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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职业分化背景下的精准法律教育探索

2022-03-12张冠男

高等继续教育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农民法律职业

张冠男

(北京开放大学 城市管理学院,北京 10081)

职业农民较之传统农民,不但要具有更多的农业专业知识技能,还要有更多的现代生产经营知识,应是一个有法治思维的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公民。[1]对该领域的研究起初被研究者忽视[2],从2016年起部分文献肯定了法律及法治规范在提升农民素质进而促进城乡融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对于农民的法律教育课程研究相对较少,且普遍评价不高,认为法律教育在大部分农民培训所占比例很少(不足)、授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授课内容大部分为政策宣讲等非实用内容,课程不论是内容还是授课手段均处于较为滞后的水平。[3]在认识到对农民法律教育不足的大前提下,也有部分学者提出对农民法律教育的优化措施,譬如改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培养农业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等,但这些改进措施缺乏具体的操作细节。对农民法律教育认识上的极高定位与现实中具体改进措施的匮乏形成巨大的反差。学者普遍认识到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全民的法治化进程与农民的法律教育关系极大且存在很大的现实差距,但如何消除差距仍没有取得共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职业农民需要通过切实可行的办法获得更多的“民主法治”意识。

实质上农民作为一个集体性名词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性,即使单指职业农民,其内部分化也非常大。法律教育之所以无法进行深入探讨,部分原因即是将职业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无法具体分析其权利困境,进而陷入无的放矢的玄学式论述。职业农民法律教育只有对其服务对象进行细分、找准他们的需求,才能确定有针对性且富有成效的教学内容及培养方式。

一、不同类型职业农民有不同法律知识需求

农民在我国不仅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身份。在经过数轮改革之后,我国目前的农民正在分化为进城务工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前者往往进入城市从事制造业或服务业,在某种程度上市民化;后者成为专门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是具有农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这两种身份也非固定不变,某些情况下可以互换。[4]在农民的职业身份分化及流动的大背景之下,虽然普遍认为职业化的农民应该具有现代化的法律意识,但是职业农民应该具备何种法律素质和如何具备这些素质尚未得到全面的研究。一般认为,胜任素质是一种依赖具体工作情境,能够区分出高素质者和素质一般者的深层次个人特质。[5]因为职业农民具体工作情景的分化,对其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也应该依据工作情境的不同而作差异化处理。

(一)职业农民法律知识需求的纵向变迁

现阶段农民职业分化处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部分农民已实现稳定的职业分化,还有一些仍处于分化过程中,其分化的身份也并非固定不变,进城打工的农民有可能回流从事农业生产。在不同的身份阶段,最迫切的法律教育需求是不同的。黄宗智在《中国的隐形农业革命》一书中指出,中国农业的经营方式和逻辑在最近的几十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宏观的“半工半耕”的大背景下,随着年龄、性别、地域的不同,农民具体的农业生产及参与工业等方式均处于巨大变化中。[6]

1.职业农民兼职时期:以务农、非农兼营者居多,比如农村经纪人、农业生产环节的其他服务者、季节性外出务工者,甚至包括农村基层社会管理者。这些人虽有部分非农工作,但只是“兼职”,到了农忙时务农还是第一位的工作。[7]他们可能陷入的法律纠纷一般与传统的农业生活相关度较高,并且有一部分可能涉及农村的行政管理和基层政治实践。

2.职业农民进入第二、第三产业时期: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开始支持农村劳动力的职业迁移,且举办了诸如“阳光计划”“雨露工程”等协助贫困农村劳动力进入第二、三产业的职业培训。很多乡村的年轻人都离开其所生长的村庄,进入城市、城镇的第二、三产业,这类农民在过去被称为农民工或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核心诉求是劳动权益得到保护,能够和城镇居民一样获得人格权上的尊重。

3.新型职业化时期:从2012年开始,国家开始政策性地倡导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即能利用现代科技从事农业生产,同时保证从事农业生产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以维持生活的新型职业者。其职业虽然也涉农,但较之以往更多地强调专业化的经营管理。[8]新型职业农民同一般的职业人士一样可能陷入商业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诉讼,甚至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法律纷争,其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较之进入第二、三产业的外出务工人员又有了相当的变化。

