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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服务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2-01-27黄一萍

传播与版权 2022年2期
关键词:版权数字图书馆

黄一萍

[摘要]在如今的信息化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对图书馆的影响之大直接表现在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上,促使其服务模式不再局限于时空领域的限制,大大改善了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但机遇与挑战总是并存的,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既有方便、快捷的优点,又存在易复制、易扩散的局限,不可避免地與著作权人产生利益冲突。本文以电子文献传递服务中存在的著作权风险为出发点,在发达国家中选择德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这四个国家的版权法为研究案例,分析其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模式的优缺点,并对比发现我国在电子文献传递服务领域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而学习改进,努力缩小差距,实现我国图书馆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版权;著作权保护

文献传递服务是应使用者对特定已确知的出版或未出版文献的需求,由图书馆或商业服务单位等资料供应者将需要的文献或其代用品在适当的时间内,以有效的方式与合理的费用,直接或间接传递给使用者的一种服务[1]。借助邮件、网盘等信息技术渠道而发展起来的电子文献传递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文献传递依赖烦琐的纸质复制、文件传真等方式的限制,更快地实现了图书馆资源共享的目标。但电子文献传递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与版权法、著作权法产生冲突,图书馆往往一不小心就会产生侵权行为。结合我国关于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方面在版权领域的情况,我们应该通过对发达国家版权法的分析和研究,找出适合我国图书馆运作的可行性建议,完善我国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相关的法律体系。

一、电子文献传递服务中的著作权风险

电子文献传递就是把文献以电子方式传递给用户使用,是一种融检索和浏览为一体的透明、无缝的电子信息服务,它能够识别和标注所需的信息资源,并能够传送和满足用户的需求,是面向网络时代文献资源共享的崭新模式[2]。在整个文献传递过程中,其侵犯著作权的风险主要存在四个方面,即馆藏文献数字化中存在的复制权问题,建设特色数据库中存在的汇编权问题,文献网络传播中存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以及因用户违规行为引起的共同侵权问题。

(一)馆藏文献数字化中存在的复制权问题

馆藏文献数字化是指对馆内非数字化文献,如图书、期刊、报纸等,将纸质文档转化为WORD、PDF等格式的电子文档,同时也包括对音像、视频等原生数字资源的数字化复制。将非数字化文献转化成各种形式的电子文档,其内容不变,只有载体形式发生了改变,这其实也是一种复制行为。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在关于第一条第四款的议定声明中指出:“《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3]

我国著作权法允许多样的复制形式和复制多份作品。图书馆不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复制作品的法律依据就是根据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例外,但它要求图书馆必须是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并且要注明著作人姓名及其作品名称。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是对著作权法关于电子文献领域的补充,其明确数字作品同样享有复制权,同时文献数字化必须征得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同意。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数字化复制纳入了复制权的范畴,图书馆在进行馆藏文献数字化时要注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问题,否则会因为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受到起诉。

(二)建设特色数据库中存在的汇编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围绕收集信息资源、确定馆藏数量、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展开,其过程往往需要开发和使用数据库。同时,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图书馆无论是在馆藏数量,还是内容上都大同小异,为了凸显馆藏特色,扩大读者数量,提升图书馆的形象和地位,大多数图书馆都建设了带有自身地域特色的数据库。不同类型的图书馆对自身定位的选择也会不同,这导致它们在建设特色数据库时所选择的内容也各不相同。比如,公共图书馆,其实也可以说是地方图书馆,其所服务的读者对象并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是社会公众都可以进馆阅读图书,并面向图书馆所在地域开放,因此在选择建设特色数据库时,其会倾向于参考地方特色文化、历史遗产等能代表该地域特色的内容。相对于公共图书馆带有地域性色彩的数据库,高校类图书馆则更多地依赖本校资源。特色数据库的数据来源除了图书馆自身馆藏内容的数字化,还包括其对所搜罗的网络信息进行整理加工。

