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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行动研究:从概念认识到伦理反思

2022-02-24王怡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关键词:参与者研究者研究

文/王怡(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一、引言

参与式行动研究(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是一种强调参与和协作的研究方法,同时是一种教育的手段和行动的方式。因为与社区发展实践紧密相关,参与式行动研究有时也被称作“以社区为基础的参与式研究(community-based participatory research)”。①Banks S.,Armstrong A.and et al.,“Everyday Ethics in Community-based Participatory Research,”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Vol.8,No.3,2013,pp.263-277.通过参与式行动研究,一些与某些特定话题利益相关的个人或社区群体不再完全是被动的研究对象。他们有机会更直接地参与到对议题的研究和讨论之中,甚至担任主要领导角色,为该领域新知识的生产作出重要贡献,为解决该领域的实际问题创造积极改变的机会。参与式行动研究与其他研究方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被动的研究对象成为能动的主体和推动参与式行动研究的主要力量,而不再作为“他者”被排除在研究的核心过程之外;第二,参与式行动研究为创造和使用知识提供了一个更民主的模式,其研究本身被视为实现“赋权”的过程;第三,参与式行动研究在各个研究阶段都具有强烈的协作色彩,涉及大量讨论与合作;第四,参与式行动研究的理想结果是将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实际操作层面的行动,从而促进相关议题得以完善。

参与式行动研究方法在诸多社会科学领域被应用于实践并引发了理论探讨。在发展学研究中,中国农业大学的李小云、齐顾波和徐秀丽曾提出,“行动研究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需要研究者构建一套全新的知识、态度和技能体系”①李小云、齐顾波、徐秀丽:《行动研究: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中国农村观察》2008年第1期。;香港理工大学的古学斌通过讨论行动研究和社会工作实践的关系,认为行动研究是最体现社会工作性格的研究方法②古学斌:《道德的重量:论行动研究与社会工作实践》,《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另有一些国内的学者将参与式行动研究应用于民族话语研究③托玛索·泼罗瓦朵:《西北走廊发展中的主体性与话语分析——兼论人类学参与式行动研究的实践价值》,《西北民族研究》2017年第4期。、灾后重建行动④帅满:《云村震后重建的参与式行动研究》,《生态经济评论》2018年第1期。⑤古学斌、齐华栋、Lena Dominelli:《空间正义与绿色社会工作介入:四川雅安灾后参与式社区设计的行动研究》,《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20年第19辑。、公益慈善⑥王名、邢宇宙:《公益慈善领域的行动研究探索——以“菁华助成·美丽乡村”项目设计为例》,《中国非营利评论》2016年第1期。等领域。

这些研究为理解参与式行动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和视角,但其中也存在几个可能被忽略的问题,包括:参与式行动研究具体是如何产生的?如何理解参与式行动研究中的参与因素和行动因素?行动研究和参与式行动研究之间的联系和差别是什么?将参与式行动研究应用于社区发展实践有哪些挑战和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展开对这些问题的论述进一步认识参与式行动研究,更全面地展现这种新研究范式的哲学逻辑及其背后蕴含的价值观念,从而促进未来中国在社区发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参与式行动研究,为其理论创新发展积累更多来自中国的经验。

二、参与式行动研究的概念与历史追溯

关于参与式行动研究的起源有不同版本的说法,通常认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勒温(Kurt Lewin)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最先提出了“行动研究”(action research)的概念⑦Lewin K.,“Action Research and Minority Problems,”Journal of Social Issues,Vol.1,No.2,1946,pp.34-36.,用来形容一种研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学术理论通过实践行动的介入得到发展验证,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实现一致性①Kindon S.,Pain R.and Kesby M.,“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Origins,Approaches and Methods,”in 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 Approaches and Methods:Connecting People,Participation and Place,Kindon S.,Pain R.and Kesby M.(eds),New York:Routledge,2008,pp.9-18.。古学斌指出,勒温的“行动研究”范式主要强调行动和研究的结合②古学斌:《道德的重量:论行动研究与社会工作实践》,《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是一个螺旋式的发展过程。在重复循环的研究过程中,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不断互动、时刻反思。

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巴西著名教育家保罗·弗莱雷(Paulo Freire)在勒温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基于社区的研究方式,以此支持人们更民主地参与到知识的生产和社会转型的进程中③Freire P.,Pedagogy of the Oppressed,Harmondworth:Pebguin,1972.。通过教育的手段,弗莱雷尤其关注和强调研究中参与者意识觉醒(conscientization)的过程。他希望这种研究能增强弱势群体的自我意识,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到自我所受的种种外在因素影响,以此为催化,不断提高自身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程度。弗莱雷指出,对相对弱势群体来说,为打破不平等的社会格局,他们尤其需要在文化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从根本上理解社会权力,认识到自己也可以拥有改变的力量。弗莱雷的思想被视为一种极具批判性的教育方法,尤其在当时南美被殖民的历史背景下,这种方法被作为反抗殖民统治压迫的重要手段。

