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职业足球转会制度的演进及其启示
2021-12-31辛松和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辛松和
(岭南师范学院体育科学学院,广东湛江524048)
我国职业足球源于原有的体制足球,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影响,使得我国职业足球很多相关体制和机制在短时间内难以理顺,造成我国职业足球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突出问题。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及《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文件,在我国职业足球组织机构、管理模式、法治体系以及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革,旨在理顺包括我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在内的体制机制。但目前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仍然存在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相互挖人,以及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存在“阴阳合同”“签字费”等诸多问题,问题的存在反映出我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建设仍不够完善[1],因此很有必要加强职业足球转会制度问题研究,才有利于完善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建设。
与我国相比较,英格兰足球职业化开展较早,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建设也较早,目前已经建成相对完善的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因此英格兰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具有代表性和借鉴性,值得我们学习。
一般而言,转会制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的微观层面的转会制度,即以正式文件等形式发布的具有外在强制力的转会行动规则和转会行动指南,包括条例、办法、规定等,如《运动员地位与转会条例》《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等;二类是非正式的宏观层面的转会制度,即以风俗、习俗、伦理、道德及价值等形态出现,对转会主体具有内在约束力的规则,如认为职业运动员转会有利于促进职业足球发展的观念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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