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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重组与产品质量规制
——基于地方政府新设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视角

2022-01-23王嘉鑫郭萌萌

关键词:产品质量规制监管

王嘉鑫, 郭萌萌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会计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2.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引言

中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发展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应当“推动质量变革”,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应把高质量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市场监督体系建设。然而,产品质量问题依然是“久治不愈”的“顽疾”,诸如“三聚氰胺回潮”、“疫苗造假”等恶性质量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不仅对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造成威胁,也对以行政审批为主导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提出挑战。因此,加强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管,不仅是政府职能优化的重要目标,也是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的重要举措。

在新时代背景下,以服务市场经济、优化政府职能为目标的政府机构改革为提升质量监管效力创造机遇。不同于以往,本次改革的核心在于通过重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政府由发展的主体转变为推动发展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改革方案,提出将分散在工商局、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的监管职能整合,并新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市监局的设立统一了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产品质量监管权力,能够避免职能交叉和责任推诿。此外,改革后的监管重心由行政审批转为事中监管,通过加大监管信息的公开披露引入社会公众监督,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相互制衡的监督局面。市监局作为产品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监督力量,肩负着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用的放心、吃的放心的重大使命。

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变革引发市场参与者对“高品质、高标准”产品的供求冲突是推动企业产品质量提升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产品市场的逐步完善,市场参与者总是对产品的质量与品质有着更高要求。正所谓“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企业只有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才能充分抓住外部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产品市场是连接监管部门、消费者、供应商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平台,因而产品市场监管环境的变化是产品生产企业亟需考虑的关键因素,产品质量的提质升级是企业回应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革的最直观体现。作为产品质量的重要监管部门,市监局的组建改变了产品生产企业赖以生存的产品市场环境。那么,面对市监局组建带来的产品质量监管变化,企业会对其产品质量做出怎样的应对与调整?遗憾的是,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仍局限于理论上定性研究和个案分析,缺乏从资本市场入手的量化经济影响分析;侧重从企业伦理层面进行单一视角分析,忽视监管部门进行政府机构重组产生的作用;产品质量数据披露有限,以实证数据支撑产品质量相关结论的文献仍十分匮乏。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丰富和拓展了政府机构重组经济后果的研究。现有研究多从定性上阐述政府机构重组的效果(1)何颖:《中国政府机构改革30年回顾与反思》,《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2期。,本文以新设市监局作为准自然实验展开实证分析,提供了上市公司大样本的经验证据。二是有关企业产品质量规制失效的成因研究,已有文献多聚焦于行政资源约束、地方保护主义、规制俘获(2)龚强、雷丽衡等:《政策性负担,规制俘获与食品安全》,《经济研究》2015年第8期。等视角。本文从政府职能转变视角,运用公共治理、政治经济学理论系统研究了政府机构重组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并从微观层面——企业的产品质量视角评估了这一机构改革的有效性及作用机制,为产品质量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支持。三是从产品质量视角拓展了高质量发展相关的研究。现有关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学研究以理论分析为主,主要探讨高质量发展的评价体系、路径以及政策研究;实证研究则主要围绕创新创业、绿色发展等领域。高质量发展具有多维性,本文从产品质量规制这一角度丰富了产品质量规制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效应和机制。

二、制度背景、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说

(一)制度背景

1.中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困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探索建立现代产品市场监督制度,并在1993年颁布《产品质量法》后不断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以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为主体,以地方人民政府为最终责任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结构。各监管机构在省、市、县各级设立延伸机构,并由县以上地方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虽然中央政府历来重视产品质量发展,但地方监管机构未能充分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权责划分不清晰。中国市场监督职能分布在质检局、食药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同部门的职责存在交叉,引发责任推诿和监管真空。此外,各监管部门之间缺少沟通与合作机制,横向协调困难,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其二,过度依赖行政审批。高度依赖生产许可证制度,从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管理、消费者关注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严格把控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多部门层层审批增加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造成效率损失;企业一旦获取行政许可就万事大吉,事中监管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能低下。其三,地方政府干预。地方官员的政治晋升与地区GDP增长的联系更加紧密,而违规企业往往是地区经济支柱。这导致地方政府有动机干预质量监管,以牺牲产品质量安全为代价换取发展速度。

