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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问题与优化策略

2022-01-31

时代人物 2021年35期
关键词:分则事由总则

刘 涛

(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济南 250098)

《侵权责任法》能对因各类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并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深受社会各界关注。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发现《侵权责任法》也存在一定不足。民法典编纂将《侵权责任法》列为分则“侵权责任编”,为《侵权责任法》提供了绝佳的修订机会。依托现有规范,对《侵权责任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能促进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在调整法律关系中的作用得到更为良好的发挥。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问题

逻辑结构问题。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尚处于初级的修订阶段,从其总体和具体章节来看,相关规则界定尚未清晰。首先,界定特殊责任主体,需进一步对其逻辑结构进行明确,尤其是例举各类特殊侵权主体,需进一步进行权衡,应对该条款具体内容进行科学界定,判断是否应将其在总则内放置。第二,侵权责任与其他法律协调内容具有相关性,在分则中如何体现侵权责任与其他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尤为重要。第三,关于侵权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解释未能完全保持一致,需颁布出台司法解释,对之进行完善,才能增强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司法应用性,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指导,良好满足对各类侵权责任纠纷的调节需求,确保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适用性[1]。

一般规则不完整。民法分则在界定侵权责任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并从构成要件、形态等角度加以全面细化。首先,在界定多数人相应的侵权责任方面,还不够清晰,需清晰明确地规定多数人的侵权行为以及连带责任。其次,尚未明晰侵权责任具体的构成要件,还需与责任承担相结合,对侵权责任具体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界定[2]。第三,侵权责任涉及的赔偿内容尚未形成明确的赔偿策略,全部赔偿与损益相抵未形成清晰界限。

具体规则不适用。首先,遵循平等原则界定过错与无过错,主要体现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在不同情况下,认定过错与无过错,会极大程度上影响最终赔偿结果。其次,对于网络侵权相关问题,对正当的网络权益进行维护的具体法律尚未完善,还需对法律适用的具体范围进行调整。第三,界定各类负有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相对狭窄。第四,对产品责任侵权而言,认定产品缺陷的相关描述尚不清晰,还需具体设置惩罚性细节,对司法实践底限和上限进行确定[3]。

缺乏明确性。部分分则关于侵权责任已经形成较为具体的修订,但部分条文对法律内容的描述过于简单,未能对侵权责任涉及的具体细节进行展开描述,缺乏可操作性[4]。例如,《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环境的相关行为明确陈述了处罚法规,但涉及的相关条文较少,条文内容相对简单,缺乏明确性。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优化策略

对侵权责任编的体系结构进行调整

从内容上来看,侵权责任编应坚持总分结构,总则部分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保护范围、免责事由以及损害赔偿具体方法等进行规定;分则部分对各类特殊侵权责任相应的规则进行规定[5]。

(1)对侵权责任编总则性规定进行结构调整。在第一章,对侵权责任具体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并明确侵权责任构成,再对其他规则进行补充;在第二章,对侵权责任具体方式进行规定,规定对侵权责任进行承担的具体方式,并对赔偿侵权损害的一般原则进行规定,对赔偿侵权损害的具体方法进行规定;在第三章,对免责事由进行规定。通过上述调整,侵权责任编即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总则内容,且体系化更强。(2)对侵权责任编分则进行结构调整。对侵权责任编包含的分则性规定进行调整,具体方法如下:首先,将第四章内容“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移到特殊侵权责任的最后部分,此时的逻辑关系下,前面内容是主要特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后面是规则相对简单的各类特殊侵权责任,这能避免产生误读。其次,增加一个章节,其主要内容是侵害各类人格权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再次,在“环境污染责任”这一章节中,增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最后,对新型的侵权责任进行补充,在物件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内容后放置,对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和专家责任进行增加,在其他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内容后放置。(3)对侵权责任编进行总体结构调整。根据上述设想,将侵权责任编调整为如下总体结构:在第一章,对侵权责任具体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并明确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在第二章,对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进行规定;在第三章,对免责事由进行规定;在第四章,对侵害各类人权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在第五章,对产品责任进行规定;在第六章,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在第七章,对医疗损害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在第八章,对污染环境和损害生态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在第九章,对高度危险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在第十章,对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在第十一章,对物件损害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在第十二章,对其他侵权损害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对总体结构进行调整后,前三章属于总则性规定,后三章属于分则性规定,形成完备的内容体系和清晰的逻辑结构。

