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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数据交易安全风险及应对思路

2022-01-21刘婷婷陈诗洋郭建南

信息通信技术 2021年6期

刘婷婷 陈诗洋 郭建南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北京 100191

引言

随着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突破应用,数据的价值被充分挖掘和释放,大数据交易产业应运而生。大数据交易包括三类主体[1-2]:数据供方(卖方)、数据需方(买方)、数据交易中间方(交易中介)。其中数据供方是提供数据或原始数据的主体,数据需方是购买或者使用数据的主体,数据交易中间方则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或信息化平台,即大数据交易中心。大数据交易的本质是买卖数据价值,供需双方交换的不是原始数据,而是经过数据清洗和处理后的数据结果,因此大数据交易以电子交易为主要形式,通过大数据交易中心的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大数据交易平台”),交易包括API数据接口、解决方案、数据终端等格式的数据[2-3]。数据来源包括政府开放数据、数据供方提供的数据、互联网爬取的数据和数据交易平台沉淀、产生的数据。数据交易加速了各行业数据的交换和流通,能够激励更深层次数据价值挖掘利用,为基于数据的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提供很大便利。然而我国数据交易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大数据交易尚未形成统一规范,大数据交易平台的经营范围无明确规定,大数据交易主体权责不明确,因此数据交易暗藏大量安全风险,需及早研究并加以防范。

1 我国大数据交易政策环境

1.1 国家顶层监管政策

自2008年以来,随着数据价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数据交易相关的政策文件,为推动数据交易产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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