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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主体性建设的自组织路径研究

2021-12-29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主体农民文化

徐 琴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乡村振兴与农民主体性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强调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性力量。学界围绕这一基本原则,从内涵、必要性、路径等角度展开了探讨。从“主体性”的哲学界定出发,农民主体性意味着在乡村建设场域农民并非仅仅以受动的客体角色存在,而是应当充分发挥其自身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以主观能动的方式承担起主体性角色。[1]理论界和务实界多次强调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作用的重要性,既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导向需要,又与农民主体性缺失的社会现实有关。一方面,乡村振兴的核心价值在于满足农民的需要,即通过提升农民能力等方式来支持和保障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受益主体、建设主体和治理主体[2];另一方面,农地分散性、乡村失序性和农民受动性的客观现实使农民无法有效地对接市场和国家资源,导致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限,农民主体性缺场成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掣肘[3]。

关于农民主体性的重塑路径,学界大致形成了边界说、制度说和能力说三种观点。边界说认为,重塑农民主体性的根本在于处理好政府、市场和农民的关系,国家行动者与非国家行动者之间的生存理念冲突会使彼此陷入乡村振兴的集体行动困境,并引发行为锁定、合作困难等负面影响。[4]应当通过任务分解和主体匹配的方式明确政府、市场和农民等多元主体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培育农民的主体自觉,以真正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5]制度说将农民主体性建设的重点聚焦于政府的制度供给,主张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农民主体性提供制度支持和权利保障。例如,将深化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村公共品体系和城乡协调发展机制的改革创新视为提升农民主体性和现代性的思路。[6]能力说基于当前农民主体能力不足的现状,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看作农民主体性建设的内在要求,主张通过观念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促进农民认知与能力的提升,使其走上自立、自信的发展道路。[7]

通过文献梳理可知,当前有关农民主体性的研究基本涵盖了概念、现状和路径等多重维度,在一定程度上为重塑农民主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丰富了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内核。然而,现有研究在探讨农民主体性概念时大多从哲学角度进行解读,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阐释农民主体性内涵的文献较少;在路径构建上则以制度设计等宏观视角为主,强调通过改善乡村社会的外部条件培育农民主体性,从乡村社会内部视角探讨农民主体性建设的成果不多。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主体性的培育与重塑既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供给,更需要在乡村社会内部培育承载农民主体性的社会基础,为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提供内源性动力。基于此,笔者立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对农民主体作用的具体内涵予以阐释,从组织化角度探讨农民主体性建设的内生路径,以期为丰富农民主体性理论、助推乡村振兴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二、农民主体性的时代内涵

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的总方针,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只有将农民主体性的内涵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要求联系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农民主体性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根据乡村振兴20字总方针,农民主体性的内涵应当包括经济主体、环境主体、文化主体、治理主体和价值主体五个层次。

(一)以农业现代化为物质基础的经济主体

作为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产业兴旺对现代农业和乡村经济建设在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8]与之相应,农民主体性首先体现为农民对于农业现代化的经济决定权和收益权。

一方面,农民的经济主体地位体现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市场应对能力和自主决定权。农业现代化需要与市场机制深度融合,市场经济活动的风险性特征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辨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由于大部分普通农户缺少必要的技能培训,难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与市场经济活动之间的有效对接,较之新型农民更容易成为农业竞争的失败者从而被挤出农业与农村。[9]此外,在土地流转与承包活动中,村级组织经常包揽一切,使得农民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经济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因此,提升农民市场适应能力、保障农民基本经济权益是实现农民经济主体性的前提。

另一方面,农民的经济主体地位体现为农民能够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要受益者。实际上,产业兴旺有两层意蕴,“产业”是对农业发展在经济形态上的要求,“兴旺”是对经济效益的强调。[10]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性力量,农民应当是现代农业经济效益的优先获得者。然而,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本化、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特征显著,农业产业链上有利可图的环节基本被工商资本所控制,留给农民的利润空间非常狭小。[11]此外,近年来,虽然我国城乡差距不断缩小,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9》的数据资料,201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2.69∶1,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仅为城镇居民的46.4%。因此,促进农民增收、提升农民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经济主体地位的切实体现。

