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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平等观念的谱系学*

2022-02-03大卫吉姆斯吴珊珊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2年3期
关键词:人民出版社支配译文

大卫·吉姆斯 /文 吴珊珊/译

一、平等观念本身的问题

无阶级社会意味着对平等理念的承诺,如果所有阶级差别都被废除,个人就被视为本质上是平等的,并被平等对待。是这样吗?在社会中,如果人们承认彼此是平等的,并平等地对待对方是一种理想的结果的话,那么,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将被共产主义社会替代的理论似乎是以平等观念为前提的,平等是一种理想,一种标准,一种终极价值。尽管把马克思视为某种平等主义者似乎很自然,但已经有理由否认他认为平等是有价值的,无论是平等本身的价值,还是平等促进其他人类福祉方式的价值。1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一个原因是马克思将平等视为一个本质上资产阶级的政治性概念,它充当压迫的工具,隐藏了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关系;另外一个原因是他反对用平等标准决定共产主义社会的商品分配。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仅将应用平等标准的尝试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联系在一起。在这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每个工人都有一张收据,上面确认了他或她所完成的劳动量。在扣除了建立和维持公共基金的部分后,工人有权从社会仓库获取与自己剩余劳动量价值相等的消费品。这种交换的前提是劳动具有等同于这些商品的价值,劳动的价值与商品的价值都以抽象的劳动时间为衡量标准。因此,对于每一位生产者来说,“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3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一个平等的标准正在发挥作用,因为同样的分配原则适用于每一位生产者,只要他或她履行同样的义务,就有权享有同样的利益。义务制约着利益,因为每位生产者获得的利益取决于他或她为整个社会劳动的义务作出了多少贡献。每一位工人都受这条规则约束。

马克思继续论证道,应用这种平等标准产生的结果实际上与平等理念不相容,这是一种实践表达,因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4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换言之,根据共产主义这个阶段的分配方式,那些能够提供更多劳动,并因其更大的力量或更优越的才能而对社会作出更多贡献的人,将有权获得比那些贡献较小的社会成员更多的消费品,无论这个人是否需要比其他社会成员更多的消费品。因此,平等标准的应用将导致资源拥有和获得的明显的不平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5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此外,不平等的商品分配是马克思所欢迎的,只要它与个人需要的程度和类型相适应。与此相反,用平等标准对待每一个人,则要求忽视个体的特殊差异,包括他们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因此,“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然而这种不平等将违背自然权利,与特权不同,自然权利被认为是平等和普遍适用的。由此,那种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好是因为它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平等,更符合分配正义的观点,似乎是种误解。6Sean Sayers, Marx and Alienation: Essays on Hegelian Themes,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11, pp.120-123, 126-130, https://doi.org/10.1057/9780230309142.

笔者想要证明,马克思拒绝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平等社会的观点背后还有另一个论点。这一论点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打上了旧社会的胎记”的观点有关。马克思对以下观点持有最根本的反对意见:平等是共产主义社会中应当决定商品和资源分配的道德原则,这种分配原则及其产生的道德观念是一个以商品交换为特征并被交换价值支配的社会的表现。这可能是人们“顺理成章”得出的结论,因为马克思曾说过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道德原则“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1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在这里,我们可以确定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如下两个核心主张:

(一)根据平等原则或使用一种平等标准进行产品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2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

(二)使用平等标准衡量每个生产者的贡献和权益,要求“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3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

这两个主张密切相关。因为仅仅从一个方面来把握个体的原则和方式要求从其他事物中抽离出来。这种抽象化的趋势反过来可以被解释为,在由商品交换主导的社会中抽象的交换价值逐渐支配了人际关系,从而塑造了个体对自我和他人的看法。以这种方式,马克思为受他影响的哲学家们提供了依据,后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不可能或很难实现真正的个性,因为一个包罗万象的非个人的经济和社会系统必然要求压制特定的个性和其他任何有助于区分个体的属性,正如西奥多·W. 阿多诺(Theodor W. Adorno)在《最低限度的道德》中的一个段落所说:

如果把所有具有人类外形的人的平等作为一种理念来要求,而不是假设为一种事实,这也不会有多大帮助。抽象的乌托邦与社会上最阴险的倾向完全匹配。人人都一样,这正是社会所希望听到的。它认为实际的或想象的差异作为耻辱,还不够明显,也就是说某种人性的东西仍然被留在机器之外,不完全由整体决定。4译文参照[德]西奥多·阿多诺:《最低限度的道德:对受损生活的反思》,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16页。

这个段落可以用来描述任何形式的极权主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社会试图通过宣称基于平等理想,而不仅仅是一个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来使自身合法化。事实上,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甚至把容纳个性的能力,确保其自由发展的条件作为其主要美德之一。然而,考虑到阿多诺思想中的马克思主义传统,我们可以假设,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至少与其他以平等的名义压制个性的社会一样,如果不是更坏的话。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解释阿多诺描述的平等化过程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联系。

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暗示着如果我们深入意识形态表象以下就会发现,这不仅仅是社会不能达到自己的标准,不能包容个性,不能促进其自由发展的问题,更甚的是,它压制、禁止个性的发展。并且,这个社会不能达到其标准是因为它的理想之一——所有人的道德平等——与使真正的个性在社会中无法实现的平等化倾向的最终来源有关,也就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交换价值及其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因此,马克思对平等观念的批判并不在于证明平等标准的应用产生了与平等原则本身不相容的结果,相反,他试图超越这种表面现象。这种批判可以被归类为一种谱系学的批判,它试图在其他地方找到个体道德平等观念及其法律和政治表达的起源,而不是停留于观念本身。这个起源就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交换价值,它本质上属于一种特定的经济社会制度。虽然笔者应该集中讨论起源问题以及对政治自由主义特有的道德平等观念的普遍认同的解释,但是,这种谱系学的研究模式也涉及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交换价值在社会关系中日益占主导地位的同时,道德平等观念也日益得到普遍认可。因此,我将首先讨论平等起源问题的本质。

二、平等观念的起源问题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亚里士多德意识到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之间的价值关系预设了以某种方式将不同性质的事物视为可衡量的。如果商品X与商品Y价值相同,两者之间必然有一个计量标准。这种共同的计量标准假设商品X与商品Y以某种方式可以被看作是等价的,尽管它们的性质有所不同。然而,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成功地解释不同物品或特定数量的物品如何具有同等的价值。与此相对,马克思主张用他的劳动价值论来解释这一点。将性质不同的商品按其价值同等对待的可能性在于这些商品具有“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一共同属性。1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0页。每种商品的价值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也就是说,“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平等标准的应用——在这种情况下,以生产某物所用的时间来衡量同等价值——包括标识不同对象共有的一种属性,同时从那些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中抽离出来。道德、法律或政治上的平等观念,同样需要确定一种所有人都共有的属性,这种属性解释了他们平等的道德、法律、政治地位,同时从那些能够区分不同个体的个人或社会属性中抽离出来。通过这个抽象过程,一种共同的本质属性被标识出来,性质上不同的个体被视为完全相同。按照这种方式,商品和个人之间的类比开始出现。商品以其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产物这一共同属性而相互衡量和交换,正如个人因为具有一种共同的属性而被赋予相同的道德、法律或政治地位一样,识别共同属性要求忽略所有用来区分它们的特殊属性。现在,我将强化这种类比。尽管到目前为止我们描述的这种类比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我不打算讨论这一理论的有效性问题,因为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我随后将要展开的论点来说并不是必要的。重要的是,这种假设,即有某种方式可以将不同商品看作是等同的,继而可以与其他商品交换,要解释这一点,就需要从那些能够区分它们的属性中抽离出来。为了进一步探讨这个类比,我将从《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一段话开始,在这段话中,马克思准确地解释了为什么亚里士多德必然无法发现价值概念,也恰恰是价值概念将为亚氏发现的难题——性质不同的事物是怎样相互衡量,从而相互交换的——提供解决方案。这个段落如下所示:

亚里士多德没有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同等意义的劳动,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占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1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5页。

这个段落包含一系列需要被分开来看的主张:

(一)鉴于亚里士多德的历史处境及其局限性,他不可能对交换价值的本质有充分的认识。这一历史时期的核心特点是奴隶制,它假定并表现为人们地位的绝对不平等。先哲们,包括亚里士多德,都从自然差异的角度来解释和论证主人和奴隶之间地位的根本差异。2Aristotle, The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Athe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1245a-1255b.相比之下,现代道德、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观念假定我们可以抛开所有能够区分不同个体的自然的和偶然的特征和因素,从而发现一种基本的、共同的属性,在这种属性中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以此为基础,应该被赋予同样的地位,从而得到平等的对待。

(二)道德、法律和政治平等的现代观念提供了发现商品价值理论的钥匙,也就是说,一种能够解释商品是如何互相衡量和相互交换的理论。对马克思本人来说,这个理论就是每一种商品都包含着一定数量的抽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三)从(一)和(二)中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必然不能洞察交换价值概念。因为从他所处的历史时期来看,发现价值概念以及解释价值理论的钥匙——法律和政治平等观念——是不可能获得的。相比之下,在现代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发现交换价值概念以及解释价值理论的钥匙是可以做到的,因为在这个社会,个人道德平等的有效性得到了普遍承认,以至于它假定了“牢固民意的永久性”,即使这一观念尚未得到完全一致的同意和普遍适用。

(四)个体道德平等观念及其法律和政治的要求得到了普遍的承认,然而,只有在“商品形式”开始支配人类社会并最终决定人们之间的关系只是商品拥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时才有可能。因此,虽然对个体道德平等及其法律和政治表达的普遍承认是洞察真正的交换价值概念的历史条件,然而,却是交换价值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解释了人们对这一理念及其法律和政治表达的普遍认可。马克思自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他说:“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1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9页。

从(四)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探讨有两个阶段和方向。研究的第一个阶段和方向是从对道德平等观念普遍认同的历史事实中推导出交换价值的概念,这种普遍认同已经获得了法律和政治形式。研究的第二阶段和方向是从交换价值的角度解释对道德平等及其法律政治形式的普遍认同,平等观念是从交换价值中推导出来的,交换价值是平等观念的真正基础,可以说是它的起源。在这里,很明显,一种经济关系——受交换价值支配的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被用来解释一种意识形态现象,即对道德平等观念以及与这种观念有关的法律和政治形式的普遍认同。如果交换价值的支配地位解释了对个体道德平等观念的普遍认同,那么这种支配地位和这种普遍认同本质上就都是历史性的。在亚里士多德生活的社会,它们的缺席就表明了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必须假定存在着一个历史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交换价值日益支配社会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意识形态形式。

现在我将集中讨论研究的第二阶段和方向,以便解释道德、法律和政治平等与马克思描述的社会关系受交换价值支配的社会之间的关系。为了避免触及马克思用抽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解释交换价值观点的有效性问题,我将把对这种关系的讨论限制在交换价值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解释了道德、法律和政治平等观念逐渐在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这个问题上。在这个意义上,我假定商品可以互相衡量,因此可以相互交换,而不去探讨这究竟是如何可能的。我现在将讨论马克思关于交换价值支配社会关系的论述,然后解释它们与个人道德平等观念以及这一观念的法律和政治形式的联系。