2.设立市监局的政府机构重组改革。以组建市监局为代表的政府机构重组改革是推动中国市场监管效力提升的重要制度探索。2018年3月,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将其整合后组建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此外,省、地级市、县级市场监督局的组建工作应当在2018年底完成。市监局对产品质量监管优势主要体现在:其一,统一监管权力,厘清监管职责范围。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改革后市监局集合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的监管权力,建立起覆盖消费品全品类和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整体性监管体系。其二,整合监管队伍,促进跨部门的协调合作。市监局整合了市场监管队伍,集合了原工商部门的综合监管队伍,原质监部门的技术支撑,以及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业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实现了基层监管力量大幅提升和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3)以上海市为例,改革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的3到5名监管执法人员需要负责附近几个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市监局设立后,基层监管部门扩充人员,每个辖区均可配备多名监督人员,执法效能得到极大提升。。其三,深化商事改革,将监管重心转移至事中事后监管(4)具体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 18号)。。一方面,精简行政审批程序,缩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种类目录,减少政府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和干预(5)李小敏、刘钒:《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以湖北省为例》,《决策与信息》2021年第12期。。以工业品生产许可为例,市监局将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从2017年初的60类下降至2020年的10类。另一方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制度改革,提高事中监管效力,有助于压缩监管部门与企业的双向寻租空间,提高抽检效率。统计数据表明,市监局成立后,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及抽查合格率逐年提高(6)以食品安全抽检为例,2018年全年抽查2304批次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5.6%;2019年完成食品抽查24.4万批次,合格率为97.6%;2020年上半年,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874万家次,抽检监测150万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97.9%。。

(二)文献回顾

本文要探究的问题是,设立市监局这一政府机构重组改革能否加强产品质量规制,从而实现产品质量的提升?与该问题相关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文献。

首先,政府机构重组与监管效率研究。政府机构重组通常伴随组织结构的改变,其背后是行政权力的重新分配。监管权力应当集中还是分散,已有研究并未达成一致结论。政府机构的设置应当有利于组织决策和激励目标的实现。从决策角度,由于决策所需信息是分散的,将决策权分配给掌握更多地方信息的个体有助于做出最优决策。当信息传递成本较高时,分权有助于提高效率。然而,分权的弊端在于部门之间缺乏沟通、难以协调,当跨部门协作以及信息共享对决策非常重要时,分权则可能效率更低。Raghunandan等研究发现,由于组织结构的分散化,监管部门内部存在信息摩擦,企业通过违规行为的地理转移实现监管套利(7)A. Raghunandan,T.G.Ruchti,“Real Effects of Information Frictions Within Regulators:Evidence from Workplace Safety Violations”,SSRN Working Paper,2021,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835343.。国内学者也认为,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效率缺失的根源在于多部门分段式监管导致部门间职责分散、协调困难(8)郁建兴、朱心怡等:《政府职能转变与市场监管治理体系构建的共同演进逻辑——基于疫苗监管治理体系及应对危机事件的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20年第2期。。从激励角度,权力分散会引发部门间争夺权力、推诿责任,导致地方监管部门的激励不足。为此,学者们倡导推动市场监督部门的重组改革,建立整体、统一的监管体系,或者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困境不只是机构调整的问题,而是重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否则监管权力的集中可能反而加剧规制俘获(9)Edward I. Broughton,Damian G. Walker,“Policies and Practices for Aquaculture Food Safety in China”,Food Policy,Vol.35,No.5,2010.。

