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中介机构有效追责的思考
2021-12-30李浩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机制
李 浩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证券中介机构是在证券上市发行中承担中介职能的机构,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法第八章所列明的证券公司和第十章所列明的“证券服务机构”(1)根据《证券法》第160条,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证券中介机构受上市公司委托,并由上市公司支付报酬[1]。为了保证证券发行人顺利上市,证券中介机构往往对不利于发行人上市的信息进行隐瞒,这使得本应是监督人和投资者合法利益保护者的中介机构成为发行人规避监管、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帮凶。2019年12月第二次修订的《证券法》中出台了相关的条文,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是否真的能解决问题以及未来该如何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并使得他们能够有所担当是特别要关注的地方。
一 证券中介机构的职责
勤勉尽责是判断证券中介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的依据,证券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法》第19条、第56条、第85条和第163条中,但其在法律上只有概括的用语,没有明确规定各证券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发行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在对证券中介机构进行追责时首先要明确各中介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是审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对会计资料的公允性、合法性、一贯性发表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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