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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力量:维权事件在舆论传播中的演化机制与范式逻辑研究
——基于社会戏剧理论的过程视角

2021-12-29吕清远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弱者场域范式

吕清远

(中国传媒大学 广告学院,北京 100024)

社会的发展总是以冲突与秩序相交替的方式不断向前推进。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转型与媒介变革让社会系统面临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给我国的社会治理与风险沟通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维权事件频繁出现在公共视野,在众声喧哗的舆论传播场域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成为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时代课题。本文将社会戏剧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为考察舆论传播中的维权事件提供新的视角。社会戏剧理论是维克多·特纳、欧文·戈夫曼、克利福德·格尔茨等学者提出来的思想学说,它坚持积极的社会结构观念,关注社会结构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压力与紧张因素,强调社会过程对于社会结构的能动作用,把过程化单位与时间性结构作为分析框架,进而在结构与交融的社会模式中审视人们的社会行为。[1](PP.35~39)社会戏剧理论将维权事件视作一个戏剧化的社会过程,关注多元社会主体在维权事件中的角色功能与能动作用,强调维权事件中的冲突性因素对于社会现实的建构性意义,这对于我们把握维权事件在舆论传播中的演化机制与范式逻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那么,舆论传播如何把维权事件演化成一场社会戏剧?不同的社会主体在维权事件中扮演并发挥了怎样的角色功能?维权事件在舆论传播中的演化机制与发展路径是什么?维权事件的演化路径受到什么样的范式逻辑支配?作为社会戏剧的维权事件对于社会系统的运行有哪些现实影响与交互作用?舆论传播中的维权事件对于社会戏剧理论又有哪些创新与发展?为了更加系统地探究这些问题,本研究运用网络民族志与批判性话语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2015~2019年公众热议的五起维权事件作为研究对象,包括青岛天价大虾事件、榆林产妇跳楼事件、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雪乡宰客事件和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并对这五起有代表性的舆论维权事件进行系统分析与考察,以期揭示维权事件在舆论传播中的演化机制与范式逻辑。

一、社会剧场:舆论传播把维权事件从现实边缘推向社会中心

传播不仅是智力信息的传递,还是联结人们共同生活经验的象征性行为。[2](P.7)对于维权事件而言,传播的象征意义更是不言而喻。当媒体把一起普通的维权事件放置在舆论传播场域中时,这起维权事件便具有了普遍的象征意义,成为人们标示生活信仰的价值尺度。在尼克·库尔德里看来,媒介本身具有建构社会秩序的传播效力,它不仅利用符号系统生产了社会中心,还为人们开辟了通往社会中心的现实通道。[3](PP.47~51)维权事件一经发酵,极易进入媒体争相报道的“议程设置”之中,进而在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下成为社会生活的“中心事件”。媒体在把维权事件从现实边缘推向社会中心时,也将维权事件推向了一个受舆论范式支配的社会剧场之中,让维权事件得以在多元社会力量的推动下朝着特定的方向发展与演化。