其次,产品质量规制的相关研究。这类文献主要围绕产品安全监管在宏观层面的运行机制与成效以及产品安全监管在微观层面的影响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产品质量监管在宏观层面的运行机制与成效研究。一部分文献重点从媒体、资本市场以及政府监管等视角,探讨相关政府部门介入、权威媒体深入报道、居民消费意识与资本市场共同作用形成的长期监督力量对产品安全的协同治理问题(10)周开国、杨海生等:《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研究——媒体、资本市场与政府协同治理》,《经济研究》2016年第9期。。另一部分文献则认为,产品安全问题反映出的供给侧和需求侧严重的结构错配会影响经济发展质量,而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可以在国家战略布局、出口贸易、技术创新和民生建设等方面产生积极的经济效应(11)A.Mangelsdorf,A.Portugal-perez,et al.,“Food Standards and Exports:Evidence from China”,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12,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world-trade-review/article/abs/food-standards-and-exports-evidence-for-china/9F2ACEC5F7C0B 684691DCBF17E426C9E.。另一方面,产品质量监管在微观层面的影响研究。信息经济学主要分析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政府监管对厂商、消费者的个体行为决策以及福利的影响(12)S. Andrew Starbird,Vincent Amanor-Boadum,“Contract Selectivity,Food Safety,and Traceability”,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Industrial Organization,Vol.5,No.2,2007.。国内学者则主要采用定性研究,代表性观点为:“声誉治理说”、“企业社会责任说”等(13)汪晓辉、史晋川:《标准规制、产品责任制与声誉——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研究综述》,《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最后,企业产品质量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已有研究主要基于质量监管主体之间的博弈分析,揭示政府和消费者对企业产品质量决策的影响。从政府角度,André等研究发现,政府税收、罚款等监管措施可以提高企业产品的合格水平(14)F. J. André,P. Gonzalez,et al.,“Strategic Quality Competition and the Porter Hypothesis”,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 Management,Vol.57,No.2,2009.;此外,给予社会公众质询和监督权、增加以社会监督为核心的信息揭示有助于抑制规制俘获行为,提高企业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动机(15)刘长玉、于涛:《绿色产品质量监管的三方博弈关系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10期。。从消费者角度,Wen等分析发现,消费者质量意识的提升可以迫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实现“双赢”(16)Wen De-cheng,Cheng Li-ying,“An Analysis of Discerning Customer Behaviour:An Exploratory Study”,Total Quality Management,Vol.24,No.11-12,2013.。

从上述文献可知,现有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产品质量监管研究数据较为缺乏,产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跨市场研究较少;政府机构重组的文献多基于定性或案例分析,基于大样本数据的实证研究相对缺乏;政府质量规制与企业产品质量之间存在严重内生性问题。针对上述不足,本文基于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机构重组这一制度背景,聚焦于市监局组建对企业产品质量规制的影响、机制与经济后果,不仅有助于缓解潜在的内生性问题,还丰富与拓展了政府机构重组经济后果和企业产品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

(三)研究假说

以设立市监局为代表的政府机构重组,其本质在于重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具体地,本文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市监局的组建对产品质量规制的影响。

首先,市监局改变了政府内部以及政府、企业、社会之间在产品质量规制上的合作与制衡关系,促使市场监管力度提升。从政府内部来看,市监局统一的监管权力和跨部门的治理结构有助于解决“多头监管、职能交叉”问题。设立市监局这一政府机构重组改革主要依据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理论,作为公共治理理论的新范式,该理论主张通过整合碎片化的行政治理结构为公众提供整体性服务,以实现公共利益。这种整体性的制度安排能够最大可能地避免职能交叉和利益冲突,促进政府内部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监管水平。从政府外部来看,改革后市监局通过引入社会监督,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相互制衡的监督局面,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效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目标和政治绩效的考虑对本地企业进行保护,这会影响产品质量规制的公平性,催生规制俘获,导致质量监管失效。孔庆山等基于监管人员与企业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发现公开声誉能够对抽检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起到激励作用(17)孔庆山、张芹等:《“双随机、一公开”产品质量监管模型研究》,《中国管理科学》2021年第3期。。龚强等也指出,规制者应当提供信息揭示平台引入社会监督,降低规制俘获的可能性(18)龚强、张一林等:《激励、信息与食品安全规制》,《经济研究》2013年第3期。。市监局通过第三方抽检、质量信息公示和消费者投诉等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形成对政府规制的有效补充。由此可见,市监局设立后,政府内部行政效率的提高以及外部社会监督力量的制衡将共同促使质量规制力度的提升。