同时期,参与式行动研究在非洲、印度和南美其他地区发展起来。玛利亚·丽莎·斯旺茨(Marja-Liisa Swantz)在对坦桑尼亚的研究中,将当地社区成员的经验和知识与社区发展项目实践相结合,首次使用了“参与式研究”(participatory research)这一术语来形容她在当地的研究;印度学者拉杰·坦登(Rajesh Tandon)首次使用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研究”(community-based research)一词;奥兰多·福斯·波达(Orlando Fals-Borda)和其合作者在哥伦比亚进行的一项学术项目中创新了研究步骤,通过研究推动当地解放运动和社会变革,他们将其称为“参与式行动研究”。这些背景被视为参与式行动研究的第一次浪潮。

20世纪80年代迎来了参与式行动研究的第二次浪潮。越来越多学者将这种研究范式应用于社区发展和国际发展领域,并以此为契机深刻反思了传统学术中的研究关系。比如,美国学者帕奇希娅·马奎尔(Patricia Maguire)将参与式行动研究与女性主义理论相结合,推动了女权运动的发展。到90年代,参与式的批判研究尤其得到少数民族群体、机构的青睐,新西兰学者琳达·图伊瓦·史密斯(Linda Tuhiwai Smith)在对于毛利人的部落研究中,对研究方法进行了深刻反思。她在Decolonizing Methodology一书中直言不讳地指出,“‘研究’或许是这个世界上最肮脏的词语之一”④Smith L.T.,Decolonizing methodologies:Research and Indigenous Peoples(2nd Edition),Australia:Otago University Press,2002,pp.1-19.。

参与式行动研究发展至今,行动研究、参与式行动研究以及“行动学习”(action learning)是用来形容这种新兴研究范式最常见的几个术语,但对其定义仍没有完全确切的定论。在此,笔者引用华兹华斯(Wadsworth)在1998年提出的解释:

“参与式行动研究本质上是为改变某些事物而对它们进行的研究。从概念上来看,‘参与’、‘行动’和‘研究’的因素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但在参与式行动研究最前沿的发展实践中,这几个因素间的边界和区别已逐渐变得模糊……并非一定要先有参与,然后进行研究,最后做出行动。参与式行动研究包含了无数个细小的循环,在“行动—理解—行动—改进—行动”的循环中,无时不刻反映着参与的因素,而改变并不一定在‘最后’发生,它贯穿在整个研究过程中。”①Wadsworth Y.,“What Is 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Action Research International,1998,p.2.

学者或将参与式研究和行动研究进行区分,认为参与式研究主要强调学习的过程,以教育的手段提高公民叙事和话语权力,而行动研究侧重于社会行动、政策改革及其他可能改变社会系统的实践。在不少行动研究中,被研究对象不直接参与完整的研究过程,研究者主要在乎最终是否能够得到一个可行的实践结果。相应地,对于参与式行动研究范式整体的理解也主要侧重于行动研究的定义,认为行动研究是实现“理论指导实践”的创新研究方式。而华兹华斯的解释指出了参与式行动研究中“参与”与“行动”这两个因素之间深刻的区别和联系。行动和改变并非只能通过实际可见的结果体现出来,并非仅当一项改进的政策出台或一个社区问题被切实解决后,才能认为发生了改变。在参与式行动研究整个过程中,参与者身上潜移默化发生着的、不同层面的意识觉醒,也是极其重要和极具价值的行动和改变。“参与”和“行动”在研究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即华兹华斯所指的“参与”和“行动”间的边界消失。

三、参与式行动研究背后的世界观

在去除边界之后,“参与”和“行动”继而在“研究”中得到体现,并彰显出其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参与式行动研究是一种研究方法,更是认识世界、与世界相处的方式,是一种重要的研究“范式”(paradigm)。这种范式基于以下几个核心的哲学认识。

