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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G.A.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

2022-02-03段忠桥

江海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共同性赎金绑匪

段忠桥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中,牛津大学教授、世界著名左翼政治哲学家G.A.科恩在21世纪初对罗尔斯差别原则提出的批判颇为引人关注。由于科恩的批判涉及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因而引发了一场不少知名学者参与并且时至今日仍在持续进行的争论。鉴于科恩的批判对于促进我国政治哲学研究有重要意义,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发表了一篇题为《拯救平等:G.A.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两个批判》的论文,阐明“G.A.科恩从‘在一个分配正义占优势的社会中,人们在物质方面可能得到的利益大致上是平等的’这一平等主义的命题出发,论证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没有证明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正义社会的特征,也没有确立被罗尔斯视为正义的不平等的正义性”。(1)段忠桥:《拯救平等:G.A.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两个批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在这之后,虽然国内学界关注科恩批判的人开始增多,并有多篇文章发表,(2)例如,陈江进:《差别原则与平等的诉求——柯亨对罗尔斯的批判错在哪里?》,《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王蕊:《激励与平等——评析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激励论证”的批判》,《科学·经济·社会》2019年第1期;徐向东:《基本结构与背景正义——反驳柯亨对罗尔斯的批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但总的来看,相关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仍有不少问题需做进一步的澄清和探讨。为此,本文将在前文的基础上进而阐明三个问题:(1)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指向什么;(2)科恩为什么认为激励论证预设一个非共同体的社会模式;(3)科恩为什么不拒绝将不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作为现实社会公共政策的原则。

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不是指向差别原则本身,而是指向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错误应用

众所周知,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主要出现在他的两本书中,一本是2000年出版的《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另一本是2008年出版的《拯救正义与平等》,后者是对前者相关论述的“再次加工”。(3)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5.我们对科恩批判的理解,无疑应以这两本书(4)我这里讲的这两本书,指的是它们的英文原著,因为这两本书的中译本,特别是第二本书的中译本(《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存在不少误译的问题。为依据。仔细研读这两本书中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发现,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虽然是从多角度、多方面和多层次展开的,但其指向却不是差别原则本身,而是罗尔斯对这一原则的错误应用。

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一书的第8讲第5节“正义、激励与自私”中,科恩三次谈到他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

在这里的第5节中,我重申了我在其他地方对罗尔斯应用差别原则(Rawls’s application of his difference principle)的批判,也就是说,他没将其用于谴责那些雄心勃勃的热衷市场者追逐私利的选择,这些选择导致了不平等,我认为,这种不平等对穷人是有害的。

我批判罗尔斯,是批判他对差别原则的应用(his application of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该原则的一种表述是这样讲的,当且仅当不平等是使社会上最贫穷的人过得更好的必要条件时,它们就是正义的。在这里,我对差别原则本身没有异议,但在哪些不平等通过了其设定的证明不平等是正义的检验,以及因此有多少不平等通过了该检验这一问题上,我与罗尔斯的观点截然不同。

我认为,对不平等的激励论证代表了对差别原则的扭曲应用(a distorted application of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尽管这是它最为人们所熟悉、甚至可能是最具说服力的应用。(5)G. A. Cohen, If You’re an Egalitarian, How Come You’re So Rich?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23, p.124, p.126.这里需要指出,中译本将这三段话中的“application”均译为“适用”是不准确的。(见《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160、162页)

第一段话表明,科恩的批判是指向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应用,即他没有将其用于谴责那些在市场中追逐私利的人的选择,而正是这种选择导致了对穷人有害的不平等。第二段话表明,科恩对罗尔斯的批判,不是指向差别原则本身,而是指向他对这一原则的应用,即用这一原则为一种被认为是“使社会上最贫穷的人过得更好的必要条件”的不平等做辩护。第三段话表明,科恩认为,罗尔斯对不平等的激励论证代表了对差别原则的扭曲应用,即错误应用。简言之,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指向的是他对这一原则的错误应用,这尤其体现在他对不平等的激励论证上。

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科恩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做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批判,而他的所有批判,仍是指向“罗尔斯误用了差别原则”(Rawls misapplies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6)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30.而不是差别原则本身。下面是他的三段相关论述:

我质疑的既不是差别原则本身,也不是第一章中关于不平等激励良好后果的因果关系的描述。……相反,我认为,即使这种因果描述是真实的,而且无论差别原则是否正确,差别原则都没有证明基于激励的不平等是正义社会的一个特征。

共同体,或如罗尔斯所说的博爱,对罗尔斯来讲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并且他声称,它是一个不但与我批判的激励理论相一致而且得到证明的价值。我的反驳则是,在对激励不平等的认可中,罗尔斯应用差别原则的方式意味着对这一原则的放弃。

对我而言,我接受宽泛解释的差别原则……但我质疑它在对有才能者的特殊金钱激励辩护中的应用。(7)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15, p.15, p.32.

这些论述表明,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显然是指向后者对这一原则的错误应用。对此,科恩指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讲的是“如果不平等对于改善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是必要的,它们就是正义”,(8)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68.而这其中讲的“必要的不平等”究竟指什么而言?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相关论述来看,他对这一问题的说明是模棱两可的,因为他既讲过一种与人的意图无关,即只在于使处境最差的人境况变好的必要的不平等,又讲了一种与人的意图有关,即因给有才能的人以经济激励而产生的不平等。后者的必要性只在于,如不给激励他们就不努力工作,而这会使处境最差的人境况变坏。与意图无关的必要性和与意图有关的必要性是截然不同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我们如何理解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必要的”这个词?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的含糊其词使我们面临对差别原则时可以有两种解读:在对其严格的解读(strict reading)中,只有当不平等严格说来是必要的,即与人们的意图无关时,它才认可不平等是必要的;在对其不严格的解读(lax reading)中,它也认可与人们的意图有关的必要的不平等。对差别原则的两种解读虽然互不相容,但每一种解读都能在罗尔斯的著作中找到文本依据,这表明,“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实际有两种立场。他对人们在一个正义社会中确认的差别原则的精神的评论,指向对它的严格的、‘与意图无关的’解读:这种解读与他关于‘完全遵守’、处境差的人的尊严和博爱的言论相一致。然而,由于认可激励,罗尔斯将那些其必要性与有才能的人们的意图有关的不平等,视为差别原则可接受的不平等:他好像进而肯定对差别原则的不严格的解读”。(9)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69.由此可见,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错误应用,就体现在用不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做辩护,用科恩自己的话来讲,“他对差别原则的肯定与对由于给予有才能者特殊激励而产生的不平等的赞同是一致的”。(10)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68.

为了使人们更准确地理解他对不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即“激励论证”的批判,科恩提醒人们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他的批判并不指向“对不平等性激励的良性后果的因果关系的描述”,(11)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15.因为他既不质疑有才能的富人当得到更丰厚的回报时会生产得更多,也不质疑穷人会因此而获益,而只质疑因激励而产生的不平等可被证明是正义的。第二,他的批判并不指向“所有可以被称为激励的东西,而只是指向这样一些激励,这些激励产生不平等,并因它们会改善穷人的境况而被说成是正当的”。(12)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35.因此,他不反对那些旨在消除贫困陷阱或诱使人们从事特别不愉快的工作的激励,因为这些激励在本质上并不产生不平等。

科恩之所以一再强调他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不是指向这一原则本身,而是指向罗尔斯对它的错误应用,是因为在他看来,差别原则虽不是一个无条件的正义原则,但它“谴责与最贫困者利益相冲突的不平等”,(13)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8.在罗尔斯给出的主张差别原则的理由中,还包括“对关系平等主义,即一种从根本上讲对人与人之间的比较颇为敏感的平等主义的肯定”。(14)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17.这些都是差别原则中的平等主义因素。作为一个坚持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左翼平等主义者,科恩自然非常珍视这些因素。因此,他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实际上是以罗尔斯对这一原则的严格解读来反对“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不严格应用(Rawls’s lax application of his difference principle)”,(15)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86.以实现他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拯救平等”的目的。