(二)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旨归的环境主体

环境主体是指农民应当自觉地承担保护与维持乡村社会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生态宜居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在乡村社会的具体体现,秉承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原则,不仅强调整洁的农村人居环境,而且凸显了绿色、平衡、可持续的生态系统的重要性。作为长期在乡村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群体,农民既是乡村社会生态环境的主体性存在,也是乡村社会生态系统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切实承担起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具体而言,农民应当自觉、主动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基础。乡村生态环境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且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我国许多地区加大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污染治理的力度,通过高强度、集中化的运动式整治,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有所改善。虽然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推动的环境整治运动在短期内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未能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环境整治的效果难以持续。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和受制于旧有习惯的影响,不少农民在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膜,不能正确处理生活垃圾和禽畜粪污,导致农村土地、水源和空气污染[12],使农村生态环境难以修复。因此,农民群众只有从自身做起,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转变卫生观念,改变不良的生产生活习惯,人人都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才能使农村社会真正成为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三)以乡村文化繁荣为己任的文化主体

从乡村振兴的视角看,乡风文明不仅是乡村文化振兴与繁荣的过程,而且是重塑乡村共同体、培育乡村公共精神的过程。作为乡村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继承者,农民自然而然地成为乡村社会的文化主体,承担着振兴乡村文化的主体责任。

一方面,农民必须增强乡村文化自信。在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城市中心主义的盛行将乡村社会边缘化,农民的生活方式、消费习惯、文化理念等基本由城市所主导,乡村文明日趋衰败,乡村文化陷入多重危机的发展困局。[13]乡村文化危机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构成了严峻挑战,正视乡村文化价值、重塑乡村文化自信成为化解乡村文化危机的根本举措。这就需要农民摒弃城市中心主义观念,肯定和认可乡村社会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赞赏乡村社会的历史、风俗、传统、景观,正确认知农村社会中物质文化、组织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价值[14],不断增强农民自身对乡村文化的自豪感和自信心。

另一方面,提升农民群体的乡村文化生活参与度是农民文化主体性的核心内容。乡村文化式微、农民文化生活匮乏的现状使农民沦为乡村文化的旁观者,加剧了乡村文明的衰败,稀释了农民对乡村文化的认同。因此,推动农民在乡村文化生活中由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转变是振兴乡村文化、提升农民文化自觉的重要渠道。[15]首先,应当以乡村公共文化活动为抓手,重塑农民的精神世界。乡村公共文化活动具有集体性、文娱性特点。如,不少农村地区修建了文化广场、文化礼堂等公共活动空间,引导农民群体由“私人领域”走向乡村社会的“公共领域”,为培育乡村社会公共精神提供了契机。其次,应当提升农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立足于乡村传统文化、实现农耕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共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这就需要我们在正确认知农村传统文化价值的同时,注重乡村文化系统与现代文化的有机联系,赋予农耕文明以时代价值,实现农耕文化在现代乡村社会的创造性转换与创新性利用。[16]

(四)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目标的治理主体

治理主体性是与乡村振兴战略中“治理有效”总要求对应的。治理有效内在地包含了民主和效度双重价值,意味着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符合民主程序,更要取得良好且可持续的治理效果,从而真正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因此,治理主体性主要表现为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活动的自觉性和目的性。

第一,农民的治理主体地位体现为农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表达权和话语权。尊重农民意愿、给予农民表达需求和意见的渠道是发挥农民主体性、推动乡村善治的前提。从目前乡村社会的治理实践看,政府的规划和方案强行施加于乡村社会的情况较为普遍,农民的主体缺位与集体失语加剧了农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冷漠与疏离,使乡村治理陷入内生动力不足的困境。[17]此外,村级组织在与国家资源对接的过程中以“集体”的名义代表广大农民,而农民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话语权却被村干部垄断,农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渠道有限。因此,农民治理主体地位的有效实现有赖于农民对乡村公共事务表达权的实现。一方面,政府决策须以农民意愿和需求为导向,畅通农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为农民表达权的实现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另一方面,村级自治组织要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程序落到实处,尊重农民的表达意愿和表达权利,提升农民的话语地位。只有在有效实现表达意愿和话语权的基础上,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得到激发。

第二,农民的治理主体地位体现为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活动的主体意识和治理行为。21世纪初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和推进的,农民的自为性不强、选择权不充分、创造性未得到充分发挥。[18]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升级版,转变政府角色、保障农民主体地位是实施该战略的重点所在。不可否认,乡村治理活动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但如果农民自身主体意识不强、参与动力不足,就无法激活乡村社会的内在活力,无法达到乡村治理有效。因此,农民需要增强主人翁意识,不断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推进乡村治理有效提供能力基础。

