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陪审权之事实范围界定
2021-12-29何静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何 静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特色内容,将中国司法与中国普通民众紧密连接在一起。其经百年演变,具有强烈的本土化制度色彩,以至“在过于关注制度独特性的同时,也逐渐脱离了制度的普世价值轨道,甚而至于连制度的基本价值认同都还是一个问题”[1]。这一质疑并非空穴来风,亦非危言耸听,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陪审员制度“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形式主义问题早已“人尽皆知”,有关理论实证研究更是毫不隐讳直戳制度痛点。[2-3]既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形式化严重等诸多问题,如此“满身疮痍”,是否仍有必要继续存在?
直面问题,才是制度自信的逻辑起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回答了如何保证司法民主的重要问题,其中明确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4],该举措将陪审权明确区分为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两项内容,为后续“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的法治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2015年以来,经过新一轮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应运而生,从法律层面为上述改革内容“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设置专项立法规制和保障。该法的颁布实施,直击质疑言论,可谓对上述问题的终局性回答,并说明陪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司法民主——是不可否认的。但毋庸讳言,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如何确保陪审职权功能的有效发挥,即“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如何实现两分还亟待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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