其次,市监局改变了原先“重审批、轻监管”的监管方式,营造公平竞争、注重声誉的市场环境。从市场准入环节来看,原有的市场监督主要依赖审批式监管,监管部门通过发证赋予企业市场交易权,不仅阻碍了市场竞争,还会引发寻租行为。遵循“有为政府”理论的倡导,改革后市监局深化商事改革,削减生产许可限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得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能够按照市场需求自由扩大生产规模。从生产和流通环节来看,原制度下标准制度和质量抽检程序发挥的质量规制作用有限。改革后,市场监督局推行“双随机”监管制度,并配合质量体系认证体系建设,加大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规制强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抽检公平性和抽检效率。从消费环节来看,市监局实施产品质量信息“一公开”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培育社会信任体系,既促进声誉机制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激励作用,也引起社会对产品质量的更高关注,引发市场参与者对“高品质、高标准”产品需求的供求冲突,迫使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质量以应对外部市场环境变化。

最后,市监局改善了对执法行为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与激励。对监管人员而言,一方面,监管权力的集中有利于激励与问责,促进监管力度的提高。基于信息成本理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单一部门在质量规制中的边际贡献难以测度,造成激励困境。市监局的设立实现了监管部门的合并统一,使得信息能以最低的成本流向监管决策者,提高激励效率。公共管理理论认为,监管权力的集中有利于问责,而问责的有效性是提升产品质量规制力度的关键(19)赖诗攀:《权力配置、问责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履职:争论与检验》,《公共行政评论》2014年第1期。。市监局通过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监管者个人,将质量监管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并在市监局官网公开质检检举结果,一旦发现失职或违法执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另一方面,监管资源的整合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原有的多部门监管模式存在权力交叉和组织冗余,行政机构的重叠和重复导致行政资源浪费和监管效率低下。此外,监管资源的整合还有助于产品质量信息在监管人员之间的传递,降低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提高监管质量。

对产品生产者而言,产品质量决策由收益与成本决定。从成本维度分析,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产品的真实质量通常很难被识别。部分企业借机谋取不法利润,在利益的驱动下降低生产成本,甚至采用危害身体健康的不合格技术和劣质原材料以次充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市监局的设立通过产品质量抽检、罚款、信息揭示等监管措施,使得企业违规被稽查的概率增大,增加了企业的违规风险,提高了质量违规成本。从收益维度分析,一方面,市监局的产品质量揭示制度缓解了消费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声誉,进而提高市场份额和议价能力,而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将面临产品市场的声誉惩罚,失去市场份额和议价能力,最终被市场淘汰。另一方面,市监局披露的产品质量信息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会影响投资者、债权人的投融资决策,贴上“高品质”的标签也可能会为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方面获得利好。此外,市监局的行政审批改革大幅削减了市场准入限制,企业面临的来自现有竞争者和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增加,迫使其提高产品质量以提高竞争力。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市监局的设立有助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

三、样本选择与模型设定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2015—2020年,即市监局组建的前后3年为样本区间,选取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在3576个披露产品质量信息的公司样本基础上,样本筛选过程如下: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样本;剔除年末ST、PT、当年退市公司样本;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划分的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剔除与企业产品生产关联不大的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综合业等;剔除变量缺失样本,最终得到2003个公司年度观测值。本文采用的企业产品质量数据来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财务数据及企业特征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此外,为缓解极端值对结果的影响,本文对全部连续变量进行了1%分位数与99%分位数的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选择与定义

1.企业产品质量。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ISO8402:1994),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并强调质量不仅指产品的质量,也指过程和体系的质量,如企业是否对质量管理体系、售后服务体系进行改善等。本文结合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过程、体系的要求,提出了6个产品质量的具体指标,最终构建衡量企业产品质量的综合指标。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售后服务、客户关切、质量荣誉和顾客满意六个维度作为产品质量测度依据,构建了企业产品质量的测度指标(见表1);其次,从企业集团社会责任报告中通过人工识别获得各指标数据信息;最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因子并计算各个因子的得分,并以各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重,得到企业产品质量指标,指标数值越大,表明企业产品质量越高。