(五)以人的现代化为根本的价值主体

农民现代化是乡村现代化的核心,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民主体性以农民现代化为目标,即以完成由传统农民到现代农民的转向并实现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终极旨归。具体而言,农民的价值主体性以目的与自由为外在表征,不仅表现为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公民的根本性转变,还体现在为农民实现自我价值、谋求自主发展创造条件。

推进农民从传统到现代转型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也是农民主体性的内在要求。乡村振兴战略秉承乡村本位、农民主体的发展观念,为农民筹划和勾勒了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乡村全景描述和综合形象[19],而农民作为新时代乡村社会的代言人也需要在思想观念、素质能力、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等方面实现现代化转型[20],成为具有现代化人格和现代化素养的社会主义公民。虽然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民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但仍有部分农民的思想观念和能力素质或多或少地与社会主义新时代不相契合,这使得部分农民无法真正融入现代社会,社会适应能力不足阻碍着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由此造成农民主体性缺失的恶性循环。因此,培育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全面能力素质、理性行为方式与和谐社会关系的新时代农民是农民主体性的应有之义,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终极目标。

农民发展既是乡村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也是乡村振兴的终极价值追求。因此,为农民的自主发展创造条件、推动农民真正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农民现代化的核心要义,也是农民主体的本体性价值所在。资源条件限制了大多数农民的发展机会,而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标就是为农民实现自我价值创造条件。换言之,乡村振兴战略以乡村社会全域发展为总体目标,为有效推进农民的自我成长、自我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文化保障和社会支持,为农民的自主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同时,乡村振兴战略本身也内在地包含了农民作为价值创造主体实现自我追求和自我发展的深刻意蕴,是农民价值主体性在乡村振兴总要求中的深层次体现。

概言之,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语境下,农民主体是经济主体、环境主体、文化主体、治理主体和价值主体的有机统一。其中,经济主体是基础,环境主体是依托,文化主体是保障,治理主体是核心,价值主体是目标,五重维度共同构成农民主体的时代内涵。推进农民主体建设、践行农民主体地位只有以这五个维度为着眼点,才能够真正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性作用,进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落实。

三、农民主体性培育的自组织路径

激发农民主体性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突破口,而农民组织化则为农民主体性建设提供了有效的路径选择。一方面,农户的分散性制约着农民主体性的发挥,以组织化的形式将分散的农民聚合起来,能够为其参与乡村建设提供有效载体;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组织是促进农民自我发展、自我能力提升的微平台,农民以自组织形式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望实现由传统农民到现代农民的转变。因此,应当立足于农民主体性的五重维度,建立农民自组织的类型框架,从而为农民主体性建设提供实践依据。

(一)何以可能:以自组织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

农民主体性的培育与形塑是一个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行为方式的过程,而农民自组织则以其聚合性、内生性、教育性、实践性等特征与农民主体性建设的内涵相契合,成为重塑农民主体性的重要方式。

1.自组织是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的媒介与平台就理论层面而言,农民是一个复杂多维的概念集合,然而,真正能够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并非理论化的农民概念集,而是真实、具体的农民个体。也就是说,每位农民都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具有相对独立的活动范围、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21],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以概念集而存在的农民群体呈现出职业分化和收入分化的特征,农民内部在经济条件和政治社会地位等方面出现差异,而这些分化与差异成为个体农民达成共识、促成集体行动以推进乡村振兴的阻碍。因此,为分散化的农户提供聚合平台,使其从个体化的独立存在转变为共同行动的实践主体是农民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前提,而农民的组织化则是聚合农民的有效方式。

质言之,农民分化加剧了农民的原子化、分散化倾向,组织化的核心就是通过在乡村社会内部成立各种社会组织,将原子化的个体农民重新联结起来,激发乡村社会的内在活力,从而为农民参与村庄建设提供组织载体。一般而言,分散化的个体农民缺乏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意愿和参与渠道,参与效能不足和参与成本高昂对其参与行动构成极大挑战,而社会组织凭借其聚合性、规定性、协调性等特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农民个体的参与困境,为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发挥主体作用提供有效平台。就此意义而言,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农民主体”并非原子化的农民个体,而是以组织化形式存在的农民集体。

