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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积极自由的实践哲学建构:黑格尔与马克思

2022-02-03叔贵峰

江海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黑格尔康德意志

叔贵峰 袁 青

“实践”一词在德国古典哲学和马克思哲学中具有不同的内涵,前者指的是人类社会中的理性或意志支配下的道德伦理活动,后者则指向人类改造自然的客观物质活动。德国古典哲学中,哲学家们都是在道德和伦理领域完成了实践哲学的理论建构,马克思则以实践为基础建立了“新唯物主义”或“实践的唯物主义”,“实践”成为最能代表马克思哲学的“理论标签”,我们甚至完全可以用“实践哲学”来为马克思哲学命名。如此,就需要我们回到实践哲学“本身”来重新审视和考量马克思实践哲学与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实践哲学之间的传承、变革以及超越的学理关系。显然,当前学界更为注重因马克思变革了“实践”的传统内涵而产生的差异性研究,而往往忽视了作为“实践哲学”本身建构所依据的理论基石——自由。其实无论是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实践哲学,还是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二者都是基于人的自由而展开的理论建构,其目的都是要让人的自由在现实中实现出来。因此,“自由”与实践哲学的建构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且不可不讨论的核心理论问题。本文重点讨论黑格尔和马克思在实践哲学的建构中所共同持有的“积极自由”之维,意在将他们二者的实践哲学之间的内在学理关系引向深入。

康德实践哲学中“积极自由”的时代确立

将“积极自由”引入到实践哲学的理论建构的“第一人”是康德。康德之所以在实践哲学中解决人的自由问题,是因为他充分地意识到了西方近代启蒙运动中内含着的必然与自由之间难以调和的时代“悖论”:一方面启蒙运动要求人类凭借自己的理性在尘世实现自由和解放;另一方面,自然科学发展的成果却越来越证明,人类所生存的宇宙世界中的一切皆受必然法则所控。那么,康德在哲学上必须回答的是,人在何种意义上才能配得上理性的存在物,并在何种意义上能够让基于理性的人的自由成为可能?“要从近代社会发展总体和启蒙运动的深厚背景来理解康德哲学。康德哲学有两个中心,或者说有两个基本课题,即科学与自由。”(1)高文新:《欧洲哲学史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50页。

康德按照人类理性能力在认识领域和道德领域的不同运用,严格地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形而上学。一是关于认识的必然形而上学,即纯粹认知理性批判,它要求人类对于世界的认识必须运用先验的认识形式、遵循确定的先验原理来进行,正是人类认识的先验必然性才决定了经验世界中的“一切皆必然”被给予。这虽然被康德称为“人为自然立法”,但其立法却与自由无关,因为这不过是人将自我内在的先验必然性通过知性综合转化为现象世界的必然性而已,实际上只不过是必然性由先验向经验的“搬迁”,自由在人类知性认识领域是不存在的,在认识的理性领域中也只能被视为一个悬置起来的超验理念。康德建构的另一种形而上学则是关于自由的形而上学,即纯粹实践理性批判。康德认为,理性在认识领域是一种试图对物自体形成知识的心理倾向,其作用是消极的,但它在道德领域的作用却是积极的。在道德领域理性就是实践理性,即主体之中的理性意志,也是自由意志。理性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正是因为它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无限理性”。同时,无限也意味着它是最高的“绝对”,于是,关于道德的实践哲学就可以建构在这个最高的“绝对”之上。“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就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这样,基于“自由”的实践理性便让人类的道德成为可能。具体说来,作为纯粹的自由意志还只是人“去道德”的可能性,意志在实践中能够要求自己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使道德由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如果人达到了无条件地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自由意志就会内化为善良意志,从而让道德获得自觉而成为必然性。可以说,自由就是康德实践哲学得以建构的“拱顶石”。正如德国哲学家奥特费里德·赫费所指出的那样:“自我立法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听从自己设立的法则就是自由。但是直到康德才在卢梭更多地是附带提到的思想中揭示出整个伦理学的基础,并且提供了对这一基本原则的论证。”(3)[德]奥特费里德·赫费:《康德:生平、著作与影响》,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180页。