激励论证通不过人际检验,因为它预设一个非共同体的社会模式

在表明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错误应用主要体现在他的激励论证上之后,科恩指出,他对激励论证的批评将采取一种特殊的形式,即“将不会直接把重点放在论证本身,而是放在它的某些表达的特征上”。(16)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35.由此出发,科恩以其擅长的层层递进的分析方法,揭示出激励论证实际上预设了一个非共同体的社会模式。

科恩首先指出,对一种行为、一项政策或一种态度的规范性论证,常常会因为是谁提出它,或它是向谁提出的,而大不相同。为了表明这一点,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支付绑匪赎金的论证。在孩子被绑架之后,绑匪提出只有收到其父母的赎金才会释放孩子。尽管人们可能会提出不支付赎金的各种理由,但他们最终可能仍会同意支付赎金,因为孩子的性命关天。同意向绑匪支付赎金的论证可表述如下:

孩子应该和父母在一起。

除非他们支付赎金,否则绑匪不会把这个孩子归还给他的父母。

所以,这个孩子的父母应该支付绑匪赎金。

由于这一论证完全是以第三人称提出的,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将它讲给其他人听。现在让我们设想,这一论证是绑匪本人向孩子的父母提出:

孩子应该和父母在一起。

除非你们支付赎金,否则我不会把孩子归还给你们。

所以,你们应该支付我赎金。

后一个论证的大前提与前一个论证的大前提完全相同,它的小前提包含了相同的事实性要求,它的结论指示采取相同的行动。然而,尽管我们能够假定它的前提的真实性和它的推理的有效性,但绑匪说出这一论证必定会受到人们的谴责。

在支付绑匪赎金的论证中有两组当事人,即绑匪和孩子的父母。他们在第一个论证中都是以第三人称被提及的,在第二个论证中则是以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被提及的。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激励论证,“尽管这一论证以平淡的、非人称的形式提出时听起来可能是合理的……但当我们选定它的一种提出形式——一个有才能的富人向一个穷人提出时,它听起来就不那么好了”。(17)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35.

激励论证以前一种形式提出会是这样:

不平等是不正义的,除非它们对于使处境最差者过上更好的生活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是正义的。

向有生产能力的人支付不平等的激励报酬,对于使处境最差者过上更好的生活是必要的。

因此,不平等的激励报酬是正义的。

以后一种形式提出会是这样:

不平等是不正义的,除非它们对于使处境最差者过上更好的生活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是正义的。

向我们这些有生产能力的人支付不平等的激励报酬,对于使你们这些处境最差者过上更好的生活是必要的。

因此,给我们的不平等的激励报酬是正义的。

人们听到前一种形式的激励论证或许会觉得有些道理,但听到第二种形式的激励论证,特别是当穷人听到后,他们还会这样认为吗?

科恩接着指出,从绑匪论证和激励论证的共同之处可以推断,对一项政策的规范性论证需要提供全面的正当性证明(comprehensive justification),而这又必须通过他所说的“人际检验”。考虑一项政策P和一个声称证明其正当性的论证,这一论证的一个前提讲的是,当P生效时,人口的子集S将以某种方式行动。当我们询问S成员的预期行动本身是否正当的时候,我们就在对P的正当性证明进行全面的评估(comprehensive assessment),只有他们的行动确实是正当的,P才能获得全面的正当性证明。由此说来,“我们应该做A,因为他们将做B”,可以证明我们做A是正当的,但是,如果他们做B是不正当的,那就不能全面地证明我们做A是正当的。如果我们把他们做B是否正当作为不相干的问题抛在一旁,那么我们就没有为我们做A提供一个全面的正当性证明。以激励论证为例,即使其小前提描述的有才能的富人其行为的正当性似乎没有问题,那么“我们得到的可能是一个正当性证明,但它却不是对激励政策的全面的正当性证明”。(18)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42.进而言之,对一项政策的全面的正当性证明需要通过“人际检验”(interpersonal test)。人际检验是当一个政策论证被提出时,通过由谁在讲和谁在听而发生的变化来检验它的可信性。它询问的是,对于一个有争议的政策,当对其的论证是由社会的一些成员向其他成员提出时,它是否可以作为对这一政策的正当性论证。所以,为了进行检验,我们假设这一论证是由一个特定群体的成员向另一个群体的成员提出的,“如果这一论证由于是谁提出的,和/或它向谁提出的而不能作为政策的正当性理由,那么,无论它在其他对话条件下是否通过,它都不能(简单地)提供对这一政策的全面正当性证明。”(19)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42.一种论证通不过人际检验的一个显著情况是提出者无法满足当这一论证是由其他人提出和/或是向其他人提出时则不会出现的证明其正当性的要求。由此说来,激励论证不能作为有才能的富人声称的为不平等辩护的理由,因为他们无法回应当他们提出这一论证时自然会出现的证明其正当性的要求:如果没有激励报酬,你为什么会工作得不那么努力?“无论是谁向有才能的富人提出这个问题,他们都会发现这个问题很难回答”,(20)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42.尤其是当穷人向他们提出这一问题时。