(一)场域再现:个人事件的公开化重构了维权事件的舆论场域

媒介传播不仅再现了维权事件的发生过程,而且重构了维权事件的舆论场域。在现实生活中,维权事件往往发生在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涉及的纠纷也多是个体层面的权利与义务。随着媒体传播的介入,个人事件的公开化不断推动着维权事件走向多元社会主体普遍在场的公共空间,原本隶属于维权者个人的纠纷事件逐渐转化成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公共事件。范热内普把这种“传播的转化效力”归结为“仪式化的过渡”,认为世俗的经验世界与文化的意义世界之间不存在兼容,需要通过仪式化的过渡才能完成二者之间的联结。[4](PP.4~6)对于维权事件而言,传播的舆论效应具有明显的“过渡”作用。维权事件并非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而是在沟通与协商未果的僵局中坠入舆论的漩涡。在本文选取的五起维权事件中,无论是奔驰女车主,还是被动挨宰的食客,他们的现实遭遇一经在网络上传播与发酵,便迅速引起了媒体的争相报道与焦点关切,多元的社会力量也随即参与到事件的调查与解决当中。随着个人事件的公开化,舆论传播中的维权事件逐渐过渡到一种反结构的中介状态。在维克多·特纳看来,反结构的中介状态并非否认社会结构的存在,而是关注共同体成员对于社会结构的改造和生成能力,强调中介过程对于社会结构的积极建构意义。[1](P.329)舆论传播中的维权事件不仅是对客观事实的呈现与反映,而且还是对社会结构的修复与重构。在舆论传播中,维权事件具有高度的象征意义,关涉并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与现实命运,一个人的维权事件逐渐演化成所有人的“集体声讨”。在此背景下,维权事件成了全体社会成员把握社会结构的秩序尺度,它的妥善解决对于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具有潜在的建构作用与示范意义。舆论传播中的维权事件不仅暴露了社会结构中的紧张与压力因素,也为人们开辟了一个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参与的阈限空间,让人们在多元社会力量的推动下重构现实社会的合理性。

(二)角色扮演:社会公众在简化的结构中参演了维权者的角色

在维权事件的舆论传播过程中,社会公众并不是置身事外的旁观者,而是在其中扮演并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功能,这对于维权事件的有效解决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维权事件发生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与社会情境之中,维权者和侵权者在其中扮演特定的社会角色,以前后一致的道德模样完成社会赋予自身的角色义务,并由此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各项权益。[5](P.214)在本文选取的五起维权事件中,维权者与侵权者的社会角色分别涉及食客与餐饮企业、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学生家长与教育机构、游客与度假酒店、车主与汽车4S店,双方的角色互动构成了维权事件的利益关系与矛盾纠纷。当维权事件作为社会戏剧出现在舆论场域时,社会公众便不再仅仅是媒体传播的信息接收者,而是被邀请并以假定性的社会角色参与其中。社会公众的假定性角色选择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与他们的社会立场、生活经历、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因素密切相关。相比较而言,大部分社会公众都不是餐饮企业、医院、教育机构、度假酒店和汽车4S店的从业者,却有着作为食客、患者家属、学生家长、游客和车主的生活经历。因此,在维权事件的舆论场域中,社会公众往往把自身的生活信仰与维权者的现实遭遇联结在一起,与维权者站在同一立场上,并倾向于在其中扮演维权者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公众参与其中,维权事件的阈限属性也愈发明显。阈限作为一种与结构相交融的中介状态,强调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平等关系,而不是特殊或排他的结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结构在其中并没有消失,而是过于简化了。[1](P.234)在维权事件的舆论场域中,现实社会中的结构性因素简化成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来自不同社会群体和圈层的成员纷纷联结在维权者的角色共同体中。简化的维权关系让维权者获得了来自社会共同体的支持,也让维权事件在舆论共同体的声援中不断向前推进。

(三)地位逆转:弱势的维权者拥有更加强大的社会力量

舆论传播改变了维权者与侵权者在维权事件中的结构位置。原来在结构上处于优势地位的侵权者或将面临社会各界的联合抵制,而在结构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维权者却拥有了更加强大的社会力量的支持。社会结构是横亘在社会生活中的分类模式与秩序框架,它用一套要素体系规定了我们的角色关系与行为模式,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着我们的观念形态与情感结构。毫无疑问,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行为要受到社会结构的制约。在特定领域的现实空间内,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往往潜藏着不平等的结构性关系,这也是造成维权事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在由维权者与侵权者组成的封闭结构中,侵权者往往是某些规则的制定者、施行者与解释者,在特定的社会场域中拥有优于维权者的地位;而维权者往往是某些规则的接受者与权益受损者,在特定的关系网络中处于被动的位置。正是因为维权者在现实结构中的被动性与无力感,才催生了一系列戏剧性的社会行为,哭诉维权的奔驰女车主被迫爬上了引擎盖、青岛大虾的食客被迫接受了“38元一只”的账单、身在雪乡的游客被迫在寒冷的夜晚离开了酒店。随着媒体传播的被关注和个人事件的公开化,多元社会力量的介入打破了维权者与侵权者在封闭结构中的不平等关系,侵权者开始成为社会公众声讨的对象,而维权者则在公众舆论中获得了集体声援。那么,结构上的弱势群体为什么会在舆论中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呢?维克多·特纳认为,结构上的弱势群体之所以会在阈限状态中拥有强大的社会力量,是因为他们代表着普遍的人类社会价值,对于社会结构具有重要的交融意义。[6](PP.110~112)在舆论传播的维权事件中,维权者往往代表着人们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信仰与价值判断,而侵权者则代表着社会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生活危机与社会病变。因此,维权者的被动地位会在舆论传播的阈限状态中发生戏剧性的逆转,成为修复社会病变与重构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当我们与维权者站在一起声讨侵权者的时候,我们也是在守护赖以生存的社会信仰。