显然,“自由”在康德实践哲学中具有十分确切的含义,简单说来,自由就是人能够在自我的主体中建立起道德法则,并且在现实中有能力按照自我颁布的法则去行动。这种对于自由的规定就是“积极自由”,正如康德自己所言,“而纯粹的且本身实践的理性的这种自己立法则是积极理解的自由”。(4)[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归纳起来,康德的“积极自由”包含有如下三重规定。一是自由与理性直接相关。只有在理性领域中才可以讨论人的自由问题,而感性和知性的必然之域则与自由无关。二是基于自我立法的自主性。自由的实质在于通过自我后天建立的法则而获得自主性,自我是法则产生的原因,因此,自由也是自因和绝对。宇宙苍穹中只有人和上帝有资格享有“自由之在”的美名,而其他一切事物由于只能被动执行外在规定而沦为无任何自由可言的“必然之在”。三是自由是主体之中的本体自由,立法和自律均是主体在本体领域的理性活动。由于康德坚守着本体和现象之间的界线,在道德中作为本体的自由同样与现象中的实践行为是割裂的。康德给出的论证是:实践意志虽然能够支配实践行为,但二者却不是遵循着自然界或知性之中的因果必然性,而是执行自由因果律。也就是说,实践意志的命令并不一定导致实践行为必然出现;反之,实践的行为也不能证明本体中的道德意志本身的善与恶。“自由是这样一个理念,它的客观实在性不能以任何方式按照自然法则来阐明,从而也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被阐明。”(5)[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84页。若以康德的“积极自由”作为自由的标准,那么,另外两种自由观就应该被排除在真正的自由之外:一是在现实中“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任意自由,由于它在现象界中受到的是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无论如何“任意”,仍无法逃脱必然的控制,也必定会沦为本能和欲望的附庸;二是对本能和欲望加以拒斥的消极自由,这种自由虽然意识到了本能欲望不能带给人以真正的自由,而主张通过否定和拒斥欲望才可以达到自由,但由于它只是强调单纯的“消极否定”,而没有建立起有明确方向去行动的“积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是古希腊晚期斯多亚学派节欲的伦理实践,还是基督教中否定欲望的宗教伦理,都会因缺少自由的“积极内容”而成为在现实中无法兑现的消极自由。

康德虽然明确地将“积极自由”作为建构其实践哲学的根基,但由于这种自由的“积极”性只发生在主体之中,无论是意志自由、道德立法,还是意志自律都是发生在主体中的纯粹理性活动,它与现实之中人类的道德实践活动之间始终保持着“本体与现象”的二元对立,这无疑构成了康德实践哲学中最为突出的理论局限。黑格尔特别反对康德将人的道德仅仅封闭在理性意志的“主观形式”之中,“因此康德的实践理性并未超出那理论理性的最后观点——形式主义”。(6)[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3页。黑格尔实践哲学的任务就是打破主观意志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界限,通过主观自由意志的外化而将自由过渡到客观的普遍伦理精神之中。但同时黑格尔又秉承了康德的“积极自由”观,将自觉地按照伦理理念去行动作为人在现实中自由实现的标准,并以此为根基建立了具有现实“积极自由”向度的实践哲学。

