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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林匹克精神看竞技健美操竞赛评判的正义性浅析

2022-01-11邱妍妍

运动精品 2022年9期
关键词:体育竞赛伦理道德评判

邱妍妍

从奥林匹克精神看竞技健美操竞赛评判的正义性浅析

邱妍妍

(兰州工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1)

竞赛评判是执裁者依据规则对竞赛结果产生行为意识规范的集合,这种行为规范融合了比赛的正义性与参与者的价值追求。本研究围绕奥林匹克精神的公平、公正与平等,从规则评判和伦理道德角度出发,探究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中竞赛评判与执裁道义的正义趋向,揭示内在的体育道德意识形态,遵循伦理道德基本准则,积极引导竞赛评判的公平、公正性,推动竞技健美操运动的健康与可持续性发展。

奥林匹克精神;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评判;伦理与道德

2021年东京奥运会,男子体操全能决赛,日本选手桥本大辉在跳马落地动作中一只脚出界,却获到高分并最终夺冠,中国选手肖若腾全程动作零失误,但无缘金牌。这一事件在赛后引发巨大争议。

竞技健美操作为难美项群的竞技性运动,它所呈现出的人体形体之美与竞技技艺之美是带给人们情感共鸣与视觉的一种享受。对于竞技健美操竞赛评判是人们对公平、正义、道德等诸多伦理价值的承载与追求。一场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通常离不开竞赛规程和竞赛评判规则共同协调和制约的结果,挖掘和探讨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评判的内在价值与意义比服从和执行其竞赛规则具有更深刻的研究意义。

1 概念

1.1 “黑哨”

“黑哨”一般指在体育比赛中,裁判员因收受贿赂或受人指使违背公平、公正执法的裁判原则,通过有意的误判、错判、漏判等个人行为来主导比赛结果的一种行为。当今体育竞赛受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先后出现了一些违背体育公平正义的行为,这类行为严重阻碍了竞技运动的健康与可持续性发展。

1.2 规则评判

竞赛评判规则是所有参赛成员利益与价值的基本准则,促使竞技健美操趋向“更快、更高、更强”发展,维护规则评判中最根本的权益,衡量权益中最根本的价值标准,得益于共同利益的均等化,即规则的合理性,评判的公平性。规则的制定限制了利益共同体的某种意识形态,评判的执行又掩盖了利益共同体的某种利益行为,体现的是规则评判范围之内的合理化标准。规则与评判之间的合理性评价体现了规则的基础价值,合理性评价揭示的是规则与评判的公平,不断推进竞赛活动的有序发展。

1.3 伦理道德

所谓伦理,是指事物的条理与次序,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和道理。所谓道德,是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引导经济基础,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特殊形式,来维护竞赛中自我信念、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的公平竞争,将“善恶价值”与“德”的属性重新审视和规范。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凸显,也是体育竞赛中伦理道德构建的天然要素[1],体育伦理道德服务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承担着引导意识趋向的义务与责任,减少并避免现代伦理道德的文化与精神危机,树立和完善和谐社会的个人品格,呈现出以人为本、相互理解、公平竞争的体育伦理道德观及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环境。

2 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评判的伦理道德

竞技健美操是一项富有表现力、力量、柔韧、爆发和感染力的体育运动,其竞赛规则是对比赛中的正式程序、标准、责任、执裁、规范、制裁等诸多内容的阐述,竞赛规则的演变决定该项目发展趋势,也诠释了奥林匹克体育精神的公平自由。

2.1 竞赛规则的严格标准与自由

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运动员的参赛项目数量、参赛人数、基本资格、年龄、国籍、比赛服、国徽和广告标识等方面要求;裁判员的评判标准、执裁年限、裁判有效证书、统一着装、难度审核要求、裁判长及高级裁判组减分要求等方面要求;竞赛的比赛日程、比赛周期、更换运动员、团体排名、出场顺序、‘10分钟法则’、赛台和比赛板、场馆设施、音乐伴奏、比赛成绩等方面要求”[2-4]。这三部分限制性条款引导着竞技健美操发展,制约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与竞赛要求的准确发挥。随着竞赛规则的演变,年龄组的分类,规定比赛套路(规定动作)的出现,使得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的标准越来越严格和全面。

