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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所见秦代孝道伦理问题
——以社会风俗、不孝犯罪和官民使役为中心

2022-01-01◇张

青海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秦简岳麓官吏

◇张 楠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长期致力于社会的整合与调整,其中有不少涉及孝道伦理的内容。然而这些内容却常常被视为秦灭亡的原因之一,受到时人和后人的批评。如东方六国讥讽秦人“不识礼仪德行”“若禽兽耳”[1]。汉初贾谊认为商鞅变法导致秦人“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2]。贾山则直言秦代灭亡与其“亡养老之义”[3]2333有莫大关系。自汉以降,古代学者大多持有类似的观点,对秦代的孝道伦理建设常有批判。近代以来,由于材料限制,虽然学界对秦代的孝道伦理时有关注,但研究并无太多推进。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睡虎地秦简中大量相关材料问世。此后,学界以睡虎地秦简为中心,辅以《史记》和秦始皇石刻等材料,从法律制度、风俗习惯、思想理念等角度对秦孝道伦理与社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①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田延锋:《秦帝国的道德要求之探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张功:《秦汉不孝罪考论》,《首都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贾丽英:《秦汉不孝罪考论》,《石家庄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关翠霞、贾丽英:《简牍所见秦汉子女的孝亲责任》,《河北法学》2009年第1期;杨振红:《从出土秦汉律看中国古代的“礼”、“法”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说商兑》,《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4期;邓乐群、吴明凡:《秦代“孝治天下”的政治尝试》,《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陈更宇:《秦律“不孝罪”对家庭关系的调整》,《中国儒学》2012年;[美]柯马丁:《秦始皇石刻:早期中国的文本与仪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等等。涉及岳麓秦简的研究则较少。可参见朱锦程:《简牍所见秦代制度与伦理思想》,《伦理学研究》2017年第1期;曹旅宁:《岳麓秦简(伍)中侵犯尊亲属犯罪资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49#_ftn5,2018年4月12日;杨振红:《〈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有关女子重组家庭的法令与嫪毐之乱》,《简牍学研究》2019年,第八辑,等等。近年来,岳麓秦简陆续问世,其中也包含了不少与秦代孝道伦理有关的内容。本文即是以岳麓秦简为中心,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材料的分类,拟从社会风俗、不孝犯罪和官民使役等三个方面对秦代孝道伦理进行新的探索。

一、秦代的孝祭风俗与孝道教化

对中华文明而言,孝道伦理从很早起便成为了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观念,也由此衍生出许多具有中华文明特色的孝道生活方式。这些内容使得孝道伦理成为了社会风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朝历代都受到重视。回溯前人研究可知,学者们透过古人的“过秦”言论,已经对孝道伦理在秦代社会风俗中的意义和影响做了一定的揭示。这些研究表明,孝道伦理在秦代的社会风俗中不仅没有被抛弃,反而颇具时代特色。那么,岳麓秦简中又有哪些相关内容?这些新材料又反映出了哪些新的问题?这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内容。

《礼记·祭义》有云“君子生则敬养,死则敬享,思终身弗辱也”[4]1592。古人以父母去世为界,将孝道伦理分成了“生养”和“死享”两个部分。这种关于孝道伦理的区分,在秦代的社会风俗中亦是如此。因此我们的讨论也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岳麓秦简(壹)中有一部分被称为《占梦书》的内容,其中有两条简文值得注意:

【梦见】□□,大父欲食。(简45/0013)

【梦】见马者,父欲食。(简46/0017)[5]70

这两条是关于梦的记载,前半句为梦象,后半句为梦象的象征含义。简45/0013残断,不知梦到何物象征“大父欲食”,而简46/0017则能明确为梦到马象征“父欲食”。根据前后文出现的“行”“伤”和“灶”等鬼神名,整理小组认为这里的“大父”与“父”皆为“神祖名”。[5]70所谓“神祖”,即是死后神格化的祖先。换言之,这里的“大父”与“父”并非是做梦者活着的家人,而皆是做梦者已经死去而神格化的先人,即亡故的祖父和父亲。如此一来,这里的“欲食”也并非是普通的活人想要吃饭,而是传统观念中死人给活人托梦以求祭祀的现象。以往学者曾从“禳梦”[6]的角度做出理解,事实上这也反映了秦人的孝道伦理。

