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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研究综述*

2022-02-05解苗

实事求是 2022年3期
关键词:学者人工智能研究

解苗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济南250100)

意识形态是由统治阶级以思想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1](P178)其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直接关系到“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根本问题,具有极端重要的思想引领作用和力量凝聚作用。人工智能是一种基于认知科学发展起来的人机环境系统交互关联的知识集成,[2]是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战略性技术,对社会发展和世界格局均产生了重大深远影响。以认知科学为理论支撑,决定了人工智能与人类意识和意识形态始终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在《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在新华社和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开始运用人工智能传播意识形态等相关热点的刺激下,2018年以来,“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研究课题逐渐进入国内学者的研究视野中。由于相关研究刚刚起步,鲜有书籍出版,研究成果集中呈现在期刊论文上。基于此,本文以“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为主题、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为来源类别在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学术期刊,删减掉有关“人工智能与异化”“人工智能与劳动”“人工智能与政治安全”“意识形态与互联网”等与本研究主题相近但不相同的文章,最终将2018年以来的20余篇国内学者的权威论文作为研究对象。笔者发现,国内学界对“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学理基础、主要阵地、重要机遇、重大挑战和优化路径五个方面。

一、关于“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的学理基础研究

任何科学研究都需要学理为立论基础和理性支撑。人工智能是一门崭新的科学技术,研究“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相关问题,首先要厘清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在经典作家的理论宝库中,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马克思主义科技异化论、法兰克福学派科技意识形态理论对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过探赜索隐,可为研究提供学理依循。同时,人工智能时代不同于经典作家们所处时代,需要在新的时代语境中进一步明晰人工智能技术与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特征和紧密联系。对此,国内学界展开以下研究。

(一)马克思主义相关重要理论

“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既不是也不应成为当代人工智能的旁观者。”[3]国内学者首先关注到了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科技异化论。一方面,关于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的研究,突出了人与人工智能的本质不同以及人工智能无法取代人类的客观现实。吴胜锋认为,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可以从哲学层面回应人工智能的本质和人的主体性等基本问题,它强调意识是人脑的产物、自然进化的结果,是在共同体的语言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而机器思维至多只能做到对人脑组织结构与运作机制模拟,其中的人工设计与自然选择中的遗传和变异相悖,缺乏意义的维度。对比之下,足见人工智能“不可能真正具有意识”。[3]另一方面,关于马克思主义科技异化论的研究,批判了资本主义对人类的剥削以及异化技术对人类精神和肉体的操控。王贤卿梳理了马克思、恩格斯技术异化思想的逻辑演进,即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以资本批判为逻辑内核和以人的本质为逻辑归宿,揭示了资本主宰下技术异化的具象形态和发生机理,指明了技术发展的价值旨归。[4]在此基础上,杨爱华补充道,“技术异化的根源不在于技术自身,而在于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科学技术与资本权力相互帮衬、一路凯歌,破坏自然环境,干预社会政治体制,操控人类精神意识与伦理道德框架”。[5]

(二)法兰克福学派科技意识形态理论

法兰克福学派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流派,非常关注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代表人物有霍克海默、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杨爱华和沈江平等学者关于法兰克福学派科技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都紧紧围绕着这三位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及其开创性观点。其中,杨爱华以霍克海默的《批判理论》、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的人》以及哈贝马斯的《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为文本依据,指出霍克海默对于科学技术承载意识形态功能的描述是隐约的,而马尔库塞明确提出了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一种发挥意识形态功能的新型社会控制手段,哈贝马斯则在二人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科学技术就是一种意识形态,[5]概括性总结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科技意识形态理论,论证了人工智能具备意识形态属性。在理论探讨之上,沈江平思考了马克思主义科学观点和法兰克福学派科技意识形态理论的根本不同,以对牢牢占据“人类逐鹿意识形态的新场所”进行警示。他指出,法兰克福学派主张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富有“技术统治论”的色彩,与作为资本主义辩护士的“非意识形态化”殊途同归,二者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终结论”,试图宣布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终结”或“过时”,掩盖普遍存在的社会冲突和日益恶化的阶级对立。[2]