第一,从本体论上看,参与式行动研究相信社会现实由集体现实(collective reality)构成。人是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主体,有能力不断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改造。从认识论上看,参与式行动研究基于一种激进的(radical)、广阔的(extended)观念,相信知识是在特定历史社会情境中由集体所创造的,不同群体通过日常生活经验赋予了知识的多样性。这挑战了传统实证主义、诠释主义对世界的认识(详见表1)。参与式行动研究不仅质疑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理论和唯一真理,且认为光靠主观去理解和解释世界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不断实践和行动下,积极的改变才会发生。研究者和研究对象都可以针对某些特定的社会现象从不同角度进行诠释,而这些多样化的认识都是有价值的,共同建构起了社会现实。通过方法上的创新和政治上的行动,参与式行动研究为创造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知识提供了更多可能。

表1 参与式行动研究与其他研究范式的对比

第二,参与式行动研究信奉平等和理解的原则,尊重并重视一切来源的知识贡献,且把促进团队所有成员投入和参与作为目标。里森(Reason)和布拉德伯里(Bradbury)将这个特征称为“参与式世界观”①Reason P.and Bradbury,H.(eds),Handbook of Action Research,London:Sage,2006,pp.5-10.,即对自身所处情境不断反思,思考知识是如何产生的,理解研究作为生产知识的途径,并努力在此过程中实现实际的、积极的改变。参与式行动研究由此思考了对知识和权力的关系。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提出,知识体现权力,一种极为重要的权力形式便体现在对知识的定义和创造之中,通过意识形态和文化上的影响,知识背后所代表的权力对大众实施了规训与控制②Foucault M.,Discipline and Punish:The Birth of the Person,New York:Vintage Books,1979.。而参与式行动研究被提出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为改变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改变知识霸权(knowledge hegemony)的状况,避免学术知识的定义权和话语权被归属于精英阶层的研究者所垄断,因而集体合作性成为参与式行动研究中的重要因素。由此,学术研究不再依靠学者专断完成,而是基于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平等协作、体现共同力量的集体成果。因此,在参与式行动研究中,研究对象也常常被称作“研究参与者”(research participants)或“合作研究员”(co-researcher)。

第三,参与式行动研究涉及“计划(plan)—反思(reflect)—记录(record)—行动(act)”的循环研究过程(见图1),目标是在各个阶段都实现协作、共创。阿恩斯坦(Arnstein)早在1969年就提出“公民参与的阶梯”(the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理论框架①Arnstein S.R.,“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Vol.35,No.4,1969,pp.216-224.。如图2所示,置于“参与阶梯”底层的是“无参与的形式(non-participation)”,包括控制(manipulation)和治疗(therapy)的手段;中间层代表了“象征性的参与(tokenism)”,包括通知(informing)、咨询(consultation)和安抚(placation)的策略;只有到最高层才到达真正的“公民权力(citizen power)”,实现了切实的合作(partnership)、代表权(delegated power)和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其中,“控制”是指权力所有者有意扭曲和限制其他人的参与;“治疗”强调意识层面上的控制,认定弱势群体在精神认识上具有问题,要求其通过参与活动进行治疗。“通知”是一方对另一方单向的信息流动,暗指接受方并不具有反馈和协商的实际权力;“咨询”虽然邀请公民谏言并听取部分意见,但本质上,是否采纳、使用意见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少部分人手中;“安抚”是指权力所有者通过给予一定好处、满足某些方面的需求实现对某些群体的潜在控制。到更高阶梯的参与层次,事务的决定权得以通过“合作”关系讨论确定,权力在不同群体间出现再分配的机会;协商继而带来“代表权”,公民在对公共事务的决策中获得更多话语权;最后,当公民能够完全自主控制管理一个项目或一个机构时,便实现了所谓“公民控制”,即最高层次的参与形式。

图1 参与式行动研究中“计划—反思—记录—行动”的循环发展过程

图2 “公民参与的阶梯(the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理论框架

将阶梯理论框架应用到参与式行动研究的实践中,尤其需要警惕假借“参与”之名进行的“伪参与式行动研究”(Faux PAR),即以“参与”为伪装,实际研究过程并没有实现真正民主的权力共赋。与此同时,以线性的阶梯来呈现不同的参与形式本身也具有局限性,参与实践并非完全遵从线性阶梯的顺序发生,其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直观、实用的分析模型工具,以帮助更好地理解实践。

综上所述,参与式行动研究强调研究者、合作研究者和研究参与者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和讨论共同决定各个研究阶段的设计与执行,包括资料的收集和数据的分析。在此情况下,参与式行动研究中资料收集和资料分析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两者可能同时发生,构成一个共享学习、共创知识、共同分析的研究过程。通常研究者在获得数据后通过不同方法对资料进行独立分析、得出独立结论,但在参与式行动研究中,研究结论在参与和讨论的过程中就已产生,研究者的主要工作是对资料的梳理与总结。倘若参与者没有意愿参与各个研究环节,这同样需要被理解、被接受。无论参与与否、投入与否,都要尊重每个参与者,听取他们的所需所想,并将其纳入研究的全面考量之中。此外,在参与式行动研究中,由于研究者不再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研究变成了实践的一部分,新知识在实践中产生,改变在实践中发生,“研究”和“实践”的边界也由此被打破。