如果按照秦代的风俗传统,与其将这里的“父”与“大父”理解为“神祖”,不如理解为“人鬼”更为贴切。睡虎地秦简《日书》中有“甲乙有疾,父母为祟”[7]193“丙丁有疾,王父为祟”[7]193之类的记载,这是成为“人鬼”的祖先降病于活人。①参见郝振楠:《〈日书〉所见秦人鬼神观念述论》,《中国古代社会与思想文化研究论集(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王父”,《尔雅·释亲》:“父之考为王父”[4]2592。可知,“王父”即为祖父。那么《日书》中的“父”与“王父”正是《占梦书》中的“父”与“大父”。《日书》中还记载,如果子孙们能按照风俗在“良日”“祠父母”,那么他们将“不出三月有大得”[7]194。由此反推,作为“人鬼”的祖先之所以会“为崇”降病于自己的子孙,主要是祖先对子孙们的祭祀未能满意。因此,在秦人思维中,这些祖先会以“为崇”降病的方式提醒他们应尽作为子孙的孝道伦理。换言之,“为崇”是对子孙未能尽孝的惩罚,而“大得”则是对子孙尽孝的奖赏。从这个角度反观《占梦书》中的两条材料,它们就可以被理解为祖先通过托梦的方式对子孙未能尽孝的行为来加以提醒。

那么《占梦书》中的两个梦象又与“大父”和“父”有怎样的关系?由于简45/0013的梦象部分缺损,我们无法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但是可以对相对完整的简46/0017做一些推测。简46/0017的梦象为马。“马”,《说文》马部:“怒也,武也”[8]465。可见,马字本意就带有强力与暴力的色彩。“父”,《说文》又部:“巨也,家长率教者”[8]116。其意蕴含着男性在家中的权力。在甲骨文中,“父”字原意为“斧”,所谓“石器时代男子持石斧,以事操作”[9],也有强力与暴力的意味,成为男性权力的象征。由此可知,“马”与“父”看似无关,实则有能相联系的内在基础。梦的本质为心理和精神活动,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在现代心理学与精神学分析中,“马”也被视为父亲或者强力男人的象征。如弗洛伊德在分析“小汉斯”经典案例时曾经指出,小汉斯之所以恐惧马,是因为在他心中“他的父亲就是那匹马”[10]。心理学家朱建军则认为梦象中的马象征人,“特别是象征有力的男人”[11]。综合上述材料可知,秦人由梦“马”联系到祭“父”,有一定内在逻辑。至此,我们也通过分析该梦的生发机制,加深了对秦人孝道伦理与社会风俗的理解。

由上述可知,在秦人的阴间风俗观念中,存在着祖先托梦以督促子孙尽孝(即祭祀)的传统。而在现实世界中,尽孝的督促则主要来自官方的风俗教化及相应的制度规定。岳麓秦简(伍)中有这样一条简文:

黔首或事父母孝,事兄姊忠敬,亲弟(悌)兹(慈)爱,居邑里长老( 率)黔首为善,有如此者,牒书(简199/1165)[12]134

其中“牒书”一词值得注意。牒书,见于秦汉文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有“到十月牒书数”,整理小组认为“牒”是“薄小的简牍”[7]28。《汉书·薛宣传》:“宣察湛有改节敬宣之效,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颜师古注:“牒书,谓书于简牒也”[3]3387、3388。书于简牒之后,往往需要将其上报,如岳麓秦简中有“各牒书上其余狱不决者”[12]58。因此,该简文虽然有残损,但其核心内容依旧可知,即政府要求将黔首中具有孝亲等善行的人上报表彰。无疑,这是一种旌表孝行的风俗教化行为。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往往将秦汉时期的这种行为追溯到汉初。①参见刘厚琴:《汉代伦理与制度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5页。如《汉书》载惠帝四年(前191年)“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3]90,显然,这条简文材料刷新了我们对该问题的认识。此外,虽然简文因残断及缺简导致后文不详,但以汉初的做法为参照,秦代被上报的孝者很有可能也会享受到政府类似的奖励。

