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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工作初探

2022-02-26李文红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案件价格

李文红

博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山东 滨州 256500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的价格认定,是指在原有价格认定概念的基础上,把价格认定对象限定为侵权和伪劣商品,并且价格认定对象往往牵涉刑事等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涉及侵权和伪劣商品的案件越发普遍,给社会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同时也妨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加强对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的价格认定工作研究,更好地服务于纪检监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对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所研究“侵权产品”主要针对范围是“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即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制造、储运、运输、销售的商品,知识产权的主要种类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伪劣商品”是指用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在真品中掺假、掺杂,以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

一、我国生产、销售侵权和伪劣商品的特点

(一)隐蔽性

隐蔽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制造和销售手段隐蔽[1]。一般来说,这类商品的制造地点选择在比较隐蔽的郊外或山区,而且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都保持密切联系;销售的花样也是多种多样,比如从真品中混入部分假冒伪劣一起混搭出售,或者只用真品的外包装,增大消费者的辨识难度。二是交易形式和价格隐蔽。由于生产、销售侵权和伪劣商品是违法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此类交易更加具有隐蔽性,比如有场内议价、场外提货或者网上销售等多种销售渠道,交易价格往往也是不透明的。

(二)复杂多样性

目前我国的侵权和伪劣商品的涉及面和影响面越来越广,其涉及的产品种类复杂多样,已经从原来的化妆品、烟酒、服装、农资等传统品类扩大到我们日常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许多科技含量很高的领域(如医疗器械、汽车配件等)都有涉及。

(三)差异性

差异性主要包括参与者的差异性和产品的差异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参与者的差异性是指侵权或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参与意愿往往不同,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般来说存在主观故意性,他们都是知情者,往往主动参与其中;而作为流通环节的消费者,则存在主观故意的知情者和毫不知情的被动接受者两种情况。产品的差异性是指,对于同一种类的侵权和伪劣商品,它们在质量、规格型号、价格等方面也会有很大差异。

二、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价格认定对象含糊不清

明确价格认定对象是进行价格认定的前提。在处理此类涉案侵权、伪劣商品案件时,必须明确价格认定对象是侵权商品还是被侵权商品,是伪劣商品还是它的同类合格商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案件标的物如果为侵权商品,比较常见的是用被侵权(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其价格认定对象。但也不排除办案机关有特殊需要,提出对侵权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进行认定的情况。无论价格认定对象是什么,都需要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详细标明。

2.案件标的物如果为伪劣商品,一般来说,价格认定对象为伪劣商品的同类合格商品,按照其市场中间价确定。同样地,也有可能办案机关有特殊需要,提出对伪劣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进行认定。此种情形,同样也需要提出机关详细体现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

(二)相关概念的理解有分歧

1.市场中间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非法经营数额”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货值金额”都用到了“市场中间价”的概念,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中沿用了这一概念,但也没有给出相关定义。“中间价格”是按照采集到的市场价格的平均数计算还是按照中位数和众数选取?平均数是按照算术平均数计算还是按照加权平均数计算?以上事项,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认定规则都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结合市场调查获取的价格情况,按照更能反映市场价格水平的测算结果确定。

2.同类合格产品。同类合格产品首先必须是“合格品”,也就是产品本身必须符合我国相关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其次是“同类”,即要求其与需要进行认定的标的物在原料和用途等方面具有比较高的相似性。但是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来说,“同类合格产品”的理解上就容易出现歧义:它可以理解成被仿冒品牌的合格品,也能认为是与假冒伪劣商品具有相同质量、功能、用途的其他品牌的合格商品[2]。在实际的价格认定过程中,上述两种理解的认定结果是有巨大差异的。

3.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标价”一般来说,我们会理解为商品标价签的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通常意义上可以理解为账本上显示的价格或者收款票据、发票上的价格,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是“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某些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会采取虚假标价或虚假账目等方式,改变销售价格,减少其违法所得。从价格认定职责范围层面来看,那些已经查明有标价或者有实际售价的标的物,可以不认定。

(三)操作流程不规范,认定结果不准确

1.文书等材料不够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某些价格认定人员会存在过度依赖老经验、老做法,审核受理材料不仔细、文书撰写不规范等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提出机关提交材料的审核不细致。第二,办案过程中涉及的文书(勘验记录、市场调查表、测算说明等)填写“过于”简洁。比如有的价格认定人员填写的测算说明文书中,测算过程不细致,甚至只写了计算结果,缺少详细的计算步骤。第三,结论书中针对价格认定过程和方法的描述不够详细和规范。

2.办理过程不严谨。价格认定主要包括受理、实物勘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内部审核、结论书出具等过程。其中最容易出现不严谨因素的过程是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对于现场勘查环节,某些县(区)的基层机构可能会由于人手不足,只指派一人到场,然而相关的规定是必须两人及以上的人员同时到现场才符合要求。对于市场调查环节,调查对象未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致使调查数据片面、不准确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

3.内部审核或集体审议流于形式。为了保证认定结论的准确性,一般来说需要不同于办案人员的第三人对整个办案流程及文书材料等内容进行内部审核,如遇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甚至需要启动集体审议制度。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仍然存在内审或集体审议把关不严,只是简单的“走马观花”式审核的情况。