(三)意识形态视域下的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承载着意识形态功能已经是国内学界的共识,在意识形态视域下审视人工智能及其关键技术,逐渐成为一大研究热点。第一,关于什么是人工智能的研究。一类观点是“人工智能起源说”,认为人工智能始见于计算机科学领域,是围绕模拟人脑思维活动和智力过程而衍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计算机科学的总称;[6]另一类观点是“人工智能发展说”,指出人工智能就是基于认知科学发展起来的人机环境系统交互关联的一种知识集成,与意识形态脱离不了关系。[2]第二,关于为什么要关注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的研究。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工智能正以指数级增长速度渗透人类社会,不仅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更对人类的意识带来一系列影响。积极的影响固然能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带来诸多裨益,但消极的影响或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乃至社会危机。对极端重要的意识形态而言,必须关注和研究人工智能,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安全体系,才能掌握意识形态建设主动权,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第三,关于人工智能作用机理的研究。张磊和王建新从整体视角出发,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运用蕴含着海量化收集数据信息、标签化刻画用户形象、精准化信息内容推送的技术逻辑。[6]另有学者从局部视角出发,聚焦人工智能的关键技术,其中以算法推荐为主。张志安和汤敏看到了算法推荐的积极作用,认为这是一种高级信息分发技术,能够实现信息和人的精准与高效匹配;[7]张林发现了算法推荐的消极影响,从技术特征、技术原理、技术类型及实践机制等维度分析算法推荐风险生成的技术逻辑。[8]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关注到深度学习、智能搜索等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并且分析了其中的利弊。第四,关于意识形态视域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前景的研究。沈江平从信息与控制规律和本质两方面驳斥了“机器替代人、超越人、控制人”的当代形而上学机械论,坚定指出人不是机器、机器不是人,人自始至终是自然的主人,绝不可能成为机器的奴隶。[2]余文婷和刘会基于对美国人工智能报道的文本分析,对比美国的保守主义者(对科技进步持消极态度)和自由主义者(对科技进步持积极态度)长久以来的思想博弈,追踪到美国人工智能报道的意识形态取向不断从保守主义向自由主义倾斜,[9]展现大众对人工智能发展持有的越来越积极的态度。总而言之,学者们的普遍共识是,人与人工智能“共谋”将成为社会发展的新图景,也将成为解决人与人工智能矛盾的根本方法。[10]

(四)人工智能时代意识形态研究新范畴

长久以来,意识形态工作一直是党的一项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也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研究高度重视的课题。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学者们适时地提出了新的意识形态研究范畴。第一,关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可为准确把握人工智能时代意识形态建设的新特征提供理论支撑。杨爱华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阐释了意识形态的本质和含义;[5]张志安和汤敏梳理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变迁和历史演变;[7]沈江平概括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历史意义,强调马克思主义使意识形态成为一个与资本主义现实物质关系息息相关的概念。[2]第二,关于主流意识形态的研究,强调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李钢和刘章仪认为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11]张志安和汤敏进一步阐释,一种意识形态要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必须取得对社会主流人群的意识形态领导权,必须在资讯的日常传播空间中实现主导性覆盖,[7]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主动掌握影响意识形态传播的人工智能技术。第三,关于网络意识形态的研究,强调了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网络空间不仅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全新空间,也是人工智能发挥作用的主要场域。因此,张磊和王建新提出,如何将人工智能嵌入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借助人工智能精准把握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和发展态势,不仅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6]

二、关于人工智能在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中的应用研究

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的主要工作是思想宣传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只有坚守阵地,才能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和主导权,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一)人工智能在宣传思想工作中的应用