既然政府对践行孝道风俗的“正面典型”有鼓励举措,那么对不践行孝道风俗的“反面典型”必然也有惩戒机制。岳麓秦简(伍)中还有这样一条简文:

律曰:黔首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笱若与父母言,父母、典、伍弗忍告└,令乡啬夫数谦(廉)问,捕(系)(简196/1686)【献廷】。其罪当完城旦以上,其父母、典、伍弗先告,赀其父若母二甲,典、伍各一甲。乡啬夫弗得,赀一甲,令、丞一盾。有(简197/1621)【犯律者】辄以律论及其当坐者,乡啬夫弗得,以律论及其令、丞,有(又)免乡啬夫。·廷甲 十一(简198/1620)[12]133、134

要而言之,对于这些违反孝道的“反面典型”,秦代政府会跳出单纯教化的范畴,转而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惩治。

综上可知,孝道风俗既是秦人精神世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秦代政府教化社会的重要手段。秦代社会的孝道风俗教化并非是一句空话,它的背后有着政府制定的奖惩机制作为保障。其目的是通过以制度为支撑的教化和奖惩,达到所谓“大治濯俗,天下承风”[13]333的最终理想。

二、秦代家庭“不孝”犯罪新探

在前文引出的材料中,我们已经看到,民众如果有简196/1686记载的行为,会受到政府的惩罚。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我们将这些内容与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所反映的大多数“不孝”内容相比,①参见贾丽英:《秦汉不孝罪考论》,《石家庄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更多地反映的是对父母或其他尊亲实施辱骂、殴打、杀伤等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除去材料中“其罪当完城旦以上”的行为外,大多数应属于轻度犯罪。这些轻度犯罪更多的是属于不积极践行孝道风俗的行为,并非严重的不孝犯罪。此外,在岳麓秦简中,还有一些材料反映了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相类似的严重不孝犯罪,或者与孝道伦理有关的其他严重犯罪。由于材料较为零散,在此我们将以上内容统一归入家庭犯罪来一并讨论。

先谈前文提到的简196/1686-简198/1620。简文提到了“黔首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笱若与父母言”等行为。“不听父母笱若与父母言”无疑属于不孝犯罪。从后文“父母、典、伍弗忍告”承接三者看,不应将“黔首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单纯地理解为经济犯罪,也应当理解为不孝犯罪。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就明确说“黔首不田作不孝”[5]42,可为证。这些不孝犯罪应当属于以往学者们讨论的“不养亲”行为。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对“不养亲”行为有记载。在争论案件时,廷史申提问“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论子”,廷尉等人回答“当弃市”[14]108。本简中的“不养亲”并没有达到不给父母饭吃的恶劣程度,应该指的是游手好闲,不能认真生产来供养父母。也正是因为如此,父母才会“笱”。笱,整理小组认为“通‘诟’,《玉篇·言部》‘诟’,骂也”[12]158。这让我们联想到刘邦。刘邦早年虽然尚未受到秦法约束,但其同样“不事家人生产作业”,因而常常被其父亲责骂为“无赖”[13]437、486。刘邦对此不以为然,但本简中的行为却是“不听父母笱若与父母言”。所谓“言”,整理小组认为“当指怨言,《国语·周语上》‘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12]158。换言之,对于父母的责骂,不养亲的子女不仅不听,还敢口出怨言,顶撞父母。

从常理讲,这样的家长里短在“父母、典、伍弗忍告”的情况下应当是相对私密的事情。但可能因为外人举报或者此人实在恶名远扬,结果受到了政府注意,于是命令乡啬夫前去查访,将其抓捕至县廷。如果被捕者被认定为“罪当完城旦以上”,原先忍而不发的父母、典、伍等人也会受到处罚。如果官方抓捕不利,主管的乡啬夫以及县令、县丞也会受到处罚。这说明在秦代制度设计中,官方和民间都是孝道伦理的维护者。父母等人不能因为与当事人关系亲密而隐瞒,官方也应当有效地处理问题,以维护地方风气。