(表1) 企业产品质量的测度

2.政府机构重组。本文选择市监局的组建作为准自然实验,利用DID模型考察政府机构重组对企业产品质量的影响,理由是:第一,市监局的设立对于企业来说是外生事件。市监局的设立是国务院提出、人大会议批准通过的,不受个别企业的影响。第二,存在可以区分的“实验组”和“对照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了食品、药品、农产品行业作为“重点监管行业”,使其受市监局影响程度较大,而其他行业则受影响较小。因此,通过比较市场监督局设立后,“重点监管行业”与“非重点监管行业”之间产品质量变化程度的差异,可以识别出政府机构重组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三)模型构建

为检验政府机构重组对企业产品质量的影响,本文构建了如下DID模型:

Score=β0+β1Treat+β2×After+β3Treat×After+β4X+Year+Firm+ε

(1)

其中,Score为企业产品质量。Treat用于区分实验组和控制组,如果企业处在市监局重点监管的食品、药品、农产品行业则取值为1,否则为0。After是市监局组建的时间虚拟变量,2018年及以后为1,以前为0。模型中重点关注交乘项Treat×After的系数β3,用于检验市监局成立前后实验组和控制组企业产品质量的净变化,若显著为正,表明政府机构重组提升了企业产品质量。

X是控制变量构成的向量,参照王嘉鑫的做法(20)王嘉鑫:《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企业创新与经济增长》,《会计研究》2020年第5期。,包括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固定资产比率(Fixed)、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独立董事占比(Ind)、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LH)、产权性质(SOE)和营业现金流(Cash),具体变量定义参照表2。为减轻遗漏变量偏误,本文在控制年度固定效应(Year)的同时,还控制了企业个体固定效应(Firm)。本文所有回归模型的系数标准误均在企业层面进行群聚(Cluster)调整,以获取更加稳健的t统计量。

(表2) 变量定义表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3列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观察到,被解释变量企业产品质量Score的均值为-0.0009,标准差为0.3232,最小值为-0.7523,最大值为0.5031,表明中国上市公司间产品质量差异较大。解释变量Treat的均值为0.7399,表明受市监局组建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农产品等“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占比约为74%。控制变量方面,企业规模Size的均值为23.2565,标准差为1.3789,最小值为20.6784,最大值为27.3493,波动幅度较大,意味着企业的公司规模各异。资产负债率Lev的均值为0.4620,表明企业整体的负债水平并不高。总资产收益率ROA、固定资产比率Fixed、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的均值分别为0.0436、0.2436、0.2737,表明绝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独立董事占比Ind的均值为0.3769,表明平均而言样本企业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约为38%。产权性质SOE均值为0.5252,说明约有53%的企业是国有企业。其他变量的统计结果与现有文献无显著差异,在此不一一赘述。

(表3)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二)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从新设市监局这一准自然实验出发,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政府机构重组对企业产品质量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第(1)列为未引入基准回归模型控制变量、但加入年度和公司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交乘项Treat×After对企业产品质量Score的回归系数为0.0468,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基准模型控制了企业个体固定效应,回归模型中Treat统计结果会被省略而导致缺失。第(2)列为引入基准回归模型控制变量、且控制年度和公司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本文发现,交乘项Treat×After对企业产品质量Score的回归系数为0.0530,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即相对于“非重点监管行业”来说,“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产品质量在市监局组建后显著提高,表明市监局的组建的确促进了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

(表4) 政府机构重组与产品质量规制

(三)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问题。本文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即实验组与控制组企业间的产品质量管控资质(如资源禀赋、治理水平等)可能存在明显差异而导致选择性偏差。相比双重差分模型,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后的双重差分模型(PSM-DID)能够更加有效地缓解上述内生性问题。为此,本文在基准模型基础上,采用倾向匹配法对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匹配:首先,从公司规模、负债水平、盈利能力、成长性、公司治理状况等方面选取了一系列特征变量作为配对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净利润率、固定资产比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独立董事占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产权性质和营业现金流;然后,分别对各年进行非重复匹配,以市监局组建前一年为匹配年度进行1∶3、1∶4、1∶5最近邻匹配;最后,通过Probit模型估计将其预测值作为得分进行最邻近匹配,如果两个样本得分相同或接近,则表明公司特征接近,完成匹配后,进行PSM-DID回归估计。在控制内生性问题后,本文的研究结论依然稳健(21)受篇幅限制此处未列示回归结果,如有需要可联系作者查看相关结果。。

