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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刑法介入

2022-01-01华北理工大学徐婧妍

区域治理 2021年21期
关键词:危害性法益犯罪行为

华北理工大学 徐婧妍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治理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而刑法具有兜底的功能。因此刑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系值得讨论。刑法介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中刑法应该坚持什么原则?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从文义上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公共卫生是相对于个人卫生而言的,公共就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卫生是维护生命保护身体的一种行为。因此,公共卫生事件是关系到一国或者一地区人民健康的公共事业。在理论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然发生的,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乃至对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都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或人为的灾难;一种是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法律规定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刑法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必要性

(1)刑法的保障作用。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和保障法,这是由于刑法的谦抑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刑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佳选择,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保护的社会关系才由刑法进行保护,当使用其他法律不足以遏制某种危害行为时由刑法进行处罚。刑法的严厉制裁方式是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违反任何法律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民法可能承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法律责任,但是违反其他法律的危害后果远不如刑法的惩罚力度,刑法不仅可以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还可以剥夺人身自由,更严重者乃至剥夺生命。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过多年法治化的进程,有关防治内容早已经被规定在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都是行政法,自身强制力就有限,不足以支撑其有效实施,因此需要刑法保障其有效实施。(2)刑法的工具作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和统治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起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虽然,随着人权保障的发展,理论界已经认识到刑法的工具性并不是刑法的唯一特性,甚至于不是主要特性,但是刑法的工具性仍然是刑法的特性之一。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二条就规定了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与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实现一系列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刑法打击的对象是一系列的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的特征就是社会危害性。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总结得出,刑法打击的是社会危害性除了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外的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危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比一般日常生活中的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更需要刑法进行规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刑法的工具作用不仅有利于惩罚犯罪,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可以保障后面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3)刑法保障的法益范围广。刑法保障的法益就是受刑法保护的利益和价值,根据刑法分则罪名可以得知,刑法法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法益。不同于其他法律保障的法益,刑法保障法益的范围更广,例如,民法法益包含公民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法益只包括一定的经济关系。刑法保障的法益既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也包括经济关系等一系列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不仅需要医务人员的参与,还需要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公共参与。因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涉及了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而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不能全面规制这些社会关系,而刑法法益保护广泛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法益进行系统地保护,以保障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适用原则

刑法在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过程中除了需要适用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外还需要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适用刑法其他特殊的原则。(1)依法及时、从重处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此期间对于危害行为的容忍度相较于平时而言更低,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力度要变得更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法益更加脆弱,平时可能不会产生的影响在突发公共事件防控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平时生活中传播谣言,很多人都不会当真。但是在特殊时期里,大多数人都会将谣言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信息,从而产生社会动荡。“依法及时”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及时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及时一方面从个别预防来说,能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起到惩罚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从一般预防来说,及时处理对被害人家属具有安抚作用,对潜在犯罪分子有警戒和威慑作用,对一般守法人有肯定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及时”不同于“从快”“快速”,不能一味追求从快,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高办案的效率。“从重处罚”也是以依法为前提进行从重处罚,主要是量刑的从重。量刑就是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考虑下进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从重处罚就是考虑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犯罪行为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结果。例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过程中,行为人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的口罩的行为,相较于平时的日常生活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了防控工作的进展。但是“从重处罚”并不是要求一定按照最高的法定量刑进行处罚,更不是要超过法定的量刑幅度进行从重处罚,而是需要相较于平时的日常生活中的刑罚而言,更重一些的处罚。总之,无论是“及时处理”还是“从重处罚”都需要在“依法”的大前提下进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2)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照其意愿享有的作为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是衡量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规定在宪法中,刑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也需要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维持社会秩序需要刑法惩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打击犯罪来实现的。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人权的侵害,因此刑法需要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如禁止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溯及既往、禁止类推适用等。刑法就人权保障而言,一方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即只要公民没有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那么刑法就不能对其定罪处罚;一方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即犯罪行为人不受所犯之罪以外的刑法其他的处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虽然需要如上文所述的对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重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要牺牲“人权保障”,反而在突发公共卫生防控过程中更需要注意人权的保障,不能一味地追求快速、从重。刑法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牢记人权保障理念,在定罪上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在量刑上要结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来进行判断,一方面既要考虑对被告人不利的因素,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是否有自首、立功等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在服从社会防治需要的过程中不能仅一味地打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更需要对人权进行保障,这样更能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宽严相济原则。宽严相济原则就是“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主要体现在三个部分: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和宽严相济。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大背景下宽严相济原则的具体表现是:首先,依法从严主要表现在不是一切罪名都需要从严处理,只有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才需要从严处理,限定了特殊的罪名;其次,在程序法上,要依据刑法规定进行,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还要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实现程序公正。实体法上,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从严不意味着就是降低入罪的门槛;再次,要结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犯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从严处理。依法从宽主要表现在对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是犯罪,对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犯、偶犯结合犯罪危害性、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方面酌定从宽处理;最后,宽严相济是指从宽和从严并不是绝对分裂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种需要从严处理的背景下也需要考虑从宽处理的情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程序化定案。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是在“依法”的前提下,然后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实背景,实现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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