用期限、图片尺寸等需求组合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这种模式授权和定价方式灵活,可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来单独定价,还可在一定時空内设置排他性,甚至有的图片可被买断专有使用权。例如,图片可以设置授权参数为:使用1次,有效期2年,限中国大陆地区,仅用于“媒体出版—封面”,等等。因此,版税图片在实际使用中可能要频繁地补充授权,且价格昂贵。传统图片库基本上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前文提到的盖帝和柯比斯。

免版税使用(Royalty—Free)模式下的图片称为免税图片。在图片的免版税使用模式下,图片使用授权具有非排他性特征,且不受使用次数、时间、空间、用途的限制,授权价格主要取决于图片尺寸而非图片用途。但是这类图片只能购买者自己使用,不允许转让或再次出售,也不能被买断专有使用权。免税图片因具有一次购买、多次使用的特点,受到了很多图片需求者青睐。微利图片库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

3.摄影作品与图片作品

所谓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其一般是静态的。图片作品比摄影作品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和外延,其包括利用图片合成软件对多张图片进行编译所形成的合成图片,作品可以是动态的。显然,如今提到图片版权,已不能简单地归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二、加强对版权法规和侵权案例的学习,全面增强图片版权意识

全面增强图片版权意识,对图书编辑的编辑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编辑既需要加强对版权法规的正面学习,也需要加强对图片侵权案例等反面教材的借鉴学习。

(一)与图片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图片版权监管和规范的法规或条例,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此外,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编辑在处理有关图片时,尤其是涉外图片作品时,必须遵守这些国际版权公约的版权保护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已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并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權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的修订广泛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出版行业的编辑,应自觉地密切关注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工作,并不断更新对它们的认识。

(二)图片版权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1.版权的保护期限

2020年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对版权保护期做了如下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以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3]。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拥有所有权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均为五十年,截止于摄影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非“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是,如果摄影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一直未发表的,将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版权保护期限的设定不尽相同。例如,美国和欧洲法律所设的版权保护期限则是作品原创者终生及去世后七十年。

2.图片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编辑在使用图片时,应注意区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概念,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开始使用;在2020年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虽然已经没有明确提出这两个概念,但是在第二章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中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还是明确了作品合理、合法使用的范围,编辑在出版实践中一定要严格参照执行。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同点:一是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二是对象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三是使用作品时均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四是都需要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两者的不同点体现在:一是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必须支付报酬;二是合理使用一般是非营利性质的,法定许可多是营利性质的;三是合理使用的主体和范围无特定限制,法定许可有特定的使用主体,如出版者、表演者等;四是著作权人对使用限制有事先声明的,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一般不受影响,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则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3.图片著作权和肖像权、物权的竞合问题

实际上,本文在介绍编辑类图片和创意类图片时,就已经提到了图片著作权和肖像权、物权的竞合问题。特别是在人物摄影图片中,这类权利竞争问题十分普遍,同时也很容易被忽视。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和肖像权是地位平等的两种不同民事权利,相互之间不能对抗。因此,编辑在出版的图书中使用人物摄影图片时,应意识到必须同时取得图片著作权人和所涉肖像权人的许可[4]。尤其是一些知名人士在提供自己的肖像照片时,往往本能地认为自己拥有与照片相关的所有权利。此时,编辑需要对照片著作权和肖像权的竞合问题予以足够重视,务必核验清楚。比如,2013年10月,陕西某报社摄影记者因自己十年前为著名作家贾平凹拍摄的肖像照片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被漓江出版社于2012年用作出版贾平凹作品合集的封面,且没有支付报酬,而将贾平凹和漓江出版社告上法庭。最终法庭判决漓江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当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除了作者提供图片,编辑获得图片的主要途径是在正规商业图片库中购买。正规商业图片库在自有版权图片外,一般通过平台协议已经取得了图片的使用授权,编辑在购买时只须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图片授权条件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编辑要尽可能地细查授权协议和合同条款,防止可能存在的疏漏。

相对肖像权,著作权与物权的竞合问题更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在建筑类摄影图片中。一张图片需要注意其中所有设计的物权,如商标(包括一些有明显品牌特色的图案)、有特殊造型的家具、建筑物,甚至专业设计的灯光,等等,因为图片的拍摄著作权与它们可能存在物权的竞合问题。

4.合成图片的使用问题

对合成图片,在2021年最新施行的《著作权法》中没有明文条款予以规范。在《著作权法》的实践中,一般将合成图片视为对原图片进行汇编的作品,并参照作品汇编权的相关条款处理合成图片与原图片的版权关系。

当合成图片中仍能发现原图片的完整形象时,如果原图片尚未发表,合成者需要获得其授权,并支付报酬;如果原图片已发表且未声明“未经许可不得汇编的”,合成者可以进行汇编,但应明确标注原图片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姓名等必要信息,并且支付合理报酬,同时不得侵犯原图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编辑在使用合成图片时,须获得合成者和原图片权利人的双重授权,并支付报酬。