三、交换价值与平等观念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商品具有“双重属性”(二重性)。一方面,商品是“自然存在”,它是“真正”的商品,是独特的,因为它独特的属性可以被交换,也就是说,那些属性使它能够满足特定的人类需要,从而使它具有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纯粹的经济存在”,商品的可交换性是通过它与其他商品之间的纯数量关系得以实现的。2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0页。这种类型的关系需要从所有的属性中抽离出来看待对象,只留下一种属性,凭借这种属性,对象与其他商品是相同的,因此,可以作为交换价值与其他商品交换。这一要求反映在马克思对交换价值的描述中,即“一切个性,一切特性都已被否定和消灭的一种一般的东西”。3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页。这种由交换价值支配的商品之间的关系必须在第三种可以交换任何商品的东西,即货币中找到象征性表达。商品的“二重性”,即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和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存在,反映了马克思多年前在《经济学》中描述的现代国家中个体生活的二重性。国家“废除”了所有基于自然因素、个人因素或社会因素的个体差异,因为它们与政治无关。更准确地说,作为公民的个体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政治地位。这种地位是基于每个人与他人的相同身份而赋予的,这种身份是通过将个体从所有那些有助于区分他们的确定的个人和社会特征中抽离出来得到的。因此,个体开始了一种双重生活。一方面,“人在最直接的现实中,在市民社会,……人把自己并把别人看做是现实的个人”;另一方面,作为被剥夺了现实的个人生活,充满了虚幻的普遍性的人格存在。1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页。在第一种情况下,个体是“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在第二种情况下,这个人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2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页。

这里有三个类比。首先,个体作为一个真实的、可感知的存在物,由于在质上与其他个体不同而具有“特殊性”,被类比为自然的、真实的商品。其次,同一个体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存在被类比为纯经济形式的商品。为了创造出一个人工实体,所有独特的属性都被从这个政治存在中抽离出来,这个实体在数量上是不同的,但在质上与其他纯经济形式的个体和商品没有区别。第三,在现代国家中,个体的身份体现在第三种事物上,即法律概念,法律由于其形式特征,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个体,并以纯粹的外在形式将他们团结起来。这对应于每个纯经济形式的商品都受商品交换规律的制约,特别是受交换价值的制约,以及它是如何与其他商品形成纯粹的外部关系的。这种外部关系指商品之间的任何实际联系必须首先通过第三种事物——货币——促成的交换活动来建立。在交换活动中,商品的相对价值得到了象征性体现,但其前提条件是忽略掉商品除抽象交换价值以外的所有属性。

到目前为止,马克思似乎提出了一些可能的类比。与此同时,留给我们以下问题:如何从交换价值支配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解释在同一社会中人们对个体道德平等观念及其法律和政治表达的普遍认同。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马克思没有表明人们普遍认同的个体道德平等观念的法律和政治形式与交换价值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之间有任何深刻的内在联系。也可能是这种情况,道德平等观念解释了交换价值的支配地位,而不是后者是前者的起源。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论犹太人问题》中的一个观点以及它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这是近代历史发展的结果,在法国大革命中达到高潮。这个观点是:“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独立性的限制。”3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页。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由交换价值支配社会关系的社会将是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成为直接生产目标的社会,也可以说是追求生产能力或其他可销售属性的社会,代理人对这些属性具有最初的有效控制权。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只以交换价值衡量商品的阶段越来越近了。这是因为每个生产者的活动在其范围上变得越来越有限,相应地,个人越来越依赖于他人来生产满足自身需要的商品。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需要的范围越来越大,性质也越来越复杂,这种现象就预示着劳动分工的加速,“每个人的需求是相当多方面的,而他的产品是颇为片面的。”1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0页。鉴于交换价值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个人如果不先把自己的产品、权力或活动转化为货币——普遍的交换媒介——就无法从别人那里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商品。一旦实现了这种转换,他或她就可以把商品的价值换成任何具有相同价值的商品,而不必把一种特定的商品换成另一种特定的商品。即使一个人想根据某一对象或活动的特殊性质,根据他人的确定需要进行生产或采取行动,他或她也将被自身的需要和欲望所限制,从而为了获得满足需要的手段纯粹为了交换价值去生产商品或采取行动。每个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取决于他或她是否能够将自己的商品转化为商品交换价值的象征性表达——金钱。在这里,金钱具有“似乎先验的权力”2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6页。。每个人所拥有的社会权力的大小就因他或她以金钱的形式掌握多少交换价值而定。正如马克思所说:“他在衣袋里装着自己的社会权力和自己同社会的联系。”3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6页。由交换系统决定的独立生活使交换价值的生产,以商业的形式(亨德尔)成为其本身的目的,而不仅仅是获得消费品的必要手段。4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8页。