二、戏剧展演:维权事件在舆论传播中的演化机制与发展路径

舆论传播把维权事件从现实边缘推向社会中心,为维权事件注入了鲜活的社会力量,让维权事件在社会舆论场域中得到了有效推动和解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维权事件的演化过程就是一帆风顺的。在社会普遍关注的舆论场域中,维权事件往往陷入维权者与侵权者双方各执一词的“罗生门”当中,“事实”有时真假难辨,“剧情”有时一再反转,让维权事件的解决变得扑朔迷离。那么,我们该如何把握维权事件在舆论传播中的演化机制与发展路径呢?在多元社会力量竞相参与的舆论场域中,维权事件的演化机制具有潜在的阶段性特征,遵从社会病变、戏剧冲突、矫正机制与秩序重塑的发展路径,这对于我们从过程上审视维权事件的分析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病变:维权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社会戏剧的发生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与社会系统的运行有着紧密的关联。社会戏剧往往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危机时刻”,它折射出社会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协调的冲突性因素,需要我们在阈限过程中对其进行修复与转化。[1](P.29)对于维权事件而言,虽然它在短时间内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成为舆论场域的“中心事件”,但是它的不断发酵却要经过一个阶段性的过程,深刻地潜伏在社会系统的冲突性因素之中。因此,维权事件的出现不仅反映出维权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更折射出社会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了“病变”。在维权事件发生的微观领域,社会病变主要体现在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与监管不到位三个方面。首先,制度不健全是指组织机构的部门规章与管理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漏洞,缺乏对于社会个体权益的保护机制。在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制度上的漏洞是导致产妇跳楼的重要原因。该事件发生后,关于“产妇是否有权自己决定剖腹产”的医疗制度争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多位政协委员就医疗事业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其次,执行不规范是指涉事人员在执行具体的规章制度时,存在变相解读、隐瞒实情、误导交易等问题,这也极易导致社会个体的权益受损。在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中,4S店工作人员通过变相解读合同、诱导式交易、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搭售等手段,让车主在购车过程中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并导致车主的维权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监管不到位是指侵权事件的发生没有得到严格的监督与管理,维权者的权益诉求也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与解决。在青岛天价大虾事件中,食客被店主告知大虾38元一只,随后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因为正值国庆放假期间,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没有上班,导致食客的权益诉求无法得到及时的维护和解决。可见,维权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系统发生病变的潜在后果。当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偏离了正常轨道,社会结构中的冲突性因素不断凸显时,维权事件就已经在酝酿与发酵了。

(二)戏剧冲突:激化的矛盾催生了戏剧性行为

戏剧冲突是社会病变的集中反映,也是维权事件在舆论场域中发酵升级的关键节点。社会病变是潜伏性的,而戏剧冲突却是爆发性的。随着社会病变积聚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扩大,社会病变最终便会以戏剧式的冲突行为爆发出来,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事件。