如果说上述不孝犯罪尚属轻度,那么针对父母或其他尊亲的暴力犯罪则远远超过了轻度的范畴,以至于要面临极刑。岳麓秦简(伍)中有这样一条材料:

【自】今以来,殴泰父母,弃市,奊訽詈之,黥为城旦舂。殴主母,黥为城旦舂,奊訽詈之,完为城旦舂。殴威公,完为(简203/1604)【舂,奊】訽詈之,耐为隶妾└。奴外妻如妇。殴兄、姊、叚(假)母└,耐为隶臣妾,奊訽詈之,赎黥。同居、典、伍弗告,乡啬夫(简204/1598)·廷甲·十三(简205/1157)[12]135、136

这里涉及到诸多侵犯父母与尊亲的不孝犯罪行为,我们逐条进行解析:

简文称“殴泰父母,弃市,奊訽詈之,黥为城旦舂”,也就是说殴打祖父母要被弃市,辱骂则要黥为城旦舂。关于殴打祖父母的犯罪,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7]111的规定。与此相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则有“殴詈泰父母”要“弃市”[14]13的规定。从现在的材料看,秦代政府可能将《法律答问》中的规定做了补充,岳麓秦简中的规定也许正是补充后的内容,而《二年律令》中的规定很可能正是承袭自后者。只不过,《二年律令》将辱骂泰父母也定为弃市,而岳麓秦简则是“黥为城旦舂”。

简文称“殴主母,黥为城旦舂,奊訽詈之,完为城旦舂”。主母应指“与自己名义上有母子关系的父之正妻”[15]。其不见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则规定,无论是子“殴詈主母”还是妇“殴詈夫之主母”,都要被“弃市”[14]13、14。对比岳麓秦简中的规定,《二年律令》在这个问题上要严厉许多。

简文称“殴威公,完为【舂,奊】訽詈之,耐为隶妾└。奴外妻如妇”。威公,整理小组注为“夫之父母”[12]159。显然,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儿媳,即“妇”。关于儿媳打骂公婆的犯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妇“殴詈”夫之父母要被“弃市”[14]14。对比此处的“完为舂”或“耐为隶妾”,秦律在该问题上要比《二年律令》宽容不少。此外,“奴外妻如妇”值得注意。“奴外妻”,整理小组无注。“外妻”见于睡虎地秦简《司空律》“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整理小组认为外妻指“其妻身份自由”[7]52。《法律答问》亦有“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整理小组认为此处外妻指“隶臣指原未被收其身份仍未自由人的妻”[7]121。换言之,睡虎地秦简中的两处“外妻”都指与隶臣身份丈夫相对的自由民妻子。如此,则“奴外妻”可以理解为奴的外妻,即丈夫身份为奴,但妻子身份为自由民。从简文可知,这样的人如果打骂丈夫的父亲,与一般的儿媳殴打公公同罪。

简文还涉及到了对兄、姐和叚(假)母犯罪的规定。严格来讲,对兄、姐的侵犯并非属于不孝范畴,而属于不悌。但在家庭中,如果不悌,自然也容易令父母不满,这样不悌便转化为了不孝。同时,兄、姐属于六亲,侵犯六亲与秦代提倡的“六亲相保”[13]315理念相矛盾,因此也会受到严厉惩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奊訽詈之,赎黥”[14]14。对比岳麓秦简的规定可知二者一致,应存在承袭关系。叚(假)母为继母,《二年律令》中并没有记载打骂叚(假)母的处理办法,岳麓秦简中的记载则表明在秦代打骂叚(假)母与打骂兄、姐同罪。

该组简文后半部分残缺,但从遗留下来的“同居、典、伍弗告,乡啬夫”来看,如果发生以上不孝行为,同居、典、伍应当及时举报,乡啬夫也应介入。如果没有举报,同居、典、伍等应当会受到惩罚。这与前文所引简196/1686-简198/1620中的规定相类似,说明在秦代的法律中,不孝既是家庭问题,也是乡里秩序问题。