(二)职业农民法律知识需求的横向类型差异

除以时间线索考察职业农民法律知识需求的变迁外,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对法律教育的需求在横向上也有很大差异。职业农民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分为不同的类型。譬如以从事的主要领域来看,可以分为茶叶类、生猪养殖类、水产养殖类、蔬菜种植类等。从工作领域主要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调整这些关系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部门来分,可以参照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分类,即职业农民可以大致分为生产型、服务型和经营型(规模养殖大户、农业企业经理)三种类型,这些类型农民的法律知识需求并不一样。

农民虽然统称为职业农民,但是在法律权利需求上却是有区别的,因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差异,各类职业农民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各有侧重,在人身及财产权利上的法律支持服务需求也相应不同。对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从事高强度工作且时间碎片化的职业农民而言,所需要的法律教育不是宏大的政策宣讲,也不是笼统的权利宣言,对自己经济生活有切实帮助、能够减少自己经济生活的法律摩擦、切实维护自身权利的课程是更优的选择。

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农村劳动力从工作职业是否转移的角度可以细分为留乡务农、本地从事非农职业、兼业、迁移从事非农职业等类别。[9]仅仅将农民作为职业就有以上这些类型。农民作为身份但兼业从事农业之外的非农业经营活动,这类狭义的职业农民其法律需求更符合学者预设,而兼业的非典型的职业农民可能有更广泛的、非典型预设的法律需求。

如前所述,不同历史阶段的农民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职业农民在其细分领域有具体的法律需求。不论纵向的时间线变迁或横向的类型差别都显示出农民的职业并非单一概念,随着时间及政策导向的变化,存在明显的分化领域。因此,农民职业分化必然导致法律需求的变化。

二、职业农民法律教育的现状、需求与资源错配

在实践层面,基层农村的法律宣教工作者知晓应该建设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现法律服务资源下沉,打通农村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法律教育服务精准化。[10]但是他们的工作目标往往是在宏观上设立与农民生活相关的诸多主题,如婚姻生活、土地等,并且以普法知识专题讲座、法治文艺汇演等方式进行呈现。在工作方法上,基层工作者注意到了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服务于农村实际的公共服务应当精准且有的放矢,但是将农民、农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还是无法得到精准且可行的方案。讲座、文艺汇演与电视节目等方式类似,过于泛化,无法让需要者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对农民职业化后的法律需求,对有强烈经济动机的职业农民,能够有效解决实际困境或是预防潜在法律风险方面的课程更有可能受到欢迎。

农民对一般性的法律宣教不感兴趣,是否说明其对法律不需要或是在生产生活中感到法律无用?相关培训调查显示,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内容的需求依次为农业实用技术、绿色安全农业知识、农业政策与农村法规、市场营销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农业科学原理、电脑和网络技术、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技术和文化基础知识。[11]在职业农民的各种学习需求中,法律法规占到第三位,说明其实际需求的存在。据调查,农民的职业是其法律敏感度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个体劳动者或个体户对法律公平度的评价较低,只有64.2%认为法律是公正的;而农村管理者对法律的评价相对较高,达到85.2%。[12]个体经营者对法律认可度低与其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得到法律支持较少直接相关。

由于职业农民定义的复杂及其各种细分种类之间的流动性,从需求端来测算法律教育的需求较为困难。但是,从涉农诉讼涉及的法律种类视角对法律教育服务进行推算却是一种可能的方式。作为有教育需求的职业农民,其整体分类是较为模糊并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依据农民可能涉及的法律需求提供法律教育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方向。此外,培训缺乏基本法律实践程序且内容僵化也是造成现在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职业农民法律教育的结构现状

目前对农民所开展的法律教育,一方面是一些通识性知识,诸如宪法等;另一方面是与农民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课程,譬如“种子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这些课程一般由实施单位聘请法学专业教师授课,由于缺乏农业生产生活及相关诉讼的实际操作经验,故往往从宏观的角度来进行一般性论述。有的地区将法律课程设置为综合素质课程[13],类似于“种子法”等课程主要由农村擅长农业技术的培训教师负责,他们往往缺乏相关行政办理或诉讼实务的经验。