科恩最后指出,“如果一项政策的正当性论证没有通过人际检验,那任何一个提出该论证的人,实际上都把该论证中提到的人描述为至此为止彼此处于共同体之外的人”,(21)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p.44-45.进而言之,其论证“预设了一个非共同体(noncommunity)的社会模式”。(22)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15.从语义学的角度看,“community”既是一个可数名词,又是一个不可数名词。作为可数名词,它被用来表示不同人的集合体,例如,欧洲共同体、伦敦的意大利人共同体、我们的共同体;作为不可数名词,它被用来表示不同人或不同群体之间的共同性,例如,我们可以说,一个特定社会存在多大程度的“共同性”,某个行为是加强还是减弱了“共同性”,某种态度尊敬或亵渎了“共同性”。一个共同体就是具有共同性的一群人,其中可能存在对共同性的违背和疏忽,但不可能没有共同性。共同性有多种类型,他这里关注的共同性,被他称为辩护性共同性(justificatory community),它普遍存在于辩护性共同体(justificatory communities)之中。辩护性共同体是一个群体,其中普遍存在一种得到全面辩护的规范(这种规范无需总被满足)。当一项政策生效时,如果某些人倾向做的事情是该政策正当性的一部分,那要求他们为相关行为做出正当性证明就是适当的,当他们不能这样做时,就会有损于辩护性的共同体。因此,对一项政策的论证,只有通过了它提到的那些人的人际检验,才能满足辩护性共同体的要求。如果支持该政策的所有论证都没通过人际检验,那表明该政策本身缺乏辩护性共同性,而不管还有什么可能对其有利的说法。如果相关的当事人不能证明一个论证归于他们的行为的正当性,那该论证就没有通过人际检验,并因而与共同性不一致。倘若当事人被要求证明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但由于这一或那一原因他们拒绝这样做,会怎样呢?如果他们拒绝证明其正当性的理由,是他们不认为自己有责任向他们的质问者做出说明,即他们认为自己无需提供正当性辩护,那么他们在所说的政策问题上就是放弃了与我们其他人的共同性。就激励论证而言,如果它在由有能力的富人提出时就显示缺少共同性,那么该论证本身(不管是谁认可它)就意味着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关系与共同性相矛盾。因此,“激励论证只能在一个人际关系缺乏特定意义上的共同性的社会中,才能证明不平等是正当的”。(23)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47.

科恩反对将不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视为正义原则,但不拒绝将其作为公共政策的原则

科恩虽然反对将不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视为正义的原则,但却不拒绝将其作为公共政策的原则,这从他对罗尔斯《正义论》中一段话的回应中就看得十分清楚。罗尔斯说,“一个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将承认这些(激励所需的)不平等的正义性。他若不这样做就确实是目光短浅的”。(2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5页。科恩指出,这段话中讲的“目光短浅”令人费解,因为我们通常认为“目光短浅”不是对正义,而是对个人利益的感知缺乏。这种用词不当反映出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存在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种是讨价还价式的社会关系观念,一种是共同体的社会关系观念”。(25)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82.不过,我们可以忽略用词不当的问题,而专注于这段话中隐含的基本主张,即“不承认激励性不平等的正义性将是错误的”。