此外,对于打骂甚至杀伤父母者,即便其逃亡,处理办法也与一般的逃亡者有很大差别。岳麓秦简(肆)中就有一条这样的律文:

子杀伤、殴詈、投(殳)杀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及奴婢杀伤、殴、投(殳)杀主、主子父母,及告杀,其奴婢及(简013/1980)子亡已命而自出者,不得为自出。(简014/2086)[16]43

自出即自首。一般来讲,普通的逃亡罪犯如果自首,量刑大多会减轻。如岳麓秦简规定:“及司寇冗作及当践更者亡,皆以其当冗作及当践更日,日六钱计之,皆与盗同灋。不盈廿二钱者,赀一甲,其自出殹(也),减罪一等”[16]44、45。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亦规定:“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14]30。但对于上述恶劣的不孝犯罪者而言,在“已命”后即便自首,也不能算作是自首,进而不能享受自首带来的减刑。这说明秦代对恶性不孝犯罪行为的打击不遗余力。

如果说上述有关孝道伦理的法律规定,涵盖的对象是最广大意义上的普通秦代家庭,那么在岳麓秦简中还出现了一类特殊的秦代家庭,即女子再婚后的重组家庭。岳麓秦简(伍)中的简001/1025—简008/0916是关于女子再婚后重组家庭的法令,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称呼母之后夫为假父,不同父者不得称兄弟姊妹,禁止有子的寡妇将前夫财产转移至女家或后夫家,禁止强迫寡妇再嫁等”[17]。由于该条法令较长,且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再嫁后的女子,因此我们在这里仅将其中与孝道伦理有关的部分列出:

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来,禁毋敢谓母之后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为兄、姊、弟└,犯令者耐隶臣妾。(简001/1025)母更嫁,子敢以其财予母之后夫、后夫子者,弃市。(简003/1108、004/1023)[12]39、40①部分文字和标点据前注杨文更改。

近年来学者们曾对其中的叚(假)父问题做过深入探讨,认为叚(假)父并非是以往认知中的“义父”,而是继父。①关于“假父”“继父”“义父”等问题的相关研究,可参见王博凯:《读〈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札记》,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14,2018年3月12日;杨振红:《〈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有关女子重组家庭的法令与嫪毐之乱》。因此,引文所反映的其实是继子女与继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从简文中可以发现,无论是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本身的子女不得相认,还是规定严禁继子女将财产给与继父,都反映出法律在重组家庭中不同寻常的一面。可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切断继子女与继父间的孝道伦理关系,也没有明确反对继子女对继父尽孝,但是与一般家庭相比,这样的孝道伦理关系受制于来自法律的特殊限制,显得颇为疏远且不自然。

在以往的研究中,秦代孝道伦理与不孝犯罪的问题已受到学者们的诸多关注。岳麓秦简又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新材料,进一步揭示出孝道伦理在秦代家庭类法律中的重要意义,再次印证了“秦人不重视孝道”观点的片面性。由前文分析可知,以上内容反映的主要是居家尽孝中的内容。然而,秦代民众常常因服役等原因而面临离家的情况,官吏也常因徭使等公事活动而难以顾及家庭。这些情况与居家尽孝的情形不同,引出了我们后文将要讨论的相关问题。

三、秦代官民使役中的归丧制度

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帝国,在统一后面临着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如何维持大一统的状态是这些问题中最为突出者。要维持大一统的状态,就必须要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在继承先秦制度的基础上,一大批制度被创立或者完善,它们也成为了此后传统帝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在这些制度中,民众的服役制度与官吏的徭使制度颇为重要。民众的服役制度主要指民众参与徭役、戍役等活动。服役的民众常常要在一段时间内离开家庭与亲人,到其他地方参与服役。以往学者对这些内容多有研究,今不赘述。与学界长期关注的民众服役制度相比,官吏的徭使制度则是相对较新的概念。据学界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徭使指官吏公务差旅。②可参见陈松长:《秦汉时期的徭与徭使》,《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沈刚:《徭使与秦帝国统治: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探讨》,《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沈刚认为秦代基层官吏“每年约有十分之一的时间徭使在外,里耶秦简显示县署中有近一半的官员处于徭使状态”[18]。这种情况意味着,即便参与徭使的官吏是在本地任职的本地人,也往往要像服役的民众一样外出活动,使其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难以顾及家庭。