宣传思想工作集中在出版产业和新闻传播领域,现有研究也主要指向这两个领域。学者们不仅关注到人工智能带来的变革、机遇和挑战,还对应地提出一系列应对策略。关于出版产业,黄先蓉和马兰从出版业人工智能算法应用的数据意识形态问题、出版流程再造中的群体智能协同问题、智能技术复合出版从业人员的培养与管理问题三个层面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出版产业的变革与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并从出版产业发展政策的主要构成出发,在人才与技术政策、金融政策、外贸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几个方面设计了调整路径。[12]关于新闻传播领域,张志安分析了人工智能给新闻舆论与意识形态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推动主流媒体在移动客户端等领域积极运用算法技术,对新闻传播人工智能化、算法推送的负面效应实施必要矫正,促进人工智能时代网络舆论和意识形态治理研究三条对策和建议。[13]

(二)人工智能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以下简称高校思政)以实现价值引领和人的发展为旨归,是教育体系中的关键一环。普遍来说,学者们关注以下三点。首先,人工智能赋能高校思政的主要表现。杨仁财认为,人工智能作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思想政治状况调查、思潮舆情跟踪与网络发声,并为三者提供精准化、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支持;[14]郝博炜指出,人工智能不仅是简单的技术工具,还是一个能够合理思考且合理行动的思想政治教育“行动者”。[15]其次,人工智能时代高校思政的风险研判。王新宏提出,思想政治教育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存在主体性缺失、规范性体系消融和意识形态把控困难的风险。[16]最后,人工智能时代高校思政的价值追求。杨仁财提出,要坚持技术为“用”,追求育人之“本”;减少工具理性的“冷”,增强人文情感的“暖”;注重算法推荐的“智能”,更重个体学习的“自主”;谋求技术壁垒的“破”,构筑意识形态防线的“立”。[14]

三、关于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传播带来的契机研究

在前三次工业革命中,蒸汽机、电力、计算机都曾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进步作出巨大贡献。作为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作为意识形态工作中“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人工智能对意识形态建设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内学者研究发现,提升意识形态传播的力度、精度、效度,是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建设带来的重要机遇。

(一)人工智能可以提升意识形态传播的力度

意识形态传播力度主要是指意识形态传播的感染力、传播力和吸引力。人工智能引发的意识形态生产或传播的速度、呈现方式的变革是提升意识形态传播力度的两个主要因素。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使意识形态传播具有更快速的信息采集与内容生成、更友好的用户体验内容的呈现、更具个性化优势的资讯分发,能够不断增强意识形态的感染力和传播力。[13]究其原因,要提升意识形态传播力度,一方面,必须要及时、快速,因为传播速度快慢,关涉其能否抢占公众的心理空间、实现先发制人和先声夺人的效应问题;[17]另一方面,要使意识形态持续占据公众的心理空间,必然要提升意识形态吸引力,而以更加立体化的呈现方式能使大众以更强的“沉浸感”来接受主流意识形态的传输和影响。[10]显然,人工智能赋能意识形态传播力度具备这两方面的优势。

(二)人工智能可以提升意识形态传播的精度

意识形态传播精度主要包括内容的精准推送、舆情的精准研判及引导。内容的精准推送主要是指主流内容传播可以围绕用户“画像”而变得更加精准,既包括内容生产层面的精准预测,又包括内容分发层面的高效送达,其主要优势是能结合传播对象的心理预期实现内容的精准投放,提升主流资讯的传递率和被接受率。[17]舆情的精准研判及引导则是指人工智能通过各项关键技术,准确捕捉并有效分析网民的瞬间情绪和即时态度,追踪其情绪和态度的发展及其走向,[17]随后可以针对关注公共议题的特定人群进行更加智能化、有针对性的时政内容推送,从而提高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精准性。[13]可以发现,人工智能在提升意识形态传播精度的同时,也能起到预测舆论走向、防范意识形态风险、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积极作用。