黑格尔思辨哲学中“积极自由”与实践哲学的理论建构

“思辨”在黑格尔哲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地位,黑格尔将自己的哲学称为思辨哲学,也将自己的哲学体系称为思辨的体系,实际上,“思辨”也是黑格尔破除康德知性二元论的“思想利器”。黑格尔认为“思辨”不同于“辩证”,“辩证”是知性思维的产物,它是充分地意识到了由于知性抽象而造成的主、客观世界分离之后呈现在主观中的思维矛盾。“辩证”虽然触及了对于客体本身的认识,但它却没有形成“真”的知识,因此,辩证只能达到“理性的否定”而成为进入到“思辨”真理的前环节,“思辨”则是达到了“理性的肯定”层次上的真理认识。当然,在黑格尔哲学中,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在思辨的体系中完成的,也就是说,纯粹的理念只有进入到人的主观意识之中才能内化为人类精神的各种形式,精神便成为现实化的理念,即真理化的自我意识。正如黑格尔自己所说,“知识只有作为科学或体系才是现实的,才可以被陈述出来”;(7)[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从理念到精神就是真理从潜在到现实的“思辨实现”,这便打通了被康德先验哲学割裂开来的主、客观相对立的“二元世界”,让理念中客观的“真”通过人的主观意志而在精神中达成了主、客观的统一。“黑格尔对康德关于实践哲学是关于事物应当怎样的学问这一公式予以尖锐的批判,认为把‘实际怎样’(现实)和‘应当怎样’(理想)对立起来是知性的抽象思维。”(8)杨祖陶:《德国古典哲学逻辑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180页。康德实践哲学中主体意志与实践行为之间的“应该如此”也成为道德意志由主观潜在向客观转化的“必然如此”,原本隐藏在康德自由因果律之中的自由本体中所保留的最后一点“消极”因素也被黑格尔彻底地清除了,这便让自由的“积极”之维在人类的现实世界中的实现成为可能。

黑格尔的实践哲学是包含在他的精神哲学之中的,具体说来,它的起点应是主观精神的自我意识,而最后的实现或终点则是理念化国家,即客观精神的完成。同时,黑格尔的建构不是分析式的静态考察,而是以理念在人类主、客观精神中自我实现为逻辑的“动态式”建构。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主体之中的理性意志与其实践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自我意识虽是理性意识,但它却是因为包含有了理念的内容才会成为意志,而人一旦有了意志,就要通过行为将意志之中的“内容”实现出来,这便成了“实践”。意志与实践之间是基于理念内容而形成的、由主观向客观进行外化或现实化的辩证关系,即实践是意志的外化。二者就理念的内容来说是同一,而就存在的形式看则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上的差别。对此,卢格的评价更为精确:“一切理论本身就是实践(Praxis),理论和实践的区别仅仅在于精神是向内转还是向外转。”(9)[德]卢格:《黑格尔法哲学与我们时代的政治》,姚远译,《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2018年第1期。就人类的自由和道德而言,也是如此。当主体的意志中具有了理念内容,人在现实中的行为便会摆脱个人主观利益的限制,成为能够按照人类共同普遍理念去行动的自由主体;同样,有了意志内容于自身的主体,意味着理念已内化到自我意识之中,这也说明主体此时已经对理念有了充分的认识,已然成了一个能够自觉地将理念付诸现实行动的定在,这便让自由主体成了完全意义上的道德主体。“主观意志拥有真实性和实在性本质上只是在它在其本身中是作为理性意志的定在的时候,——这就是道德。”(10)[德]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2页。当然,道德主体的实践行为就是意志的外化或现实化,“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6页。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的道德主体不仅仅是包含了理念内容的主体,而且也是能够将内容客观地呈现于现实行动之中的道德实体,显然,这是黑格尔基于“实体即主体”而完成的对康德先验道德主体的突破与超越,这也成为了黑格尔建构自己实践哲学的逻辑起点。正如美国学者M.马奈利所指出的,“作为自由观念源泉的超越感觉的世界是康德哲学的奠基石,黑格尔吸收了这一思想并与其辩证矛盾的观念结合起来,抽象的自由观念变得主动而具体了”。(12)[美]M.马奈利:《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敬石译,《哲学译丛》1981年第3期。