第一,如果我们是在罗尔斯的人们完全服从正义的理想社会的假设之内讨论问题,那么,我们既不需要也不应该承认激励的不平等是激发人们努力工作所必需的,或者它们是正义的。因为按照罗尔斯的假设,在这样的社会,即罗尔斯说的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中,“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每个人都被假定是在符合正义地行动,在坚持正义的制度中尽他的职责”,每个人都“有意识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义原则而行动”。(2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3、6、243、145页。然而,如果我们离开人们完全服从正义原则和普遍具有正义感这一令人兴奋的假设,而去考虑一下像美国这样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幸运的有才能的人们得知当差别原则全面流行时他们可期望得到更多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同意,不允许激励不平等是错误的”。(27)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82.换句话说,如果我们需要以不平等去“鼓励有效表现”,(2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145页。不让不平等存在可能是愚蠢的。但由此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让这种不平等存在是基本正义的一个要求,因为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应用于这样一个社会的原则,在那里,正如罗尔斯所说,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正义的。

第二,虽然罗尔斯的主要话题是完全服从的正义,但他也将他的正义原则视为“判断现实制度的标准”,即“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2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217、236页。由此说来,差别原则,作为一个管理正义社会的原则,虽然会把那些对于使处境最差的人受益当作是必要的,但这种必要性反映的是有才能的富人意图的现存的不平等,谴责为不正义,但考虑到不平等是必要的,尽管出于所说的理由,消除它们也是草率的。因此,如果我们关心穷人,那么我们有时应该允许激励,就像我们有时甚至应该满足绑匪的要求一样。但这样一来,我们就不是在按照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行事,因为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是一个正义原则,它支配着一个由受其鼓舞的正义的人们组成的社会。相反,我们是在按照不严格解释的差别原则行事,这种不严格解释的差别原则赞同那些激励,并把它们应用于常见的不正义的社会中。根据激励确实不可避免这一假设,激励性报酬可能是合理的,但这不意味着在提供它们时不会出现不正义。

第三,当有生产能力的人只有在得到丰厚回报才决心提供服务时,向他们支付大量报酬以使他们努力生产,从而使穷人生活得更好的政策是合理的。但按照差别原则本身设定的标准,这些人的态度是不正义的。因此,根据罗尔斯的严格的正义观,确实要求激励性政策的不严格解释的差别原则不是正义的基本原则,而是处理人们中的不正义的原则。它不是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它使那些冒犯正义的追求市场利益最大化者受益。我们可以称之为正义领域中的损害限制原则,或用罗尔斯的说法,称之为“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因为它毕竟把损害,即对正义原则的损害,限制在使穷人生活得更好的政策上。“当这样做限制了损害时,按照不严格的差别原则的路线来管理社会是明智的,但认识到此时的社会不是以正义为基础也是明智的。”(30)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84.

第四,当正义还无法实现时,“伴随激励而来的不正义是我们能够实现的最好的不正义”。(31)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p.84-85.人们不应该像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那样假定——“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意味着“某些法律和制度,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1页。因为有时正义是无法实现的,我们最好还是接受别的东西。当不付赎金就无法得回孩子时,当正义的结果无法实现时,那么交付赎金从而使所有人(绑匪、父母和孩子)都比拒付赎金的处境更好,无疑更可取。马克思也讲过,在匮乏的条件下正义不是制度的首要美德。在这样的条件下,正义的分配可能无法实现,因为有权势的人会阻止它。在这种情况下争取正义可能使得每个人的处境更差,因而不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应“加以改造或废除”。由此说来,如果实现正义的条件还不具备,容忍甚至有时培育激励动机可能就是正确的,尽管它实际上与正义相矛盾。

以上表明,科恩虽然坚持认为不严格解释的差别原则不是正义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明确表示,他并不拒绝把不严格解释的差别原则作为公共政策原则,并且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应用它是正确的。在现实存在的不正义的社会中,由于人们还不能完全遵从正义原则行事,加之实现正义的条件还不具备,“不严格解释的差别原则可以被推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因为我们无法实现正义,而伴随着激励而来的不正义是我们能够实现的最好的不正义”。(33)G. A.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pp.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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