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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经验及启示

2022-01-01陈燕和肖丹然

区域金融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德国融资银行

陈燕和 肖丹然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 南宁 530028)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中小微企业是地区经济的“蓄金池”,是创新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吸纳就业、创造财富等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德国作为全球经济强国,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作出极大贡献,是德国经济发展的“心脏”和推动就业的“发动机”。从企业融资渠道看,相对于美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德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是最发达的,但德国中小微企业却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入剖析。为此,本文在对比分析我国和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的基础上,归纳德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经验,据此提出促进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启示建议。

围绕主题,回顾中小微企业经验研究的相关文献,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研究:一是探究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经验。齐巍巍(2012)研究总结发达国家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经验后,认为德国的减税政策力度相对较大,对德国中小微企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施刚(2016)研究重点关注德国国际项目咨询公司(IPC),作为德国成立的专门为银行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一体化咨询服务的公司,IPC 的成立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贷款中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难题。赵浩等(2019)研究指出,德国政府主要采用建立信用担保协会的方式,间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同时,德国政府也会通过低息贷款、项目补贴等方式对初创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支持。陈一稀等(2020)研究发现德国政府在法律、财税、金融、教育培训等方面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中小微企业扶持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齐结斌(2020)通过分析德国立法和监管、便利化基础设施、政府多方位支持等角度,总结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的经验。二是关于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探讨。张会彪(2012)从分析各国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财政措施出发,得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优化政府采购、激活社会资本等方面的启示建议。赵浩等(2019)总结发达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所采取的各类举措,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服务环境等,进而提出有效提升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的政策建议。廖皓杰和黄益琳(2020)研究提出,在我国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应该进一步借鉴发达国家科创类中小微企业成功融资的经验,将微型金融和科技金融理念融入中小微企业发展,才能有效增强资金供给效率。薛宇择和张明源(2020)研究德国政府政策、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和法律框架的制定,总结得出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建议。

综上文献可知,关于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经验以及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国际经验借鉴的研究已较为丰富,但较少有文章将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与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经验较为系统地进行对比分析。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为我国提供丰富且可借鉴的范本。因此,本文对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结构和来源、融资环境、融资成本、风险补充、财税支持等方面的经验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提升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提质增效提供有益参考。

二、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及经验分析

德国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占据重要地位。根据德国复兴银行研究报告显示,2019 年德国共有中小微企业381 万家,占其企业总数量的99.95%,就业人数为3170万人,营业额约为4.96万亿欧元,同比增长4.9%,高于当年实际GDP 增速(1.5%)。德国中小微企业经济活跃、实力强,主要得益于金融服务体系、财税体系的有效支持。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表现出如下特点。

(一)从融资结构和来源看,以间接融资为主,外源融资依赖银行信贷,内源融资是重要来源,能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一是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德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银行信贷为主,直接融资方式(夹层融资、中小微企业资本证券化和天使投资等)相对少。二是银行体系完善,外源融资依赖银行信贷。得益于德国政策性银行、担保银行和商业银行形成各司其职、功能互补的完善银行体系,银行信贷成为中小微企业的主要外部融资方式。德国复兴银行报告显示,2018 年政策性银行针对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优惠贷款总额为340亿欧元(占15%),其他融资来源(包括夹层融资、风险资本、私募股权融资等)占比仅为6%(140 亿欧元);约57 万家中小微企业获得以投资为目的的长短期银行贷款750亿欧元,占企业外源融资的69.6%。三是内源融资是重要来源。德国中小微企业留存收益、折旧、企业现金流和股东追加投入等具有低成本、低风险特点,2002~2018 年中小微企业权益比率逐年提高,2018 年权益比率升至近年最高值(31.2%)。

(二)从融资环境看,法律授权政策性银行发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为优化小微融资环境提供重要保障

