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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制度下未成年人犯罪之防范

2022-01-0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黄彦皓

区域治理 2021年21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犯罪行为监护人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黄彦皓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内容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具体内容,依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均有所差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自然人仅需承担相对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自然人则需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特征

第一,特定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是在我国法域内方可适用,即该刑事责任年龄的约束力仅限于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审理的,对于在我国法域以外不适用我国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则均不适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范围。

第二,强制性。刑事责任年龄段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通过的刑法进行规定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故在刑法当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强制性规范,而并非任意性规范。

第三,局限性。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由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也并不例外,虽然我国最新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12岁以上起在特定情况下就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在该规定调整之前,刑事责任年龄所适用的规定是由1997年刑法所做出的,当时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该规定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情况,因此在过去数十年的时间当中实际上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对司法实务案件中产生较大的局限作用。

二、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

(一)未成年人界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法域对于未成年人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同一法域内不同类型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界定也可能有所差异,我国民法典认定不满18周岁即为未成年人,但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即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为16周岁以下的自然人。本文主要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即有关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情势严峻

1.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发生在该区域内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根据北京高院发表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于北京地区内进行审判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明显,且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势,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进行审判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然十分严重。

2.有组织犯罪趋势显著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逐渐呈现出团伙化、有组织化趋势,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率在我国总体犯罪率当中占据不到十分之一,但共同犯罪在其中占比竟高达50%,且犯罪行为人作为胁从犯的比例占据10%,加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水平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到他人怂恿、鼓动,导致有组织化、团伙化趋势日渐明显。

3.犯罪手段残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出现低龄化特征外,犯罪手段之残忍程度也逐年加剧,近几年出现过多起未成年人使用管制刀具、锤子等工具残忍杀害其监护人的恶性犯罪案件,且未成年犯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等主观恶性极重的犯罪行为数量上升,未成年人被司法机关宣判处以无期徒刑的数量增幅明显。

三、我国现阶段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一)对部分恶性犯罪无法处置

近年出现多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根据上述案例的犯罪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即使按照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最新规定,故意杀害教师的11岁男童由于未满12岁未达最新刑事责任年龄起刑点依然无法被判处刑罚。而对于黑龙江13岁未成年犯,虽然其已年满12周岁,但按照最新规定12岁至14岁只需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对于该案修改后的规定依然无法追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二)未成年犯再犯率较高

由于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规定12周岁至16周岁的年龄段之未成年人仅需承担相对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而言身心发育较不成熟,容易沾染不良习气,且在惩教场所内部有交叉感染之可能性,其犯罪主观恶性反而有可能愈发严重,导致其重返社会后有较高的再犯倾向,如今未成年犯再犯趋势呈现逐渐上升的态势,若不及时遏制此种趋势则易导致未成年犯感化、改造制度较难得到良性发展。

(三)未充分发挥家庭因素的预防作用

在我国,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家庭教育方面在未成年人身上的缺失,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不完整导致未成年人更容易产生犯罪动机。我国刑法并不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之监护人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容易导致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疏于管教,甚至放纵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

四、对于现存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解决方式

(一)遏制犯罪动机,发挥各方作用

第一,家庭应当发挥作为堡垒的作用。应当加重在监护人对其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履行瑕疵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力而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社会损害结果的,可以按照不当监护罪对监护人加以刑事处罚。政府部门也应当提高对于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审查力度,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考核评估,不符合要求者剥夺其监护资格。

第二,发挥校园预防机制的作用。未成年人由于身心条件尚未发育成熟的原因,判断力与控制力较弱,因此校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遏制也具有重要作用。教师应对未成年人形成的错误价值观应当进行及时纠正,并帮助其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校园内部应当设立心理咨询中心,聘任专业心理咨询师,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情况也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动机产生的重要方法之一。

第三,发挥社会防治作用。社会环境因素对于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塑造也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对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而言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学校周边的场所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对于不符合法律标准的相关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处理取缔。有关社会组织也可以定期举办普法教育培训班,将守法意识传输给未成年人,帮助其树立正确价值导向。

(二)明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管理的部门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处理尚未明确一个专门的部门,而是由多部门与社区社工进行协作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进行处置。反观众多西方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我国港澳地区,绝大多数都具有独立的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管理,包括前期预防工作与后期管教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管理工作设立独立的部门已势在必行,该部门应当将原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具有管辖权的各部门之权力集中,形成具有执行力的独立部门。对于社区社工等相关社会工作者做好必要的培训工作,以帮助有关人员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更为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形成专门司法程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由于我国法治进程起步较晚,故至今尚未形成专门的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处理,也暂未以单独的法典形式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而仅仅是通过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结合个别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单行法律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置,在如今未成年人犯罪率大幅提升且犯罪年龄不断低龄化的时代,现行法律制度显然不符合如今的要求。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契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制度,因此应当在我国司法体制下结合相关法制体系完善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与社会实际情况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四)规范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

我国尚未形成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进行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规定,且由于社区矫正制度起步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较迟,因此时至今日社区矫正制度仍未达到成熟阶段。关于社区矫正制度无法快速发展的原因在于至今还未形成一套单独的法律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规范,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推广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可考虑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并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当中规范应当适用社区矫正法的具体情况,为社区矫正工作形成法律基础,使社区矫正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结语

尽管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范围,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恶性犯罪逐年上升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出台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刑罚处罚,但近些年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率大幅提升,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和伤害,因此最初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已无法适应如今法制的要求,且在短时间内无法进行大幅调整,故应当综合其他方式以遏制日渐增多的未成年犯罪的出现。

注释

①北京高院首发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5/id/1304881.shtml.2014-5-28。

②低龄未成年人恶行犯罪案件舆情研究.https://www.sohu.com/a/283647490_776585.2018-12-21。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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