对于维权事件而言,它的戏剧性冲突具有矛盾性、悲剧性与反常性特点。其一,维权事件的戏剧性冲突往往是矛盾性的,它总是指向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的“共识崩塌”。我们在舆论场域中经常看到维权者与侵权者各执一词的矛盾说法,比如大虾是“38元一只”还是“38元一份”,是“家属拒绝了产妇的剖腹产要求”还是“医院拒绝了产妇的剖腹产要求”,是“幼儿园老师实施了虐童行为”还是“家长故意捏造了事实”等。其二,维权事件的戏剧性冲突往往是悲剧性的,它总是以维权者的各项损失为代价。在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的社会互动中,维权者往往扮演了悲剧性的角色,比如“被逼得爬上引擎盖哭诉维权的奔驰女车主”“在医院两次下跪与跳楼的榆林产妇”“被迫在寒冷的夜晚离开酒店的游客”等。其三,维权事件的戏剧性冲突往往是反常性的,它的严重程度总是超出我们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想象。在维权事件中,维权者的权益经常被看似荒诞的方式侵犯了,比如“食客被店主告知大虾38元一只”“新买的汽车发动机漏油却要被迫接受三包”“幼儿园老师竟然对幼儿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等。正是由于维权事件的戏剧性冲突具有矛盾性、悲剧性与反常性的典型特征,才契合了媒体对于内容选择的框架要求,所以维权事件一经曝光,便迅速获得媒体的“青睐”与“关注”,成为媒体争相报道与传播的热点事件。随着媒体传播的介入,舆论场域中的维权事件逐渐演化成一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生活危机”,它的妥善解决越来越关涉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信仰。显然,当媒体把维权事件从现实边缘推向社会中心时,也为维权事件赋予了更多的象征意义与普遍价值,让维权事件具有了更多的阈限性和中介性特征,这对于维权事件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机制矫正:多元社会力量介入事件的调查

在舆论传播中,当媒体把基于个人的维权事件演化成标示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危机”时,多元的社会力量就会介入事件的调查并予以矫正。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不仅是为了推动维权事件的有效解决,更是为了维系赖以存在的社会秩序与集体信仰。为了制止“生活危机”的蔓延,相关部门和社会成员会迅速采取特定的调整与矫正机制,进而让社会系统的运行回归到正常的秩序轨道中。[1](P.31)在维权事件的发酵阶段,维权者与侵权者往往“各执一词”,致使维权事件的解决陷入被动停滞的僵化局面。因此,多元社会力量的介入调查对于促进维权事件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它打破了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的矛盾局面,让维权事件的处理重新回到有序的轨道上来。

维权事件的矫正机制主要包括自治性矫正、协商性矫正与强制性矫正。这三种矫正机制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有时候需要它们相互配合才能获得良好的矫正效果。首先,自治性矫正是指侵权者迫于舆论压力和避免形象受损,主动改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并积极解决维权者的权益诉求。在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医院在第一时间成立了事件调查组,先后三次与产妇家属召开沟通会,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工作,主动谋求事件的妥善解决。其次,协商性矫正是指在维权者与侵权者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机构出面调解,进而推动矛盾双方在彼此协商中达成共识。在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中,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奔驰车主的维权诉求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主动担当起调解人的角色,多次安排车主与4S店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协商,最终让矛盾双方就维权问题达成共识。最后,强制性矫正主要针对存在明显违法情节的维权事件而言,它往往需要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介入,依法对侵权者的不法行为进行矫正。在雪乡宰客事件中,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依法对涉事酒店处以罚款和停业整顿,并联合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机构对“黑店、黑导、黑车”等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总之,舆论传播激活了维权事件的演化路径,让维权事件的处理得以在多元社会力量的参与下不断向前推进。

(四)秩序重塑:维权者的权益得到了制度保障

维权事件的现实意义不仅体现在维权者的权益诉求得到解决,侵权者的不法行为受到制裁,更体现在社会病变在矫正机制的运作下得到了现实修复。舆论传播中的维权事件具有普遍的象征意义,它鲜明地指向了社会病变中的冲突性因素。对于社会系统而言,冲突性因素并非只是带来负面影响,它也为人们反思社会结构与重塑社会秩序提供了原动力,让人们为推动社会的进步而不懈努力。[7](P.531)维权事件不仅是社会病变的集中反映,而且也为人们检视社会系统与重塑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契机,让多元的社会力量有机会参与进来,在全体社会成员的见证下共同推动社会系统的完善。因此,维权事件的有效解决不仅体现在短时间内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的权益纠纷得到妥善处理,还体现在长时间内发生病变的社会系统能够得到制度上的矫正与修复。