一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德国联邦政府出台《中小企业组织原则》《反垄断法》《关于提高中小企业效率的新行动纲领》等,一些州政府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法》,构建起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不断规范竞争秩序。二是完善融资服务组织。德国政府专设中小微企业局,负责制订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计划、政策,监督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和落实,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扶持德国工商协会发展,工商协会对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系列关于管理、生产、投资和融资等咨询和培训服务,介绍各种政府支持项目,就融资和担保问题向银行提出建议等。三是使用政策性银行体系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德国已建立一套清晰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政策性银行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中的主导地位。1948年,根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成立由联邦政府持股80%、州政府持股20%的复兴信贷银行(Kfw),授权Kfw通过促进性融资,发挥市场推动者作用,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金融危机后德国政府一项调查显示,81%的中小微企业认为自身信贷融资环境没有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其余受到影响的企业中有16%得到贷款。2014年德意志银行调查显示,只有1%的德国企业在信贷申请时被拒绝,对融资感到明显未获得感的企业比例仅占2%左右。

(三)从融资成本看,由Kfw、担保银行组成以政府主导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

政府主导的开发性金融机构(Kfw、担保银行等)是整个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的核心。一是Kfw 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Kfw 利用国家信用发行债券,从资本市场募集超过90%的低成本资金,剩余资金来源于德国联邦政府的预算资金。Kfw的信贷资金通过“批发”方式,由转贷银行(转贷银行由Kfw 从商业银行中指定)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并由转贷银行承担最终贷款风险,同时Kfw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2%~3%利息补贴。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德国联邦政府授权Kfw信贷总额度升至8220亿欧元,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至1%~1.46%,期限最高为5年(周方,2020)。二是联邦政府对担保银行实行优惠政策,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抵押不足问题。担保银行由各州设立,为非营利经济自助组织,不吸储不放贷,担保贷款利率为2%~6%,主要为无法提供抵押的自主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银行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完善,为中小微企业获得低成本融资提供重要支持。信用等级评定对德国企业获取信贷融资十分重要,企业无论上市与否,均主动披露信息以获更高信用等级,除担保银行自身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外,还有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如Creditreform)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如Euler Hermes、Coface等)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

(四)从融资担保看,德国构建起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能有效化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一是Kfw发债为担保银行募集低成本资金。Kfw获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最高级信用评价AAA级(Kfw评级与德国政府评级一致),Kfw 可通过发行低利率公债为担保银行筹集部分低成本资金。二是政府为担保银行提供再担保补偿。企业一旦出险,担保银行与承贷银行的风险分摊比例为8:2。对于80%风险损失,联邦政府、州政府、担保银行再进行结构性消化,联邦政府对担保银行的补偿资金比例一般是根据担保银行损失情况5 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在原联邦德国各州,联邦政府承担31.2%,州政府承担20.8%,担保银行承担剩余的28%;在原民主德国各州,联邦政府承担38.4%,州政府承担25.6%,担保银行仅承担剩余的16%。三是联邦政府通过专项资金向担保银行发放长期低息贷款,用于冲销部分担保损失(可达担保损失的12.5%)。

(五)从财税支持看,德国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税体系,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

一是组建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由德国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补贴,用于资助中小微企业直接投资和补贴贷款项目。凡是符合政府补贴条款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在所在地的财政局申请资助,资助额度占投资总额5%~50%之间。二是强化财政支持。推行多项财税政策减税降费,如对中小微企业盈利再投资部分免征财产税、对年营业额低于17500 欧元的企业及部分中小微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等,同时增加财政支出解决中小微企业研发创新高投入、高成本问题。三是政府在采购中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建立由内务部统一管理的采购中心,保证政府采购50%合同总量或30%合同金额与中小微企业签订。

三、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困难

据工信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2018年末,全国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807万家,占全部规模企业法人单位的99.8%,是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主体。德国金融市场与我国有相似之处,融资以间接方式为主。德国中小微企业的长期贷款成本常年保持低位水平,几乎不存在融资难题。然而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融资结构看,中小微企业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渠道单一

