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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分析及有效策略

2022-03-09孙玉国

现代企业 2022年2期
关键词:破产法报酬债权人

孙玉国

如今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也让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机会产生,在具体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制度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并不是说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十分完善,相反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于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所谓破产管理人,就是企业破產后专门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同时被相关机构监督的特殊机构。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旨在有效的强化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有效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切身的、合法的利益。不同国家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均有部分共性:第一,机构设置的临时性。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人破产过程中临时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破产时期结束就表明破产管理人职责失去效力。第二,职能定位的中立性。破产管理人是相对独立的个体,不会受到任何个人或者机构的管制,所以是有一定中立性的。可见,不同国家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建立是有一定共性的,但其中也是有一定差异的,需要提高重视。

二、《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的不足

1.管理人选任制度问题。管理人名册的设置流程较为复杂,法院要有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并对每一位申报人员的多种资料进行审核,这一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编制管理人名册后,要实时追踪后续人员的增加、删减、监管等工作是有很大难度的。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由于管理人的名册更新不及时,使得法院在制定破产管理人时遇到很多问题,有些人员即使离职依旧在册,有些具备相关资质能力的人员却被隔绝在名册外,使得破产案件的处理进度十分缓慢。同时,在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时,随机指定是比较常见的方法,这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尽管轮候、抽签有一定的随机性,但是这一行为是法院操作的,所以也无法从根本上避免腐败问题的出现。而且名册中管理人的经验、能力、资质等也有很大差异,但这并不会影响其成为管理人,也不利于提升名册中管理人的水平、能力。

2.管理人报酬制度问题。《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由法院确定管理人的具体报酬,尽管这种方法能够有效防止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利益关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管理人之间很容易出现不正常的利益关系。特别是法院垄断管理人的选任权,容易出现报酬不公情况的出现,破产案件中也有很多管理人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破产法中的救济机制不够健全,只提到若债权人资产比较少,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支取足额的报酬,管理人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终止程序的要求,对于破产案件中,若资产为零,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却没有,导致权责不一致。破产流程在执行过程中,不仅要将失去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占有的生产要素解放出来,对市场经济进行刺激,也需要严惩企业欺诈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处于良好的秩序中。为此管理人必须依法获得合理报酬,建立救济机制。

3.管理人监管机制问题。破产法中指出,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将具体的管理事项告知人民法院,但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这一规定也呈现出一定的问题。法院是我国重要的审判机关,要审判各种案件,并监管破产案件。由于法院日常工作是比较繁重的,所以不能全面的监管所有的破产案件,这就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管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是临时组建的决议组织,不能很好地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而且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债权人意见存在分歧,也会影响监管作用的发挥、监管结果的实现。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职工权益的,在实际中对债权人的利益过分关注,容易在工作中产生不公平性,使得其他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责任承担体制问题。第一,刑事责任不完善。破产法中只对达到一定犯罪程度的案件规定构成刑事责任,对于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案件无明确的规定,使得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能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尤其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无法可依。第二,行政责任无明确范畴。破产法中,若破产管理人由于自身原因出现失职、违法等情况,使得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罚款。而除了罚款,破产法中并没有其他的行政处罚方式。同时,破产法中并没有对罚款的金额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情况时常出现,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效力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第三,民事责任落实不到位。上面提到,对于破产管理人失职、违法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失的要进行相应的罚款,之所以在司法活动中落实不到位,主要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首先,破产管理人应当执行的义务范围不够清晰,也就不能准确的对破产管理人是否违反义务进行判断。其次,破产管理人主要是对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服务的,对于第三人,破产管理人只能够将侵权责任体现出来。再其次,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范围、归则原则等情况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的有效策略

1.确定管理人的选任标准。为使破产法管理人选任问题得到有效的处理,就需要明确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当前有些地区取消了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的试点,但是在新的模式成熟以及推广前,应该积极贯彻落实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规定》进行确定的,就目前而言成熟度比较高,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分级和考核制度,基于这种制度进行深入细化,对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个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客观、具体的量化标准,对破产管理人的能力进行综合性的评判,保证评判过程、标准的公开、透明、公平,减少裁决中法院自由发挥的机会。动态化的对破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如果破产管理人不满足要求,或者不能认真有效的履行自身的职责,就要及时给予处罚,或者清除出破产管理人队伍,要定期的对在编在册的破产管理人进行考核,考核时要依据破产管理人处理案件的情况、案件处理的成果等进行综合性的考察分析,将考核结果公示,若被考核的破产管理人对于考核结果存在异议,应有申请复核的渠道,以便逐步优化破产管理人队伍。此外,还应积极创新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模式,实现跨地区连任、异地执业等,让破产管理人更加便利的履行自身的职责,还可以选任联合管理人,对于大型企业、案件比较复杂困难的可以选任多个破产管理人,密切管理人员间的沟通协调,使利益实现最大,更好地为破产公司服务。

2.优化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破产管理人依法获得报酬是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权益。结合现行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以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进行清偿,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就无法顺利实现。因此为保证破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应健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制度,通过计时收费,防止破产管理人无报酬。计时收费的方法在实施中应该由专业人员对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防止破产管理人恶意拖延时间获取更多的利益。此外,要应建立救济机制,防止出现没有破产管理人接管案件的情况。对于救济机制,可以有政府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补贴。也可以是正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帮补此类案件管理人等。总之救济机制需要多方参与和助力,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对救济情况进行负责。

3.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管制度。健全破产监管制度。从债权人选择合适的监督人,发挥出监管的作用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若破产管理人涉嫌有重大违规的情况,监督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检举。同时,建立破产管理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明确监管工作的核心位置,也让法院、其他监督者对破产案件有全面的了解。逐步完善重大事项报告的定义、内容范围,以便在破产案件中,事项报告能够更具可行性、有效性。此外,要完善监督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要对监督人的职责进行确定,给予其监管的权力。监督人要有知情权,以便更好地对破产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把握。监督人要有一定的调查权,明确破产案件的细节,保证案件资料是真实的。监督人还需要有一定的询问权,通过询问破产管理人、涉案人员对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监督人也应负有解任权利,依据债权人会议把握破产管理人的日常工作,监督人要有一定的解任权,若破产管理人出现违规行为,要对其解任。

4.细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要完善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对破产管理人严重失职、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若破产管理工作中出现行政人员违纪的情况,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严格的约束,促使破产管理工作实现良好的发展。此外,要进一步细化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清晰的罗列出行为方式,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相关人员要对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进行确定,更好地推动司法活动的开展。

四、结束语

《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良性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提高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视程度,逐步完善破產管理人的制度建设工作,通过科学化的管理方式使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更加有效、规范,将其法律效用充分发挥出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中共临沂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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