在本文选取的五起维权事件中,每起维权事件都引涉出潜伏在该事件之下的经营与管理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执行与加强监管来规避该类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所以,在雪乡宰客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不仅对涉事酒店进行了罚款和关停,还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执法,整治了“黑店、黑导、黑车”等市场乱象;在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不仅对涉事看护人进行了公开宣判,还对全市幼儿园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排查与治理;对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的处理不仅使矛盾双方达成了换车与补偿的和解协议,还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对汽车消费领域进行了规范治理。维权事件的妥善解决与媒体传播的舆论监督也有着紧密的关联。维权事件一经进入舆论传播场域,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中心事件,便处在由媒体和公众构成的舆论监督之下。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发现维权事件发生的社会病变原因,则极易在后续的实践中引发与该事件相关的连锁反应,导致这类维权事件一夜之间从各个地方冒出来。显然,维权事件的妥善解决不仅关涉到维权者个人的切身利益,还关涉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信仰。只有社会系统中的冲突性因素得到内在性的转换,才能让人们的生活权益得到制度上的保障。

三、范式逻辑:维权事件在舆论传播中的支配范式与运作逻辑

舆论传播中的维权事件有自己的演化机制,遵从特定的发展路径。那么,维权事件的演化机制又受到哪些社会因素的支配?舆论传播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影响着维权事件的发展路径?维克多·特纳把范式作为社会戏剧的支配模式,认为范式是由多套“规则”构成并由此衍生出来的秩序类型,它们之间的冲突与对立构成了社会戏剧的阶段性过程。[1](P.8)维权事件的缘起是因为矛盾双方在范式上出现了冲突与对立,而维权事件的解决则是在范式上谋求一致与共识。媒介传播为维权事件构建了新的舆论场域,重新定义了维权事件的范式逻辑,让维权者与侵权者在舆论场域的范式隐喻中找到了新的结合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维权事件的有效解决。

(一)范式隐喻:价值理性是公众舆论场域中的支配范式

维权事件发生的内在逻辑是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的支配范式发生了冲突。在维权事件发生的微观领域,维权者与侵权者秉持不同的支配范式,矛盾双方都强调自己在特定范式逻辑中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就导致矛盾双方的沟通协商往往陷入“无果而终”的尴尬境地。在本文选取的五起维权事件中,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的范式逻辑发生了极大的对立,包括“诚信经营”与“随行就市”、“生育观念”与“医疗程序”、“顾客至上”与“管理规定”之间的对立等。随着维权事件进入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舆论场域,寄寓在维权事件之中的范式逻辑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值得注意的是,公众舆论场域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组成的舆论空间,它坚持最普遍的人类价值,强调价值理性对于生命个体的人文关怀与终极意义。

价值理性是相对于工具理性而言的,它把绝对信念和终极价值作为自己的内在坚守,强调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要合乎目的与实质,遵从某些价值理念和社会信仰。[8]在这里,价值理性是维权事件在舆论传播中的支配范式,也是维权事件在舆论传播中的评价尺度。在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虽然医院及时通报了事件的调查结果,澄清了医护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医疗责任,并强调了“产妇的极不配合”,但依然招致社会公众的集体声讨与问责。究其原因,医院之所以受到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是因为医院的管理规定不符合公众舆论的范式逻辑。在社会公众看来,医院的行为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合乎程序,实则是推卸责任的表现,违背了公众对于医生“救死扶伤”的社会期待与价值信仰。可见,舆论传播本身就是一种范式隐喻,它要求维权者与侵权者都要把自己的支配范式转换成价值理性,而不是让矛盾双方在各自的范式逻辑中“自说自话”。