三、做好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工作的措施

(一)明确价格认定对象

明确价格认定对象及其价格内涵是进行正确价格认定的先决条件,有利于减少后续复核案件的发生。在办理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案件时,一定要明确价格认定对象是被侵权商品还是伪劣商品的同类商品的合格商品,抑或是侵权、伪劣商品本身。与此同时,一定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书面确认,明确标明侵权和伪劣商品的外观、基本特征等情况,并提供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此外,还要注意案件性质对价格认定对象的影响,案件性质不同,认定对象也可能会不同。比如盗窃、抢劫、贪污等案件涉及的标的物,一般来说是按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来进行认定的。总之,不管何种情形,价格认定对象一定要提出机关书面确认。

(二)权责明晰,规避风险

在侵权、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过程中,一定要明确价格认定部门和提出机关的权责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提出机关需标明价格认定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等,并且要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书面确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提出机关需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需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此外,还需注意,市场调查时提出机关提供的销售价格等价格资料,可以作为参考,不可直接照抄照搬。还要充分利用“价格认定限定条件”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比如,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详细载明“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价格认定结论只作为办案依据,不作为民事赔偿标准”等事项[3]。

(三)规范流程,强化监督

1.严格文书等材料的审核。严把文书审核关是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严把《价格认定协助书》审核关。它是文书审核的开端,也是重要环节。对于涉案侵权、伪劣商品的认定工作,协助书的正文部分一定要详细写明标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认定目的、认定内容及要求等。此外,还需强调一点,受理这类案件一般需提出机关提供有关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其次,严把勘验、市场调查等文书审核关。实物查验记录表、市场调查表和测算说明等文书的填写一定要尽量详细、条理清晰,充分体现价格认定的科学性。再次,严把结论书审核关。结论书审核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价格认定标的描述是否完整详尽;二是选取的价格认定依据中是否存在已经废止不再使用的法规文件;三是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描述是否详细;四是价格认定限定条件是否考虑周全。

2.规范各个环节办理流程。减少因操作流程不规范而使认定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发生。此处重点强调以下几个环节的注意事项:

一是实物查(勘)验环节。首先,本环节要求至少两个认定人员参加。其次,查验情况应当载明参与人员、查验方法、标的物基本情况等。如果认定标的复杂、数量庞大的,还需载明是否分类查验、抽样查验;若遇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标的物,还需写明是否聘请了相关专家参加,是否通过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制作了认定依据材料等。最后,查验结果应当详细说明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与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相符。

二是市场调查环节。市场调查的方式主要有实体市场直接调查、虚拟市场直接调查、通信工具调查、数据积累调查、专项委托调查等,价格认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如实体市场直接调查的,应写明调查地点、联系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虚拟市场直接调查的,应写明网址;通信工具调查的,应当注明通信工具类别、联系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市场调查情况必须忠实反映市场调查的过程、结果,它是市场调查的核心。此外,认定人员必须对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测算环节。测算过程是测算说明文书的核心部分,它详细记录了价格认定人员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数据处理,选择合理的方法标准进行测算,并最终得出认定结论的过程。测算过程部分应当说明价格认定公式选用、资料及相关数据来源、参数采用依据和计算过程等内容,同时应当条理清晰、逻辑性强,充分体现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

3.加强监督。要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对内部审核、集体审议等流程的监督,确保其内容准确、流程规范;另一方面要建立监督制度,认定人员内部监督、局分管领导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以使价格认定结果准确、合理,减少价格纠纷和复核案件的发生。

(四)做好几种特定情形下的涉案侵权、伪劣商品的价格认定工作

1.“在产品”价格认定

在产品是指企业或其他生产主体在生产过程中正在加工或等待加工的产品。对于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的在产品价格按照产品已投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乘以被侵权商品或者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已投入成本占比可以用产品完工率来测算衡量,可以参考会计学中在产品完工率方面的测算方法:

(1)平均计算完工率。如果每道工序的在产品数量没有很大差别,后续工序的产品多加工的程度几乎可以抵补前面工序加工少的程度,可以用50%的在产品完工程度进行计算。

(2)各个工序分别计算完工率。按照各个工序累计工时定额与成品工时的比率计算出在产品的完工率。其计算公式为:

2.处置过程中的侵权、伪劣商品价格认定

在此类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价格认定目的和用途不同,价格认定结果也会有差异。处于司法或行政处置过程中的侵权、伪劣商品,这类案件中的价格认定目的为确定其变现或者处置价格,而非简单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通常来说,处置过程的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被侵权商品能够清除的;二是被侵权商标不能清除或清除成本明显不经济的;三是伪劣商品;四是若清除被侵权商标后仍禁止销售流通的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回收再利用的。一般来说,第一种情形按清除后的市场价格认定;第二种情形通过市场回收价格进行认定;第三种情形按照实际价值认定;第四种情形则不予认定。总之,无论处于何种情形,都不能简单地实行“一概而论”“一刀切”模式,而是要充分考虑处置费用、回收利用价值等对价格认定结果的影响,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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