(三)人工智能可以提升意识形态传播的效度

为及时调整意识形态传播内容、提升意识形态传播效果,一要监测意识形态传播全过程,张志安提出,人工智能的运用能够捕捉分析网民的“瞬间情绪”、追踪研判新闻内容的传播规律,进而预判网民的心理和行为变化,以此指导意识形态工作,提升舆情监测和意识形态引导的效果。[13]二要进行科学的效果评估,段虹和徐苗苗通过对运用人工智能的关键技术“深度学习”前后过程评价机制、效果评估指标、影响程度、学习内容和认知方式的对比,发现深度学习有利于工作主体对工作过程、效果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统计,以把握舆情动向;有利于工作对象理解并反思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规律和时代价值,从而真正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8]

四、关于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的风险及诱因研究

“意识形态安全指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19]研判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绕不过的门槛”。因此,几乎所有学者都或多或少地开展了这一方面的研究。笔者发现,学者们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认知—解释”“价值—信仰”和“目标—策略”这三个意识形态的基本要素和层面上。

(一)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的“认知—解释”层面的风险及诱因

“认知—解释”是意识形态的认识论基础,强调意识形态的科学性,主要回答意识形态是什么的问题。在这一范围内,学界认为人工智能会造成意识形态凝聚力、团结力、引领力降低,主流意识形态被遮蔽,无法凝聚共识等风险。学者们在分析这些风险产生原因时,多数将矛头指向“信息茧房”效应”①“信息茧房”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知名学者桑斯坦在《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一书中提出,他认为在信息领域,公众对信息的选择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只会注意到那些感兴趣、使自己愉悦的东西,久而久之就会将自身束缚于像蚕茧一般的“茧房”之中。和“过滤气泡”效应②“过滤气泡”一词最早由伊莱·帕里泽在《别让算法控制你》一书中提出,是指当用户使用浏览器进行信息搜索、查询等工作时,服务器后台会依据浏览习惯呈现出相关性最大的信息,用户获取到的信息只是搜索引擎想让用户获取到的结果。。一部分学者指出,身处“信息茧房”的成员很难与外部主流意识形态互动,会降低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团结力、向心力和引领力,[20]进而诱发无法促进受众公共意识的培育、威胁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整合传播等诸多风险。另一部分学者强调,“过滤气泡”效应加剧,会造成主流媒体在公共事件和价值观念上“失语”“失声”“失众”,威胁意识形态安全。[21]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认为,“信息茧房”效应等本身就是风险所在。如,都晓琴和黄福寿提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思潮的场景化传播容易引发“信息茧房”效应和“回音室效应”③“回音室效应”出自桑斯坦的著作《网络共和国》,是指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一些意见相近的声音不断重复,并以夸张或其他扭曲的形式重复,使得处在该环境中的大多数人认为这些扭曲的故事就是事实的全部。;[22]丁晓蔚提出,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资讯推荐极易造成特定主体视野窄化和观点极化的“信息茧房”。[17]学者们虽然将“信息茧房”效应等视为风险本身,但最终落脚点都在意识形态安全。龚莉红在文章中专门论述了“信息茧房”效应这一挑战,认为它桎梏了信息的自由流动、导致“沉默的螺旋”不断增大、削弱了“把关人”的作用,会对主流意识形态具有消解和孤立的作用。[23]