2.2 竞赛规则的演变与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奥林匹克体育精神的实质内涵,也是正义道德观念里的主流思想,表达的核心就是人人平等。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的目的是“为健美操比赛提供最为客观的评价标准”,使得比赛评分实现公平公正。一名合格的裁判员必须准确理解竞赛规则、精通评判得分标准和要求,这样才能够使运动员在同等的竞赛要求下更好地展现其技能水平。竞赛规则每隔四年由国际体操联合会(FIG)对其进行修订,它既是运动员参赛的基本标准,又是发展和延续竞技健美操项目的指向标。当然,在竞赛中也会存在裁判打分偏向的问题,这就要求裁判长和仲裁委员必须承担对裁判员执裁监督的职责。所以,基于竞赛评分的方式,竞技健美操比赛中,必须要用一种公平、平等的竞赛的手段来博得最高的得分点,以获取更好的排名和成绩。

2.3 竞赛规则稳定秩序的建立与延续

“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是竞技体育始终的追求和向往,竞技体育的竞争性不能任由其发展,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秩序加以“度”的衡量。竞赛规则的制定对稳定比赛秩序、推动运动项目发展意义重大。如早期健美操比赛并没有场地大小的限制,更没有不同年龄参加不同场地大小的规定,这些明显违背了体育竞赛原则的内容后来都被一一剔除和修订。可见,规则演变促进了竞技健美操比赛中比赛秩序的稳定,同时延续了竞技健美操运动项目的发展。

2.4 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共生”的渗透与演变

“共生”一词源于生物学的基本概念,之后逐步被运用到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它所主张的是人与人之间、自然与自然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平相处、共同生存的一种和谐、相互依赖的关系。国际体操联合会(FIG)所修订的《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中也渗透着“共生”理念:通过对竞赛规则的理解与应用来达到相互的一致性,无论竞赛的场地大小、环境如何都应该以相同的方式来运用和执行。在竞赛中,没有大国小国 、种族优劣等歧视之分,竞赛规则的呈现为所有的参赛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5]。当竞赛规则中充分体现出公平、自由、秩序等要义时,平等正义也就在竞技赛场上得到宣扬和倡导,而与正义相关所有价值取向也在运动竞赛规则中呈现出同频共振的“共生”理念。

3 运动竞赛评判及道德化建设

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我国实施以德治国的重要途径,是发展先进文化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必要步骤。在当代体育商业化、市场化与职业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体育道德的意识形态已然成为社会环境中重要的行为准则,它会受到政治、经济、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为预防因极端人性堕落和个人主义膨胀,而导致体育竞赛的“失范”现象,加强体育道德化建设,积极引导体育竞赛健康有序的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3.1 体育道德伦理教育与长效机制

竞技体育的道德教育关系着我国体育竞赛和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其主要是体育竞赛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问题。如果执行者或从业人的道德观念出了问题,那么再好的体制也达不到效果。所以,对执行者或从业人要进行良好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伦理道德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是正式制度不能替代的存在,是信用保证和延续的基础,也是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应将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放在第一位,通过对行为主体即竞赛活动参与者进行社会道德认知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促使道德正义得以深化,营造出风清气正的体育竞赛环境。

3.2 强化体育主体监督力度与舆论监督意识

舆论监督是社会整个监督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是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与主体监督力度是相辅相成的,舆论监督意识在先,主体监督力度在后,二者都推动了体育运动的良性发展,也是监督体系过程中不可替代的监督方式。体育竞赛的道德评价已经成为“道德法庭”上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使体育工作者或从业人员能够达成道德价值观上的一种共鸣,唤醒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树立良好的体育伦理新风尚[6]。至此之上,应该完善和健全体育伦理监督机制,提高舆论监督意识,加强体育主体监督力度,可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短视频平台等多种的大众传播途径,充分发挥广大民众对体育竞赛评判的社会监督作用,为政府职能部门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有效监管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舆论力量,有效遏制各种不正之风,确保体育赛事领域的纯净。

