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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2022-01-01广东财经大学杨景惠

区域治理 2021年21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行为人法律

广东财经大学 杨景惠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职务犯罪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种全球性公害。它如同人类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运行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和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历来注重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更是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相关制度,切实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肩负的重大任务。所以,现如今,极其紧迫的一件事就是分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探讨预防对策。

一、职务犯罪产生的内部原因

(一)思想原因

1.价值观改变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资产阶级的一些习惯也趁机流入中国。当然,资本主义思想中有正面的影响,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尊重人权等。但是,资本主义其中也包含了诸如利益至上、崇拜金钱的观念。在腐朽的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下,一些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逐渐产生贪婪的欲望,一旦无法满足他们对金钱和物质财富的强烈欲望,他们就有可能犯下腐败、贿赂等罪行。最终,在利益至上思想的驱使下,一切向金钱看齐,以权力换取好处,以满足自身利益为最终目标,导致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忘记党纪和国家法律。有的人甚至还将获取权力作为一种政治投资,渴望将来收获回报,久而久之思想发生偏差必然导致行为规范发生偏差,由此引发职务犯罪。

2.法律意识淡薄

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严重的漠视法律心理。从司法实践中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例来看,有相当比例的行为人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思想中对法律的强制性认识不足,被查处后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认为首先是党纪说了算,即使自己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只要自己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组织退赃,坦白从宽,也就是党纪处理完事,并不会移送司法机关起诉,因此就不把法律当回事儿,对法律没有敬畏感。

党的十九大以来,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有所重视,但还远没达到理想程度,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学习浮于表面,为了完成学习任务,并未进行深入学习思考。还有的觉得一些廉政教育警示案例和自己关系不大,觉得这些职务犯罪案例根本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觉得职务违法犯罪离自己很远,压根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就不太重视法律对自身的约束,这也是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

(二)心理原因

1.侥幸心理

职务犯罪的人员往往都是一些有文化的人,智商相对较高,他们侥幸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很隐蔽不被发现。同时,中国那么大,有的人认为自己做得隐蔽一点并不会被发现;有的认为自己的身份地位不会有人来查自己;有的行为人认为自己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到时候可以找“熟人”为自己开脱,如此等等,正是这种瞒天过海、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得职务犯罪人员愿意铤而走险,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冒着被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

2.贪婪心理

贪婪是一切贪利性职务犯罪的共有心态,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可以不管不顾,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方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一旦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自己的职权地位收受他人财物,尝到了甜头以后,这个度就会越来越大,直到自己都无法控制。司法实践中,一些职务犯罪行为人利用人民公仆的身份不断敛财,满足自己的私欲,从被动受贿到主动索贿就是这种贪利心理的直接反映和表现。

3.失衡心理

当今社会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使不少公务人员面对社会高收入人群产生心理失衡,在攀比心理的作用下,价值观扭曲,崇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权力不用,就是浪费”等不好的论调,为实现个人的利益不择手段。例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月收入三四千元,但其掌握的权力可以在短期内为其换取超过工资收入十倍甚至更多的物质利益,这样巨大的收益反差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身试法的内在动力。为了满足物质生活条件或虚荣心,某些价值观不正确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的存在从事犯罪行为,甘心以身试法,不惜牺牲人身自由去换取职务犯罪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职务犯罪的外部原因

(一)经济原因

经济对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等起着基础性作用。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亦不可避免地受经济因素的左右,经济因素是影响职务犯罪的最重要的一种成因。职务犯罪的经济原因可能涉及所有制结构调整、分配关系调整等多方面的问题。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具有特殊的身份,没有其他增加经济收入的法律途径,对目前的收入状况不满意,就慢慢产生了微妙的心理变化,从而对于金钱的贪婪渴望战胜了曾经的内心对于这份职业的自豪感,导致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通过动用权力换取财物满足自己的需求。

(二)文化原因

犯罪和文化的关系深刻而又密切。各种文化都有生存和作用的对象,这是文化的选择机制所决定的。与西方职务犯罪不同,我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文化对每个人的影响是无法预估的,其对职务犯罪具有多种影响,既有发挥控制功能的积极一面,如强调对个人要有理想人格塑造、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仁爱、平和人际关系等;同时又有诱发职务犯罪的消极一面,如等级观念、宗法意识等,这些消极观念对职务犯罪的发生起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我国现在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下,文化原来的开放性使得传统文化同现代文化、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原有的主流文化体系因受到冲击而对社会的影响力弱化,维系社会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促进社会团结与和谐的功能被严重削弱,传统文化思维模式中走上仕途与发财相互成就的富贵合一理想、官官相护的“亲和”恶习、唯官为尊的“官本位”价值观念、宗法伦理的社会行为准则,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而消失,而是隐于行为人的思想观念深处,一旦受到外因刺激和职务条件容许,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发生概率也就大大增加。

(三)法律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不断完善预防和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依然存在法律漏洞可以为犯罪分子利用。首先表现为监督机制乏力。我国以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为核心的监督体系存在以下缺陷:只重组织监督的单一性,忽视事前预防的重要性;只重向下监督的单向性,缺乏向上监督的有效手段;强调监督机关的从属性,不重视监督机关独立办案的必要性;目前的监督惩治普遍呈现滞后性。以上种种充分说明我国现行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并不能合力发挥对公务员职务犯罪的警示作用。其次,公务员监督管理机制还存在以下问题:廉政立法不健全,特别是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政立法相对薄弱,事前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对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事前预防以党内的廉政教育为主的模式已经难以有效制约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由于我国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系统的结构问题,以及少用慎用死刑的司法环境使得当前针对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处罚存在轻刑化的倾向,无法对犯罪的行为人形成有效打击,而不践行执法必严的原则就无法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作用,无法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

(四)惩治原因

我国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学研究和相关立法发展很快,但司法与此相比却存在令人担忧之处。一方面,“两院”作为“一府两院”政权架构的一极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另一方面,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现实看来,我国虽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人才多集中到了北上广及其他经济发达的地区。另外,还有考试原因,导致基层两院进人困难。司法考试通过难,办案人员少,对司法重视不够以及司法队伍存在的问题对惩治腐败犯罪会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法重而不严”,指的是我国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很重,甚至像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那样的高级官员都判处了死刑,但问题是仅仅重判就可以解决问题吗?目前,群众对腐败犯罪仍然反映很强烈。现实中在处理受贿人尤其是要案中的受贿人时对于所涉及大量的行贿人(有的同时也是它案的受贿人)是否有不作处理的情况,其中有的或许是纪检、监察部门审案时给予允诺兑现政策,有的或许是涉案人数众多怕影响稳定,有的或许是抓大放小,等等。腐败大要案的行贿人主要涉及两类人: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大款;二是受政治利益驱动的官员。对这两类人多不作刑事处罚,已经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讲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不是指的超越法律,而且是在法律幅度内考虑社会效果。如果有钱人和官员可以超越法律,法律则不仅失去了公平和正义,也会失去权威和震慑而助长犯罪。

三、结语

上述职务犯罪成因分析具有普遍性和共性,对于具体的职务犯罪成因还有其个别的特殊的原因。通过对职务犯罪的这些共性成因调查分析研究,能为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共性措施,制止、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对策依据。总的来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是长期的和根本的。从长远来看,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我们必须以此为基础采取对策,要依法规范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活动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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