上述内容或者其他“有县官事”③“有县官事”的概念较为笼统,但大多应与徭戍服役或者其他政府公共事务有关。参见程博丽:《秦汉时期吏卒归宁制度新探》,《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的活动,使得民众与官吏在一定时间内难以顾及家庭,进而与孝道伦理形成了矛盾。岳麓秦简显示,为了缓解这个矛盾,秦代政府做出了许多特殊规定。由于相关材料较为零散,我们将其整合后,分为民众和官吏两个部分进行论述。

先谈民众部分。岳麓秦简(肆)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繇(徭)律曰:发繇(徭),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必先请属所执法,郡各请其守,皆言所为及用积(简156/1295)徒数,勿敢擅兴,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属、奴及不从车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县勿敢倳(使),节(简157/1294)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觉(学)觉(学)室,令与粟事,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简158/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癃)病母居者,皆勿行。(简159/1231)[16]119、120

这是一条征发徭役的法律,其中最后一部分是我们要讨论的重点。这里规定了徭役征发中的两种特殊情况:第一,敖童因“行粟”而被征发,如果其父母都为“免老”的老人,而其本人又是家中独子,这种情况禁止征发。第二,如果被征发的敖童与患有癃病的母亲相依为命,这种情况也禁止征发。子女对于父母要尽孝道,对于老迈或患病的父母,更应当尽心竭力地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家中独子征发,无异于使家中失去了顶梁柱。失去了独子照顾的老、病父母,很可能在独子被征发期间发生意外而去世。可见,虽然秦法常以严苛和无情著称,但在这里也充分考虑到了孝道伦理和人之常情。值得注意的是,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也有一条类似的律文:

何有祖认为“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中的“若”字应为“老”,“老父母”与岳麓秦简中的“老父老母”相对应[19],其说可从。虽然两条法律大体相似,但在独子免除征发的标准上,二者有着明显不同。岳麓秦简规定当父母“老如免老”时,独子才能免除征发,而张家山汉简则规定父母“老如睆老”时,独子就可以免除征发。这说明在这个问题上,汉律比秦律要更加宽容,也说明汉律比秦律要更加重视孝道伦理。

对于不合免征条件且无法庸代者,征发就成了必须要经历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被征发者已离开亲人,因此孝道伦理主要体现在归丧制度中。岳麓秦简(肆)中有这样的规定: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简184/1299)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繇(徭)发,亲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归葬。已葬,辄聂(蹑)以平其繇(徭)。(简185/1238)[16]129

无论是戍役还是徭役,如果服役者的父母、祖父母等人在服役者的服役时间内去世,服役地的官府应按规定派遣服役者回家处理丧事。当丧事处理完毕后,服役者需要继续完成服役任务。与前文的免征规定相比,这条规定不免带有一定的弥补性质。但即便如此,服役者也得到了最后的尽孝机会,对其有一定的安抚意义。

再谈官吏。在秦代的伦理道德体系内,官吏常常被作为民众的榜样与教导者。就孝道伦理而言,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7]169和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都强调官吏“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5]44。与此相应,秦政府也在制度上为官吏尽孝提出要求并提供支持。

对于一般工作状态下的官吏,政府在其父母等尊亲病、亡时有相应的尽孝规定。如岳麓秦简(伍)中的《迁吏令》规定官吏“父母病笃,归旬”[12]191。又如规定丧假:“吏父母死,已葬一月;子、同产,旬五日;泰父母及父母同产死,已葬,五日之官”。[12]196但对徭使等外出状态下的官吏而言,相关规定会复杂很多:

令曰:郡及中县官吏千石下繇(徭)倳(使)、有事它县官而行,闻其父母死,过咸阳者,自言□□□(简296/1150)已,复之有事所,其归而已葬者,令居家五日,亦之有事所└。其不过咸阳者,自言过所县官,县官听书(简297/1690)言亦遣归如令,其自言县官,县官为致书,自言丞相,丞相为致书,皆诣其居县,居县以案□(简 298/J41)[12]196、197

简文规定的对象是“郡及中县官千石下”中外出公干者,这批官吏在整个帝国的官僚体系中应属于地方中下层官吏。在他们外出公干的过程中,如果收到父母去世的消息,根据公干地区不同,处理办法分为了“过咸阳”和“不过咸阳”两种情况。所谓“过咸阳”,应指官吏因公干而路过咸阳或者公干的目的地就是咸阳。在这种情况下,官吏应先“自言”,即将父母去世的消息上报,以获取丧假。从后文“自言丞相,丞相为致书”看,“过咸阳”官吏上报的对象应当正是在首都咸阳的丞相。“自言”之后的简文残断,似应指当归丧结束后,再次返回公干所在地继续完成任务。对于归家前父母已经下葬者,政府允许其在家五日,之后再返回公干所在地。所谓“不过咸阳”,当指官吏公干没有途径咸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官吏应当先将父母去世的消息上报到所途经地的政府。当地政府也要按照先前的法令规定让官吏回家奔丧。

在这套制度中,“致书”和“居县”的出现值得注意。李均明认为“‘致’是一种将己方的意图告知他方,他方可作为办事依据的文书形式,其性质犹今之‘通知书’一类”[20]。可见,无论是“过咸阳”情况中的“丞相为致书”,还是“不过咸阳”情况中的“县官为致书”,其实都是向官吏“居县”报告奔丧情况的通知书。关于居县,陈伟认为指“当事人家乡之县”[21]。换言之,这应当是向当事官吏奔丧地报告。简尾处缺字残断,齐继伟认为“居县以案□”中的“□”应当是“验”字[22]。如是,则表明当事官吏奔丧地政府要核实其父母去世的消息。

从核实消息可知,在那个通信不便的年代,官方对于奔丧请假的审批较为审慎,目的应在于避免出现谎报骗假的情况。事实上,岳麓秦简(伍)中正有一条相关法令:

令曰:吏及宦者、群官官属、冗募群戍卒及黔首繇(徭)使、有县官事,未得归,其父母、泰父母不死而(简285/1668)谩吏曰死以求归者,完以为城旦;其妻子及同产、亲父母之同产不死而谩吏曰死及父母不病而(简286/1665)【谩吏】曰病以求归,皆䙴(迁)之。令辛(简287/1660)[12]193

这条规定的覆盖对象很广,包含了上至政府官吏下至普通民众的诸多人群。从简文可知,对于谎报骗假的行为,秦代政府根据谎报对象和病、死的不同,予以谎报者城旦或者迁刑的处罚。事实上,这种行为不仅仅触犯了政府的权威,也是对亲人尤其是尊亲的变相诅咒。从孝道伦理的角度看,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不孝行为。《唐律疏议》就将“诈称祖父母父母死”[23]的行为明确列入从属于“十恶”重罪的不孝罪中。从这里也可以看到,唐律中的这类规定至少可以追溯到秦代。

结 语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在社会、家庭与孝道方面制定了诸多新的政策,对固有的相关制度和观念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但终究也没能突破孝道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基本框架。①关于这部分内容,参见杨振红在《从出土秦汉律看中国古代的 “礼”、“法”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说商兑》(《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4期)中的相关论述。相反,从传世文献的有限记载和出土文献不断提供的新材料中,我们发现秦人已将孝道伦理内化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就本文而言,囿于材料的限制,我们的讨论视角有限,但即便如此也能窥视到孝道伦理在秦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它的很多理念与制度都对中国历史有着极强的引领意义。如本文探讨的旌表孝行、不养尊亲、免征归丧等问题,都能在其之后的汉代乃至于整个中国历史中找到相对应的内容。希冀日后新出土的材料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素材,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秦代孝道伦理的问题,帮助我们更为真实地还原秦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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