(二)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的“价值—信仰”层面的风险及诱因

“价值—信仰”是意识形态结构的最核心部分,强调意识形态的价值性,主要作用于解决认同危机。其一,不少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容易引发价值观风险。价值观风险对社会整体而言,是指社群区隔与价值观分化加剧、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导向被遮蔽或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信仰被消解;对个体本身而言,则是指极端倾向或偏见。学者们将风险产生原因概括归纳为算法推荐、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的随意使用,智能化传播内蕴的资本逻辑及工具理性的畸形驱使。其二,多位学者发现人工智能必将带来西方意识形态渗透风险。赵宝军指出,西方国家可能会利用其在经济实力、文化软实力、信息科技、智能技术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加紧抢占意识形态领导权和话语权。[24]张磊和王建新补充到,西方资本主义思潮利用人工智能加紧渗透时,本土腐朽价值观念也有极大可能借助人工智能“沉渣泛起”,为西方意识形态渗入提供可乘之机。[6]其三,还有许多学者关注到了意识形态权威性消解的风险。学者们提出,人工智能时代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性彻底打破了传统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垄断,主流媒体绝对权威的形象正在瓦解;[10]人工智能扩大了拟态环境,导致“负向偏差”风险,隐蔽性极强、危害性较大,日益消解着主流意识形态治理权威。[25]

(三)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的“目标—策略”层面的风险及诱因

“目标—策略”强调意识形态的实践性,涉及意识形态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如主体、生产内容、工作机制、客体,等等。第一,人工智能或将诱发意识形态主体风险,即作为意识形态主体的主流媒体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原因或许是人工智能对传媒业生态和传播效果的评价体系的改变,又或许是个体情感诉求优先导致的。第二,人工智能或将诱发意识形态内容风险,即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滥用导致内容生产的质量大幅降低。第三,人工智能或将诱发意识形态工作机制风险,即人工智能进一步扩大数字鸿沟,制约基层群众真实民意表达,并且受资本运作逻辑的驱使,会进一步加剧意识形态领域治理危机。[25]第四,人工智能或将诱发意识形态客体风险,即话语客体的活动范围被限制在“信息茧房”中,使得他们难以了解和接触到新的观点和理论,产生自我发展的失落,丧失自我提升的动力与可能。[6]

(四)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的其他风险及诱因

国内“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风险研究以上述三个层面为主,但也有学者提出其他风险。杨爱华指出,人工智能技术通过算法歧视、算法操控等方式影响政治体制运行、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可导致政治风险。[5]赵宝军提出,人工智能时代关于侵犯隐私和保护隐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冲突风险和关于隐私泄露而造成的伦理冲突风险将会增加。[24]范洁和张志丹聚焦社会现实,强调意识形态工作者将面临“技术性失业”的困境,这与人工智能时代自我角色的定位和转型、岗位需求减少等一系列原因有关。[10]

五、关于人工智能背景下意识形态建设的优化路径研究

探讨人工智能时代意识形态建设的优化路径,是研究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鉴于此,学者们对如何把握人工智能带来的重要机遇、如何防范人工智能引发的重大挑战,从而建设好意识形态阵地进行了大量研究。研究成果同样集中体现在意识形态的三个基本要素和层面上。

(一)“认知—解释”层面的优化路径

许多学者认为,要使意识形态工作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环境,首先必须要革新思维、改变认知。这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弄清楚革新什么思维、改变什么认知这一根本问题。对此,学者们表示要改进主流媒体意识形态传播理念和树立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智能思维”。另一方面,要懂得如何革新思维、改变认知。张磊和王建新认为,话语主体要树立主动学习的意识,积极了解、参与、掌握、运用人工智能技术;[6]丁晓蔚强调要对先进信息技术作用于信息传播和整个意识形态所产生的影响,既见其利,又见其弊。[17]其次,“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是一个全新领域,从“认知-解释”层面出发的必经之路便是深入研究本体论问题。张志安就此提倡要探索人工智能时代网络舆论和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研究,为意识形态工作提供科学指导与理性支撑。[13]最后,面对全新领域,既要有改革、也要有创新。因此学者们强调要加大信息的供给侧改革,提高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