各图书馆在创建数据库时必然要汇集海量的文献作品,如果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就将其作品整理、分门别类地收入数据库供读者进行全文浏览、下载、复制,虽然其初始可能是作为科研教学的辅助资料,但是由于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这种做法还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汇编权。此外,各高校图书馆在创建本校学位论文数据库时,若没有解决著作权人的许可问题,就将这类作品通过网络进行大范围的传播,也会存在涉及侵犯著作权人发表权的风险。汇编权和发表权都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部分,建设特色数据库之所以会存在侵权风险,归根结底还是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问题上。只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图书馆才能更好地创建特色数据库。

(三)文献网络传播中存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文献传递是电子文献传递的主要途径,图书馆等文献传递机构通过QQ邮箱、网盘共享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电子文献,或者在网页上设置超链接,让用户通过点击链接自行下载电子文献。这些方式虽然满足了读者的需求,但是也容易使文献传递机构陷入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境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图书馆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合法使用复制权例外,即在满足不通过文献传递获取利益的前提条件下,通过网络在馆内可以免费向读者提供合法的电子文献,而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4]。显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将授权对象限定在了“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图书馆传递文献的避风港,而对馆外用户而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是一切电子文献服务开展的关键,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给馆外用户的行为都被视为侵权行为。

(四)因用户违规行为引起的共同侵权问题

因用户违规行为而引起的共同侵权问题其实是图书馆在开展电子文献传递服务过程中,读者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该文献在网络中大肆传播,或者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发表等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侵权行为,图书馆作为信息提供方应承擔共同侵权责任。此外,网络环境下侵权人的行踪不易被查找,图书馆作为文献传递服务的提供者,更容易暴露在著作权人的视野下,为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这种连带责任常常将图书馆置于左右为难的困境,对图书馆的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是极为不利的。

图书馆是否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其实更能说明电子文献传递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共同侵权行为。它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是看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文献传递过程中是否存在蓄意教唆、帮助他人造成侵权行为和无视著作权人的警告,屡次不改的情况,图书馆只要存在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信息服务机构,在面临此类风险时,可以通过证明图书馆不知道读者用所申请的电子文献进行侵权为由进行免责辩护,避免图书馆因此类情况造成损失。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是目前图书馆在电子文献传递服务中必须要跨越的一个障碍。

二、国际上有关电子文献传递的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在电子文献传递服务中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对我国而言,是值得学习、借鉴的。本文以德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这四个发达国家的版权法为研究案例,分析其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模式的优缺点,归纳适合我国图书馆发展的可行性方案和建议,避免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电子文献传递服务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一)德国版权法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人们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著作权人作为作品的创作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维权中,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利益相冲突,其矛盾也随之加大。德国版权法的修订其实就是出版者、科研工作者以及图书馆协会等团体组织为了争取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一场辩论,谁赢了谁就是版权法的利益最大方。2008年德国新修订的版权法严格禁止电子文献的传递,文献传递服务只能依靠传统的文献传递方式,并且在文献传递过程中凡是复制有版权保护的作品都必须向版税收集协会支付报酬。毫无疑问,在德国新版权法中,出版者赢得了胜利,断绝了电子文献传递的可能,他们的版权利益得到了保护。但这不仅不利于图书馆开展文献传递工作,而且降低了读者获取数字信息资源的效率,是图书馆的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阻碍。

此外,德国新版权法还规定,图书馆将不再拥有网络传播权的例外。这就要求图书馆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是支付其版权费才可以向读者进行在线传播相关资源。很明显地,该规定限制了图书馆电子文献在空间上的传播,缩小了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且无论是取得授权,还是支付版权费,对图书馆这种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信息机构而言,其工作量和费用的支出都是巨大的。新版权法的颁布几乎终止了图书馆的电子文献传递服务,公众不再享有免费的文献资源,图书馆的资源共享也受到了很大冲击。如此严格的版权法势必会使图书馆的社会服务能力停滞不前。如何在各方利益中寻找合适的平衡点成为图书馆突破困境的首要之选。

