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利用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判断
——以岳麓书院收费案为视角
2021-12-31贾宁琦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贾宁琦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一、案情概要及核心争议点
2018年末,湘潭大学倪洪涛教授因岳麓书院门票价格问题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告上法庭,称为岳麓书院案(案件号:(2019)湘01行终570号)。2018年12月,原告倪洪涛花费50元购买门票参观5A级风景区岳麓书院,其认为:岳麓书院的门票价格是依据2012年6月8日原湖南省物价局对湖南大学作出的湘价函[2012]77号《关于岳麓书院·中国书院博物馆门票价格及讲解费的复函》(下称复函)予以确认的,上述复函的有效期截止于2015年底。期限截止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改委)在未举行听证的情形下便依据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向其价格管理处提交的《岳麓书院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湘价函[2012]77号的报告》作出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门票价格的批复》(下称1109号批复),同意湖南大学继续按照复函内容收取岳麓书院的参观费用。倪洪涛认为省发改委作出的延长许可期限的1109号批复并未举行听证,而湖南大学亦未将批复内容进行公示,同时将收费的许可交由他人实施,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包括倪洪涛在内的公众的利益,故向一审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发改委作出的1109号批复无效,同时请求省发改委向其赔偿经济损失50元。一审法院认为倪洪涛购买门票进行参观是其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间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其与湖南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系民事法律关系,省发改委作出的1109号批复并未直接损害其合法的权益,因此一审法院以倪洪涛无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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