(二)“价值—信仰”层面的优化路径

学界普遍认为,在这一层面的优化路径主要是价值引领和抢占技术制高点。一方面,就价值引领而言:从社会层面来讲,人工智能并非价值中立,社会价值观掺杂在它的整个设计过程中并伴随它的应用发生作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价值观风险,必须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安全观,必须切实坚持党的领导和思想引领,以此遏制不良价值倾向,构建良性价值秩序。从个人层面来讲,人工智能的设计和应用均受人类主体理性的制约。要确保人工智能传递正确的价值观,既要加强相关人员的素养培育,提升其媒介素养和智能素养,又要注重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运用人工智能伦理准则规范其思想和行为,并重视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另一方面,就抢占技术制高点而言:在人工智能背景下,意识形态的传播与渗透不受任何边界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谁掌握了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谁就掌握了决定性的话语权。要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应对西方意识形态渗透风险和意识形态权威性消解风险,核心关键是为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提供技术支撑,抢占技术制高点,以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技术反制伤害意识形态安全的技术。

(三)“目标—策略”层面的优化路径

学界主要关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的人和发挥关键作用的平台。其一,重视发挥主体作用的人,既包括重视意识形态主体,即负责意识形态生产与传播的意识形态工作者,又包括重视意识形态客体,即接受意识形态灌输和影响的每一位普通受众。关注前者的学者们认为,一则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不同工作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并且可以根据工作主体之间的分工设置具体指标,以提升工作效率;二则应该增设信息人工把关制度,回归新闻专业主义,以便掌握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三则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坚守舆论阵地,掌握舆论场中的主动权和主导权,这同样是为了提高主流意识形态的用户抵达率。关注后者的学者们提出,一方面要重视培育智能时代网民的搜索素养,通过个体自身发挥主观能动性,避免过度沉迷于“信息茧房”,增加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关注;另一方面要逐步加强智能算法技术普及教育,力求让大众了解人工智能可能会对个人、社会乃至国家造成的负面作用,引导大众理智看待由人工智能技术推送的信息。此外,龚莉红同时关注到意识形态主体与客体两者,并提出应该共建“传受双主体双向再塑”模式,[23]为意识形态建设提供了新思路。其二,重视发挥关键作用的平台。一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严格规范人工智能及其关键技术的设计和使用;二是加深主流媒体与移动互联网平台的对接合作程度,搭建立体化、智能化传播矩阵,助推意识形态传播;三是优化技术设计与人机互补,建设一个在人与人工智能协同作用下保障搜索信息的主流导向的优良平台。

(四)其他层面的优化路径

一种崭新技术的出现和使用,可能严重冲击现有社会秩序,这就要求用法律制度来加以约束。因此,学者们讨论最多的是,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意识形态安全。其一,要以法治规范人工智能技术,不但要增强人工智能技术监管的法治意识、树立起法治思维,还要提高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和实效性;[8]其二,通过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人工智能关键技术治理;[24]其三,需要明确人工智能的技术伦理、发展原则、责任规则、权利边界等,不断完善针对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的法治监管。[20]除了探讨最多的法律层面的优化路径,还有学者提出其他层面的优化路径。如,在体系建设层面,要构筑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智能系统,包括智能信息数据库、智能分析模型和精准推送系统;在制度完善层面,要完善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制度保障,既要建立预警机制,又要建立舆情应急管理机制。[25]

六、研究不足与展望

学界现有成果表明,“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研究,初步形成学理基础、主要阵地、重要机遇、重大挑战和优化路径的研究格局,正从经验主义的探索转向理论思辨的诠释,呈蓬勃发展态势。学者们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看法也达成了共识,如,在人工智能背景下思考意识形态建设问题,对提升意识形态的引领力和凝聚力、维护国家总体安全至关重要;了解、学习、掌握人工智能技术是时代对意识形态相关从业人员的要求。不过,相关研究自2018年起刚刚起步,尚存在理论支撑乏力、实证研究不足、研究内容固化、研究视角局限等问题,未来应当不断深化研究以补足。