在实践哲学的建构上,黑格尔突破了康德的先验主体之域,将道德引向了客观化的伦理。在黑格尔看来,伦理不同于道德,它是道德主体的主观方面(道德意志)和客观方面(道德行为)的统一,是包含了道德主观内容于自身之中的现实性。因此,伦理一方面是主体因为充分地意识到了理念而有了自觉向善的意愿,另一方面它会在人类现实社会中形成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社会风尚,从而将善的理念由主观意志发展成为客观的伦理实体,“同时作为风尚的直接而普遍的现实,这就是自我意志的自由成为了自然”。(13)[德]黑格尔:《精神哲学》,第329页。这种伦理实体经由家庭和市民社会,最终在国家中将普遍的伦理理念全部实现出来。因此,伦理理念在国家中的实现就是实践哲学建构的最终完成,黑格尔实践哲学最终目的就是建立一个伦理实体的国家。在国家中,每个人的行动都以普遍的理念为根据,都是按照理念的普遍法则去行动,这便在个体现实性与普遍理念的真理性之间达成了内在统一,于是,人类社会就进入了以“理念”为共同行动目的的伦理联合体。“能知的主体性就以这种普遍性及其在知中发展着的诸规定为内容和绝对的目的,以致这个主体性就自为地要求着这个合理的东西。”(14)[德]黑格尔:《精神哲学》,第341页。

康德将主体中的意志自由作为构建实践哲学的根据,但在黑格尔的实践哲学中,作为建构根据的“自由”则包含有思辨的双重内涵:一是作为绝对理念的纯粹自由;二是作为客观精神的人的现实自由。首先,绝对理念是宇宙的最高原理,其自身中的全部逻辑规定性都是由自我在自身中建立起来的,因此,它是最高的自因,也是最高的自由。绝对理念是世界全部法则的总根据,也是世界中一切现实自由的总根据。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实践哲学的总根据就是自由的绝对理念;其次,绝对理念超越于自然和人类社会之上,它只是纯粹的自由或可能性的自由,它需要通过人类精神才能获得其现实性,这样,理念进入人类自我意识之中内化成为普遍的伦理理念,并在现实中将伦理理念外化为道德行动,这既是理念自由的自我实现,也是人类自由的自我实现。“国家是合乎理性的意志,而意志本质上是自由的,是与自身同一的。因此,国家作为合乎理性的意志就是作为自由的从而是作为现实化了的自由。”(15)杨祖陶:《黑格尔〈精神哲学〉指要》,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46—147页。

所以说,黑格尔的实践哲学也是建构在自由基础之上的,是以纯粹理念自由为根据、按照理念自由在人类精神中的现实化为演绎路径,最终建构起了关于人类现实自由的实践形而上学。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建构是将主体中的意志自由和其外化为现实中的伦理自由统一起来,实现了自由“内容”由潜在意志的普遍性到客观精神普遍性的过渡和发展,并最终在最高伦理实体(国家)完成了个体融于“伦理理念”的现实自由。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自知地按照同一的“伦理理念”去行动,即自由的实现。这样,黑格尔在实践哲学中虽然将康德主体自由思辨化为绝对理念的纯粹自由和人类的现实精神自由,但“按照自我颁布的法则去行动”的内涵并未发生改变,仍然按照“积极自由”的理论之维完成了其实践哲学的理论建构。