2.其他稳健性检验。第一,更换因变量。为缓解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企业产品质量指标产生的信息缺失和指标权重赋值偏误问题,本文采用虚拟变量的方法,以是否高于Score的中位数构建新的企业产品质量指标,重新进行回归。第二,改变实验组划分方法。在主回归中,本文以生产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的企业作为实验组,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仅以制造业样本作为实验组,基准模型中的其他样本作为控制组,再次进行DID检验。第三,拓宽样本选取范围。由于市监局重点关注产品生产类企业,因而在主回归中本文没有将服务型行业列入样本选取范围。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在基准模型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到了服务行业,如教育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再次进行回归检验。第四,安慰剂检验。双重差分是以某种外生政策冲击来识别变量间的因果关系,但不可忽视的是,其检验结果可能会受到某种偶然性因素的驱动,而并不能反映真实因果关系,即没有市监局的组建,本文研究结论可能依然成立。为解决该问题,本文采用反事实验证因果关系的方法——安慰剂检验(Placebo tests)。首先随机分配实验组和控制组,将解释变量顺序打乱,然后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并分配到实验组和控制组,最后进行5000次的模拟实验,如果检验发现交乘项Treat×After的系数不再显著,则说明安慰剂检验成功。上述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均与主回归结果保持一致,这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五、进一步分析

(一)政府规制强度的影响

政府规制产生的监管压力传导效应能够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市监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其实施产品质量监管的规制强度影响着市场主体贯彻执行的意愿。政府规制强度是指市监局会以何种程度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市监局推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改革的落实程度取决于上级监管部门的规制强度。上级监管部门的规制强度越大,对应的监管压力会以行政压力的形式传给地方监管部门,迫使其重视质量监管改革,并进一步通过行政岗位问责制度作用于监管人员的监管行为中。具体而言,从执行层面,“双随机”抽检制度改革的有效实施可以提高抽检效率,增加质量不合格产品被发现的概率;从披露层面,“一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有效实施能够增加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认知,通过声誉机制使违规企业受到来自消费者、投资者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处罚,执行强度和披露强度的提升均增加了企业违规的风险和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质量违规倾向。因此,本文预期,在市监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管规制执行和披露强度越大的地区,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作用越显著。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从执行端和披露端两个维度衡量市监局的产品质量规制强度,通过收集、整理各省级(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采用市监局搭建的监管业务平台数量和颁布的监管政策性文件数量衡量执行强度,采用产品质量举报来信公示数量和产品质量抽检公告公示数量衡量披露强度。按照执行强度和披露强度中位数,本文将全样本划分为高低组,进行分组检验。本文选取省级市监局数据,是由于省级市监局负责起草质量规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此外,监管业务平台的搭建也主要发生在省级层面。

表5报告了考虑市监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管执行强度影响的检验结果。结果显示,在市监局搭建监管业务平台数量较多和颁布监管政策性文件较多的地区,交乘项Treat×After的回归系数均在5%水平显著为正;而在市监局搭建监管业务平台数量较少和颁布监管政策性文件较少的地区,交乘项Treat×After的系数并不显著。表5的研究结果表明,市监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管的执行强度有助于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

表6报告了考虑市监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管信息披露影响的检验结果。结果显示,在市监局披露产品质量举报公示数量较多和产品质量抽检公告数量较多的地区,交乘项Treat×After对企业产品质量Score的回归系数都在5%水平显著为正,而在市监局披露产品质量举报公示数量较少和产品质量抽检公告数量较少的地区,交乘项Treat×After的系数并不显著。表6的研究结果表明,市监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管的信息披露强度有助于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

