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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中自愿性的判断标准及保障机制

2021-12-29赵学军刘钰淇

关键词:法律制度

赵学军,刘钰淇

(汕头大学,广东 汕头 515063)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将2016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的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经立法确立以后,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快推行。2019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为40.1%[1]; 2019年12月份,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均超过80%[2]。此项制度的快速实施,在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如何兼顾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重点关注的现实问题。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自愿性是该项制度确立的前提,也是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为此,2019年10月出台的“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制度实施内容,对涉及到自愿性的问题,如反悔权、上诉权、值班律师参与等均作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指导意见》中关于自愿性问题的规定仍相对零散,未能形成完整的保障体系,仍有必要加强研究,以便构建起完善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

一、标准界定: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的前提

认罪认罚制度是在被追诉人自愿接受指控事实和愿意承担刑罚后果的基础上,利用简化诉讼程序的方式提高诉讼效率,继而使被追诉人获得量刑减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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