四、参与式行动研究的伦理与挑战

理论上,研究者可以应用甚至创造多种参与式行动研究的方式,比如常见的形式包括讨论对话、共同叙事、艺术创造、协作行动等。但由于其极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研究者在参与式行动研究中对研究的可控性大幅度降低。诸多实际操作层面的困难和挑战,要求研究者必须对研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做好充足的准备和灵活的应对。完全实现由参与者共创和主导的参与式行动研究在实际操作上有难度,重要的是时刻意识到研究过程中的权力关系变化并对其进行及时的反思和调整。这种素质被称为“转化自反性”(transformative reflexivity)①Craig M.,Qualitative Methods:Touchy,Feely,Look-see?”Progress in Human Geography,Vol.27,No.4,2003,pp.494-504.,指在理想状况下研究者和参与者双方通过协商和讨论,反思共创信息背后所蕴含的意味,理解彼此对于研究话题的认识并消除误解,对研究过程中不断变化的主体定位引起重视。这种“转化自反性”也是研究伦理在参与式行动研究中的重要体现。研究伦理问题(ethical issues)通常涉及与研究相关的利害关系、权力关系、责任与义务关系。对此,参与式行动研究应当思考不同群体之间是如何形成合作的、权力是如何分配的、参与者与多样化知识有何种联系、人如何同更广范围内的自然社会环境形成关联等等一系列问题②Banks S.and Miller M.B.,Ethics in Participatory Research for Health and Social Well-being,UK:Routledge,2019,pp.1-31.。参与式行动研究通常面临以下几个典型的伦理困境,这些挑战或许不存在简单、标准的解决方案,但这些问题本身或将提供不断改善进步的契机。

首先,研究合作中的权力关系是最关键的伦理反思内容。前文介绍了参与式行动研究涉及研究者、共同研究者和参与者间不同程度的协作,对此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合作关系是如何被建立起来的?合作过程中的权力是如何进行分配的?不同合作者各自参与程度如何?还可能存在哪些隐性的权力影响因素?一些参与式行动研究的实践案例表明,平衡研究者的时间安排、学术考量,以及社区机构的需求和资方的期待存在很大困难①Kindon S.,Pain R.and Kesby M.,“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Origins,Approaches and Methods,”in 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 Approaches and Methods:Connecting People,Participation and Place,Kindon S.,Pain R.and Kesby M.(eds),New York:Routledge,2008,pp.9-18.。甚至在达成所谓合作后,仍存在潜在风险,导致研究者利用参与者进行资料提供、收集、分析等工作,并使这种劳动剥削形式合理化②Kelly A.,Participatory Development Practice:Using Traditional and Contemporary Frameworks.Rugby,Warwickshire:Practical Action Publishing Ltd,2018,pp.2-7.。研究者理应在研究过程中扮演好“协助者”的角色,但具体在哪些方面进行协助、协助到何种程度,这些问题也缺乏更具体的实践标准③Kesby M.,“Participatory Diagramming:Deploying Qualitative Methods through an Action Research Epistemology,”Area,Vol.32,No.4,2000,pp.423-435.。如果不能充分考虑这些问题,参与式行动研究中就容易出现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导致部分参与者经历被排斥、被忽略等消极体验,为其带来消极负面的心理影响④Gilchrist A.and Taylor M.,The Short Guide to Community Development.Bristol,UK:Policy Press/University of Bristol,2016.。

第二,参与式行动研究中存在数据所有权以及后期学术发表著作权方面的争议。研究者和参与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资料收集和分析可能是由双方共同完成的,这会导致难以具体区分研究成果所有权最终归属,从而产生不同参与群体对研究署名和发表形式等方面的纷争。在很多现实情况中,学术研究者在成果所有权和发表署名权上仍拥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隐匿的不平等关系——研究者不必有企图地、通过控制或强迫的手段获取其他参与者同意,参与者本身在主观上便认为研究者拥有更大的学术权威,并理所当然地接受这种权威⑤Banks S.,Armstrong A.and et al.,“Everyday Ethics in Community-based Participatory Research,”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Vol.8,No.3,2013,pp.263-277.。这些都是在处理参与式行动研究所有权上需要纳入考量的重要因素。

