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视角下美国湿地补偿银行制度研究
2021-12-29李亚维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李亚维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湿地由于自身的公共物品属性而具有开放性和非竞争性。经济发展带来的湿地大规模围垦、过度开发,使湿地生态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破坏,并对社会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其价值日益凸显,基于此,各国皆对湿地保护提出相应对策。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着力于湿地保护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1988年,老布什在总统竞选时承诺将确保湿地的“零净损失”(Not Net Loss);四年后,克林顿在竞选时重申这一承诺,然后颁布了《政府湿地计划联邦指导》;2002年,小布什提出了超越湿地“零净损失”的政策目标。[1]尽管各届政府一再致力于湿地保护工作,但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湿地面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步伐中不断萎缩。在此背景下,为了缓解湿地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的冲突,美国国家环保局(EPA)与美国陆军工程兵团(USACE)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并且建立起一种旨在以最低的经济和政治成本对湿地进行保护的市场机制——湿地补偿银行制度(Wetland Mitigation Bank)。
1 美国湿地银行制度的形成
1.1 《清洁水法》
美国《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员对任何污染物的排放且禁止任何人填塞湿地。《清洁水法》第四百零四条(a)款对此作出例外规定:授权陆军工程兵团“在指定的处置地点,为在美国可航行水域排放疏浚或填土物料发出许可证”。这便是著名的“404许可证”制度。《清洁水法》第四百零四条(b)(1)款进一步规定:美国环保局必须颁布实质性许可标准,并且陆军工程兵团在批准许可证时必须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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