2.组织化是促进资源对接与培育农民主体能力的重要方式 乡村振兴是一个统筹与整合乡村社会内外部资源以推动乡村发展的过程,分散化的农民往往无法有效地承接输入乡村社会的各种资源,而乡村社会组织以农民自愿为组织原则、以农民意愿为行为准则、以农民利益为行动目标,能够凭借其整合能力实现资源的有效对接。同时,农民主体能力也在组织化实践中不断提升,主体性价值得以彰显。

本质上,乡村振兴是一个政府资源、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输入乡村社会的过程,如何有效承接、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作为乡村社会与外部连接的桥梁,农民自组织在纾解农民集体行动困境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村两委的行政化倾向,从而保障农民利益的实现。首先,农民自组织可以充当村级集体组织与基层政府沟通的纽带,强化政府提供政策供给与资源供给的需求导向。自组织由农民群众自愿结合而成,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汇集农民的需求和意见并将之反映给基层政府,农民的表达权和话语权借助于自组织得以更加充分地实现。其次,组织化能够提升农民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谈判能力,从而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个体农户经常无力面对市场的波动和中间商的盘剥,以组织化的形式将分散的小农户聚合起来,以规模经济的方式整体进入市场是将小农户带入现代农业从而谋求市场利润的重要途径。[22]再次,农民自组织能够有效地整合乡村社会网络并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社会治理资源。农民职业分化使得乡村社会涌现出一批能人,这些乡村精英及其具有的社会资本是乡村振兴可资利用的重要社会资源,而农民自组织在与乡贤群体的接洽与联系中具有天然优势。

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关键在于农民主体意识的增强与主体能力的提高,而农民自组织则为培育现代农民、提升农民素质提供了有效媒介。从事社会实践活动是政治社会化的根本途径,农民主体性的培育与提升不能仅仅依靠思想观念的教育与引导,还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逐步推进,而农民只有在乡村振兴实践中才能深化对自身主体局限性的认识,才能自觉地提升自身的主体性。[23]农民以组织为载体参与乡村振兴实践,在此过程中,个体的合作意识和规则意识得到增强,同时,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又以各种方式将科学知识和现代化理念传递给农民,使其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并推动农民由传统向现代转型。[24]

(二)如何可为:农民主体性视域下的自组织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经济、生态、文化、政治等全域推进的乡村建设过程,农民主体性也必然贯穿于乡村振兴的各个领域,自组织作为承接农民主体性作用的重要载体,其类型构建也需要以此为依据。质言之,为培育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应以经济自组织、生态自组织、文化自组织和治理自组织为抓手,将原子化的农民聚合于乡村社会自组织之中,以组织实践的方式逐步培养农民对乡村建设的参与感、责任感,从而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提升农民的主体能力。

经济自组织以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为表现形式,旨在为农民从事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支持,以规模经济的方式增强农民应对市场风险与市场议价的能力,从而达到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总体而言,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小、实力弱、资本集中、治理结构流于形式[25],中小农户依附于合作社的大股东,其权益无法得到制度化保障,普通农户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体现,严重制约其参与农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为了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规范化发展,中央多次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要求并于2019年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从顶层设计角度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指导方向。引导农民经济自组织走向民主化、合作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体系并切实维护其经济权益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

生态自组织是农民为提升环保意识、维护村庄生态环境而成立的乡村社会组织。就当前农村环境治理实践看,村两委是农村环境保护的主要推手,但其往往局限于配合与执行乡镇政府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动,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治理主体单一与治理成本较高成为我国农村环境工作的主要掣肘。以农民自愿和农民合作为标志的生态自组织可以有效地弥补村两委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不足,成为推进农村生态建设的优势主体。一方面,生态自组织成员与村庄中的其他人共享“村民”身份,生态自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引导等途径将环保理念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向农民输入,从而达到在理念上增强农民环保意识,在行动上促进农民保护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生态自组织作为自愿性的民间组织,其成员准入遵循开放性原则,与环境保护的公共性特征相契合,能够与农民群众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切实地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文化自组织是农民为丰富精神生活、繁荣乡村文化而自发成立的休闲娱乐团体。随着个体化社会的到来,乡村公共文化生活日渐凋零,农民专注于私性文化活动,他们的公共交往越来越少,乡村公共性逐渐弱化。文化自组织则以共同的兴趣爱好为纽带为村庄公共交往提供了平台,村庄公共舆论和公共规则也在交往互动中得以形成。[26]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精神需求日渐强烈,不少农村地区通过成立老年活动中心、修建文化广场、购买体育设施等形式为农民开展体育文化活动提供条件,吸引农民参与到公共文化活动中来;为了满足自身文化需求,农民自发地成立了舞蹈队、太极队等文化自组织,乡村公共性在频繁的村庄公共交往中得以重构。