一是内源融资难以维系。中小微企业运营资金主要来自资本金,留存收益少,内部资金积累能力弱。二是外部融资过于依赖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基金风投等几乎缺位。中小微企业外部融资几乎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少数企业从小贷公司等渠道获得高成本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融资余额基本为零。三是直接融资比例低。中小微企业处于产业链末端,存在生命周期短、竞争力不足等问题,获取直接融资的能力差,中小微企业难以达到资本市场条件,加上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育不足难以获得直接融资。

(二)从融资环境看,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善,未能有效激发金融机构发挥融资服务职能

一是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善。我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文件较多,但仍存在立法层级不够、操作性不强、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同时,暂无专门的金融机构实施针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也缺乏系统的、专业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行业协会方面,中国较大的协会——中国中小微企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仅20余万家,且不接受微型企业,覆盖面有限。二是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基本落在商业银行身上,但商业银行内部考核体系存在中小微企业贷款激励指标权重小、尽职免责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加上中小微企业有效抵押资产不足、经营风险大,缺乏财政补贴等激励手段,商业银行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不高。地方中小银行、农合机构作为银行间市场的资金融入方,面临较高的资金成本,向中小微企业释放低成本资金的实力不足。三是增信体系不完善,银企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难以判断企业经营风险。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数据不透明、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未完善,导致银企信息不对称,影响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一些较具影响力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企业覆盖面较少,且涉及商业信用等分析评价功能仍不完善,难以有效发挥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功能。

(三)从融资成本看,受银行贷款收费种类繁多、存款负债成本上扬、贷款利率第三方等影响,中小微企业获取贷款融资面临较高成本

一是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高,收费种类繁多。中小微企业的利息成本主要是贷款利率,同时需承担来自第三方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过桥费等。二是银行存款负债成本上扬,进一步推高中小微企业贷款成本。近年非银金融机构存款分流明显,部分不具备优势的中小银行,倾向于以高利率的存款产品吸引利率敏感型客户,例如活期存款定期化、定期存款活期化以及智能存款等产品,金融机构间激烈的市场竞争进一步推高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三是银行让利空间压缩。2020年4月,中国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无风险利率在2.5%~2.6%徘徊,处于三年来最低值;2021 年7 月,中国10 年期国债收益率跌至2.93%,为2020年7月以来最低。疫情以来,在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导向下,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让利幅度加大,出于稳健经营需要,未来银行让利空间逐步压缩。

(四)从担保机制看,贷款风险补偿担保机制不完善,未能有效化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一是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杠杆率较低,未充分发挥担保功能。当前中国融资担保业务杠杆率仍处于较低水平,有在保余额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的平均放大倍数远低于10 倍上限,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公司普遍只愿意承担一年期以内的贷款连带担保责任,难以满足企业中长期贷款需求。二是现有风险补偿机制对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消化能力不足。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中,由于低收益和高风险并存,大部分担保机构倾向于拓展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平台公司业务,一定程度上偏离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的目标。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贷前控制和贷后管理能力不足,加上银行需要承担较大代偿责任,制约政策性担保业务发展。此外,风险补偿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有一定要求,导致覆盖面、补偿金额较小。

(五)从财政支持看,财政资金未能有效发挥引导功能和杠杆效应

一是缺乏对中小微企业的中长期支持。当前中央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主要采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与专项资金等方式,但对中小微企业仍缺乏中长期资金支持,且各类专项资金在全国区域分布差异明显。二是采购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不够。目前,中国规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金融占年度预算总额比重仅为15%,远低于德国水平(30%),采购政策激励效果和范围有限。三是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传导不足。税种优惠政策落实仍存在税收优惠门槛未考虑行业差异、对中小微企业税收征管缺乏有效手段、间接性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效果不佳等问题,影响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四、相关建议

结合德国经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要“放水养鱼”,遵循“调结构”“净生态”“引活水”“疏通道”“重保障”“强支持”思路,发挥金融监管部门、地方财政、金融机构、社会力量的合力,共同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调结构,推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均衡发展