1.农民的法律培训目的模糊、缺乏指向性。除一些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外,如“星火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对农民法律类教育的涉及等,一般而言,农民(包含职业农民)并没有过多特意去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据调查,37.72%的农民认为有必要学习法律,62.68%的农民认为没有必要学习法律,并且其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是电视这种非专业性且无针对性的渠道。即使在愿意学习法律知识的人中,也只有19.93%的农民表示经常收看,甚至34.42%的农民表示从来不看。[14]非正式渠道的法律知识在缺乏针对性及有用性的前提下,仅仅作为一种知识或消遣,难以获得忙碌农民的青睐。

2.培训机构的法律培训课程泛化、缺乏实用性。中国目前主要进行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机构有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级职教中心、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涉农院校及农业科学院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这些培训机构的主体缺乏具有实践能力的教师。通过对湖北云梦县农民的法律服务相关调查,当地农民了解法律知识主要是自发自觉而非政府有计划提供,其中通过电视网络了解法律的占56%,纸媒占33%,依靠政府普法工作占21%。[15]甚至有2%的农民认为法律没什么用,没有学的必要。目前农民法律教育服务尚未充分考虑农民自身法律需求。有些课程设置没有根据农民需求;有些培训内容针对性差,被视为浪费时间。[16]

在文本学习材料方面,《农民法律知识读本》(中国农业出版社)包含农民宅基地、进城维权、信访、婚姻家庭及刑事法律等内容;《农民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包括村民自治、土地管理、土地承包、宅基地、信贷知识、婚姻家庭等内容。这些教材都确与农民相关,涉及面广。但是内容不深入,缺乏实际操作的具体路径。这些泛化内容有科普的效果,但是很难吸引有具体需要的职业农民进行严肃学习。

(二)职业农民法律教育的潜在需求

根据威科数据库中的典型案例,一些涉及职业农民的相关诉讼揭示,职业农民可能涉及的案件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种类型,鉴于其主观息讼的心态,进入指导性案例库的内容均为有发生必然性、具有普遍性且涉及利益矛盾比较激烈、难于调和的案件。

如大部分法律教育者所预期的那样,合同纠纷(如拖欠工资)占农民民事争议的较大部分,同时也存在数量较大且传统职业农民法律教育鲜少涉及的领域,譬如知识产权、竞争法、涉及污染的侵权等,均不在目前法律普及型培训授课名单之内(见图1)。农民并非一个想象中的抽象共同体,因具体职业不同有很多细分的法律需求。

图1 涉农案件基本类型示意图

1.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案件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的认定、许可及销售等有相当的模糊认识进而对相关销售金额造成巨大争议。张掖市华裕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案号2016甘民终485号)也是因为植物新品种引发的争议。

2.不正当竞争纠纷:种业公司、农业科技集团及生态工程集团等大型公司的商业竞争纠纷。按照一般设想,农民即使是职业农民,涉及的主要问题仍属于并不复杂的涉农小型纠纷。但作为经营型的职业农民,与农业机械集团等大型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一样都可能涉及商业竞争争议。如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刚、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2临民三初字第383号)涉及关于玉米种子产品说明中“登海系列玉米品种需经安全性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的内容存在误导消费者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争议。

3.污染环境造成的侵权纠纷:养殖场、农村企业污染农村环境引发的诉讼。经营性农民主要经营涉农企业,其可能涉及的案件为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争议。如黑龙江省运通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林甸县南岗水产养殖场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6黑06民终1142号)。主要争议为被告下属南岗服务区生活污水排放至原告经营养殖场的进水口处,原告将部分南岗服务区排放的污水抽到鱼池内。2015年8月18日,原告发现自己鱼池内有死鱼,次日发现两处鱼池中的鱼全部死亡。原告立即报告林甸县环境监测站,该站对水质进行了监测。现原告找到被告下属的服务区要求其停止排放污水。

(三)忽视职业分化导致职业农民法律教育的资源错配

农民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意愿占到第三位,不可谓不强烈。但是其获得知识的主要途径却是缺乏专业性与操作性的电视节目,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职业农民的法律教育需求没有考虑其具体的职业特点,在供给之间存在资源错配。