(表5) 政府规制强度:市监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管的执行强度的影响

(表6) 政府规制强度:市监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管的信息披露强度的影响

(二)政府财政保障的影响

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是一项浩大且复杂的工程,其涉及的业务点多、监管面广、工作体量大,需要及时充沛的财政资金支持来保证持续推进。同时,市监局在监管过程中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跨部门人员协同、整合各方监督力量、部门间信息传递等都需要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保障。赖诗攀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能够显著提高食品安全规制水平(22)赖诗攀:《权力配置、问责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履职:争论与检验》。。因此,本文预期,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保障程度越高的地区,市监局的监管效果越好,产品质量的提升效果越明显。本文以各省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衡量政府财政保障,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支持各机关单位履行职能的支出。按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的中位数,划分高低组进行分组检验。

表7第(1)列和第(2)列给出了政府财政保障的分组检验结果。结果显示,在政府财政保障较高的地区,交乘项Treat×After的回归系数在5%水平显著为正,表明对于政府给予较大财政支持的地区,市监局组建以后,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显著上升;而在政府财政保障较低的地区,交乘项Treat×After的系数并不显著,表明对于政府给予较少财政支持的地区,市监局组建对企业产品质量并没有显著影响。表7中第(1)列和第(2)列的研究结果表明,市监局组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作用主要集中于政府财政支出保障程度更高的地区。

(表7) 政府财政保障和企业产权性质的影响

(三)企业产权性质的影响

市监局的设立对企业产品质量规制的影响可能因企业产权性质而存在差异。市监局设立前,碎片化的行政监督体制会导致产品质量监管压力在各部门间传导并不通畅,产品质量规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增长、税收和就业方面的考虑而放松对本地企业的产品监管,甚至为违规企业提供掩护。白重恩等指出,地方保护主义往往涉及对国有企业的保护(23)白重恩、杜颖娟等:《地方保护主义及产业地区集中度的决定因素和变动趋势》,《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刘小鲁等也发现,国家质量抽检工作存在抽样偏差,国有企业被抽查的概率显著低于其他类型企业(24)刘小鲁、李泓霖:《产品质量监管中的所有制偏倚》,《经济研究》2015年第7期。。市监局设立后,地方政府面临的质量规制责任和监管压力迅速上升,由于地方政府掌控着国有企业关键职位的人事任免权,因而产品质量规制压力更容易传递给国有企业,并激励其提升产品质量的动机。已有研究表明,国有企业会配合政府完成税收征管、环境治理等政策目标(25)陈冬、孔墨奇等:《投我以桃,报之以李:经济周期与国企避税》,《管理世界》2016年第5期。。因此,本文预期,相对于民营企业,市监局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作用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

表7第(3)列和第(4)列给出了企业产权性质的分组检验结果。结果显示,在国有企业中,交乘项Treat×After对企业产品质量Score的回归系数在5%水平显著为正,表明对于国有企业,市监局组建以后,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显著上升;而在民营企业,交乘项Treat×After对企业产品质量Score的系数并不显著,表明对于民营企业,市监局组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作用并不明显。表7中第(3)列和第(4)列的研究结果表明,市监局组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作用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

(四)政府机构重组与产品质量规制的资本市场效益

接下来,本文从资本市场效益角度分析政府机构重组与产品质量规制带来的经济后果。以设立市监局为代表的政府机构重组重构政府与企业的边界,这一改革会加重企业负担还是释放制度红利?一方面,市监局的设立可能提升企业价值。市监局的设立预示未来产品质量监管力度的提高,这有助于提升“重点监管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声誉,提升企业价值。另一方面,严格的质量规制使企业违规成本提高;此外,质量抽检信息的公开披露使消费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劣质产品信息,这会导致“重点监管行业”未来面临更高的行政处罚、诉讼费用从而减损未来经营业绩,导致企业价值下降。为检验政府机构重组带来的质量治理效应对企业估值的影响,本文采用市监局组建后120天、180天的累积超额回报率(CAR)和买入并持有的超额回报率(BHAR)度量产品质量规制的市场反应。