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变革与“积极自由”根基的实践重构

马克思对黑格尔思辨哲学体系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绝对理念的抽象性;二是绝对理念的无人身性。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绝对理念”事实上并不存在,其实质是将人主观中的理性进行抽象,然后再把抽象出来的东西臆想成为一个能够凌驾于自然和人类社会之上的独立存在,这也决定了黑格尔的全部哲学具有了基督教的神秘色彩,绝对理念成为理性化了的上帝。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就是说,在他看来,他头脑中的思想不是现实的事物和过程的或多或少抽象的反映,相反地,在他看来,事物及其发展只是在世界出现以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存在着的‘观念’的实现了的反映。”(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7页。同时,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绝对理念是纯粹的理性本身,而理性只能是现实的人的理性,没有了现实的人,理性则不会独立存在。黑格尔哲学用“抽象”的方式将理性与现实的人分割开来,结果用抽象的理念替代了现实中的人。黑格尔并不认为人产生了观念和精神,而是相反,主张理念进入了人的精神而产生了人。“自然界的人性和历史所创造的自然界——人的产品——的人性,就表现在它们是抽象精神的产品,”(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4页。这样,马克思指出了黑格尔将绝对理念作为现实世界总根据的荒谬性,而主张人类社会就是人类自我创造的产物,是人类自身的“作品”,应该回到现实世界中重新寻求并确立人类社会存在的根据。“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5页。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地将“实践”作为自己新哲学的基础,他不仅用“实践”批判了以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旧形而上学,而且也赋予了实践以新的哲学内涵。具体说来,实践指的就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客观活动,是将主、客体置于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之中。其中人是具有实践能动性的主体,而自然界则成为人通过实践而将自己本质对象化的“属人世界”,从而达成了主、客体基于实践的内在统一。这样,马克思哲学中的“实践”完全地变革了它在德国古典哲学传统语境中的内涵,实践不再指称人类社会中的道德和伦理关系,而是成为具有“本原”或“根基”性质的马克思新世界观的理论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对于“实践”内涵的革命性变革表现在:由传统的、基于理性意志而达成的人与人之间道德伦理关系转变成为基于实践而达成的人与自然的对象化改造关系。麦克莱伦对此指出,“哲学理论必须与物质基础、实践活动结合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马克思将这统一称之为‘实践’”。(19)[德]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主义与宗教——一种对马克思批判基督教的描述和评估》,林进平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7页。在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体系中,实践哲学只是绝对理念在人类精神中的外化过程,人类的道德和伦理实践不过是理念现实化的“产品”,实践哲学只是思辨哲学体系的一部分,道德和伦理的根据均为理念;而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则是马克思的全部哲学或哲学本身,道德和伦理是反映社会生产方式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观念和伦理关系的发展和变革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实践。这样,马克思便变革了实践哲学在黑格尔哲学中的理论样态,赋予了实践哲学以全新的理论内涵。“黑格尔以理论哲学的视阈,充分阐释了实践理念作为达到绝对理念最后一个范畴的意义,但其意义仍在于说明和解释世界。马克思从改变世界的视阈中特殊强调实践作为感性物质活动对自然世界和社会现状的变革,使哲学走出理论之外。”(20)孙立天:《哲学理论如何落到实处》,《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5期。不仅如此,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更深层的哲学使命就是将人类原本局限在理性意志领域中的自由释放到人类物质生产领域,去掉其抽象性和形式性的“外观”,进而变成人类在“尘世”的现实自由。