正如上文所言,维权者往往是特定社会结构中的弱势群体,代表着普遍的人类社会价值,他们的范式逻辑也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而侵权者则是特定社会结构中的强势群体,代表着组织机构的既得利益,他们的范式逻辑则更容易受到社会公众的联合抵制。因此,当维权事件演化成舆论场域中的公共事件时,侵权者应该通过转变既定范式来获取社会公众的认可和理解,让自己的态度和立场符合舆论场域中的范式逻辑与价值判断。

(二)话语博弈:象征资本是矛盾双方争夺的合法力量

在舆论传播的公共场域中,矛盾双方在价值理性的范式逻辑下展开话语博弈,向社会公众诠释自身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以期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理解与舆论支持。随着维权事件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维权事件涉及的利益主体也不再局限于维权者与侵权者本身,还会涉及包括同业机构、关联企业、竞争对手、相关部门、有过相似经历的消费者等在内的利益主体。因此,在维权事件的舆论风波中,往往会形成截然对立的话语主体。一方以侵权者为代表,力图对维权事件进行“洗白”,进而降低维权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一方以维权者为代表,通过向社会公众陈述自身的悲剧性遭遇,进而“抹黑”侵权者的不法行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舆论场域中存在着“洗白”与“抹黑”两种泾渭分明的话语阵营,但是他们背后的目的与动机却各有不同。就“洗白”一方的话语主体而言,部分主体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与维系地域形象,通过澄清客观事实的方式对事件进行“洗白”,而部分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歪曲真相,对事件强行“洗白”。就“抹黑”一方的话语主体而言,部分主体为了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通过讲述真实经历的方式对事件进行“抹黑”,部分主体则为了实现打击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目的,故意制造谣言,对事件进行“抹黑”。在矛盾双方的话语博弈中,无论是“洗白”的侵权者一方,还是“抹黑”的维权者一方,若要在舆论场域中赢得主动权,就必须争取更多的象征资本作为竞争的合法力量。布尔迪厄把象征资本理解成一种基于社会场域的符号劳动,它是一种隐蔽的权力运作形式,本质上是建立在所有人基础上的合法化占有。[9](PP.83~85)对于维权事件而言,象征资本则是寄寓着人类情感与价值的文化形态,它再现了人们对于公平、诚信、友善、互助等美好价值的追求,能够在无形中影响人们的心智与行为。矛盾双方为了在话语博弈中获得更多的象征资本,会在舆论传播中对自己的话语表征进行“印象管理”。因此,维权者一方在舆论场域中扮演“受害者”的讲述形象,侵权者一方则往往在舆论场域中扮演“无辜者”的讲述形象,进而让自己在舆论场域中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三)舆论施效:公众舆论转化为维权事件中的社会效力

维权事件中的矛盾双方之所以会在舆论场域中展开话语博弈,是因为舆论场域本身具有调动社会行动力量的传播效力。换言之,如果维权事件中的行为主体不能有效地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交流以及获取支持,就极易在后续的事件处理中陷入被动的尴尬境地。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社会事件,维权事件本身具有较强的矛盾性,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空间,比如哭诉维权的奔驰女车主是否应该接受4S店的“三包服务”、是患者家属还是医护人员为榆林产妇的跳楼事故负责、雪乡度假酒店的浮动定价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宰客行为等。在维权者与侵权者出现矛盾的争议地带,舆论扮演了价值评价的重要角色,并在推动事件的解决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言以蔽之,舆论场域中的支配范式是价值理性,所以舆论场域中的价值评价将价值理性作为自身的内在尺度,强调事物应然层面的实质目的,而不是实然层面的工具手段。