依照“学习者中心”理论,学习者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其关注的核心,当学习内容与个人成就和梦想紧密相关时,其积极性与学习效率能达到最大化。[17]同样,农民的职业教育也应满足农民的职业需求,在满足一般需求的同时,也应满足因职业分化而产生的差异性需求。但现实是对农民的法律教育往往由法学院临时抽调的教师或者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现有师资承担,他们提供的法律教育课程与职业农民的需求并不紧密相关,极大地影响了职业农民的学习积极性。当培训内容与农民自身的权益维护程序不直接相关时,农民真实的法律需求没有得到满足。[18]

这种缺乏精确化与针对性的课程,或者较为抽象,或者效率较低,影响了农民的学习热情。通常成人学习者面对大量信息需要进行有效筛选,将挖掘有价值的信息,进而形成清晰的学习脉络都会感到困难,更何况是知识储备不那么充足的农民。因此,对农民的职业培训信息负荷过载将会形成一个巨大的知识漏斗,冲淡其中真正有用的部分,漏掉最有针对性的精准教学内容。[19]

三、农民职业分化下精准法律教育供给

农民职业分化产生不同的法律需求。法律教育应精准对应各个细分部分的实际,切实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矛盾,在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农村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法律教育在内容上应体现针对性与精确性

职业农民因不同的工作场景,会产生不同法律需求。譬如生产型、服务型及经营型的职业农民,有共性需求,更有自己的核心法律诉求。过于泛化、过场式的法律教育不但无法取得理想效果,也可能使农民产生耽误时间的反感情绪。

商务部某调查报告揭示“大多数农民不知道国家禁止的农药和兽药清单”[20],这类细节性法律知识属于某个部门法的细分领域,但是对从事该领域的职业农民影响重大,对此类法律培训,作为理性人的职业农民会因为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而出现学习积极性高涨的现象。因此农民法律教育需遵从职业农民的实际需要,既不能从增强国家法治建设的宏大愿景出发而简单套用一般性的法律普及课程,也不能不做实地调查就讲授法学院或农学院的法律通识知识。职业农民的法律教育应当针对其实际需求与痛点展开,并能够随着职业身份变化而不断调整学习内容。

(二)法律教育应适当引入程序法

职业农民不仅需要一般性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遵循法律规则从事相应生产活动,采用规范的法律程序保护自身权益。通常因为历史惯性,相当部分农民不愿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以2011年四川农民的争议调查意愿为例,愿意采用法律诉讼这一矛盾解决方式的人占比不足10%。[21]

一方面,乡村是较之城市更注重人情及其他非司法方式解决的社会;另一个方面,当遇到争议时,即使知晓自己权利受损,但缺乏明确的救济渠道也是农民怠于采用法律方式解决争议的原因,他们普遍认为诉讼成本过高。一旦部分职业农民运用了法律手段顺利解决了自身困境,也将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良好的示范效果。农民法律培训在内容精确化的基础上,如何使农民掌握诉讼的方法或维权路径是农民能够信靠法律的关键。不同类型的职业有不同的诉讼、仲裁的维权路径,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内有效解决不同职业农民的法律需求是中国开展职业农民法制教育的目的。

(三)法律教育可根据职业农民需求灵活组合、定期迭代

在法律教育培训课程开始之前,应对具体课程中农民的真实法律需求开展细致的调查。其内容不宜类似法学院教育一样长篇展开,而是根据具体情形形成灵活的课程模块,按照农民当下的最急需求组合成课。在法律培训课程结束后,课程组织者应有计划地回访,根据培训者对课程的评价及时更新授课内容。这类课程因能及时满足变动中的职业农民以法律维护权益的直接需要,将取得更好效果。

职业农民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其明确法治支配下的市场经济规则,更有利于其不论是生产型抑或经营型的农民,均能以更符合国家预期、更有效率的方式进行农业或从事第二、三产业。对其本身较之城市居民对法律更加隔膜的现状,提供对其生产有直接联系的切实有效的法律教育是更好的选择。建设更有利于职业农民发展的环境、保障职业农民的原始积累、促进其与大型资本竞争、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而增加消费者对中国农产品的信心、宣教涉农企业信贷政策扶植、妥善处理涉农知识产权问题、引导农民能够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相关争议都是乡村法治化的表现。[22]对乡村法治的信心可以是宏大的,但其实现路径是需要通过具体、可操作的方式使职业农民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并进而产生对法律的进一步信赖。我们预期更懂法的农民,尤其是职业农民有更多机会、更多理性并且按照法律框架规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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