对侵权责任编总则性规定内容进行调整

侵权责任编第一章对侵权责任具体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规定报告,并明确了侵权责任构成,但未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则进行规定,应加以补充[6]。侵权责任编第二章对侵权责任方式进行规定,具体对如下内容进行调整:首先,对第一节进行设置,对各类侵权责任方式,包括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返还财产等适用方法进行规定。其次,对第二节进行设置,对侵权损害赔偿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进行规定,对全部赔偿、财产赔偿、过失相抵、损益相抵等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并在这一节中对过失相抵进行规定。再次,对第三节进行设置,对人身损害赔偿、侵害公开权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犯财产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进行分别规定。对于未来发生的损害,以定期金赔偿作为主要赔偿方法,以一次性支付作为辅助赔偿方法,规定以该部分内容对现行法包含的第25条内容进行替代。侵权责任编第一章对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可根据如下方法进行调整:首先,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三种类型的免责事由和见义勇为相应的补偿规则删除,避免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所含的第175条到178条内容重复。对受害人过错、意外、第三人原因、自甘风险、职务授权行为、自甘风险、受害人承诺以及自助行为等免责事由作出直接规定。其次,修改受害人故意相应的免责事由。

对侵权责任编分则性规定内容进行调整

对侵权责任编分则性规定内容进行调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侵害人格权损害责任这一章主要对侵害人格权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未对人格权编进行规定,应增设这一内容。对侵害人格权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时,应对侵害物质性人格权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还应详细规定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对缺失的人格权编的内容进行弥补[7]。(2)产品责任。“产品责任”这一章节内容的现行规定缺陷较少,但要解决如下问题:一、将《产品质量法》涉及的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相关的免责事由与产品责任相关规范对侵权责任编中这一章节进行转移,并适当进行修改,对产品责任制度进行完善。二、对恶意产品侵权责任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应对其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最高赔偿上限进行确定,参照《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具体条文进行设计,并对不同情况进行分别规定。三、对“他人损害”相关条文进行明确解释,并对缺陷产品导致的固有利益损害进行明确规定。(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对这一章内容进行如下修订:一、对名称进行统一,统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导致的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责任进行确定,并对违章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三、对第48条规定进行修改,采用更明确的写法,对侵权责任编进行转移。四、对界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要素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向侵权责任编进行转移。通过上述修订,构建更为完善的规则体系。(4)医疗损害责任。对这一章节内容基本无需做太大改动,但应对各项具体责任规则进行规定。由于医疗管理方面的过失导致的患者损害,应对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单独规定。(5)环境和生态损害责任。对“环境污染责任”这一章节进行修订,应修改为“环境和生态损害责任”的标题,可分为两节具体内容,第一节对环境污染责任进行规定,第二节对生态损害责任进行规定。无需规定过于复杂的内容,仅对主要规则进行规定。(6)高度危险责任。这一章节内容应解决如下问题:一、对于民用航空器涉及的免责事由,列举的受害人故意相对较少,但《民用航空法》对免责事由的规定较为复杂,应对之加以整理,形成明确规定。二、应改造差额赔偿相关规定,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请求对赔偿责任进行承担的,应采用限额赔偿,若受害人能证明高度危险物或者危险活动相应的责任人导致的损害属于有过错的情况,应采用全额赔偿。(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章节内容,要解决如下问题:将动物园对动物进行饲养导致的损害责任相应的特权取消;对于未遵守相关法律饲养动物,对他人生活造成妨碍的情况,应规定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问题主要体现为逻辑结构问题、一般规则不完整、具体规则不适用以及缺乏明确性。对此,要通过对侵权责任编的体系结构进行调整、对侵权责任编总则性规定内容进行调整、对侵权责任编分则性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等策略优化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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