上述发展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在这个社会中,个人的法律和政治平等得到普遍认同,即使是不完全的认同。这表明人们越来越普遍地认识到个人的道德平等观念与交换价值日益占社会支配地位之间存在某种历史联系,而不仅仅是一种类比。但是,目前还没有证实后者是如何解释前者的。为了证明这一点,马克思必须在交换价值支配社会与对个体平等的普遍的法律和政治认同之间建立某种因果关系,以这种方式,前者必须被视为后者的根据。这一挑战可以用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来说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人“进入了特定的、必要的,独立于自己意志的关系,一种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相对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形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通过商品交换行为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属于这种结构。“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在这种经济结构的基础上产生,与之相对应的是“特定形式的社会意识”。5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页。个体道德平等观念以及这种观念的法律或政治表现,属于这种上层建筑及其社会意识的形式,因此,归根结底来说必须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来解释。6例如道德观念,包括平等观念和与之相关的主观权利,尤其是当它们获得了国家法律的承认,它的作用可以被解释为通过维护和促进相应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参见Allen W. Wood, Karl Marx,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1, p. 130。

这种历史解释留给我们的问题是,社会的经济结构和它产生的主导思想究竟是如何以这样一种方式联系起来的:这些思想及其法律政治体现成为经济结构的结果,这种经济结构关系包括由交换价值决定的商品交换行为建立起来的关系。为了避免直接触及和解释历史唯物主义带来的困难,我将把重点放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马克思为这种因果关系的解释提供了依据,它与物质经济因素最终解释意识形态因素的主张是相容的,这是马克思以某种形式明确支持的主张。虽然我并不打算证明它严格的必然性,但这显然要求有一种足够强烈的倾向使有关的物质经济因素产生相关的意识形态结果。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这种趋势必须足够强烈,才能解释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对法律和政治平等的要求。我在阐述交换价值支配社会如何解释这些要求时也提到了个体的一种强烈倾向,即个体与他人的关系受交换价值的支配,他们倾向于以相应的抽象方式思考自己和他人。

在一些地方,马克思强调商品交换不仅要求从商品的交换价值以外的所有属性中抽离出来,而且要求从能够区分交换活动双方的任何属性中抽离出来。下面的描述提供了一个示例。工人和资本家作为商品的拥有者和交换者相遇,这看起来像是将法律平等视为个体平等的逻辑结果,即个人作为商品拥有者和交换者:“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1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5页。这种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把劳动力卖出去。在这里,工人拥有一种商品,即劳动力;资本家拥有另一种商品即为使用这种劳动力而支付的金钱。两者唯一的不同是一个是卖家,一个是买家。除去这个差别,所有能够区别他们作为自然人和个体的特点、需要、目的和兴趣差别都被抽离了。这个差异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在整个交换系统中,工人可以,也必须是买方;而资本家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不管怎样,无论是作为买方还是作为卖方,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参与商品交换活动的人,因此彼此是相同的:“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2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5页。从所有特定的特征和关系中抽离出来看待个体,对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拥有随心所欲处置自己财产的平等权利是同样必要的。马克思强调商品交换需要从所有区别交换行为当事人的属性中抽离出来,这与在货币形式中商品需要从所有交换对象的特定属性中抽离出来是一致的。以下段落提供了例证:

就交换过程来考察,每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表现为货币所有者,表现为货币本身。因此,彼此漠不关心和相互等值的情况明显地以物的形式存在着。商品身上的特殊的自然差别消失了,并且不断地由于流通而消失。对卖者来说,一个用3先令购买商品的工人和一个用3先令购买商品的国王,两者职能相同,地位平等——都表现为3先令的形式。他们之间的一切差别都消失了。3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