表8报告了企业产品质量提升的资本市场反应检验结果。第(1)至(2)列和第(3)至(4)列分别报告了以累积超额回报率(CAR)和买入并持有的超额回报率作为因变量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交乘项Treat×After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表明,市监局组建后,相比于受此项机构重组影响较小的企业来说,“重点监管行业”在产品质量改善后获得了更加积极的市场反应,其股票市场价值显著提高。

(表8) 政府机构重组与产品质量规制的资本市场效益

(五)政府机构重组与产品质量规制的产品市场表现

进一步地,本文分析政府机构重组产生的质量规制效应在产品市场的经济后果。严格的质量规制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有助于企业赢得市场声誉并获得市场势力。然而,产品质量规制力度的增强也会增加企业面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产品质量的提升会导致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和短期利润下滑。基于上述利弊两方面分析,本文从产品议价能力、产品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三个角度考察企业产品质量提升的产品市场表现。具体地,参照倪骁然的方法(26)倪骁然:《卖空压力、风险防范与产品市场表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视角》,《经济研究》2020年第5期。,对于产品议价能力,本文采用应收账款周转率和现金与利润总额比两个指标,两者取值越高表明企业的信用政策越严格,销售资金回笼情况越好,产品议价能力越强;对于产品市场表现,采用经行业均值调整后的销售收入衡量;对于短期经营业绩,采用净利润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增长率指标衡量。

表9报告了企业产品质量提升的产品市场表现。第(1)列和第(2)列为产品议价能力的回归结果,交乘项Treat×After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市监局设立后,产品质量的提升促使企业在销售收款条件方面的讨价还价能力显著提高。第(3)列报告了产品市场份额的回归结果,交乘项Treat×After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说明市监局设立后,产品质量的提升使得企业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显著提升。第(4)至(6)列为企业短期经营业绩的回归结果,交乘项Treat×After系数显著为负,说明产品质量的提高使得企业成本增加,减损了当前利润。综上,市监局改革带来的产品质量提升使企业在产品市场更具竞争优势,体现为收款条件讨价还价能力的提高和产品市场份额的提升;然而,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造成当期业绩下滑。

(表9) 政府机构重组与产品质量规制的产品市场表现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2018年新设市监局作为外生政策冲击,以食品、药品、农产品等“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作为实验组,其他企业作为控制组,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政府机构重组对企业产品质量规制的影响。研究发现:市监局组建后,“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程度显著高于其他企业。进一步分析发现:市监局产品质量规制的执行强度和披露强度越强,辖区内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效果越好;地方政府的财力越充足,市监局对企业产品质量规制效果越好;企业的国有产权属性能够更大程度地提升企业产品质量规制的意愿。此外,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从短期看会削弱企业当期业绩,但长期看会使得企业的产品市场表现显著变好。

本文的研究在政策层面具有重要启示。第一,政府职能转变是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督体系的前提,政府机构改革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制度保障。以新设市监局为代表的政府机构重组实践表明,解决中国质量监管困境的关键在于重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此基础上,建立权责统一的综合性行政执法体制能够解决“多头监管”下的重复执法、责任推诿等问题,实现政府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的提升。第二,政府规制强度和政务信息公开是监管压力传导的重要机制。质量监管的重心应当由“市场准入”控制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以及信用监管等新型市场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此外,产品质量规制离不开财政保障,对于财政资金匮乏地区,应当充分利用产品质量举报公示、质量监管信息披露等手段增加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信息的获取,通过引入社会公众监督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相互制衡的监督局面,实现既定行政资源约束下的监管效率提升。第三,落实质量规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产权性质差异,对于国有企业,政府应强化官员问责制以确保监管压力的有效传导。而对于民营企业,政府应当提供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发挥声誉机制在产品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激励企业主动追寻“高质量”声誉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第四,尽管质量规制水平的提高导致企业短期利润增速放缓,但长期看来“高质量”声誉有助于提升企业在产品市场的表现。可见,产品质量规制能够实现产品质量提升与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的“双重红利”,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附注:本文还受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金融区块链与信贷资源配置”(2722021BZ030)、湖北省高校教学研究项目“审计法制人才培养与工作底稿教学资源建设——以《审计学》为例”(YB202061)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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