社会公众做出的价值评价主要体现在舆论态度上,它的支持与否对于维权事件的进展具有潜在的社会影响。涂尔干认为,舆论是蛰伏在社会生活中的无形力量,它不仅是社会权威的来源,还是社会行动的效力,对于社会系统的有效运转具有很大的促动性。[10](P.289)对于维权事件而言,舆论的态度就是对矛盾争议的价值判断,它能够在人们的观念形态中建构一种知识上的权威,进而推动多元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维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中。在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公众舆论的价值判断对涉事医院的医疗制度提出了质疑,认为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剖腹产,医护人员在医治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不能以患者不配合为由推卸责任。社会公众的舆论反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很多政协委员也为维护产妇权益建言献策,在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凝聚了“产房里的共识”。公众舆论的社会效力并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达成的,而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施展的。在舆论传播构造的阈限状态中,舆论态度把价值理性转化成一种社会共识,让多元的社会力量在统一的范式逻辑中共同推动社会系统的不断完善。

四、戏剧实现:维权事件对社会现实的再生产与再平衡

舆论传播中的维权事件具有普遍的象征意义,其现实价值不仅体现在维权事件本身得到了解决与处理上,还体现在社会现实因此得到了生产、维系、修复与转换。[2](P.12)在舆论传播中,维权事件不仅集中展现了社会系统中的冲突性因素,还对现实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建构性作用。科塞认为,社会冲突在社会变迁与社会进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功能,它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得以维护、调节与适应发生作用的必要条件。[11](P.135)维权事件赋予社会系统更多的阈限性与中介性特征,让社会结构中的紧张与压力因素能够在反结构的阈限状态中得到释放和转换,这对于现实社会的再生产与再平衡具有重要的建构意义。

(一)系统修复:社会系统在戏剧式冲突中得以修复

维权事件不仅发生在社会系统之中,也会对社会系统的功能结构产生反作用。作为社会戏剧,维权事件为人与社会系统之间的有机互动搭建了一座桥梁,让人们在戏剧式冲突中不断审视与重构社会系统的合理性。诚然,社会系统在总体上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但是它的发展路径却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遵循稳定与变化、统一与差别的辩证过程。[12](P.214)换言之,社会系统在冲突与秩序的不断交替中前进,随着科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与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迁,在社会系统中也会出现与现实生活不相适应的诸多因素,需要我们不断地对其进行剔除、修复和转化。然而,这些社会系统中的不协调因素往往潜伏在既定的社会结构中,隐蔽地发挥着它们的社会效力,以至于我们很难察觉到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存在。随着社会系统中不协调因素的逐渐积聚,维权事件最终以戏剧冲突的形式爆发出来。

对舆论传播中的维权事件而言,戏剧式冲突不仅再现了矛盾双方的权益纠纷,还向我们集中反映了社会系统中不协调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督促社会各方共同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在雪乡宰客事件中,游客与度假酒店之间产生的关于“黑心炕”的戏剧式冲突撕破了潜藏在旅游行业中的“黑幕”,引涉出一系列行业乱象,进而导致包括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强迫消费、欺客甩团等在内的社会问题都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此背景下,黑龙江省多个部门联合对旅游度假景区进行了重点整治,从严处罚“黑导、黑车、黑店”等行为,不断重塑旅游度假景区的“白雪蓝天”。可见,社会系统的修复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它往往涉及多元社会主体的切身利益,需要我们协调社会各方的复杂关系,并将其统一在社会系统的行动框架之中。维权事件中的戏剧式冲突为社会系统的修复提供了重要契机,它能够把全体社会成员凝聚在舆论场域中,让多元的社会力量在统一的舆论共识中采取行动,进而推动社会系统中不协调因素的有效修复与转化。