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结构失衡问题。一是针对中小微企业财务成本结构与融资期限不匹配、综合管理能力偏弱等问题,出台相应规范管理办法,引导中小微企业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提升诚信水平、合理安排融资计划,统筹使用权益资金、自有资金等(段胜,2019)。二是促进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稳妥运行,创新区域股权市场业务产品,提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灵活度,规范市场主体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区域股权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提升挂牌企业质量。三是为中小微企业登陆创业板以及引入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私募债券等给予政策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基金等各类投资类基金,推广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奖励。四是加强民间金融监管,规范民间融资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指引,加强民间融资市场管理及结构性引导,完善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信息平台。

(二)净生态,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通过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强化信用培育、优化监管等不断优化金融生态。一是完善金融服务法律政策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法律条款,完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提高普惠金融的边界与包容性,成立中小微企业局(或事业单位),从立法层面明确城商行、农合机构等中小地方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地位和职能,规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农合机构可通过发债、财政补贴等方式获取低成本资金。二是强化信用培育。通过财政手段激励中小微企业重视信用积累,建立良好的公积金、社保缴存和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积累企业间的良好信用记录。三是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商业银行普惠金融的绩效考核权重,简化尽职要求,降低免责门槛。健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刚性监管设定,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奖惩考核权重并实行独立考核,提高风险容忍度。

(三)引活水,以拓展商业银行低成本融资渠道

一是增加地方法人中小银行、农合机构低成本资金来源。通过设置中小微企业贷款激励奖励、提供更多央行低成本资金、允许发行中小微企业专项债补充资本金等方式,调动银行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二是通过强化政策性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职能降低融资成本。延伸政策性银行功能,在政策性银行设置中小微企业融资部,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简化中小微企业贷款手续,以转贷模式通过中小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长期低息融资,同时允许政策性银行发行低利率债券。

(四)疏通道,增强银行对接中小微企业有效信贷需求的力度

一是强化银企关系。借鉴德国“主办行制度”试点开展主办行账户机制,引导企业选择相对固定的银行账户进行企业资金结算,促进银行和企业通过长期交易和各种金融业务建立信任,解决中小微企业抵押品不充分或信用信息不透明问题。二是优化银行经营下沉机制。推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向基层延伸服务网点,适当下放审批权限,保证县域中小微企业金融供给的稳定性。三是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适度下放信贷产品创新权限,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开发更多与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生命周期特点相适应的中长期信贷产品。四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丰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增加对企业商业信用分析评价等功能,积极拓展银行客群,提升贷款风险评估能力。扩大政务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涉企信息和数据的归集面。五是扶持服务中小微企业中介机构发展。成立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工商协会,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入,并完善融资服务咨询、调查等职能。

(五)重保障,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抗风险能力

充分发挥政策性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一是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办法,逐步取消盈利性考核要求,积极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针对风险溢价较高的首次贷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级别相对较低的客户,提高担保覆盖面,对符合代偿条件的不良贷款及时启动代偿程序。二是构建并完善地方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担保基金运作机制。从立法层面确立地方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的法人地位并开展规范运作,统一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基金定期由地方财政定期注资,并适时引入战略投资者,扩大资金来源。三是发展专业化地方担保银行。考虑由城商行出资组建地方担保银行(或推动条件成熟中小银行或农合机构向担保银行转型)。担保银行专门用于担保商业银行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运营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担保贷款风险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与担保银行按份共担。

(六)强支持,完善财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体系

一是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在原有政策上进行优化,设立中小微企业长期专项基金并完善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对中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进行有效扶持。二是逐步扩大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中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算份额至30%,对于在疫情中受严重影响的企业,综合运用支持减免房租和物业费、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手段,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三是加大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在公平合理限度内拓展税收优惠覆盖范围,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等特定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财税扶持政策的绩效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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