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领域因专利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导致无效的案例分析与启示
2022-02-06王崇学孟宪堂滕华湘
冶金经济与管理 2022年2期
关键词:变形
□ 王崇学 孟宪堂 滕华湘
一、研究背景
随着近年来国内对知识产权认识加深,保护意识加强,专利纠纷逐年增多,在侵权案件出现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无效申请案件。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权人试图以起诉或其他方式阻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时,被控侵权人往往会反过来对专利本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中简称“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而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在无效宣告过程中,被控侵权人通常会竭尽全力找到专利撰写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具备创造性等,而这些漏洞专利权人后期很难通过补救来进行完善。因此,在进行专利撰写的时候,应当充分满足审查规范,尽可能规避后期风险。本文将以2021年7月28日安赛乐米塔尔公司热成形钢专利被宣告无效为案例,探讨在钢铁领域专利撰写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如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二、案例介绍
2016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决定(第30822号),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关于铝硅镀层热成形钢的重要专利(申请号:02812036.1)被宣告无效,解除了国内钢铁企业生产铝硅镀层热成形钢的限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