(二)关系整合:社会关系在共同体意识中得以整合

在舆论传播场域中,维权事件本身就是一种“生活危机”隐喻,它要求人们摒弃社会结构中的差异性因素,紧紧团结在以维权者为中心的社会共同体内,通过维权的方式一同克服和度过这场“生活危机”。而在这一共同体意识的凝聚过程中,人们的社会关系也得到了强化与整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身份往往受到社会系统内诸要素的制约,这也使得人们的社会关系具有多元且复杂的特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破了计划经济主导下的“整齐划一”局面,催生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与阶层化的社会结构。[13](P.322)尤其是在媒介化社会日益普及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行为轨迹逐渐散落在各个圈层当中,在同一时空可能要经受多身份、多关系、多场域的复杂图景,对社会关系的有机整合变得越发困难。维权事件虽然在舆论场域中上演了一场戏剧性的生活冲突,但是它的潜在意义却体现在共同体意识的构造中,这也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关系的有效整合。在维权事件中,维权者的权益虽然受到了侵害,但在维权过程中却被侵权者以“矛盾”与“争议”的方式拒绝,致使维权者的权益诉求迟迟得不到答复。经由媒体传播,维权事件逐渐演化成一场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信仰危机”。在此背景下,社会公众不再是置身事外的旁观者,而是通过假定性的角色扮演参与到以维权者为中心的社会共同体中,与维权者一道守护生活的信仰和社会的秩序。在这个以维权者为中心的共同体中,人们超越了职业、收入、地域、年龄、受教育程度等结构性因素的影响,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一种平等而又团结的社会关系。[7](P.133)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维权事件为我们构造的共同体意识虽然是短暂的,但它却在一次次“复现”中得到强化,成为人们整合社会关系的重要“契机”。一言以蔽之,舆论传播中的维权事件超越了结构对于社会个体的限制,把人们凝聚在一个以维权为导向的社会共同体中,让复杂的社会关系在统一的角色扮演中得以整合。

(三)信仰维系:社会信仰在仪式化的展演中得以维系

维权事件不仅是发生在特定社会主体身上的权益纠纷,还是一个具有高度仪式化特征的展演过程,它在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中再现和维系了人们对于社会生活的共同信仰。社会信仰植根于共同体之中,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与价值规范。社会信仰对于社会系统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一旦社会信仰受到破坏,囿于信仰缺失的社会系统就极易出现社会失序与道德失范的不良后果。在维权事件的前期,侵权者不仅通过非法手段侵害维权者的合法权益,还在“众目睽睽”之下践踏全体社会成员赖以生存的秩序与规范,导致社会公众在舆论氛围中感受到自身的社会信仰受到了威胁与挑战。随着媒体报道的持续跟进,后续阶段中维权事件的舆论传播则是对社会信仰的维系。维权事件的舆论传播具有高度的仪式化特征,它往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矛盾双方洽谈会、患者家属沟通会等方式展开,并将与维权事件相关的调查报告、事件公告、处理结果等信息通过官方渠道告知社会公众,在仪式化的展演中重塑人们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信仰。格尔茨认为,仪式化的展演本身就是一套标示社会信仰的表象体系,它能够在鲜活的符号直观当中将潜闭于其中的社会信念生产出来。[14](P.94)对于维权事件而言,仪式化展演所维系的社会信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包括法律的信仰与道德的信仰。一方面,维权事件的仪式化的展演通过揭露侵权者的不法行为、监督行政机构的执法过程、传达司法机构的审判结果,向社会公众再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精神,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重塑了法制社会的秩序规范。另一方面,维权事件的仪式化展演通过曝光侵权者的道德失范行为集中反映不同主体的评价态度,凝聚社会成员的舆论共识,向社会公众展现了道德伦理对于维权事件的引导、预测、评价等作用,强化了道德伦理在人们心目中的价值尺度与社会效力。可见,维权事件本身就是一场关于生活信仰的社会戏剧,它把人们的信仰体系与自身的演化机制联结在一起,让社会信仰在仪式化的戏剧展演中得以维系。

结语

维克多·特纳等人的社会戏剧理论为我们审视当下的维权事件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视角,而日益变革的舆论传播环境也为我们发展社会戏剧理论创造了鲜活的时代语境。舆论传播把维权事件搬上了社会戏剧的舞台,重构了维权事件的场域结构与范式逻辑,让维权事件在价值理性的支配下不断向前推进。维权事件集中展现了社会系统中的冲突性因素,在社会进步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功能角色,这对于我们修复社会系统、整合社会关系以及维系社会信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要关注维权者在整个过程中的能动作用,虽然他们在封闭的结构中往往处于边缘的位置,但是他们却在维权事件的解决中展现出强大的社会力量,让社会系统中的冲突性因素得以修复、矫正与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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