(二)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 Digital Millennium Copy right Act,简称“DMCA”)堪称是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典范,虽然颁布时间较晚,但是该法案体系十分完备,对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DMCA共有五章,其中第二章的“网络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就是美国版权法新增的第512条,网络在线服务商只要符合该条款所设置的条件都可以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而不存在侵权责任。第512条包括了暂时复制、系统缓存、信息检索工具、在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信息和关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责任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德国版权法对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的严苛,DMCA简直是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的福音。DMCA第404条还对版权法第108条关于非营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免责规定进行修订,允许这些机构制作包括数字复制件在内的3份馆藏复制品,如果原复制格式已被淘汰,再现复制品的设备已不再生产,还允许图书馆制作新格式的复制品,同时规定数字复制件不能向图书馆建筑物以外传播[5]。这样就有效规避了图书馆在传递电子文献时所存在的侵权风险,保证电子文献传递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图书馆卷入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三)澳大利亚版权法

澳大利亚版权法的特色之处在于它在合理使用上的具体规定。该版权法允许图书馆提供文献传递服务,即将数字化的馆藏资源根据读者的需求申请通过网络渠道传递给读者,图书馆在提供该项服务时必须具有文献传递软件,以确保在传递之后终端计算机自动删除所传递的文献。同时,考虑到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很难联系到著作权人并取得他们的授权许可,因此读者必须签署一份版权声明,声明自己所申请的文献是用于科学研究或个人学习的,不存在任何商业用途的营利性操作,如果个人没有签署此类的版权声明,图书馆可以拒绝读者的电子文献传递申请。该版权法还规定,如果图书馆基于科学研究或者学习目的而需要复制作品,可以在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免费获取一部作品的百分之十或者一篇期刊文章。澳大利亚版权法对电子文献传递行为的合理规范和明确规定,避免了模糊界限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图书馆在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方面的有法可依,是图书馆进行电子文献传递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图书馆今后资源共享工作的开展。

(四)日本著作权法

日本著作权法在第31条详细规定了图书馆适用的复制权例外,强调非营利性使用,其包括在复制数量上限制一人一份,且复制目的是基于调查研究使用,要求图书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制,并且复制应当由图书馆配置的具有著作权法专业知识的“司法”进行,以防滥用合理使用[6]。2015年正式实施的《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增设了数字出版权,明确电子出版权,最大限度地保障电子出版物著作者的权利[7]。非营利性使用一直是图书馆在面对侵权风险时的护身符。日本著作权法允许私人以非营利性目的复制出版物,而出于营利目的的则要支付著作权人补偿款。在数字环境下,日本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复制行为的限制较为严格,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十分到位,成功规避了图书馆在文献传递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图书馆资源共享的发展。

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在制定版权法时都会谈到图书馆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合理使用的规范更是以此作为根据,在某种程度上,它其实是图书馆在面临侵权风险时的避风港。尽管如此,各个国家在合理使用的规定上还是略有差异,对图书馆提供电子文献传递服务的宽容度更是不同。如何更好地促进图书馆的发展,如何在版权法中寻找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点是目前图书馆学关注的一个焦点。

三、我国电子文献传递服务的著作权保护策略

网络环境下的复制具有简单方便、快速传播、不易控制的特点,容易导致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后果。目前,我国电子文献传递服务可遵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但是要避免图书馆因侵权风险带来的压力及损失,图书馆除了要了解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合法使用,还应该针对法律上关于电子文献传递服务的不合理规定或空白领域进行研究,以便在立法过程中提出建议,为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创造发展空间。

(一)明确合理使用制度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8]。合理使用制度强调使用者的公益性质,要求使用用途是非营利性的,图书馆等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只要是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都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在图书馆领域所制定的权利例外都要求图书馆必须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信息服务机构,如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

除了收取因图书馆员在电子文献传递中付出的劳力成本,图书馆不能用于商业目的,以保证图书馆公益性的纯洁度。虽然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电子文献传递的合理使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的某些文献传递机构还是有对电子文献传递的数量和期限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读秀学术搜索对同一本图书所允许传递的文献数量控制在50页以内,通过邮件形式传递给读者,读者必须在20天内点击下载,否则超期之后该链接将无法打开。