治理自组织承担着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功能。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不断走向成熟,为了推进乡村善治,不少地区进行了体制机制创新,展开了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创新实践。然而,就全国乡村治理现状而言,仍存在村干部素质有待提高、农民参与不足的困境[27],因此,以农民自组织为载体,构建乡村多元共治新格局是建立自治、法治和德治相融合的现代乡村治理模式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治理自组织通过吸纳乡村精英能够充分发挥乡贤能人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充实乡村治理的人才队伍;另一方面,治理自组织在以农民利益为依归为乡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会对村委会的权力行使形成制约,确保乡村治理以村庄公共利益为目标,从而能够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自治权利。

四、组织自觉:农民主体性建设的分类实践

实际上,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主体性呈现出多层次、不平衡、动态发展等特征,农民主体性的复杂特征决定了其培育路径并不是单一的。换言之,我们应当立足于农民主体性的复杂样态,探索分类化、阶段性、自觉性的农民主体性建设之路。

(一)社会转型时期农民主体性的复杂样态

对农民主体性具体特征的解读需要联系农民主体性的时代内涵,更需要将其置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群体分化与农村社会结构变迁之中予以考量。一方面,通过对农民主体性内涵的解读可以发现, 农民主体性具有多维度;另一方面,不同农民在个体认知、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农民主体性的发展层次是不平衡的。此外,随着农村社区由封闭走向开放,农民的思想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不断更新。农民主体性呈现出动态化发展的特征。

首先,就内涵而言,农民主体性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概念集合。社会实践活动是个体主体性生成的主要来源,具有多种形式,既包括以改变自然为主要特征的生产实践,又包括处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活动,人类实践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人的主体性包含多种层次和多个方面。因此,从主观精神层面来说,农民主体性强调的是农民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从人类实践的角度看,农民主体性内在地包含了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等不同方面。如前所述,在乡村振兴实践场域,农民主体性囊括了经济主体性、环境主体性、文化主体性、治理主体性和价值主体性五个层次,只有将五个维度结合起来,才能全面理解农民主体性,更好地把握农民主体性的内涵与特征。

其次,从横向维度看,社会转型时期农民主体性不平衡,既体现在不同区域的农民群体之间,又体现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农民个体之间。一方面,区域发展的非均衡性造成了不同地区农民群体在主体认知和主体能力方面的差异。一般来说,东部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高于中西部农村地区,与城市联结较为紧密,在城乡关系上以吸附和融合为主要类型,相比之下,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则与城市并行发展,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28]城乡关系的不同实践从侧面说明了不同区域的农民群体对于现代化的感知度和认可度并不完全一致。较之于中西部地区的农民,东部地区农民的现代化特征更加明显,其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往往能够在乡村建设实践中得以凸显。另一方面,职业分化和社会流动造成了相同区域农民主体主体性的发展程度不同,私营企业主、农村管理者等新型农民往往能够更加快速地完成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蜕变,其主体性发展处于较高层次;而从事农业活动的传统农民因缺少自我发展的资源和条件,在主体性发展程度上往往处于农民群体中的最底层。同时,从农民主体性的具体内容看,选择和能力差异导致农民个体主体性在不同的内容维度上呈现出强弱分化的特点。也就是说,由于个体的需求、选择、能力、特质、经历千差万别,农民个体的五重主体性维度并未同步发展。例如,较之于传统农民,新型农民的经济主体性较强; 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民的文化主体性在乡村场域较为凸显;在治理主体性方面,懂管理、乐奉献的乡贤处于优势地位。