马克思虽然变革了黑格尔实践哲学的理论形态,但追求和实现人类自由的哲学主旨却并没有发生改变,“人类的现实自由何以可能”仍然构成了马克思实践哲学的核心问题。同时,马克思也没有从“任意”和“消极”的层面上去理解人类的现实自由,“按照自我颁布的法则去行动”的积极自由内涵同样贯穿在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建构之中。在我看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宏观上看,马克思实践哲学表现为唯物史观。作为历史观,黑格尔的历史观执行的是绝对理念的命令,绝对理念是让人类历史具有规律的决定性根据。但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是从人类历史外部找到了一个“绝对理念”,然后再将它强加给人类历史。“黑格尔所谓的‘理性’,就是他从历史外面、从哲学的意识形态输入历史的这种动力。这种理性并不是他从历史事实中概括出来的历史规律,而是预悬在历史之上的、作为历史之本体或实体的客观精神。”(21)张志伟等:《西方哲学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13—214页。与黑格尔根本不同,马克思哲学中“实践”概念指的是人类本身的主体生产活动,人类是因为有了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而产生了历史,因此,人自身是历史的创造者。“人创造历史”的过程就是人类通过实践活动将历史法则在自身中确立起来,并在发展过程中人类会按照自己颁布“历史法则”去行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才不是外因或他因的历史观,而是“自因”“自主”以及“自为”的历史观,因为唯物史观中蕴含着“按照自我颁布的法则去行动”的积极自由的本然规定。正因为唯物史中有了“积极自由”的实践之维,真正的自由才会根植于人类社会之中,也让人类通过实践史获得人类的现实自由和解放成为可能。二是从微观上看,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实践”都完成了主、客观的辩证统一。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实现了主观道德和客观伦理的统一,从而超越了康德实践哲学的“唯我论”困境。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从黑格尔的客观精神的伦理之域转向了人类物质生产的社会现实之域,但其实践哲学建构中仍然隐含着“主观意志”与“客观行动”的辩证统一。具体说来,马克思的“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生产活动,它由主体中的“类本质”、本质对象化的生产活动以及对象化产品等三部分构成。其中内在于人的主体中的“类本质”就构成了人类生产实践的“主观意志”内容。人类实践活动是按照“本质对象化”方式改造自然,是将人的本质“注入”到产品之中,由此人的本质便由主观的“潜在”变成了客观的“实现”,产品也自然成了人的本质的确认和经验证明。“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3页。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的现实自由就是人在实践中能够按照“类本质”来进行自由自觉地创造,也就是人在实践中能够按照自我颁布的“类本质”去行动,这完全符合“积极自由”的内涵,因此,马克思让人类通过实践而获得的现实自由就是实践的积极自由。黑格尔是运用“积极自由”完成了主观意识和客观伦理的统一,为人类在理性精神的历史中开辟了通往自由的道路;马克思则是运用“积极自由”完成了主观实践意志和客观实践行为的统一,让人类在改造世界的实践历史中获得现实自由和解放成为可能。

当然,同为“实践哲学”,马克思与黑格尔却分别指向了不同的论域。对于人类的自由而言,二者的根本性区别表现在“异化”与人类自由的关系上。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建构是将主体中的意志自由和其外化为现实中的伦理自由统一起来,实现了自由“内容”由潜在意志普遍性到客观精神普遍性的过渡和发展,并最终在伦理实体(国家)实现了每个人都自知地按照同一的“伦理理念”去行动。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以个人的特殊利益为中介而建立起来的、并未成熟的伦理实体,人们以追求私利为目的,人与人之间仍处于外在的、形式上的、“原子”式的联合体阶段,它只是进入国家伦理实体的前阶段和前环节。虽然黑格尔看到了包含资本主义在内的市民社会的伦理局限,也意识到了人类在这个“利益联合体”中的不自由,但黑格尔却认为它的存在具有符合“理念”的合理性,市民社会仍然是绝对理念“异化”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这样,黑格尔便用“异化”为资本和私有制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的哲学辩护。马克思则严格地将“异化”与“对象化”区分开来,明确地指出异化生产是以追求价值为目的的不自由的实践活动,而对象化生产则是以追求使用价值为目的的自由实践活动,所以,在实践领域中消除异化的逻辑就是人类实现现实自由的解放逻辑。在马克思看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异化了的生产关系正是阻碍人类自由实现的“元凶”,它一方面使工人在生产中只是完成了动物本能的“非本质”外化,从而失去了“人性本质”内容在实践中的自我生成的应然机制。“我们已经看到,对于通过劳动而占有自然界的工人来说,占有表现为异化,自主活动表现为替他人活动和表现为他人的活动,生命的活跃表现为生命的牺牲,对象的生产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即对象转归异己力量、异己的人所有”。(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8页。另一方面,异化生产也直接导致了工人和资本家都受控于资本逻辑进行生产的不自由性,由此而建构起来的社会只能是以单纯利益连接而成的虚幻共同体——市民社会。马克思认为,打破虚幻共同体的方式是变革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让以“类本质”为同一生产目的实践伦理共同体建构起来。显然,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并没发现人性的异化逻辑与自由的现实化逻辑之间存在着本原性的冲突与对立,而消除人性异化逻辑就成为马克思实践哲学面向现实自由本身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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