(二)加大著作权警示力度

网络环境下的传播速度可想而知,图书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用户传递电子文献,如果用户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就在网络上大量传播,著作权人在找不到传播者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往往就会将矛头指向文献来源的提供者,因而数字图书馆往往要为用戶的违规行为负责。针对此类情况,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有必要在传递电子文献时就向用户进行版权声明,或是在网页上的醒目位置公开版权声明,以便为图书馆在今后被卷入共同侵权案件时提供免责辩护。美国的大学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通过制定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政策来加大警示力度,如在马萨诸塞州立图书馆,用户只有签署(点击方式)“著作权警告”才被允许进入文献传递系统[9]。目前,我国大多数信息服务机构或是购买了相关数据库的图书馆都采取了这种办法,一般高校图书馆在购买数据库后会在介绍所购买数据库的网页上公示版权声明,其内容包括该电子资源仅限校园网上使用,呼吁大家尊重知识产权,允许下载数据,但禁止大批量下载,下载的数据不能用于任何营利性的用途,对违反此类规定的IP,将会取消该IP的使用权限以示惩戒。

(三)重视馆员法律教育

数字时代越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尽管图书馆在资源共享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但有时一不小心就会卷入著作权案件纠纷,甚至还要进行经济赔偿。在此背景下,图书馆有必要对其馆员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法律意识,以便对图书馆文献传递中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有效的防范。同时,图书馆行业内部自律行为也需要加强,图书馆学会等学术性团体应该在立法部门制定有关电子文献传递方面的法律时,准备好相关材料,提出相关建议,以增加有利于我国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的法律条款。

(四)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

法定许可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只要向其支付使用报酬就可以使用版权作品,这大大减少了图书馆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使用的步骤。鉴于数字图书馆庞大的资源数目和数字图书馆人力资源有限,在图书馆与著作权人之间找一个第三方来进行授权许可的管理,对双方而言均有利无害。目前,国外电子文献传递服务主要与相关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合作方式来开展服务,如德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与多媒体生产商联合开发的电子结算系统,不仅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信息传递方式,而且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线授权和收费带来便利[10];美国版权中心为权利人和使用人搭建了一个互惠互利的平台,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到平台上,明码标价,由使用者自由挑选,付费成功即可使用,所支付的费用由美国版权中心转交给权利人[11]。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可以减轻图书馆获取授权许可的负担,而且有利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目前,我国已批准的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并且我国自2005年3月1日就施行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由此可见,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在我国已具备了条件。

(五)使用技术保护措施

电子文献的传递是在数字时代依托互联网而迅速成长起来的一种资源共享新模式,因而从技术手段上对电子文献著作权的把关是一种既有效又便利的方式。相对我国各大文献传递机构著作权保护功能的缺失,发达国家已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实现了著作权的保护。如欧盟开发的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在各成员国版权保护中得到应用;美国的ARIEL电子文献传递系统集成了版权管理技术,在图书馆处理完电子文献传递以后,系统会自动删除电子文献副本;英国最高法院已通过的电子通信法案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化,电子签名在英国被广泛应用[12]。使用技术手段保证图书馆在文献传递服务中的法律安全,既可以使图书馆避免侵权,又确保了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工作的有序运作,满足读者信息需求,为资源共享提供技术保障。借鉴发达国家的技术经验,寻找适合我国电子文献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是目前我国文献传递机构必须面对的问题。

(六)重视利益平衡原则

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在进行电子文献传递过程中经常会受到著作权人的状告,究其根源,是双方的利益不平衡造成的。但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需要解决图书馆与著作权人双方之间在授权许可、版权费用等方面的问题,这需要双方的积极配合。图书馆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在传递电子文献时要有规范意识,一旦发现此文献尚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要在第一时间停止传递行为,并寻求有关帮助;著作权人除了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更应该看到电子文献传递在网络环境下的盛行,充分意识到在授权出版社发表纸质文献时也可以尝试授权该文献的电子传递。虽然出版社可以直接接触著作权人,但是因为自身属于营利性机构,并不适合管理电子文献传递的版权事宜,因此其在完善信息机构服务时要重视利益平衡原则,努力寻找平衡点,为电子文献传递提供良好的原则守护。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就是一项体现利益平衡的措施,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既可以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对信息服务机构的文献传递服务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提高电子文献传递的效率。

四、结语

随着网络日益深入社会各个领域,数字技术的易复制、易扩散、易隐蔽等特点,给电子文献传递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对其著作权问题带来了挑战。图书馆在提供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时,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如何防范此类风险,为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保驾護航是每个图书馆人都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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