再次,在纵向维度上,农民主体性发展呈现出动态化特征。人的主体性发展是与其需要相联系的,而个体需求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和不同时期,个体的主导性需求是动态变化的。因此,对具体的个体农民来说,其主体性层次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动态发展的。在某种程度上,农民的经济主体性、环境主体性、文化主体性、治理主体性和价值主体性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相互契合,即在不同的人生发展阶段,个体农民占主导地位的主体性内容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经济主体性处于农民主体性发展的基础阶段,价值主体性则处于农民主体性发展的高级阶段,因而农民主体性建设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农民走向人的现代化,实现农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二)自组织建构的分类化实践:农民主体性重塑的基本原则

农民主体性发展的多层次、不平衡、动态化的特征表明,农民主体性的建设路径存在多样化的可能。从农民自组织角度来说,经济、生态、文化、治理自组织的建构应当以不同区域农民主体性的发展水平和不同农民个体的主体性内容为根据,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自组织建构原则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

就区域发展视角而言,以自组织促进农民主体性建设应当根据农民主体性的整体发展水平有选择、分重点地逐步推进。主体性发展水平的不同意味着不同地区农民对于经济、环境、文化、治理、价值等主体性内容的需求程度和需求重点不同。一般来说,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农民的经济主体性能力较强,物质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他们对文化、政治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更为紧迫,培育与加强东部地区农民的文化主体性、治理主体性和价值主体性是农民主体性建设的重点,因此,东部地区农民自组织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在文化自组织和治理自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上。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迟缓,农民增收致富的需求更加强烈,而农民经济主体性能力不足的客观事实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加快推进经济自组织的培育、增强农民在农业经营管理中的市场竞争力是中西部地区农民自组织建设的重点所在。

从农民个体的具体需求和能力特质角度讲,以自组织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应当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的个人需求和能力素质引导其加入不同类型的自组织。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民自组织多种多样,涵盖经济、生态、文化和治理等多种类型。不顾农民个体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强制性地要求每位农民加入所有的自组织是不切实际的。如果政府以行政强制的方式迫使农民被动地走上组织化道路,不仅会造成农民群众对自组织的抵制与反感,而且会制约农民主体性的实际效能。因此,在农民自组织建构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个体农民的意愿、需求、能力、特质等因素引导其加入某一类或某几类自组织,以真正实现自组织的效能。

就整体性建构视角而言,以自组织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过程,最终目标是在乡村社会实现经济自组织、生态自组织、文化自组织和治理自组织的多类型、全方位建构。区域发展差异和个体能力素质的不同决定了农民自组织建构难以在短期内全面铺开,而是需要根据各地乡村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农民群众的真实需求确定特定时期、特定阶段内应当重点培育的自组织类型。如果不顾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在短期内采取大水漫灌的方式全面建立多种类型的农民自组织,就会使有限的资源无法集中,会削弱自组织建设的实际效果,无法达到以自组织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目的。因此,具体的、可操作化的农民自组织建构路径应当在明晰不同区域、不同发展时期农民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最终实现经济自组织、生态自组织、文化自组织和治理自组织的全面建构。

结语

乡村振兴战略旨在转变传统的城市优先发展路径,将乡村社会置于现代化建设的首要地位,通过制度、政策、服务和资源的输入实现乡村社会的全域发展,而农民既是乡村发展的建设主体,也是乡村发展的受益主体。因此,理解农民主体性、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成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从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出发,农民主体性内在地包含经济、环境、文化、治理和价值五重维度,是农民在乡村建设和乡村发展中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能力的有机统一,而组织化则以其主体承载、资源对接、能力提升等优势成为农民主体性建设的重要抓手。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主体性发展呈现出多维度、不平衡、动态化的复杂特性,在以自组织方式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农民主体性多样化的特点,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实践的建构方式,逐步实现经济自组织、生态自组织、文化自组织和治理自组织在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农民主体性建设,还是农民自组织能力的提升,都是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长时段过程,既需要政府引导,也离不开农民自我提高。就现阶段而言,如果缺乏政府的外部引导与制度刺激,农民就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再组织化,因此,我们应将农民自组织培育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以强化基层政府和乡村社会对农民组织化的重视。一方面,政府要结合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引导农民成立相应的自组织并以此参与乡村振兴实践;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政府在培育与发展农民自组织中的作用,当前政府在农民自组织过程中的必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主导农民的自组织发展过程。[29]换句话说,在农民自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需要以制度供给、政策推动的方式为农民自组织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而到了自组织发展的中后期,政府则应当及时转变自身角色,从农民自组织培育中抽离出来,为自我培育型自组织发展让渡空间,从而真正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发展动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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