第三,保证参与式行动研究中的资料的匿名性、隐私性和机密性极具挑战。在与社区机构合作的研究项目中,较难实现对参与者各项特征做到完全隐匿⑥Banks S.,Armstrong A.and et al.,“Everyday Ethics in Community-based Participatory Research,”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Vol.8,No.3,2013,pp.263-277.。由于最终研究成果归整个合作集体所有,倘若集体中一些成员希望去除自己的身份信息而另一些成员持不同意见,或者一些成员希望公开某项研究成果而另一些成员提出反对,如何更有技巧地呈现研究成果就对研究者提出了更多专业上的要求。

第四,参与式行动研究者需时刻思考如何创造行动和改变,这是考量研究是否有意义和价值的重要标准。改变不一定指具体可见的结果,也可发生在研究过程中对参与者意识觉醒方面的影响。但是,一方面,由于每个人对行动和改变的理解不同,参与式行动研究很难对其得出一个统一的、可衡量的评估标准;另一方面,受时间、资源、制度、环境等因素影响,通过参与式行动研究得出的解决建议可能在实际中无法有效实施,这从长远来看会反过来影响研究参与者对于社会公共活动参与的积极性①Kelly A.,Participatory Development Practice:Using Traditional and Contemporary Frameworks.Rugby,Warwickshire:Practical Action Publishing Ltd,2018,p.155.②Banks S.and Miller M.B.,Ethics in Participatory Research for Health and Social Well-being,UK:Routledge,2019,pp.1-31.。研究项目注定有开始、有结束,如何在参与式行动研究项目结项后保证其持续的影响力,这将是所有研究者和参与者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面对诸多伦理挑战,完成一项好的参与式行动研究可遇而不可求,需要研究者极大的专业性和耐性。参与和行动是这项新研究范式的基础和核心,但一味强调参与和行动而不加反思会导致对更为关键的研究正当性、驱动性的忽略。正因为参与式行动研究基于集体现实的认识论,它不一定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规划和兴师动众的设计来实现。将其置于更漫长的时间线和更广阔的社会现实框架中,研究机会或许会在某个适当的时刻、因为某个适当的契机自然出现。这时研究者再以“协助者”(facilitator)的身份介入,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支持,真正实现共同创造知识、共同理解生活、共同改变行动。这也将是“研究者”从客观上消解其拥有权力的出路,恪守并践行参与式行动研究本质上所追求的“平等”“正义”“理解”“尊重”。

五、结语

本文梳理了参与式行动研究的历史溯源和概念定义,理解了其背后所蕴含的深层次的哲学逻辑和认识观念,并反思了其研究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伦理挑战。从这些对于参与式行动研究的探讨中可见,知识和参与本身便拥有强大的力量,每个人对于世界的经验和认识都是有价值的。这也使得参与式行动研究中权力关系的产生与变化尤其值得被关注。

在参与式行动研究中,很多事物间的对立和界限被模糊了,被打破了,比如研究者与参与者,资料收集与资料分析,以及研究的因素、参与的因素和行动的因素。这对参与式行动研究的实践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体现在学术专业上的要求,更体现在其作为一个普通人在处理世界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上的要求。也正因如此,参与式行动研究如此强调“平等”“正义”“理解”“尊重”等价值原则的重要性——在参与式行动研究中,这些不仅是抽象的词汇,而且是时刻需要被反思的内容,是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做出更好的研究、创造更好世界的关键钥匙。

参与式行动研究所反映的种种对人与知识的尊重和对于权力关系的重视十分符合社会工作实践的核心价值原则,更与其实现赋权和权力共赋的目标形成鲜明呼应。因此,参与式行动研究在该领域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和最丰富的创新。通过实践和行动,研究者正在推动将社会工作的理念价值、参与式行动研究的方法以及积极、正义的社会转变进行结合①古学斌、齐华栋、Lena Dominelli:《空间正义与绿色社会工作介入:四川雅安灾后参与式社区设计的行动研究》,《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20年第19辑。。在实践中探索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又在研究中一次次回应实践——参与式行动研究正体现着其超越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可能性②古学斌:《道德的重量:论行动研究与社会工作实践》,《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以发掘本土认识和在地力量为基础,公众和研究者积极、平等地协作,共同参与到推动社区发展的行动中。

希望本文所提供的一些思考未来能进一步促进研究者对于参与式行动研究的理解,引发对该创新研究范式在实践落地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力关系、伦理问题的反思。通过更多社会工作情境中的应用探索和实证研究,也希望参与式行动研究的实践创新与理论发展未来能拥有更多来自中国的经验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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