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研究
2021-12-31王侃
科学咨询 2021年22期
王 侃
(辽宁沈阳 110000)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根据贸易结构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有基金会、稳定投资、暂停三个环节,征税纳税主体是管理基金的主要投资者,主要是收集劳动税。依照企业税法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增值税)、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全面取消营运活动税通知书以及过渡到目的地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政策和文件,如(财政税(2016)36)。在这一过程中,在私募投资基金不同的税收中心制定了所得税政策和劳工税政策,根据现有机构,我国尚未有财政政策方向上传输的私人股本基金,特别是投资基金、限制性股票超额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投资者在基金有限合伙人中如何获利。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涉税问题分析
(一)不同基金组织形式个人投资人税负差异较大
目前的税收制度,因为有限的基金是合伙企业,不是法律机构,没有一个基金支付公司所得税,私人投资者的税收相对较小。企业基金的私人投资者税率最高,相当于40%。研究发现,不同形式的组织基金投资者所得税是不同的,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
(二)现行税法不明确、模糊之处较多
有限投资基金的合法投资者能在不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获得红利吗?根据现行税法,红利和其他投资收益,在符合公司基金要求的公司间免税。在有限的养老基金范围内,现行税法规定了合伙人相应支付的合伙企业的均衡制度,但目前尚不清楚一名合法投资者是否能在不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从上述投资中获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