当合成图片中只能发现原图片的部分形象时,合成者无须获得原图片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须支付任何报酬,但应指明原图片权利人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原图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任何人想要使用该合成图片,需要获得合成者的许可,并为此支付报酬,而无须获得原图片权利人的许可。

当原图片没有版权,或者合成图片中没有原图片的任何形象时,合成图片无须获得原图片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须支付任何报酬,合成者享有合成图片的原创版权。任何人想要使用该图片,需要得到合成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5]。

三、规范编辑出版实践,规避图片侵权带来的出版风险

(一)规范图片获取与合同订立行为

规范图片的获取行为是规避图片侵权的根本途径。国内一些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图片库,且拥有自己的图片库摄影师。实际上,出版社都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无论是过了版权保护期的公版图片,还是签约摄影师拍摄的图片,都可以进行扫描、整理、分类、编号,为它们撰写图片说明和关键词,存入图库方便编辑搜索和使用。这样既可以避免图片侵权问题的发生,又可以降低出版成本。当然,這也需要出版社的规划和投入。

此外,编辑也可以从作者或图片的相关人处直接获取图片,但一定要确认图片的版权归属并订立使用许可合同。但在更多的情况下,编辑获得图片的方式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这时编辑最好选择那些信誉好的正规图片库。例如,编辑要获得美国较早时期的图片,可以在前文提到的Robertstock上查找;要获得全球各国的报道类图片,可以在盖帝或科比斯上查找;要查找生活创意类图片,笔者推荐Shutterstock、Istockphoto、Dreamstime、Fotolia。国内的华盖、东方IC、新华社也是编辑获得图片不错的选择,但鉴于我国版权和图片库发展的历史原因,笔者建议在相同情况下编辑优先考虑前文提到的国外知名图片库。

规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的订立行为是规避图片侵权的重要手段。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是订立图片许可使用合同的参照和依据,主要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六个方面。其实,这六个方面也是编辑在商业图片库购买图片和取得授权时需要明确的内容,在图片许可使用合同里明确这六个方面可以为出版社在协议层面规避不必要的出版风险。

(二)规避图片侵权责任的常见错误做法

1.版权声明

通常情况下,我们使用版权尚处于保护期的图片,应当取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编辑在没有联系到版权所有者取得图片使用授权时,为使用图片又规避侵权责任,往往会标注所谓的“版权声明”,希望版权所有者见后主动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社承诺支付稿酬。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版权声明不仅对图片侵权责任的认定起不了任何作用,反而会成为使用者故意侵权的证据。尽管如此,从涉及这类版权声明的图片侵权案的判例来看,出版者的这种做法对判决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能有影响。因此,笔者建议编辑放弃使用无法取得授权的图片,以规避版权风险。

2.合成、修改图片

因合成或修改图片而发生侵权的现象在图书封面设计中较为常见。有些设计者认为只要对原图片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动,改动后形成的合成图片或修改图片一般就不会发生侵权问题。实际上,设计者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合成、修改后的图片版权问题,编辑可以参照前文对合成图片版权的阐述,视不同情况而定。

3.订立免责条款

笔者了解到,有些出版社会通过外包合作的形式完成图书的设计和制作环节,为了规避可能的侵权责任,往往会在协议中订立“设计制作方承担设计制作过程中或可出现的一切法律纠纷和责任”的免责条款。一旦侵权案件发生,这类免责协议并不能真正帮助出版社完全摆脱侵权责任。笔者研究图片侵权案例后发现,出版社至少要为这种做法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但免责条款对出版社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轻重有一定影响。

(三)图片侵权后的补救措施

如果在出版图书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图片,编辑应尽快与图片版权所有者取得联系,以积极的态度和诚恳的行动赢得主动、争取谅解。关于图片支付价格的标准,一般是参照市场价格,也可视情况适当高于市场参考价格,以妥善处理好侵权事宜。如果版权所有者对出版社图片侵权行为已经主张权利,出版方还是应该积极与之协商,确定相对合理的侵权赔偿数额[6]。

[参考文献]

[1]卢虎臣.浅谈商业图片库摄影的发展与现状[D].苏州:苏州大学,2013.

[2]王钧,王红梅.中国图片版权交易现状浅析[J].科技与出版,2016(07):69-71.

[3]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21-03-09)[2021-12-30].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30/353795.shtml.

[4]武寒松.使用图片应当注意哪些版权问题?:兼析A图片公司诉B报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J].科技与出版,2006(05):56-57.

[5]高荣林.浅议合成图片的版权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05):69-71.

[6]王绚,刘益.应重视编辑工作中图片的版权问题[J].科技与出版,2011(12):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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