一个购买面包的工人和一个购买面包的百万富翁,在这一行为中都只是单纯的买者,而零售商对他们来说只是卖者。其他一切规定在这里都消失了。他们购买的内容以及购买的数量,

对这种形式规定来说是无关紧要的。1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6~207页。

交换价值在经济层面对社会的支配与法律和政治层面对平等观念的普遍认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下:当交换价值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而支配社会关系时,被交换商品的特殊属性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个人的特殊属性都将被忽略。个体,就像人们为了交换价值而交换的商品一样,将以抽象实体的形式面对彼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会对他人作为一个特殊的个体感兴趣。相反,每一个人都被其他人归入买方或卖方的一般范畴,或者可以与之进行商品交换活动的对象的更一般的范畴。因此,在一个由交换价值支配的社会中,进行商品交换活动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将是这样一种关系:“因为他们只有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并作为在交换中这种相互等价的证明者,才是价值相等的人,所以他们作为价值相等的人同时是彼此漠不关心的人;他们在其他方面的个人差别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关心他们在其他方面的一切个人特点。”2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6页。因此,就其本质而言,一个以交换价值为主导的社会将在个人身上发展出一种强烈的倾向,即把与他们没有任何直接、个人关系(如家庭成员的关系)或确定的社会关系(如与资本作斗争的同事关系)的人视为抽象实体,而不是具有独特个体和社会特征的人。这种抽象的、仅仅形式上的关于他人的概念也表现在他们的法律和政治平等上,这种现象在交换价值支配社会关系下显得很自然。然而,这不仅是一个人如何看待他人的问题,也是一个人如何看待自我的问题。因为,与他人的关系往往决定一个人与自我的关系,被他人视为一个抽象的实体——这不仅是商品交换活动要求的,也是平等的法律和政治认同要求的——会促使人们用同样的抽象术语来构想自身,即使这种抽象的自我构想可能会被更具体的身份形式部分抵消。事实上,这种类型的自我概念几乎必然因为额外的压力而得到发展,这种压力是必须根据抽象的交换价值来设想自己的生产能力或其他可销售的属性。

继而,交换价值以及个体的生产能力或可销售属性呈现为直接的、感官的货币形式。人们用货币单位衡量个体那些可以被视为商品或能与其他商品交换的那些方面的价值,进而以抽象的物质表达表示这些价值。交换价值的抽象物质表达以这样一种方式循环往复:它独立于被交换的特定商品和交换这些商品的个人,因此对它们漠不关心。在这里,马克思谈到平等是如何客观地假定自身的。在这种“普遍卖淫”的情况下,人们很难想象一个人的自我概念能够不受将他的(她的)生产能力和其他可销售属性看作为可分离的属性的影响。在这里,由抽象的交换价值支配的社会关系被还原为“普遍的效用关系”。这可能关系到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方面看作是一种商品,这样,个体的这些特征就变成了可与他分离的东西,因此,就不会被看作为人的内在组成部分,而恰恰是这些部分区分了不同的个体。在《最低限度的道德》中,阿多诺发现这种现象与人格商品化和它的某些特质有关。

美国进口来的个人主义,在这个过程中被剥夺了个性,被称为多面人格。他们的热切、冲动、突发奇想和“原创性”,即使只是一种特别的可憎之处,甚至他们的语无伦次,都使人的品质被看作是小丑的化装。他们受缚于普遍的竞争机制,除了僵化的个性差异之外,没有其他适应市场的办法,他们满怀激情地投身于自己的特权之中,并且自我夸大到完全消除了自己那些被接受的东西。1译文参照[德]西奥多·阿诺多:《最低限度的道德:对受损生活的反思》,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61页。

