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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互动和衔接

2022-01-01芮俊伟杨文

区域治理 2021年41期
关键词:许可证环境影响许可

芮俊伟,杨文

1.无锡蓝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环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能够实现对污染源的有效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不断完善管理内容,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更加科学,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管理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一、制度互动与衔接的必要性

在国家新背景下,社会经济迅速复苏,基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开始建立,将各种有效制度衔接起来,可以强化环境保护效果,为生态社会建设夯实基础。当前科技不断进步,大众需求变得多元化。在企业生产中,污染问题一直存在,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在此背景下,为了改变污染现状,国家和环境保护部门针对目前局势,发布了多个文件,文件内容主要是自然环境管理等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制度推行后发现,单纯依靠某一制度,不仅难度高,而且效果并不理想,很难将问题解决,实施进展也达不到预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多种制度合理衔接,发挥制度联合作用,借此强化环境保护效果。实践证明,把排污许可和环评制度相关内容整合起来,并实现衔接,可以建立完整体系。与此同时,要设置环境准入规定,在此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标准,让制度互相辅助,弥补各自的短板,从而更好地开展环保工作。借助这样的制度衔接和互动,可以在污染治理的同时,从源头减少污染物,双管齐下,避免对环境产生破坏,对控制污染扩张帮助较大。

二、排污许可制主要改革及完善内容

(1)原有排污许可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在改革之前,环境管理主要是以环境影响评估作为核心,同时也颁布了一些环境管理并行制度,这些制度相互交叉在一起,有些内容甚至存在重复之处,内容之间也不能进行很好衔接,容易导致政出多门的现象,也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造成行政资源大量浪费。例如,在原有制度之中,许可证发放范围以及许可证发放种类规定不明确,存在着重视发放证件而忽视管理的现象,行政许可内容也非常单一,常常只是对纳税人排污总量进行计算,并不能覆盖所有污染因子,也难以与环境质量进行有效联系。与此同时,企业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职能的积极性,政府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各项处罚措施不到位,处罚力度也不够。除此之外,各地均为试点,缺乏全国统一性规定,不同地区存在着试点,不同现象难以实现有效统一。(2)主要改革及其内容完善。当前,政府部门对于排污许可证的改革从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例如从法律方面、管理办法方面、技术规范方面都进行了调整。首先,政府部门在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中正式写入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这是对我国法律排污许可环境制度的明确确定。与此同时,我国也建设了非常完善的排污许可制度,强化企业在排污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从许可证发放到后期监督管理都进行了完善。政府部门对于企业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制度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除此之外,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指导,为规范许可证的发放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可执行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属于污染管控的重要制度,属于行政许可,目标是对污染源头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保障环境不会被污染。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所面临的都是固定类型污染源,所以这也给两者的衔接建立提供了先天的优势,不过工作人员需要重视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两者在细节、流程以及进程上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所以需要落实到位的是衔接作业,而不是把这两者融为一体,相关负责人一定不要进入误区,鉴于上述两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需要进行衔接,而且一定要实现衔接目标,才可以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制度的有效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在污染管理中发挥一定的优势,而且两者能够将各自的优势展现在开展各项工作的实践过程中,需要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施的过程加以贯彻执行,这样有助于保证各项排放达到标准。而对于排污许可制度则较为注重监督与管理工作的开展,企业明确标注排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项信息,只有保证排污企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够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由于两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为了能够减少其产生的限制,则必须要对两种制度进行优化,并注重落实好各项工作,只有保证制度更加完善才能够发挥衔接的效果,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制度不够完善,同时会影响两者的顺利衔接,需要得到广泛重视确保可以得到有效优化。

(二)制度不完善

在实际的管理中,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针对污染源的管理争议较大。从现实了解到,环评制度以预防为主,该项制度主要在实施前应用。如果项目存在潜在的环境风险,通常情况下,会在环评评审与审批阶段要求其改进完善,直到达标,与环评制度相符合。这一点和排污制度相比,正好相反。环评注重事前,而排污许可制度重视事中、事后。需要强调的是,排污许可制度更多是对事中监管以及事后的监督,在该制度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浓度等各项控制指标全部做了清晰标注,囊括了排放的各种信息,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实践证明,排污许可制度作用显著,排污单位持证后需要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均不容忽视,在具体执行时,将两种制度结合起来,可以强化环境管理的效果,保证制度融合的优势,两种制度衔接和互动,对环境监督有很大帮助。

(三)技术支撑不够充足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种制度的整合需要得到加强重视,而且在实际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可行技术的应用来加强对污染物种类、污染强度的区分,这样才可以最大化地发挥评价的高效性。但由于现阶段排放强度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关注不够明确,而且各项制度及技术没有得到完善,导致多种类型污染物对水体、大气及土壤造成的影响没有定量区分,进而难以实现更加有效控制,导致技术应用不够协调,无法最大化将两种制度有效衔接。

五、制度衔接与互动的积极措施

(一)完善法律制度

随着生活品质提升,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标准有了新的定义,高质量的生态环境需求强烈,目前环保工作已经是社会热点,关切度居高不下。而环保工作的展开,从根本来讲,需要法律的护航,只有借助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环保工作才能积极推进,确保工作的进展。从实际了解到,为了解决环境保护难题,相关环保法律得以颁布,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现实中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影响深远,还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定界限。尽管如此,环评和排污许可衔接方面,依然缺少法律制度支撑,对环境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基于此,有关环保部门需要结合现状,有效完善法律法规,为排污许可和环评制度互动提供保障。在排污工作方面,为了强化工作效果,需认可相应审批文件,在环保工作执行期间,保证文件的合理地位,将排污许可证视作基本规范,同时辅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两种制度结合[2]。通过完善的法律、健全的制度,规范环评人员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确保项目验收实事求是,用认真、严谨的态度完成评价工作,从源头防治污染。

(二)完善监管技术和方案

两个制度可以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加强和重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排污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开展环评审批工作,对排污行为事中进行动态监测,事后确认项目是否按照环评文件展开,落实排污单位的责任,处罚要形成威慑。并推行信用管理,将弄虚作假的企业拉入黑名单,提高环评工作效率,为环评与排污许可建立一个共享的信用、信息监管平台。随着环评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可以考虑人工智能在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在环评工作中常识性、规范性等方面的应用,如文字排版、敏感目标初筛等,提升工作效率。

(三)确保两者的有效统一

在对环境制度进行整改的时候,绿色发展理念比较完整,其经历了长期的考验,绿色发展和生态环保思想存在着非常多的关联性,可以减少污染问题,避免破坏自然环境。从本质上看,绿色发展能够降低人类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从而改善国民居住的环境,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时候,相关负责人更应该树立绿色发展的思维,需要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技术上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确保两者之间的有效统一。

(四)建立联动监督管理机制

环境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合理运用与衔接,能够有效对环境管理提供帮助,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监管的重视,从而保证排污许可证顺利发放。首先,在实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环保监管的重视,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通过规范化管理来最大化提高管理的高效性,弥补各项工作开展所面临的问题。其次,生态环境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申报系统,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衔接,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准确性并登录申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只有得到允许才可以进行排放,而且通过这种对策的开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为地方监管部门提供更多帮助,确保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在线收集相关信息,避免受手续不完备以及各项差异而影响排污许可证颁发及衔接工作的有序进行。

六、结束语

在整个环境管理制度之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制度核心所在,因此必须加强排污许可证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有效的环境污染管理,防止出现证出多门的现象。为此,我们需要统一核算方法,同时还需要注重管理机制的结合,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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