3.3 道德修养与和谐的体育人文环境相结合

个人道德修养的提升,不仅能化解社会道德要求与个人选择能力和践行能力之间的矛盾,而且能消除自身内在思想品质中新旧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7],对培养个人道德情操、提升个人道德品质,满足个人的完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起到重要助力作用。道德修养的高度自觉性,体现在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观众等各自然物意识行动上的积极主动,可以持之以恒地去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和道德修养。

优良、和谐的体育人文环境可以使执裁者更加公平、公正地裁判,可以使新闻工作者和观众遵守赛场秩序,从而使参赛运动员能够在一种良好、和谐、井然有序的环境中进行比赛,减少了竞赛压力,使他们能够在比赛中更好地发挥。因此,共建良好的体育人文环境对重构竞技体育伦理和促进价值回归的发挥有着重要的作用。

3.4 道德和法律的协同构建

道德与法律二者从本质上是不同范畴,但实际上又密切相关。首先,从基本准则来看,两者存在相通和相同的部分,就是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遵守道德规范,违背法律的同时,也就违背了道德要求,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其次,从功能上看,两者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简单理解为,法律靠其威慑力,使人们不敢逾越,但是法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而德治是通过说服力和劝导力的方式,提高广大民众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觉悟,有根本的意义;法律的范围是有限的,而道德对人们的调解范围却深入得多,广泛得多;强建德治,可以促使人的思想意识和觉悟的提高,建立内心的“道德法庭”,使民众自觉地遵守法规制度、维护法规尊严,有利于干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对于执法者而言,除了有制度性的道德要求,更要促使他们不断提高道德追求和思想认识。俗语说“人无信则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首要准则,是个人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现代体育走向职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的进程中更加注重这一点。诚信不仅是全面展示个体道德自律水平的标尺,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保证。它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促进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我国竞技体育事业才能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4 结语

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的演变,使年龄组与人数的变更、比赛场地大小的规定与区域限定、竞赛时间的缩短、有氧动作的出现等方面发生转变,凸显竞赛规则的标准性。但这种裁判偏向打分状况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下的公平、公正与平等,虽然赋予了标准性,但本质变了。在国际竞技健美操比赛中并无大国小国与种族优劣之分,应将自由、公平、秩序、正义等相关的价值取向融合,使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在规则评判与伦理道德中得到“共生”。

基于对体育道德意识的行为失范进行思考,我们应从失范行为表现的角度出发,探讨传统道德积淀的行为缺失,唤醒所引起的体育精神缺失和以人为本的诉求缺失,从而健全体制机制的监督体系,对体育道德的失范行为进行制约。同时要加强体育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体育主体监督力度与舆论监督意识,树立体育道德伦理教育与长效机制,加强体育主体的监督力度,提高舆论监督意识,强调道德修养与体育人文和谐环境相融合,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协同构建,促使评判更加公平和公正。综上,我们要遵循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的体育伦理原则,构建以“体育精神”为主导的体育伦理道德文化,强调以“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完善以“法道共治”的体育伦理制度伦理救援策略,积极引导推动我国体育运动的健康与可持续性发展。

[1]李平,张丰,熊飞.和谐社会的体育伦理价值取向[J].体育文化导刊,2007(11):28-29.

[2]Fed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Gymnnastics.Aerobic Gymnas-tics 2009-2012 Code of Points[S].Lausanne: FIG Exec-utive Committee,2009.

[3]Fed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Gymnnastics. Aerobic Gymnas-tics 2013-2016 Code of Points[S]. Lausanne: FIG Exec-utive Committee,2013.

[4]Fed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Gymnnastics. Aerobic Gymnas-tics 2017-2020 Code of Points[S].Lausanne: FIG Exec-utive Committee,2017.

[5]刘庆伟,龚正伟.足球竞赛规则演变的正义性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0,33(1):136-138.

[6]串凯,李忠义.竞技体育伦理道德的困境及其化解:以我国运动员“年龄门”事件为例[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46(1):25-28.

[7]李艳.“80后”青春文学现象中道德取向的反思[J].教育教学论坛,2017(9):53-54.

An Analysis of the Justice of the Competitive Aerobics Competition based on the Olympic Spirit

QIU Yanyan

(Lanzhou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College, Lanzhou 730101, Gansu, China)

邱妍妍(1987—),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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