(一)“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的学理基础的研究不足及建议

首先,该部分研究难点是马克思主义科技异化论和法兰克福学派科技意识形态理论。在20余篇的文章中,较为深入地探讨两者的文章各自仅有3篇。虽然这是把握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内在逻辑关系的理论指导,但或许是因为著作本身年代久远,后经不同语言翻译更加晦涩难懂,研究会花费大量时间,因此很少有学者愿意倾注精力。未来,“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研究领域的学者需要加强对经典文本的重视,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强化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说服力。其次,研究数量体现研究热点。有近一半的文章对人工智能或其关键技术的运行逻辑进行详细阐述,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不过,学者们在研究中多偏向经验主义的逻辑推演,缺乏实证研究。因此,在未来研究中应更加注重实践,走进媒体运营中心、人工智能研发单位等地亲自收集观察资料,确保研究不脱离实际。最后,包括“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在内,“意识形态”研究领域普遍存在一个研究模糊点,即对意识形态的解释没有达成共识。意识形态是一个极端重要且敏感的话题。但迄今为止,关于意识形态是什么,始终没有出现一个确切概念。而意识形态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直接关系到意识形态工作如何开展等重大课题。因此,未来需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基本原理的研究。

(二)人工智能在意识形态阵地中应用的研究不足及建议

研究“人工智能在宣传思想工作中的应用”的学者大多出身新闻传播学和信息管理学等学科,进行“人工智能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研究的几乎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向的学者。可以说,学界相关研究者自身或者其知识结构体系,始终局限在固有范围内。因此,学者们的计算机知识、互联网知识乃至更前沿的人工智能知识储备量并不足,那么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是否能够找到人工智能时代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关键,是存在疑问的。因此,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不仅要提高自身专业的理论水平,还要加深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了解,以确保在研究中不落俗套,提出真正有建设性且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科学建议。

(三)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传播带来的契机的研究不足及建议

笔者认为,该部分研究的不足主要有内容固化和例证不清。内容固化显而易见,一些学者在前人的研究上没有创新,重复已探讨过多次的内容。虽然有不少学者进行研究,但取得的研究成果却不多。因此,未来应当加强创新性研究,不断拓宽研究范围、丰富研究内容。此外,例证不清的问题也一定程度地存在。同一例证在一篇文章中被多次使用,以论证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传播带来的不同契机;或者,同一例证于上一篇文章中被用于阐释“人工智能可以提升意识形态传播的精度”,下一篇文章就被用作解释“人工智能可以提升意识形态传播的效度”。其实,例证发挥的作用不仅是证明事实那么单一,有时它可以为学者探究优化路径提供灵感。例证不清不仅使人感觉没有说服力,还容易对后续研究产生误导,需要学者们加以注意。

(四)人工智能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的风险及诱因的研究不足及建议

与发展契机研究相似的是,风险及诱因研究也存在“病因混乱”的问题,“病因”诊断错误,就很容易“治标不治本”。一方面,要进一步厘清什么原因诱发什么风险,以便“对症下药”;另一方面,原因的交错使用,也能看出人工智能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影响是十分复杂的,不是简单梳理能够厘清的,需要学者们下苦功夫去进行深入、长期的研究。另外,必须看到,现有的研究已初步将人工智能引发的意识形态风险列举出来,但学界关于某一具体的风险、诱发该风险的全部原因、该风险位于意识形态的哪一具体层面等相关问题的探讨还比较薄弱,一些关键问题尚未得到完全凸显。

(五)人工智能背景下意识形态建设的优化路径的研究不足及建议

从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提出的不同优化路径来看,学者们是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进行探讨的,提出的优化路径独具学科特色和学科优势。然而,由于“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研究刚刚兴起,尚有许多学科的专家学者没有关注相关课题。因此,无论现有研究提出了多么丰富的优化路径,却始终局限于马克思主义学、新闻学、传媒学、管理学这几个学科内。为突破研究藩篱,建议有号召力的高校搭建研究平台,举办学术研讨会,广泛邀请除上述学科外的社会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入研究和讨论,以打破学科壁垒,促成不同学科间的交流合作,从而整合学科资源,汇聚研究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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