我来作一下总结。交换价值支配社会的方式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倾向,即从形式范畴的角度思考自我、他人和世界应该如何,包括那些与法律政治平等相关的观念,而这些反过来又强化了这种自我和他人观念。因为在一个以交换价值为主导的社会中,生产能力和其他可销售的属性与自我的分离性导致自我被还原为一个纯粹抽象的自我,它被个体和他人视为从根本上独立于任何给定的或获得的确定特征或特点。相反,所有这些特点或特征都变成可与自我分离的、可商品化的部分,这个部分已经沦为交换价值的储存库。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自我观念和与之相关的他人观念,同样需要一个抽象的自我观。在第一种情况下,抽象的自我观是交换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支配社会关系的结果,个体道德平等观念的法律政治表达造成的抽象自我和他人观念是第一种自我和他人抽象观的反映,并强化了这一点。尽管在个别情况下,交换价值对社会的支配地位可能不会产生这样的影响,但总的来说,有一种强烈的趋势产生这种影响,并且这种影响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对个人道德平等观念以及其法律和政治表达的普遍认同,可能首先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观察者面前,这为发现亚里士多德回避和不得不回避的价值概念提供了钥匙。个人道德平等观念以及其法律和政治表达需要被解释,而这种解释又回到了价值形式,后者解释了在质上不同的对象如何被视为相同的,并且可以相互交换。

这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人们越来越认可个体道德平等观念,同时也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在法律和政治上实现这一观念,这与交换价值在社会中日益占主导地位差不多是同时出现的,也就是马克思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因此,“抽象的”“人为的”和“不真实的”个体不仅是公民,更准确地说,这一个体也是市民社会的一员,这个社会以交换价值为主导,交换价值支配社会关系。这意味着,在表象之下,当抽象的交换价值主导社会并支配社会关系时,人们最有可能听到对平等观念的广泛和持续地呼吁。因此,我们现在能够更好地理解为什么马克思要抵制共产主义社会是平等社会,每一个成员都将拥有相同的形式道德地位,并且根据这种地位应当被按照某种平等的标准来对待。在这篇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将进一步讨论马克思想要避免将共产主义社会描述为一个平等社会的原因。

四、平等观念与共产主义社会

基于上述马克思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的内容,共产主义社会大概是这样一种社会:人作为个体与自我与他人产生联系,而不是作为一个抽象的经济、法律或政治实体。因此,“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的声明不仅意味着反对应用一种平等标准,更深层的问题是平等标准的应用要求将个人视为抽象实体而不是真正的个体,从而,再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根本缺陷。尽管这种特殊的缺陷可能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无法避免的特征,然而将自我和他人想象成一个抽象的道德实体不能被视为这个社会的目标。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贡献社会,每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得到商品和资源,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将被视为独立个体,并因此以一种安全的方式发展相应的自我和他人观念。那些根据自己的能力作出贡献的人被认为拥有并非所有人都拥有的天分,与此同时,有些拥有天分的人可能无法将天分发展到同等的程度。这种认识不仅表现在某些好处上,比如通过锻炼,享受社会尊重,获得发展这些天分的机会,而且还体现在社会期待的贡献中,这些有幸拥有能力的人应该为满足他人的需要作出贡献。根据需要获得商品和资源的个体——按照能力贡献社会获得商品和资源的个体构成了这个群体的一个子集——这些个体将被视为具有特定需要的个体,这些需要不是其他人都具有的,或者并非其他人都有相同程度的需要。以这种方式,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和分配以及因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会协调起来,使特定的商品得以生产以满足特定的需要。

