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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理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22-01-21黄恒鎏

法人 2022年1期
关键词:工程

黄恒鎏

通常意义上,保理是以资金购入应收账款并进行管理、清欠的经营活动,其本质是为赊销交易的卖方提供资金融通活动。而工程保理就是承包人将对发包人的应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提供融资、清收、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集合。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对保理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金融实务对工程保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未来债权能否作为保理交易标的?

民法典施行前,司法实践对“应收账款”债权的界定争议颇多,主要在于可供办理保理的应收账款是否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债权。例如,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这一规定的约束对象是银行保理业务,对商业保理暂无此类规定。与此相反的是《国际保理公约》的第五条、联合国贸法会《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八条都承认了未来债权可以作为保理的交易标的,中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也规定了保理业务的交易标的可以是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民法典的这一突破为银行保理业务范围的扩大提供了可能,但从工程保理的角度来看,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计价结算复杂,将来债权的“合理期待性”“确定性”都不甚充分。

虚构应收账款有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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