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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解构

2021-12-29黄宇轩

关键词:法律

黄宇轩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6)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常常要借助民法典来表达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1)参见王轶:“中国民法典的前世今生”,载《群言》,2020年第3期,第7页。。民法典时代的到来预示着公私法交融融合也进入新时代。一般认为,民法规范中所包含的一般性法律原则同样可以被适用于公法,但是人们并不会因为某一法律规则先天“正确”或者“较正确”而选择适用。国家之间的条约原则上受国际法管辖,但也可能受制于某一国的国内法律秩序(或者是某一参与国的国内法律秩序,或者是第三国的国内法律秩序),故而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中的直接渊源始终未能受到国际法实务领域的重视。

学界有观点认为,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只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一种外延概念,因此重拾对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视是十分必要的。认识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就要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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