这也引出了马克思否认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平等社会的第二个原因。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交换价值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以及它对商品和资源的生产和分配的主宰与个体道德平等观念有着历史上和心理上的联系,它体现在抽象的法人概念和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上。在每一种情况中,人们都从特定的属性中抽离出来看待个体,而这些特殊属性是用来区分不同个体的。交换价值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与正式的法律政治范畴二者之间相互强化,将对共产主义社会造成威胁。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个成员都根据自己的能力作出贡献,并按照自己的需要获取,从而形成恰当的自我和他人观念,这包括将自身和他人看成真正的个体,并被激励去这样对待彼此。尽管废除交换价值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充分条件,因为正式的道德、法律和政治范畴在成为独立于解释其产生的自然性的物质经济因素之后可能继续困扰社会。这可能导致人们提倡这样一种经济生活模式,它没有充分摆脱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所提供的模式,社会关系由抽象的交换价值支配。事实上,这正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出现的情况。个体道德平等观念,从这个角度上,可以说,被它的本源——交换价值及其他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败坏了。所以,并不是说个体道德平等及其法律政治表达在一个充分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必要的,而是保留它们会威胁到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彻底决裂。也不是说马克思认为寻求法律政治平等总是错的,他自己也承认,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追求这些形式的平等实际上是真正的解放要求的表现,因此,这些呼吁可能成为政治斗争的强有力的武器,正如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说的那样:“政治解放当然是一个重大进步。”诚然,这并不是一般人类解放的最终形式,但是是迄今为止的世界秩序的人类解放的最终形式。2译文参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页。尽管马克思承认个体道德平等观念是一种合理的深层的人类冲动,然而,从历史上看已经形成了不充分或扭曲的形式,当我们进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时,追求平等观念可能会被误导。在新的社会,可能会引起混乱,产生某些必须被视为无效的甚至危险的主张。

可能有人会说,“从按照每个人的能力到按照每个人的需求”暗示了个体道德平等观念和相应的平等标准,这种平等标准的应用能保证分配正义。例如,如果满足每个人的需求被归入人类繁荣的一般价值之下,那么这种说法可能意味着人类繁荣应该平等地赋予所有人。相反,鉴于人类繁荣概念的广阔性,社会的每一位成员都有同样的义务为满足社会的需要作出贡献,只要他或她有能力这样做,这种贡献可以是物质产品生产以外的形式。2C. Sypnowich, Liberalism, Marxism, equality and living well, in J. Kandiyali (ed.), Reassessing Marx's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Freedom, Recognition and Human Flourishing, London: Routledge, 2018. https://doi.org/10.4324/9781315398068-10.我并不打算表明这里不存在对个人道德平等观念和对平等标准的暗中呼吁。但是,我认为马克思对这个潜在的反对意见的回应是不同的。这种回答是,用平等主义的观点重新阐述有关主张没有意义,即使这样做是可能的,但是这样做绝对没有什么好处。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作出贡献,并从社会获取与需要相适应的商品和资源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并且能够在不引入个体道德平等观念的前提下完成本该完成的工作。相反,用平等主义的术语重述问题,产生了回到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框架的危险,因为这重新唤醒了以抽象的术语思考自我和他人的倾向。

有人可能会问,马克思关于道德平等思想及其法律和政治表达的谱系学是针对谁的。对平等观念及其法律政治要求的普遍认同起源于交换价值,而后交换价值逐渐支配和主导社会,很难看出这个观点会对那些不重视平等观念的人产生什么影响。除非这个人支持由交换价值主导和支配社会,但同时又不想使道德、法律和政治平等具有相应的重要性和价值。尽管如此,马克思对交换价值支配社会与普遍接受的个人道德平等观念之间的心理和历史联系的阐述,仍然可以使平等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感到不舒服。因为他(她)坚持的这个观念将会被解释为他或她想要拒斥的东西。避免这种不适的一种方法是尝试将个体道德平等观念从其起源中分离出来,从而表明个体道德平等可能由于与交换价值的关系而受到破坏,但这不足以证明这一思想的不真实性或缺乏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它与交换价值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之间的联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偶然联系。然而,以这种方式将它们分开,就意味着拒绝我已经证明的马克思的主要观点,即资本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因为经济因素最终解释法律和政治因素这个观点而关联在一起。换言之,交换价值支配社会使人们产生了用政治自由主义的抽象术语思考自我和他人的倾向。如果社会的经济结构被废除了,为什么要保留它的意识形态呢,尤其是当它有可能威胁到新的经济结构的核心特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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